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的職能
1. 全國人大的法律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兩個機關是不是重合了
全國人大的法律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兩個職責不一樣,不重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之一。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律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法律案進行審議, 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並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法律委員會的審議,對於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來說,是一種全局性的審議,是各種審議中一道關鍵性的關口。法律委員會雖然也是一種專門委員會,但比之其他專門委員會,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乃至整個法制活動中,擔負更多也更重要的責任。其他專門委員會只負責審議與其相關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則統一審議所有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是中國立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簡稱內司委,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有一定的監督權、審議權和提議案權。內務司法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大會閉會期間受人大常委會領導。
2. 大連市監察委和人大監察和司法委是一個單位嗎
不是一個單位,市監察委是市委的直屬機構,而人大監察和司法委是屬於人大常委會的直屬機構,二者不屬於一個單位 ,各是各的職能。
3. 人大中的法律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簡稱內司委)是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和其它8個專門委員會一樣,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受全國人大領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九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7人、委員13人組成,其中14人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以應到會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擬定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議案和法律草案;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內務司法監督工作。
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九個專門委員會之一,成立於1983年6月7日。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立法和監督工作。在立法方面,法律委的職責是:對提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擬訂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提請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審議的委員提出的議案,並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就立法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或者建議等等。六屆至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分別為彭沖、王漢斌、薛駒、王維澄。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李伯勇、周克玉、顧昂然、張緒武、喬曉陽、胡光寶。
4.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行政、司法機關,國務院,都是些什麼概念范圍
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駛專全國屬人大的大部分權力;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國家主席、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5年一屆,每年開一次會。財政部、公安部等部、委員會都是國務院的下屬機構。但這些是法律上的,也就是國家機關。我國有一個凌駕於所有國家機關的組織,就是中國共產黨,掌握著絕對的政治權力!就算是全國人大也要在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5. 請問人大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是做什麼的
做以下的工作:
1、檢查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回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答區域內的執行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2、對區公、檢、法、司及法制辦、監察局、民政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和提交的工作報告進行審閱和調查研究或組織視察,提出初審意見和建議,向區人大常委會匯報。
3、辦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執法部門有關執法情況的申訴和控告。
4、加強與「一府兩院」對口部門及工、青、婦的聯系,參與有關活動,負責承辦、督辦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有關「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5、負責接待、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6、為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大問題提供法律、政策依據,提出意見和建議。
7、辦理上級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6. 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叫什麼名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
(26名)版
主任委員權 黃鎮東
副主任委員
張學忠 許永躍 劉振華 白景富 隋明太 姜興長 汪毅夫 辜勝阻
陳斯喜(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任命)
委員(按姓名筆劃排列)
王瀾明 朱啟 朱曙光 喬傳秀(女) 李建華 李惠東(回族) 李慎明
何曄暉(女) 陳秀榕(女) 周本順 鄭功成 郎勝 趙錫君 楚鴻彥 鮑紹坤
褚平 戴玉忠
7.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是全國人大的職能部門。這個說法對么
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是決定與執行的關系,所以說,行政機關、司法機版關是人大的執行機關;不能權稱職能部門。
職能部門是指有直接的行政上的隸屬關系的
,人大的職能部門稱作----委員會,在高中政治教材P55圖示上有。
8. 全國人大有幾個專門委員會,其性質和職責是什麼
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轄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回本法委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9. 全國人大和專門委員會的任務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央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10.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與全國人大法工委有什麼區別
兩者都是全國人大的下屬機構,但全國人大法工委是立法部門,全稱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機構;而內務司法委員會是內務行政部門,主要是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並協助進行司法監督。從名稱上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
在」中國人大網「官網上,有這兩個機構的欄目,其中有詳細的介紹,包括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動態、下屬機構、歷史、研究報告等。由這些細節內容,也可以看出兩者的具體區別:
一、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是於1988年3月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現任主任委員是馬馼(女)。委員會具體職責是(以下引自官網):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具體職責有:
1、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2、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3、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4、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5、對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對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進行監督。
二、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1979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1983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名稱改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任主任是李適時。
法工委主要職責為:
1、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擬訂有關刑事、民事、國家機構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
2、為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服務。對提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律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徵求意見,提供有關資料,提出修改建議。
3、對省級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答復。
4、研究處理並答復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法制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全國政協委員的有關提案。
5、進行法學理論、法制史和比較法學的研究,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6、負責匯編、譯審法律文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