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偵查權
按國家監察委員會自己的解釋,根據《監察法》第三條,監察委員會對職務犯罪行使的是調查權,不同於偵查權。
Ⅱ 監察委員會成立後人民檢察院是否保留偵察權嗎
這個問題在試點中,相關職責要求,如果沒有偵查權,辦不了案,那還得保留啊。
Ⅲ 監察委員會要不要行使腐敗犯罪偵查權
目前,不能行使犯罪偵查權。
目前,中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才有經濟犯罪的偵查權。
也許很快法律會作出新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對腐敗案件行使偵查權。
Ⅳ 監察法生效後,檢察院偵查權還有沒有,有
沒有了,檢察院的自偵部門全部轉到監察委員會。現在檢察院只有批捕,法律督和公訴權了。
Ⅳ 監察法實施後,是不是職務犯罪的偵查權轉到監察機關了
監察法實施後,不是所有的職務犯罪的偵查權轉到監察機關了。關於職務犯罪的調查根據性質不同,可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紀檢機關等相關單位進行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5)監察委偵查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Ⅵ 監察委員會行使對公務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或者叫調查權,批捕的權利是監察委行使還是檢察院行使
批捕權為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訴法》規定的批捕權原則和管轄,對刑事犯罪人的批捕權由檢察院行使。
Ⅶ 監察委員會是不是偵查機關
監察委員抄會不是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是公安機關。有調查權,但無偵查權。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Ⅷ 求問,接下來檢察院還有偵查部門和偵查權嗎
監察體來制改革後,檢察機關的反自貪污賄賂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合並到紀委,檢察院不再具備職務犯罪偵查權。但原有的刑罰執行檢察(原來叫監所檢察)享有的對監獄和看守所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權目前沒有明確是否劃走,所以個別地區檢察機關可能還有一點偵查權。但傳統意義上的查辦職務犯罪部門和權力都沒有了。
Ⅸ 紀委有偵查權么
黨的各級紀來律檢查委員會的自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