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監管
⑴ 請問股份公司里,大股東如何監督公司管理者對公司的管理行為,派駐財務總監還是定期查賬。。。。等
方法太多了,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是小公司就請你簡單介紹一下情況。我先拋版磚引玉:
派駐財務總監,對派權駐人員輪崗制+離任審計;
內部審計+第三方審計+重大事項獨立評估;
董事會中大股東指定董事超過半數,重大決策由董事會決議決定,總經理執行;
簽訂服務協議,指定經營成果,要求公司實際管理者對結果負責,承擔賠償責任;
設立境外主體,境內再投資到目標主體,將境外主體的收益的一部分按照服務協議的內容作為激勵機制提供給選定的小股東或職業經理人;
為小股東提出基於凈資產或者未來的現金流現值的股權收購預期,通過特定的退出機制消除撈一筆就跑的動機;
為經理人提供遠期的、限期佔比小的、分階段實踐的股權或者股息。
大小企業其實都一樣,不叫董事會就叫總經辦,不叫股權option就叫以後可以買乾股。當然大公司玩法更多,還可以畫更漂亮的餅,並且玩境外機構的時候管理成本也小些。
⑵ 股份公司的監事是否有資格限制是什麼意思
有限制。
公司監事的任職資格有五種限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版公司的監事:
1、無權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監事(supervisor ),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監察股份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或監察委員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
⑶ 董事會和監管會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⑷ 如何加強股份制企業的監管
責任到人。
級別職權分工合理。
用可靠的人。
⑸ 什麼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主管機關處理上市公司日常性監管事務,負責上市公告書財務和業績報告的審查、必須披露交易、關連人士交易、部分股份事務的監管。凡在公開發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資訊公開及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一切重大交易和變更。
上市公司監管制度就是證監會制定的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和運作實行規范性管理。
⑹ 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機構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版者募集設立的權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縱橫法律網 苑立志律師
⑺ 如何加強對股份公司的監管
未上市股份公司在沒有上市之前,現實運作過程中卻存在著很多問題,不僅影響未上市股份公司的上市,而且對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也埋下了隱患。因此,加強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監管也成為當務之急。本所作為多家上市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結合多年在企業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領域的實踐經驗,對目前未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加強監管工作提出建議,希望引起有關部門注意,以有助於股份公司的規范發展:
一、公司信息掌握不及時,使監管部門對公司日常經營中存在重大問題無法及時知曉,更不能及時督促公司對一些違規問題作出糾正。
(1)財務報告的披露或備案:如果僅以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作為審查對象,可能導致重要信息滯後或信息失真,並且由於時過境遷、人員變化會給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現實困難。因此,監管部門可以要求公司按時提供季報、中報,並且在公司最後提供年報時,應要求其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必要時可及時前往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核查,從而保證對公司信息作出有效監控,並從中發現公司有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
(2)對於重大資產的變動、利潤分配、重大投資或股東變更等重大事宜,公司往往不能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合規地進行。該經股東大會審議的只經董事會批准通過,該經董事會審議的只經過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就通過了,以送股代替分紅等等。這就根本無法保證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作,真正作到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因此,監管部門應根據公司提供的中報、季報等資料,要求公司在發生上述重大事件時提供資料或進行實地調查,以對該事件作出合法性、合規性的判斷。如果確實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事實,則監管部門可在職權范圍內酌情作出處置,要求公司予以糾正。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雖已建立,但很多公司在執行中並不嚴謹,最為突出的就是「三會」的召開不規范的問題。
(1)三會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召開,或者召開的過程不合乎規范。如董事會、監事會都要求在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監事,股東大會要求在召開的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可實際上大多數公司既無書面通知也未按照時限的要求舉行會議。在會議召開期間,也不嚴格審查與會人員的資格,如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持股證明或者委託代理人的授權書、表決票等文件不全;會議形成的決議、記錄內容過於簡單等。少數公司甚至全年都不召開會議,完全由大股東一人說了算。
(2)對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議,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不迴避表決,甚至對其它股東或董事的表決施加影響,侵害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
因此,監管部門應要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參加並出具見證意見書,在股東大會結束後一定期限內,將包括律師見證意見書在內的文件,如會議決議、有關報告、議案等文件送達監管部門備案,及時對公司會議情況進行掌握並對違規問題作出指正。至於董、監事會的召開,監管部門應積極主動地定時或隨時派人前往公司檢查會議文件並詢問有關人員,從而核實會議召開情況,加強對公司會議日常的監督。
三、公司為節省費用,對公司成立後遺留的有關問題遲遲不予解決,嚴重影響公司的合法經營和規范運作。
(1)少數公司對於國有股權的確認工作遲遲不做,一是嫌麻煩,還得花錢;二是覺得反正沒上市,關系不大。其實,國有股權確認不僅是關繫上市的重大事宜,同時這也是國家財政部專門下文要求公司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程序。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 號)中規定:「財政部和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有關部門批准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因此,對於存在國有股份的公司,監管部門應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及時辦理並在監管部門備案。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限未辦理,則監管部門應通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督促其依法辦理,以保證公司規范運行。
(2)公司成立後,一些公司遲遲不與全體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甚至個別公司也不參加國家社會統籌保險,嚴重違反《勞動法》並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上述情況也應成為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的一個重點。這兩項內容既是公司上市過程中重點審查的內容,而且其本身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並不是可有可無的事項。監管部門不僅應要求公司提供員工花名冊、檢查勞動合同簽訂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而且可以積極主動地與當地勞動部門、社會保障部門聯系,簽發詢證函,落實公司提供情況是否屬實,此舉不僅是監管部門職責的體現,也是對國家三令五申地加強國民維權運動的最好支持。
(3)公司成立時,一些如房產、土地、商標、專利等重大資產,有可能是發起人股東投入的資產,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號令)第八、九、十條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工業產權、土地等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可見,公司成立後本應及時辦理產權的過戶或變更登記手續,但很多公司為節省費用也不予辦理。此種情況嚴重影響公司資產的獨立性,使公司資產產權關系不清晰,侵害了其它股東的合法利益,也為公司上市留下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礙。因此,監管部門應在公司成立後檢查公司資產過戶和變更登記情況,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辦妥權屬證書並在監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監管部門可到相關登記部門落實辦理情況。
四、公司的股權管理混亂,私下交易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但是,一些公司在成立後,未將全部股權在有關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使得私下交易股權的行為時有發生,而且公司對此也睜一眼閉一眼,放任這種不合法的交易行為,甚至有的公司還覺得這種交易有助於提高公司形象,說明公司經營業績好,利於吸引投資者。其實,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僅嚴重干擾了國家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對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容易導致國家經濟秩序的混亂,為社會增加不安定因素等。
因此,監管部門應在公司設立的同時,要求公司對全部股權在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同時,與託管機構展開密切的聯系合作,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管理情況;同時要求公司加強管理工作,明確股權轉讓、贈予、繼承、質押股權必須在託管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其轉讓、贈予、繼承、質押行為無效。從而徹底杜絕股權的不合法交易行為,同時也規范公司運作,為公司上市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障礙。
五、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公司不規范運作的重要原因。
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經營的重要保障。它即包括公司的生產、采購、銷售、財務、人事等經營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也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保障公司規范運作方面的制度。但是,有些公司只是制定了一些常用的管理制度,如重大投資管理制度、貸款擔保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的、必須細化操作程序的制度並未建立,為公司經營留下了隱患。
因此,監管部門應要求不同的公司,根據其自身行業特點、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避免公司內部出現職責不清、管理無序的情況,也為公司規范運作保駕護航,充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在目前現狀下,監管部門對公司的事後監督及被動性審查,也是造成公司存在不規范運作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監管部門在大多數情況下,一般是在接到投資者的投訴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後,才被動地對個別公司展開調查,而且基本上是就事論事,公司暴露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針對性太強。因此,監管部門應借鑒上市公司的監管經驗,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巡查制度,積極主動地開展監管工作,可以以一種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地隨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公司的運行情況進行巡檢。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有關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士共同參與檢查,從而既可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也可以防患於未然,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淺析和建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成熟,上述問題應會在監管部門的進一步加強監管工作後逐步得到解決,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規范運作也會進一步完善。本所作為具有證券從業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也將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監管工作,為證券市場的穩定、繁榮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⑻ 想咨詢股份監管及如何進入董事會
律師分析抄如下:
1,是可以的。但是監事會成員是必須在股東中選取,並經董事會成員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成員為單數,5-19人)。
2,你可將你的股份轉給你愛人,或者讓你愛人成為掛名股東,實際股東還是你。這樣你可以掌握股權,而愛人也可進入公司監事會。
3,若貴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則按約定。
以上由成都田晨希律師為您解答!
⑼ 嚴格股份公司管理的意義何在
給你兩個的區別,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要求主要針對其股份而言。對於公司管理如工商、稅務、環保、安全等,是一樣的。
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有什麼區別?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進行了修正。依據該法,公司是指全部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設立股份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異同點: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是股份制企業的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相同第一、是股東都是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是股東權益的大小都取決於股東對公司投資的多少,投資多,享受的權利就大,承擔的義務也大;投資少,享受的權利就小,承擔的義務也小。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要求不一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3個以上(含3個)發起人,多者不限;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2個以上30個以下的股東,因特殊需要,公司股東超過30個的,須經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50個。
第二、股東的股權表現形式不一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資產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股權是用持有多少股來表示的。而有限責征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投資占總資產比例大小來表示的。
第三、股份轉讓限制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股票,對股東只發放一張出資證明書,股東轉讓出資,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
⑽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部門
2006年12月21日,中國證監會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監管辦公室」。該部門的職責被明確界定為四個方面:
一、擬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
二、核准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
三、擬定公開發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
四、承擔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長期以來,針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一直都處於模糊地帶。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各地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案件不斷出現,加強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已經是迫在眉睫。為此,監管部門在2006年就積極籌備成立相關部門,以對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監管。業界也有人將其通俗地稱為「發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監管辦公室」的成立則意味著,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已正式納入法制軌道。
2012年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更名為上市公司監管一部,設立上市公司監管二部。撤銷派出機構工作協調部,其原有職能由證監會內其他相關部門承擔。
新設立的上市公司監管二部的主要職責是:擬訂監管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督促創業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出創業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的監管意見;監督和指導證券交易所、派出機構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監督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協助有關部門監管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協助有關機構處理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