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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篇

發布時間: 2021-01-31 22:00:43

Ⅰ 怎樣看待網路傳播與輿論監督

尤其進入21世紀,當網路傳播對人類的生活影響越來越大時,當我們在網上既可以看到白宮,又可以看到中南海時……,對網路政治進行觀察與思考的時機也就成熟了。
一、對輿論及輿論監督的認識
輿論是社會或社會群體中的大多數人對於近期發生的、為人們普遍關心的某一有爭議的問題的共同意見。①輿論監督是和輿論一體相連、密不可分的。它所反映的不是個人對社會現實的認識,而是一定的社會群體(公眾)對社會現實的普遍的、共同的意見。輿論監督藉助新聞媒介的傳播優勢,以公開的方式反映公眾對某一社會現象、某個社會事件或社會問題所形成的比較一致的意見。實際上它是代表公眾的意志對社會現實做作出強有力的主動回應,因而在實施對社會監督方面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和權威性。
②輿論監督的功能是多方面的:監視社會環境、調整社會心態與社會意見、對社會進行控制、制衡等等。在中國,輿論監督是黨的新聞宣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黨委和政府改進工作、解決問題的銳利武器,也是提高新聞宣傳的戰鬥力和影響力的重要手段。新聞媒介與輿論監督的關系非常密切,傳統媒體成為輿論監督的重要工具,在網路逐漸受到青睞的現代社會,通過網路進行輿論監督成為輿論監督的一個新焦點,尤其網路政治倍受關注。
二、網路政治的現狀——特點與問題
在互聯網興起之前,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作為黨和政府的喉舌,在輿論監督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互聯網興起之後,網路也加入到了輿論監督的行列中來,並且日漸顯出其重要地位。
網路政治強調的也是輿論監督的一種社會控制功能、社會制衡的功能。它應該是主要以輿論、宣傳、教育的手段去影響和引導公眾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預防和制止社會越軌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它是有益的。同時要明確,這種控制不是強制性的,它主要是通過精神內省、價值認同、道德感化的方式達到控制的目的。
與傳統媒體在政治方面的輿論監督不同,利用網路進行政治方面的輿論監督有了其新特點。
傳統媒體在發布新聞、引導輿論、監督社會時很難得到受眾的直接反饋,即使得到直接的反饋在時效性上也是比較差的。簡單地說,話語權是主要由一方控制的,而另一方非常被動,難於充分享有話語權;同時,控制話語權的一方也很難確切了解新聞發布後受眾的反應及其輿論效果。對傳受雙方來說,很難形成互動。
而網路的交互性特徵為網路傳播新聞、進行輿論監督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尤其在網路政治方面的表現更為突出。網路使得普通受眾擁有了話語權,他們可以通過網路發表關於政府、政府官員的意見與建議,同時,發布信息方也可比較直接地獲取這些反饋信息,及時了解受眾的心理狀態,為政策等的改進與制定提供了依據,網路能及時地報道政治及與之有關的新聞,讓最廣大的受眾以最快地速度了解政治並可讓他們以最快地速度對政治做出反應。從一定程度上說,更有利於社會控制。
這實際上發揮了輿論監督兩方面的功能,一方面互聯網為普通人對政府行為或政府官員的監督提供了便利,與傳統媒體相比,這一特點尤為突出,網路論壇等都成為普通受眾的傳聲筒。由於普通人開始享有話語權,原來的話語權控制者在統一聲音方面就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以柯林頓的性丑聞案為例,美國《新聞周刊》的編輯部在這篇消息即將發稿的時候把它撤了下來,而由一個年輕人開設的一個人網站——德魯吉報道則將這一爆炸性新聞公之於世,在當時引起的轟動足以見證網路輿論監督的威力。而另一方面政府通過網路能更迅速、更直接地了解普通受眾(民眾、人民)的狀態,輿論引導與監督也更為方便。在中國,剛發生不久的孫志剛事件在網路上引起了重大的反響,最終政府根據人民的反饋情況修訂了相關的政策,也可以看出人民的意願通過網路對政治生活的影響,同時也體現了網路政治對社會的一種調節,在這里,網路的交互性被體現得淋漓盡致。
事實上,不同國家的政府網路都是為其自身的政治利益服務的。以美國為例,1998年美國轟炸我駐南斯拉夫大使館,明明是明目張膽地侵犯行為,但包括網路在內的西方傳媒對事實進行了精心地選擇,向美國民眾公開了所謂的真相,這種假信息事實上是在有意地塑造美國民眾對這一事件的認識,簡單地說,美國政府是在利用手中地話語權影響以致誤導美國民眾,是在意識形態上控制全體民眾。不過,在中國則不同,中國政府都是站在黨和人民地立場上通過網路發布忠於事實的新聞,目的在於讓中國的廣大人民都能及時地了解政府政策、新聞事件的真相……從而可以更積極地投入到社會地建設中去。
當「網上辦公」、「在線政府」、「電子化政府」日益成為可能時,「開放政府」也就成為可能,公民的知情權得到了極大的保障,他們也可是直接享有一部分話語權,可以直接通過相關的網站了解到可靠的政務信息,這時政府的角色開始慢慢具有服務的性質——及時地向公民提供信息的服務。當然這種信息的服務是有立場的、有選擇的,上面提到的美國轟炸中國使館的例子足以說明這一點。與此同時,政府也可以較為容易的從網站的相關部分得到來自受眾的反饋信息,這從傳播學的角度講是非常重要的,由於反饋回來的信息經歷了較少的中間環節,所以信息丟失的就比較少,可靠性就強,政府可以准確地把握受眾的整體想法(意識),為其科學地引導與監督提供了可能。
在看到網路為政治生活帶來高效、便捷的同時,也應明確網路也為政治生活帶來了一些問題。
由於網路為民意的表達與公眾的參與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技術手段,特別是在有些情況下,很普通的一個公民就可以與政府官員直接對話,所以來自民間的不同聲音越來越多,這樣政府在享受網路帶來的方便的同時,也在面臨著越來越難以統一聲音的尷尬(在不同的情況下,統一聲音有時是好事,有時則不然)。這就要求政府在引導輿論上要更科學,否則會很難讓公眾在意識上認同政府的行為,也很難提高政府的威信。但對於一個對公眾負責任的政府來說,這不是一個難解決的問題。
除此之外,網路也為一些政治謠言提供了技術手段。發布謠言者出於不同的目的對政府、政府官員或者政府的政策進行誹謗、中傷、詆毀,如果普通的受眾不能清醒地分析情況,那麼就非常容易受到誤導,甚至出現極端的行為,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正常的政治生活,甚至會影響到國家的穩定。
還有,現在通過網路建立起來的有自己組織的團體越來越多,當然,其中大部分團體都是健康的、正常的,他們可能是集郵愛好者的組織、可能是讀書熱愛者的組織……但也不能忽視其中的一些組織可能是通過網路建立起來的違背政府規定的非法組織,例如營銷組織等。對政府來說,對這部分團體的信息的了解與控制是有難度的,但如果能及時了解這方面的信息,尤其及時識破不良分子的面紗,對於輿論地引導與監督是有意義重大的。
三、網路政治的未來
隨著網路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尤其在輿論監督方面越來越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輿論組織者要想更好地發揮網路陣地的優勢,就必須對網路輿論監督的方式方法進行改進。
第一,在通過網路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改變一種心態——只按照自己的意願發布新聞與信息,不考慮社會上普通人的反應。這種心態是在利用傳統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時滋生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與話語權的享有范圍比較窄有關,而網路的交互性就要求對社會進行積極控制的一方必須積極地組織輿論,同時建立科學地接受反饋的機制,及時分析反饋信息,並及時對反饋信息做出反映。簡單地說,就是要社會控制者在面對網路政治工作時要更講求質量與效率,提高輿論監督的積極性。
第二,要想消除網路謠言等對健康的網路政治的影響,一方面需要健康的聲音不斷提醒、告誡公眾——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強化公眾的正確意識,其中對版主的嚴格要求就是方法之一;另一方面也需要去改進網路傳播技術,使不利於公眾健康、正確判斷的謠言等沒有藏身之處,剝奪它們的話語權。對於利用網路發展的非法組織等,也需要同樣的方法予以解決。
第三,對於中國來說,利用網路進行輿論監督,可以借鑒《聲張自我的藝術》③的一些觀點。通過網路進行輿論監督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在這個前提下,要有利於社會協商對話。網路使得輿論組織者與對象之間進行社會協商對話、彼此溝通、互相理解成為了可能;所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雙方通過對話達成一致將成為輿論監督的主角。簡單地說,強調的是一種疏導,而不是堵塞。

Ⅱ 輿論監督對中國社會轉型的深刻意義與重大作用是什麼

輿論監督對中國社會轉型的深刻意義與重大作用

廣義的輿論監督,是指公民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在了解情況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傳播媒介,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表達輿論、影響公共決策的一種社會現象。

輿論監督是民主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社會民主的必要環節,實行輿論監督是一個制度化進程。輿論監督制度應保證社會輿論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化為行動措施。輿論監督的對象是一切權力,其重點是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對權力組織的監督包括對決策過程的監督和對決策效果的監督;對決策人物的監督包括對決策人物產生的監督和對決策人物行為的監督。輿論監督的對象不包括公民隱私的范圍。現代輿論監督權力是一種普遍的、平等的民主監督權利,它是對以權力大小和財產多寡分配監督權的否定。

狹義的輿論監督,是指新聞輿論監督。公民享有依法運用新聞傳媒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和自由;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自由。新聞輿論監督源於輿論學和大眾傳播學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督,是黨和人民群眾通過新聞輿論對各級黨政機關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對社會事務實行監督。它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國家健全發展、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具有以下本質特徵:

1、 公民對國家和社會事務有知情的權利,包括對熱點問題、重大事件的知情權。

2、 公民有知政、參政、議政的權力和能力。

3、 公民依法享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民主監督權。

4、 公民對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以及社會事務有監督權。

5、 輿論是政府存在的基礎,黨和政府重視和提倡加強新聞輿論監督。

6、 輿論是一種社會意識。反映輿論、引導輿論、輿論監督是新聞媒介的重要職能。

在現代社會,大眾傳播是輿論形成的重要途徑,居於輿論先導地位的新聞輿論,對於社會輿論既是新聞傳媒的一種導向,又是受眾心聲的一種回應。一個時代的社會輿論,總是折射出那個時代新聞輿論導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廣度和深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7、 世界新聞史表明,任何國家的新聞輿論監督,都離不開那個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制度。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植根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以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目標,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文化。這是新聞輿論監督的出發點和歸宿。離開了這個最大的實際,就沒有真正的新聞輿論監督可言。

8、 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必須有一個寬松的政治環境和法治氛圍作保證。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所提倡的「大民主」及歷次政治運動,大都是在「左」的思想路線指導下,自上而下地運用群眾斗群眾,群眾運動成為名符其實的「運動群眾」,形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造成了全國范圍的動亂,給國家、民族帶來深重的災難。在這樣的大環境中,輿論監督成為少數擁有自由民主權的人對失去自由民主權的廣大群眾實行「監督」和專政,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實現了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確立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明確地把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為我們的奮斗目標,在黨的生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加強民主政治建設。鄧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黨面臨著提高領導水平、執政水平和增強拒腐防變能力的嚴峻考驗。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轉型時期,人們在某些方面獲得新的利益的同時,在另一些方面又會失去原有的利益,尤其是面對收入差距拉開、權錢交易等嚴峻考驗,如何讓公民參與黨風廉政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進程,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這對於維系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健全發展至關重要。

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新聞媒介如何堅持做到:在行使新聞輿論監督職能時,尤其是對熱點、難點問題的引導和批評、針砭時弊時,既能正確引導群眾表達自己的意見、建設和願望,又能准確地把落腳點放在黨和政府的意志與人民群眾呼聲的契合點上,幫助黨和政府改進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使人民群眾在看到困難和問題的同時,又看到前景和希望,增強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信心和熱情。這就是新聞輿論監督的根本目的和最重要的社會責任。

當前,全國的新聞媒體都不斷在摸索新聞監督方面,創造了好的形式和經驗。如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新聞調查》、《東方時空·時空報道》、《今日說法》,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的《新聞縱橫》,人民日報的《今日談》、《人民論壇》,光明日報的《每月聚焦》,中國青年報的《求實篇》,北京電視台的《今日話題》,上海人民廣播電台的《市民與社會》,深圳經濟廣播電台的《傳媒一線》等,都有可借鑒的經驗和做法。

Ⅲ 輿論監督的法律權力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專門作出《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其中規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群眾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工作中的一切錯誤和缺點的開批評與自我批評。」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關於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中再次強調:「報紙是黨用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最尖銳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確分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歷史趨勢和內在要求,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提出「輿論監督」的新概念,並明確表示:「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1989年11月25日,李瑞環同志在新聞工作研討班上關於《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的長篇講話中指出:「新聞輿論的監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督,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工具對黨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監督;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工具對社會進行的監督,不應僅僅看成是新聞工作者個人或是新聞單位的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黨不僅依然將輿論監督作為社會主義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加以強調,而且中央領導也曾多次對新聞輿論監督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評價。 其實,重視新聞批評不僅是執政黨的一項方針政策,而且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4條涉及新聞:第22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社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發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該條文承認公民有言論自由的。但承認言論自由,與承認針對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批評性言論的自由,畢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評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自由。在專制社會里,沒有人享有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自由。除了諫官以及某些級別的官員可以在隨時可能撤銷的恩准之下批評最高統治者的不當行為之外,其他人是必須沉默的,或在忍無可忍之時訴諸於暴力的反抗。在中國君主專制時期,一般人批評朝廷及其命官構成「誹訕」、「謗訕」或「誹謗」等罪。在英國普通法歷史上,批評政府及其官員曾被稱為煽動性誹謗(seditiouslibel),也是一種犯罪,言論屬實不是抗辯事由。一個按民主原則安排制度的國家,是否承認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不當行為的言論自由?在法律規定上,多數國家只規定言論自由權,並未提及揭露和批評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自由可以從憲法解釋中引申出來,在實踐上則由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中發展而得。但是在歷史上,由於多種原因的存在,從憲法承認言論自由發展到明確承認揭露及批評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的言論自由,這之間可能有一個過程。

Ⅳ 新形勢下如何走出媒體輿論監督的困境

新形勢下如何走出媒體輿論監督的困境

在「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新聞媒體該如何發揮作用,這是改革走進「深水區」後,所有媒體人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做為在廣播、報紙等媒體工作了三十多年的資深媒體人,我覺得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將有助於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也是我國執政黨治理能力走向現代化的標志之一。
改革開放中媒體的作用
改革開放讓中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這成就由無數個或大或小的成績、經驗匯聚而成。而讓這方方面面的成績為人所知、讓那一處一處的經驗為各方所用,甚至讓一點一滴的失誤得到糾正,當部分地歸功於國內媒體一次次地追訪、一篇篇的報道。在眾多的報道中,媒體的監督作用被受眾認可,並使各地改革中的某些偏差得以及時的修正。以我當年供職的中央電台《午間半小時》為例,它之所以受到上億聽眾的喜愛,除了它豐富的內容之外,還有它作為國家媒體對社會責任的勇於擔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監督性報道是《午間半小時》的主打內容之一,為推進改革開放的良性化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譬如,改革初期,我國的土木工程只有內部監理,所以,當我們利用世行貸款進行建設時就引發了各種矛盾。《午間半小時》對此做了深度報道,既指出了現實中的問題,又普及了「外部監理」的概念。《午間半小時》對國道線上野蠻攔客的報道,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保護;對某地違反國家土地政策,導致農民含冤而死的事實披露,讓正義得到申張;對孤兒上學問題的關注,令一個叫臧寶榮的女孩體味到了社會大家庭的溫暖。……
其實,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像中央電台《半間半小時》節目這樣的媒體和欄目還有不少,一批優秀的媒體人,透過他們敏銳的新聞眼,通過對一件件新聞事件的追蹤和真實報道,對中國的改革開放進行著全程的輿論監督。它的成果雖然有限,但卻向社會昭示著這種職業行為的不可或缺,它的歷程雖然艱難,但卻印證出媒體這種輿論監督功能的不可替代。
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困境
然而,媒體在通過對事件的真實報道與深入的分析評論完成其對社會各方的輿論監督時,並不象一些外行人想像的那樣輕松和自由。來自各方的掣肘、限制甚至刁難往往使媒體正常的輿論監督中途夭折。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既有來自人們觀念上的誤解,也有來自為官者的阻撓;既有法律上的空缺,也有媒體自身的問題。
(一)對輿論監督的誤解
不少人認為,輿論監督就是「負面報道」、「批評報道」。持這種觀點的人有被媒體「監督」過的單位或個人,有主觀上就反感被媒體批評的領導幹部,甚至還有一些媒體的從業人員。其實,所謂輿論監督並不是他們表面理解的那樣,只說壞,不說好,只言非,不道是。從新聞工作的准則來考量,媒體的輿論監督,其實就是將一件已發生的新聞事實,在不失實報道的前提下,從其相關的層面進行的客觀評述。換句話講,「輿論監督並非就是批評某些不好的現象,也包括公眾對於認可現象的肯定性意見。當然,輿論對某些現象、事物的肯定性意見,總是會受到歡迎的,因而人們有時意識不到這也是一種輿論對輿論客體的監督形式。而批評的意見,由於引發被監督對象的反擊而顯得突出了,於是成為問題。」譬如:上世紀九十年代,媒體開始關注農民工的生存狀態,這個為城市建設出了大力,立了大功的群體,在當時並不受社會的青睞。他們是被驅趕的人群,是討不回薪水的人群,是被人看作造成城市臟、亂、差的人群。然而當記者從社會發展的視角,從尊重人格的視角,從城市新的建設者的視角去報道他們的生存境況時,報道深層的對社會的考問就顯現出來了。我記得當時媒體並沒有直接地批評哪一級政府,但當九十年代又一個春節到來前夕,北京市傳來了市政府領導看望參加首都建設的農民工,希望他們在京過年的消息。從此,「盲流」一詞,從人們的口中消失了。
在這里媒體對農民工的客觀報道以及正面評述產生了輿論監督的功效,而北京市委領導順應社會發展的舉動,又使整件事情最終有了好的結果。
(二)來自各級政府的「禁令」
需要指出的是,媒體的輿論監督並不總是和風細雨,許多政府的領導也不是在每件事上都能象當年北京市的領導那樣從善如流。現實中,各級黨委政府出於種種原因對媒體的報道口徑把控得相當嚴格。而他們理直氣壯地限制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理由竟然是維穩。為了「維穩」,對一些突發災害性報道也亮起了紅燈。
2006年,一場台風襲擊閩浙。某媒體記者以公開和內參的形式及時報道了浙江溫州蒼南和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鎮災情嚴重的情況。不料十天後,他們受到了當時的福建省委領導的嚴厲批評。
2013年,西南某地礦山發生了一起安全生產事故,80多人被垮塌的山石和棄礦碴掩埋。在拿到第一手資料後,駐當地某中央媒體隨即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當地政府得知消息後,立即追索稿件。雖說最終因信息已上報,追討沒有成功,但主管宣傳的領導因沒能有效把住「關口」,受到批評。
(三)媒體自律不嚴
如前所述,某些媒體從業人員對輿論監督也存在模糊認識,更有那些新聞職業素質不高的人,把正常的輿論監督看成了自己的生財之路。
2003年山西繁峙發生礦難,礦主為了向公眾隱瞞真相,向記者行賄錢物,11名記者受賄後,背棄職業道德,不再報道。後來事情敗露,受賄記者受到各相關媒體單位的處分。這就是當年震驚傳媒界的「小金佛事件」。
由於「拜金主義」的影響,加上個別媒體管理上的混亂,一些人便打著媒體的招牌到處騙線,更有甚者,用負面報道開路,迫使一些單位或個人「花線消災」。據近日媒體報道,2013年以來中國已有216家違規報刊被查處,49個記者站和14455個記者證被注銷。而在最新一輪「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中,《中國特產報》《中國經濟時報》《西部時報》《企業黨建參考報》等媒體機構也因涉及新聞敲詐、有償新聞和虛假新聞等問題受到查處。
(四)法律的缺失
對新聞立法是許多傳媒專家呼籲多年的事情,但至今,我國仍沒有一部對媒體有著雙刃作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新聞法。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媒體輿論監督的力度,也使媒體失去了在特殊境況下應得的保護。而在國外,新聞立法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納,且大多以有關政務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從資料上顯示,瑞典是世界上首創信息公開立法的國家,之後是美國(但晚了二百年),近三十年來,各國都加快了新聞立法的腳步。
我國沒有對新聞立法,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在我從事新聞工作的幾十年間,尤其在進行一些深度調查或批評報道時,被采訪對象挖苦、威脅、辱罵、甚至被反調查的事情都曾遇到過。有一次,人還沒回到北京,誣陷電話就打到了單位。而之前提到的被查處的那些媒體和個人,他們能把輿論監督拿來作為敲詐別人的工具,正是鑽了輿論監督上法律不健全的空子。
讓媒體走出輿論監督困境的幾個條件
在電腦的搜索引擎上輸入「輿論監督」四個字,人們可以看到這樣兩段文字:「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專門做出《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其中規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群眾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工作中的一切錯誤和缺點的公開批評與自我批評。』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關於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中再次強調:『報紙是黨用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最尖銳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確分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歷史趨勢和內在要求,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提出『輿論監督』的新概念,並明確表示:『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1989年11月25日,李瑞環同志在新聞工作研討班上關於《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的長篇講話中指出:『新聞輿論的監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督,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工具對黨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監督;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工具對社會進行的監督,不應僅僅看成是新聞工作者個人或是新聞單位的監督。』」
讀著上面兩段對「輿論監督」的簡要敘述,我們會發現,將輿論監督作為社會主義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加以強調和善用,是黨一貫的思想主張,但是,當今天人們面對太多的物質誘惑、面對黨的利益與小群體利益或個人利益的沖突時,這種思想被大大地弱化了、異化了。所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定要堅定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威力,並為輿論監督正常化、規范化、法治化創造條件。
(一)盡快為媒體的輿論監督立法(即新聞立法)
有這樣一個數據。近幾年來,我國因輿論監督引發的新聞官司已經超過1000起,媒體在應訴中敗訴率在30%,即使有的官司打嬴了,媒體自身也精疲力竭。這種現象,說明新聞輿論監督承擔著重大的法律責任,卻沒有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在我國,法律對公民的人格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保護性條款比較成熟和完善,而對媒體的報道權、監督權卻沒有法律條文可依,這樣,媒體在實施輿論監督時一旦引發訴訟,原、被告之間在法律保護性條款上的不對等,對媒體極為不利。假如媒體監督有法可依,媒體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實施法律認可的報道權、監督權,既能保護自己,對被監督的客體也是一種保護。另外,輿論監督在法律上的被認可和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還可避免法律對事實的認定與媒體對新聞事實的認定存在差異的問題。
這里還須指出的是,《憲法》35條寫明的公民有言論的自由,並不能完全地看做是《憲法》賦予了媒體有輿論監督的權力,因為一家專業的媒體機構,它對某一事件或焦點人物的專業化的,甚至是目的明確,有針對性的挖掘、分析、評價、抨擊以及由媒體自身影響力帶來的社會關注度等都是「公民的言論自由」所無法涵蓋的。媒體的性質也決定了他們之間有著很大的區別。這恐怕也是雖有憲法的「公民言論自由」,媒體還是會因「自己的言論自由」而輸掉官司的原因。所以,為輿論監督專門立法勢在必行,也迫在眉睫。
(二)輿論監督需要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現在政府領導不讓自己轄區內的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有公開化、常態化的特點。這是近年輿論監督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由於政府的干預,限制,加之網路媒體的急速發展,致使傳統媒體、主流媒體腹背受壓,公信力、影響力大大降低。在信息時代,百姓的想法很簡單,網路上有的,網路上披露了的,主流媒體就該報道。尤其是後來被證實確有其事的消息,你不報,你就會失掉讀者、失掉聽眾、失掉觀眾,最終失掉民心民意。要扭轉這種局面,一些政府官員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首先要有大轉變,這也是治理能力邁向現代化的要求。各地政府官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清醒地認識到,在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僅用對新媒體的封、堵、刪,對傳統媒體的管、卡、壓是解決不了社會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的。因為社會管理中的問題或者突發事件的降臨,你報與不報它都在那裡,而及早地報也是媒體的責任;又因為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讓公共權力運作的透明度越來越高,讓公民要求知情權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封堵信息只會造成公眾對政府的猜疑和不信任,從而加劇政府與公眾的矛盾。而支持輿論監督,接受輿論監督,善用輿論監督,引導輿論監督,才是一方政府贏得公眾信任,化解管理危機的有效途徑。
(三)提高媒體從業者的職業素養
職業素養的高低是新聞從業者能否把握輿論監督尺度的關鍵所在,而守德、依法、新聞業務純熟是媒體從業者具備好的職業素養的核心內容。守德就是遵守新聞職業道德,依法就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媒體的報道權,監督權。這些在傳媒教科書上寫得明明白白的東西,在現實中常常是極為棘手的問題。所以對於媒體從業者來說,自律非常重要。當然嚴格的新聞采訪制度更是從業者自律的基本保證。在香港記者眼裡,內地記者一般都缺少職業道德,證據之一就是內地記者會接受或是索取「好處費」,這在他們供職的媒體是絕對不允許的。我就親眼見到香港媒體記者退掉「好處費」的事情,也親耳聽到香港記者嘲諷內地記者說:「他們是拿采訪費的」。一句話,就讓內地媒體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新聞的本質是對事實的真實報道----這是新聞理論的基礎命題,但現實中,不遵守新聞真實原則的報道時有所見,「標題黨」更是泛濫成災。難怪坊間戲言,防賊、防盜,防記者了。不能堅持新聞原則,是媒體人的恥辱。
解決了以上這些主要問題,媒體才能在實實在在地獲得話語權時,擔當起輿論監督的大任,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與良性運轉提供應有的動力。

Ⅳ 輿論監督的種類

它可能是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傳統的傳播媒體和新興的互聯網,也可能專是某些講壇、沙龍和屬公開的會議,傳單和張貼物,也可能表現為街談巷議和集會遊行示威。我們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了「輿論監督」一詞。

你如果需要這方面的論文,給你提供個網址http://www.gongfa.com/yulunjianhoujian.htm

Ⅵ 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權力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專門作出《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其中規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群眾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工作中的一切錯誤和缺點的開批評與自我批評。」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關於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中再次強調:「報紙是黨用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最尖銳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確分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歷史趨勢和內在要求,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提出「輿論監督」的新概念,並明確表示:「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1989年11月25日,李瑞環同志在新聞工作研討班上關於《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的長篇講話中指出:「新聞輿論的監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督,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工具對黨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監督;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工具對社會進行的監督,不應僅僅看成是新聞工作者個人或是新聞單位的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黨不僅依然將輿論監督作為社會主義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加以強調,而且中央領導也曾多次對新聞輿論監督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評價。
其實,重視新聞批評不僅是執政黨的一項方針政策,而且是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4條涉及新聞:第22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社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發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該條文承認公民有言論自由的。但承認言論自由,與承認針對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批評性言論的自由,畢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評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自由。在專制社會里,沒有人享有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自由。除了諫官以及某些級別的官員可以在隨時可能撤銷的恩准之下批評最高統治者的不當行為之外,其他人是必須沉默的,或在忍無可忍之時訴諸於暴力的反抗。在中國君主專制時期,一般人批評朝廷及其命官構成「誹訕」、「謗訕」或「誹謗」等罪。在英國普通法歷史上,批評政府及其官員曾被稱為煽動性誹謗(seditiouslibel),也是一種犯罪,言論屬實不是抗辯事由。一個按民主原則安排制度的國家,是否承認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評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不當行為的言論自由?在法律規定上,多數國家只規定言論自由權,並未提及揭露和批評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自由可以從憲法解釋中引申出來,在實踐上則由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中發展而得。但是在歷史上,由於多種原因的存在,從憲法承認言論自由發展到明確承認揭露及批評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的言論自由,這之間可能有一個過程。

Ⅶ 我要寫一篇論文,題目是「論《新華日報》輿論監督的特點」急到要!!!

最好是可以就事論事 舉典型事例進行論述,進行觀點總結
《科技傳播》雜志 國家級科技傳播類學術期刊
中英文目錄
知網萬方全文收錄

Ⅷ 十萬火急!!輿論引導與輿論監督的關系是什麼!!

兩者在新聞真實抄性方面有著襲頗為嚴格的相同之處;對輿情的調查、分析是輿論引導的起點,也是輿論監督的起點;媒體進行輿論引導,必須善待作為引導對象的媒體受眾(人民群眾),尊重人民群眾的國家主人的身份,尊重其知情權等民主權利,實施輿論監督,則必須善待作為監督行為的主體的受眾(人民群眾);兩者在體現黨的意志方面有著一致性。

Ⅸ 急求一篇《正確發揮反腐倡廉網路輿論監督作用的思考和建議》的文章

我的原創,來自新浪博客,麥田守望者的博客

風聞奏事和網路造謠
(2013-08-01
13:11)

前天晚上我們全家三代人一起看CCTV的《新聞聯播》。我和老婆政治覺悟不高,平時七點到七點半時間段喜歡看《動物世界》,這次機會難得,既可以陪爺爺奶奶看電視,又順便提高自身政治修養,這樣看來,《新聞聯播》也挺好的!

久違的央視《新聞聯播》果然很具權威性,播報了一起網路造謠治安案件,7月10日,在貴州鳳岡縣城下城門天河橋處,一輛從務川縣黃都開往遵義的客車與一輛貨車相撞,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8人受傷。事故發生後,鳳岡縣政府立即組織救援,並對外公布了相關傷亡情況。但是在網路上卻不斷出現「事故現場死亡十幾、二十人」的傳言,認為當地政府有意瞞報,記者多方調查後確認,客車出事時,車上共有31人,加上受傷的貨車駕駛人員,兩車共有32人。事故造成4人死亡,另外28人受傷,這與當地政府公布的傷亡情況相符,不存在網上所言的瞞報。可事故發生後,先是一個叫王開新的連續在網上發帖,稱「事故死亡20多人,當地政府還在瞞報事情」。另一個叫「尹墨晨」的網民和一個叫徐昌海的網民,也在網上發帖,內容與王開新帖子相似。然而,事故發生時,他們三個人都沒有在現場。在接受采訪時,也都承認自己對事故並不了解。而這三人的帖子發出後,很多不明真相的網民予以大量轉發,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據當地警方介紹,王開新等三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已經對三人處以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
——實在是大快人心!近幾年,捕風捉影的流言、聳人聽聞的傳言、顛倒黑白的謠言、肆意編造的謊言,在網路肆意傳播、擴散。一些人製造或傳播的各種各樣虛假信息誤導了公眾判斷,影響了社會穩定。對於網路造謠,黨中央就應該零容忍。呔!郭美美,你的末日到了,因為你的造謠誹謗,導致國人不再信任紅十字會,該當何罪?!
可現實中這位美麗的郭女俠一而再、再而三地跳出來秀財富,公安機關和紅十字會為什麼總是逆來順受、一忍再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女俠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被抓?三個稚氣未脫的網友,質疑車禍死亡人數為什麼就被雷厲風行地立刻受到治安處罰?難道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只是一個遙遠的中國夢嗎?

網路曝光的威力巨大,雷政富的不雅視頻事件,原國家檔案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范悅保養二奶事件,傳播這些消息的網友也沒有在現場,可經過調查,雷政富們的罪行都得到證實,這些敗類人身敗名裂的同時,也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的嚴懲!

網路曝光使我想到了中國古代著名的「風聞奏事」,宋仁宗「發明」了「風聞奏事」的制度,也就是說諫官可以根據道聽途說來參奏大臣。此例一開,台諫官員與執政大臣勢如水火,而皇帝卻在一旁坐收漁利!漢唐時期,諫官是隸屬於宰相的,宰相與皇帝商量事情,諫官在場,察遺補闕。到了北宋仁宗時期,則發生了大的變化。皇帝為了防止宰相專檀,開了用言官監視、牽制宰相的先例。仁宗皇帝將諫官和御史監察兩個本來有分別的系統,合並在一起。也就是將言官從宰相手裡拿過來了。而且允許諫官「風聞奏事」,也就是說可以根據道聽途說來參奏大臣,並且不必署名。「風聞奏事」成為皇帝平衡朝臣、約束宰相的有力工具!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事實上,我們地方官員的權力沒有多少有效制約,他們可以在各自的領地之手遮天、為所欲為!普通百姓相對處於弱勢,因此每年北京有那麼多人上訪。現在有了網路這個工具,中央為什麼不可以使用這個工具來平衡社會矛盾、制約地方官員?

網路曝光可能會被人惡意利用,可能會有謠言出現!但我相信絕大多數網友是有判斷力的,孟子雲:盡信書則不如無書。我要說盡信網則不如無網!對於網路傳言,絕大多數網友都會先大膽判斷,再小心求證,最後一步選擇取捨!

「是葯三分毒」。網路曝光的副作用或許不止「傳播謠言」這一個副作用,但網路曝光的正作用是不容抹殺的,如果沒有網路曝光,雷政富、范悅這些敗類能夠迅速垮台嗎?究竟是他們「潛伏」下來的危害大,還是某些網友說錯話造成暫時的誤解副作用大呢?

中國歷代的明君賢臣,都或多或少地或實際或口頭地提倡廣開言路,納諫聽議。而我們的今天,僅僅因為三個網友在網路上說了錯話,就要把網路曝光一棒子打死,在我看來這是歷史的倒退!

Ⅹ 大眾傳播與輿論監督的關系

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辨清它們的關系有利於我們充分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的職能,圓滿地完成黨和國家賦予我們的輿論引導任務。
輿論引導是指媒體運用發表的新聞事實及言論,影響改變公眾的思想行為,從而達到促使他們朝媒體所期望的方向進行自我調整的目的。輿論引導是我國媒體的基本任務之一。

輿論監督,一般是指公眾通過媒體,對某一錯誤事件(行為)進行批評,以達到公正的處理和得到改正的目的。

輿論引導與輿論監督是有差異的。首先表現在兩者的主體不同。

輿論引導的主體是媒體,媒體的思想決定輿論引導的方向。媒體通過對報道的新聞事件的選取、言論性質的選擇以及各類事件量的比例的確定,來實現它自己所要達到的宣傳、導向目的。而輿論監督的主體則是人民大眾。一個錯誤事件(行為)的發生者是公眾,一個錯誤事件(行為)的處理者是公眾,改進這個錯誤行為的仍是公眾,反映披露這一錯誤事件(行為)的記者則是公眾的一員。像市民熱線電話這一類的監督,反映者則直接是公眾。在輿論監督過程中,媒體是公眾實施輿論監督的一個載體,是公眾的輿論平台。

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的差異,其次表現為操作過程的差異。

輿論引導是一個宏觀的導向過程。它是媒體通過對新聞事件(包括言論)的性質、內容的選擇,來影響公眾的思想行為,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幾篇、幾期的報道無法完成它的導向意圖。所以它需要媒體有一個長期的規劃,分階段進行實施,並在實施過程中進行修正、補充。這是一個宏大的工程,它的操作過程較為復雜。而輿論監督(特別是批評報道)追求的則是一個短期效應。公眾運用媒體批評、揭露某一錯誤行為後,期望而且應該影響相關的公眾,促使其在短期內改正這一錯誤。一般來說,幾篇的報道就可完成。它的操作過程則顯得簡單。

由此也可以看出,輿論引導的作用是緩慢的,長期的,它可能是一個一年、幾年、幾十年的過程。而輿論監督(特別是批評報道)則是立竿見影的,它通過社會輿論,在短時間內,形成一種較強的社會壓力,促使所揭露的問題得到公正處理。長期性與短期行為也是輿論引導與輿論監督(主要是指批評性報道)的差異點之一。

明確區分輿論引導與輿論監督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在新聞實踐中,怎樣把握好輿論引導與輿論監督的關系,防止用輿論引導來替代輿論監督;防止片面強調輿論監督的作用,使之放任自流,出現輿論導向失誤,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一、充分認識輿論引導的統帥作用,確定媒體的主體意識,分清主次,搞好輿論監督。

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是我國媒體的一個重要的基本任務。在這個過程中,媒體是主體。這樣,媒體就應及時分析形勢,確定短期、中期、長期的報道規劃,確定相應的、正確的引導目標,並根據引導的需要,選擇確定輿論監督的內容,使輿論監督能准確地體現輿論引導的意圖。這也可以促使輿論監督具有完整性,避免輿論監督出現零碎、無序的局面,以增強和提高輿論監督的力度和整體效應。

二、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屬性作用,加強輿論引導。

輿論引導不能沒有輿論監督。實際上,輿論引導也無法排斥作為輿論本質屬性的輿論監督。輿論監督的特殊效應,使它具有加快實現輿論引導目標的能力。其實,每一次成功的監督(主要指批評報道)本身就是媒體輿論引導的具體體現。但是,我們在強調輿論監督(特別是批評報道)作用的同時,必須指出的是,輿論監督只是手段,是實現輿論引導目標過程中的一個具體的操作行為,輿論引導才是我們的目的,所以我們在選擇、實施輿論監督(特別是批評報道)時,一定要保證輿論的導向意圖,不能自行其事,不能為監督而監督,更不能「瞎起鬨」、「幫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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