化州市紀檢監察網
A. 紀檢委舉報網
我是房地產的一名員工,在6個月前我向石家莊市井陘縣紀檢委狀告了井陘縣天長鎮北關村村委書記韓朝平,利用職務之便強要、索要我公司266萬多元,韓朝平是一位披著黨的外衣,打著處處為黨,為村做工作的幌子,干著強要、索要、生要、硬霸勾當,讓別人給他支付,他卻肆無忌憚享受糜爛生活。比黑社會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村霸主、縣人大代表,我把真實有效的材料,全部提供給石家莊市井陘縣紀檢委,但紀檢委卻遲遲不予辦理也不給回話,我們還聽說他們已經勾結在一起,絞盡腦汁、毀滅證據,所以我懇求各位朋友給我想想辦法、出出主意把這位人們的敗類,和人渣繩之於法。
B. 化州陳亞春判刑嗎
化州陳亞春沒有判刑。
2010年10月28日,廣東省紀委發布消息稱受理網上舉報。關於粵西某市副市長玩弄女記者一文傳得沸沸揚揚。廣東省紀委的官方網站「廣東紀檢監察網」正式回應此事,稱「署名舉報茂名市副市長陳亞春的問題,省紀委已受理,有關情況正在了解中」。
新華網廣州11月3日報道,據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3日下午證實,茂名市副市長陳亞春,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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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亞日是原化州市副市長,而他的姐夫,正是一年前因為「裸照門」引起軒然大波的原茂名市副市長陳亞春。
陳亞春被省紀委調查後,朱亞日收受原化州市交通局副局長李德文賄賂,從而幫李德文平步青雲最終當上化州市計生局局長的事情,也因而被揭發。前日上午,朱亞日受賄案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
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在李德文的證言中,他在未當上計生局局長前曾給朱亞日3萬元,在當上計生局局長後又給了朱亞日6萬元,而後面這6萬元,他竟然可以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將賄款全部報銷。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間,朱亞日利用擔任化州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幫助李德文從化州市交通局副局長調任到化州市計生局副局長,並最終提拔其為化州市計生局局長,先後3次收受李德文的賄賂,合計9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朱亞日受賄的事實主要有三項,分別是在湛江機場收受3萬元、在廣州某賓館受賄3萬元,回訪新疆買和田玉收受3萬元。
對於指控的罪名,朱亞日表示沒有異議,但否認指控的受賄事實。
C.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是不是就是定刑啦
不是。只是調查取證階段。定刑是指法院判決,也就是法院正式下達判決書。
接受組織調查的後果
1、接受組織調查後,一般會被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退回到人民群眾之中。
2、隨著案件調查的進一步深入,會根據違法違紀造成的後果、貪污的金額大小決定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走法律審判程序。
在審判程序中,一般由檢察院擔任公訴人,法院會根據檢察院提交的犯罪證據對其進行宣判,一般只涉及經濟案件的話會判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出了人命官司的話就會判死緩或死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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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案件查辦一般流程
一、受理。指接受涉及黨組織和黨員、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給予恰當處理的活動。
二、初步核實:指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案件檢查部門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
三、立案:指對違紀違法問題,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法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決定進行深入調查,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一種程序性工作。
四、案件調查:是指按照規定對已立案的違反黨紀和政紀的案件,收集證據,查明違法事實的活動。
五、案件審理:是紀檢監察機關對結束調查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在作出正是處理之前,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程序和手續進行審核處理的活動。
六、執行處分:黨紀案件經紀委會討論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政紀案件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分別並作出處分決定,被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被處分人的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紀檢監察部門要對送達、宣布、抄送等進行執行監督,有關部門和黨組織將處分執行情況上報學校紀委。
七、歸檔(結案):將處理完畢的案件錄入統計系統和立卷歸檔。
D.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會怎麼樣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是三種:
1、幹部沒有犯錯,積極配合調查,紀委會幫其沉冤得雪。
2、幹部有問題,那麼紀委將會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
3、幹部違紀違法,紀委將先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在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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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紀委市監委對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信州區副區長,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祝少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祝少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
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祝少敏身為公安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知法犯法、執法違法,靠山吃山,嗜賭成性,與社會人員結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財物,充當不法分子「保護傘」,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破壞了當地正常社會秩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上饒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上饒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祝少敏開除黨籍處分;
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信州區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E. 紀檢監察網能舉報國企貪污行為嗎
能的。國企屬於國有資產,由國家任命的公職人員管理,其各級管理人員均應遵守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專司黨的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政教育、監督、制度、懲處、糾風、改革等事項。可以向其主辦的網頁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