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1.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越權執法的;
(2) 不按規定要求報送備案,經催報仍不改正的;
(3) 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
(4) 指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不予改正的。
2.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暫扣或者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失職或者濫用職權的;
(2)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有其他嚴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3) 對投訴、舉報違法執法活動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4) 有其他違法執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3.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有瀆職、失職行為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監督檢查證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行政執法中隊及相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保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行政執法中隊對執法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中隊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機關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指導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理,確保依法行政。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是:
(一)行政執法中隊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有關土地、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對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事前審查;
(二)對重大具體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審理;
(三)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執法文書和事故案卷檢查;
(四)根據有關人員反映的情況或行政相對人投訴等情況組織專項調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條 執法監督中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執法人員提供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文件資料;
(二)查閱、復制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資料;
(三)詢問相關執法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四)其他措施。
第八條 在執法監督中,事前審查規范性文件,認為其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應當提出意見,報鎮領導。規范性文件已經發布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提請鎮領導審查。
第九條 在執法監督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提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報告,報鎮領導審議。
執法監督處理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涉及的執法執法人員;
(二)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情況;
(三)對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四)判定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法律依據、理由;
(五)處理建議。
第十條 鎮領導審議後,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違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修改或者廢止;
(二)執法主體不具有執法資格的,責令停止執法活動;
(三)具體執法行為無合法依據或執法不當的,責令予以變更、撤銷或責令重新做出行政處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和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執行;
(五)行政執法文書不齊全、不完善的,責令按相關規定補充、完善。
第十一條 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執法監督處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鄉鎮的土地、規劃、城建等有關部門違法審批,或者有關工作人員違法承諾,或者參與違反土地、規劃、城建等法律法規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貳』 請舉例一些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例子 如:民事違法:xx 行政違法:xx 犯罪行為:xx…
1、勞動社保行政違法行為,
某省級勞動社保部門在審核企業員工退休時,依據退休審核程序,應當審核企業送審員工的原始人事檔案,但勞動社保部門沒有審查《幹部檔案》,就將申報是內退幹部的某女會計師,憑用人單位偽造簽名的一紙工人退休通知書和30年前參加工作時的招工政審表,就將1983年轉為國家正式幹部1986年畢業的大學畢業生,中級技術職務的會計師做生產工人50歲強行退休,其濫用職權的行為直接違反黨和國家的幹部政策和《檔案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監督機構執法犯法,濫用職權猖獗。
2、企業勞動社保民事違法行為
而某國有企業在不斷進行內部機構調整中,不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否認企業員工30年的國家幹部(管理人員)工作歷史,偽造員工簽名,製作虛假工人退休通知及員工簽名,用不能進入幹部人事檔案的企業違法的管理資料做《幹部檔案》進行企業員工退休報批。為了少數人的利益,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違反勞動合同和崗位協議。企業為了承包人利益,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不斷發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主要方面。
3、枉法裁判犯罪行為
法院在明知勞動保障機關沒有審查《幹部檔案》,沒有工人崗位證據的情況下,不採信某女大學生的多個大學畢業證書,會計師資格和會計師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財務部長聘書,財務部長任命書、財務部長崗位協議,財務部長崗位職務工資等幾十個連鎖證據;採信虛假資料,徇私索賄、轉移訴訟請求,進行莫須有的幹部(管理人員、中級技術人員)身份喪失的人事判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權、榮譽權、勞動權的喪失和1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才構成枉法裁判罪)
總之,由於沒有建立企業勞動合同法律監督機制,隨意侵犯職工合法權利,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不斷發生。
『叄』 行政違法的監督制約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2015年版檢察改革五年規劃」),明確提出探索建立健全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和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違法行為法律監督制度。建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的督促糾正制度。探索對行政違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明確監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的反饋機制。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適用范圍和程序,明確公益訴訟的參加人、案件管轄、舉證責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完善移送案件標准和程序,建立與行政執法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有效銜接。推進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明確信息共享范圍、錄入時限,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制度。完善檢察機關信訪受理、辦理、督辦、息訴化解、終結退出、責任追究、源頭治理等工作機制。推進網上信訪、遠程視頻接訪工作。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建立健全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和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協調配合機制。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終結辦法。完善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配合有關部門,探索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律師代理制度。
——完善檢察環節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對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舉報人、證人、鑒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權案件當事人、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肆』 行政執法機關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誰來管
按實際情況,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伍』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什麼
行政違法
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情況:(1)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2)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違法在許多情況下,專指行政過錯,主張把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1]
中文名
行政違法
狹義
行政主體的違法
廣義
行政主體以及相對人違法
快速
導航
構成
分類
概念特徵
監督制約
名詞解釋
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違法的三大特徵:
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
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與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不同,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於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並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構成
所謂行政違法構成是指構成行政違法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和客觀條件的總和,它是確認行政違法行為從而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根據。
行政違法的構成除了主體要件外,還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違法主體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凡故意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都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並且造成危害後果的,也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故意和過失是行政違法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觀要件。所以,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認為是行政違法而追究行政責任。
客觀要件
行政違法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行政違法的客觀事實情況。包括行為及其後果等。行為是行政違法客觀要件最重要的內容。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作為行政違法客觀要件的行為必須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行政違法。當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不意味著必須產生一定的危害結果,危害結果只是某些行政違法(過失違法)必須具備的要件。在某些情況下,行政違法的確定並不取決於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結果,而只要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過錯行為就足夠了。
分類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陸』 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2)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為了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五種方式:責令履行、確認無效、撤銷、責令補正或更正、確認違法。 責令履行。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緩作為」這兩種行政違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責令「作為」。 確認無效。對不具有法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沒有法定依據等存在嚴重和明顯法律缺陷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確認無效。無效就意味著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被確認無效後,原則上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作出前狀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恢復。 撤銷。對於主要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違法和明顯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撤銷,但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法定不予撤銷的除外,因為有的行為無法撤銷或者撤銷會導致更嚴重後果。一般情況下,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前具有公定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該履行相關義務,被撤銷後,該行為從作出之日起無效,法定從撤銷之日起無效的例外。行為被撤銷後,如果相關義務已履行或者已執行的,能夠恢復的應當恢復。 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對於未載明決定作出日期、文字表述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等程序上存在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行政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確認違法。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責令其「作為」已無實際意義,不可撤銷或者依法不予撤銷等的行政違法執法行為,有權機關應當確認該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並採取補救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捌』 行政法律是怎樣的法律怎樣算行政違法行為簡單點。最好舉個例子。謝了~~~
行政法是指由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規范,一般多以「條例、規定、辦法」等字樣作為其名字。
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特徵
(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玖』 行政違法行為案例
行政違法行為案例太多了,你可以查閱一些資料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