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的方式
⑴ 我國的民主監督方式主要有哪些
我國的民主監督方式主要途徑:
1.通過信訪舉報制度;
2.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
3.通過輿論監督制度;
4.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
拓展資料
民主監督作為「自下而上」的非權力性監督,主要是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黨和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它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紀律的強制性,其意義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們所理解,在實際生活中也往往被一些領導人和工作部門所忽視。
鄧小平對民主監督的重要性作了多次強調。首先,他指出,「實行群眾監督可以把群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只有把群眾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才會有更廣泛的基礎。
其次,加強民主監督,有利於集思廣益。鄧小平同志說:「由於我們黨的執政黨地位,我們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和宗派主義的習氣。因此,對於我們黨來說,更需要廣泛聽取來自各個方面的批評和監督,以利於集思廣益,取長補短,克服缺點,自我完善。」建立和完善民主監督制度,可以防止特權和腐敗滋生。特權主義和腐敗分子,最害怕的是群眾。
正因為如此,鄧小平同志要求,「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並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
意義
1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
2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3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民主監督--網路
⑵ 我國民主監督方式有哪些
信訪舉報制度;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輿論監督制度;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
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三大主要職能之一(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民主監督作為「自下而上」的非權力性監督,主要是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黨和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紀律的強制性,其意義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們所理解,在實際生活中也往往被一些領導人和工作部門所忽視。
(2)監督的方式擴展閱讀:
主要意義:在多黨合作中,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實行互相監督,由於中國共產黨處在執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覺接受民主黨派的監督,在多黨合作中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在為實現共同目標而奮斗的過程中團結合作,同時又實行互相監督。
1956年,中國共產黨提出了與民主黨派"長期合作、互相監督"的方針,毛澤東同志在闡述這一方針時指出:打倒一切,把其他黨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產黨的辦法,使同志們很少聽到不同意見,弄得大家無所顧忌,這樣做很不好。
有意識保留民主黨派,就是要聽不同意見,還說:各黨派互相監督的事實早已存在,就是各黨派互相提意見,作批評,所謂互相監督,當然不是單方面的,共產黨可以監督民主黨派,民主黨派也可以監督共產黨。
在新時期,根據階級關系的深刻變化,中國共產黨又進一步提出了與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歷來是把互相監督作為多黨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就必須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主監督
⑶ 我國的監察機關有哪些都有哪幾種監督方式
我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
(3)監督的方式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⑷ 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和方式有哪些
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和方式有:
1、信訪舉報;
2、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
3、新的監督方式: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等。
(4)監督的方式擴展閱讀:
1、監督權,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2、實行民主監督,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⑸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有幾種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一、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或抽象的原則審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規在制定完成後公布實施前,由專門的機關審查其合憲性,如果發現其違憲,可以立即修改、糾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後產生不良的後果。
這種方法最早見於二戰後的1947年義大利憲法,後為各個採取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制的國家包括法國所接受。
例如,法國在有關的組織法、議會兩院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前,均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是否合憲,若判定違憲,則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後審查
事後審查是指法律已經生效並已開始執行、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進行的審查。分為二種形式:第一種,在法律公布後由政府或一定數目的議員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例如,義大利憲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實施後的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法定人員的請求,就該法律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如判定其違憲,該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經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聯邦議院1/3議員的請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一般均有這種規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審查的國家中沒有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憲法控訴(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一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管是否發生了具體的侵權行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法律被宣布為違憲,亦將失去效力。這種方式主要在德國實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對很少。
三、附帶性審查
附帶性審查是在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普通民事、刑事、經濟或行政案件時,如認為爭議的問題涉及到認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有義務對此作出一定的裁決。
又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美國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審查」,任何法院都有權闡明自己對憲法含義的看法,有權判定某一法律是否違憲。但州法院不能裁決聯邦法律是否違憲,下級法院不能推翻上級法院的憲法判決,全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種是歐洲式的「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即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當事人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這樣的認定,那麼,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涉及案件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憲法問題作出裁決後,再由提出問題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後判決。
(5)監督的方式擴展閱讀: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 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類型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 合憲性審查
⑹ 如何加強監督及創新監督方式
民政工作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和諧」建設目標對我市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說,民政工作要改革創新,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在創建「和諧」進程中努力發揮職能作用。同時,大力推進社會福利改革步伐,研究「民公助」、「公民營」法,引入多種經濟成分來參與福利機構的經、管理和運作;開展社區居家養老等養老服務社會化示範活動,通過示範活動,創新多種養老模式;加強福利機構行業管理和監督,促進福利機構切實提高服務質量。
⑺ 一般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⑻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包括哪幾種監督形式
法律監督體系,是指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和社會力量法律監督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建立起嚴格的法律實施的監督體系,是從組織制度上給予法律實施以最有力的保證。法律監督體系包括以下幾種組成部分: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2)行政機關的監督;
(3)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4)社會監督(包括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
(5)黨的監督。
(8)監督的方式擴展閱讀
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②審查文件,指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呈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議;
③質詢;
④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⑤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並進行處理;
⑥開展執法檢查,這是當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開展法律監督所經常使用的一種監督方式,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可以及時發現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實施的對策;
⑦視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組織地對法律、法規、有關決議和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或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視察;
⑧督促辦理人民代表和委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⑨審議撤銷職務案;⑩專題監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熱點問題,某一重大事件,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這樣可以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⑼ 民主監督的幾種方式如何區分
:1.監督從民來主和法制自兩個維度分。民主監督:公眾、權力機關、輿論監督、政黨監督、政協監督。 法制監督:行政監督、司法機關監督。 2.監督從權力系統內部與外部分:外部,公眾、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監督、政協監督。 內部:上級監督、審計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