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垂直管理
① 怎麼看環保監察監測部門垂直管理那麼人事上
環境監察垂直管理,環境監察是執法部門,也是由環保局管理的啊,環境監測本來就是獨立的單位。環保局乾的事兒很多,不一定是監測和監察了,還有其他的事務,比如環境影響評價等事兒。
② 環境監察系統會垂直管理嗎
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首次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但是,新環保法畢竟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環境監察機構只是政府大環境保護體系中的環境保護部門的一個組成部門,新環保法沒有對其涉及太多內容,對於環境監察人員最關心明確行政機關性質以合法行使行政強制權等內容也沒有涉及。個人認為,對垂直管理以減少執法掣肘這類體制改革方面的問題也暫時不會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決干擾依法行政的一項措施,而推動政府依法行政措施眾多,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執法掣肘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二是新環保法賦予了環境保護部門更多的執法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執行、環境違法犯罪的查處和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都離不開地方司法機關的協助。環境執法也是一項綜合性工作,環境執法權分散於各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工作需要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參與才能完成;三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明確規定,強化環境監管執法的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執法部門將作為政府責任的體現者和組織實施者開展工作,短期之內,實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③ 環境監察監測垂直管理以後人員問題!!
關鍵是身份怎麼改啊,像我編制在站里,局機關借調多年,以後怎麼辦,都不知道
④ 環保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政策解讀,環保局垂直後人員編制有何變化
不是所有環保人員均垂直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是環境監測監察人員省以下垂直管理,至於編制,先上報目錄現有編制,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目前還沒有明確說法。
⑤ 環保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政策解讀,環保局垂直後人員編制有何變化
不是所有環保人員均垂直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是環境監測監察人員省專以下垂直管理,屬至於編制,先上報目錄現有編制,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目前還沒有明確說法。不是所有環保人員均垂直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是環境監測監察人員省以下垂直管理,至於編制,先上報目錄現有編制,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目前還沒有明確說法。
⑥ 環境監察系統會垂直管理嗎
不會。垂直管理在黨的系統比較常見,比如,紀律檢查委員會,部級以上版的委員會都要實權施垂直管理,垂直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加大監督的工作力度。環境系統的監察管理,還沒有到達需要垂直管理的那一步,垂直管理反而不利於調動各級的積極性。所以,環境監察系統實施垂直管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⑦ 環境監察監測垂直管理以後,像我們這樣事業編的人會轉成參公或者公務員嗎科室裡面的好多自收自支和臨
就當前的信息看,自收自支編制的監測站可能會轉變為全額事業。
至於本身就是全額的監察,目前沒有明確的說法,轉為公務員或者參公的可能性不大。
⑧ 環境保護局垂直管理
主要指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市(地)縣的監測監察機構,承擔其人員和工作經費,市(地)級環保局實行以省級環保廳(局)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縣級環保局不再單設而是作為市(地)級環保局的派出機構。
⑨ 新環保法也改了環境監察能垂直管理嗎
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首次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但是,新環保法畢竟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環境監察機構只是政府大環境保護體系中的環境保護部門的一個組成部門,新環保法沒有對其涉及太多內容,對於環境監察人員最關心明確行政機關性質以合法行使行政強制權等內容也沒有涉及。個人認為,對垂直管理以減少執法掣肘這類體制改革方面的問題也暫時不會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決干擾依法行政的一項措施,而推動政府依法行政措施眾多,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執法掣肘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二是新環保法賦予了環境保護部門更多的執法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執行、環境違法犯罪的查處和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都離不開地方司法機關的協助。環境執法也是一項綜合性工作,環境執法權分散於各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工作需要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參與才能完成;三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明確規定,強化環境監管執法的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執法部門將作為政府責任的體現者和組織實施者開展工作,短期之內,實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其實,環保垂直管理、監察垂直管理、監測垂直管理喊了十多年,都是為了解決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問題的不得已做法,還應採取可行措施,強化對政府特別是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考核,將包括依法行使環境監管職能等各項政府職能列為對人員評價和選拔人用的重要指標,改變環保問題就是環保局的問題這一認識,建立環境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兩條腿一樣長,和諧之路才能走的更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