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國監察委
A. 安國拖欠工資投訴電話
如有拖欠工資這種情況發生,全國統一的投訴電話:12333。當事人可以撥打這個電話了解催討工資版的流程權和所需的材料。你要與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資的工友們一起,搜集和保留對方拖欠工資的具體事實和確鑿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被拖欠的金額和人數、拖欠的時間跨度、老闆的個人信息等,寫好書面材料後,派代表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舉報,請他們幫助你們催討被拖欠的工資。如果還是不能解決問題的話,就向法院起訴處理。要注意保持冷靜和剋制,不要以過激的行為和對方發生其他沖突事件。
B. 安國市托欠人民工資怎麼辦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內。當月可以容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C. 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是多少
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是12333,12333是全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專用號碼。
12333電話服務在民生服務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不僅成為廣大群眾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信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也提供了一個緩解或解決問題的渠道,將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階段。
對於勞動糾紛,勞動監察不是唯一的解決途徑,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可以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3)安國監察委擴展閱讀:
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託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
主要職責: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問題,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2003年,原勞動保障部申請開通了全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專用號碼「12333」。明確12333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12370用於公務員管理的業務政策咨詢及公務員招考等服務。
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熱線是國家重要的民生服務平台,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系統的建設,將有助於暢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渠道,提高對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
D. 勞動監察大隊電話
直接撥打12333是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電話。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咨詢投訴電話,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電話,需要撥打114進一步咨詢。
12333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業務咨詢、政務公開、投訴舉報、社保賬戶查詢等一系列服務。12333可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撥打12333號碼的收費標准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規定執行。
(4)安國監察委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建後,下發了《關於繼續使用全國性公益服務號碼12370與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號),明確12333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12370用於公務員管理的業務政策咨詢及公務員招考等服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在民生服務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不僅成為廣大群眾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信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也提供了一個緩解或解決問題的渠道,將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階段。同時,各地在系統建設和業務開展方面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目前「12333智詢通」已覆蓋了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勞動關系、勞動報酬、職工福利等10大類政策信息。
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熱線是國家重要的民生服務平台,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系統的建設,將有助於暢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渠道,提高對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12333
E. 古代監察機構是如何發展的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F. 勞動監察大隊電話是多少
因為每個地區是各自有自己的電話的,所以可以直接撥打12333,這是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電話;也可以撥打114查詢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
G. 從秦朝到明清的監察機構和諫議機構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H. 河北省安國市民政局局長是誰啊名字叫什麼
4月15日,根據調查小組發現的問題,安國市紀委、市監察局對安國市民政局專、南婁底鄉做出了處理屬。
安國市民政局辦理農村低保時存在的問題包括:對於部分申請低保資料存有不簽字、不蓋章、不復審的情況;對低保戶檔案管理不規范,導致部分丟失;另外在對西崔章村低保戶復核過程中,不深入、不認真,導致部分死亡人員和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人享受了國家低保政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給予時任民政局副局長謝木欣黨內警告處分,現任民政局副局長王義強行政警告處分,時任民政局低保股股長王達行政記過處分,現任民政局低保股股長齊運玲行政記過處分。
南婁底鄉在對低保審核過程中違反程序,主管領導把關不嚴,管理失職造成檔案混亂,出現不符合條件、已經死亡的仍繼續享受低保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南婁底鄉副書記李樹輝黨內警告處分,南婁底鄉副鄉長張亞傑行政警告處分,時任南婁底鄉政府民政助理員米振輝行政記過處分,時任南婁底鄉政府民政助理員張建軍黨內警告處分。
I. 縱容、默許非法佔地,市長被處分——河北省安國市原市長非法批地案是怎樣
2000年3月2日,河北省政府批准安國市伍仁橋鎮9個棉織企業在建設用地規劃區內佔用58.5畝土地建設棉織廠,但棉織企業以批準的廠址地勢不平、交通不便為由要求改變廠址。村鎮幹部按企業的要求多次請示有關市領導和安國市國土資源局,均未獲同意。3月20日,村鎮幹部向該市原市長郭若定請示是否同意企業移址建廠,郭若定答復:「企業非不願去,就建去吧(即另選地方建),但那是企業行為。」3月22日,4戶棉織企業陸續在自選的土地上動工建設,共非法佔用基本農田32.068畝。期間,安國市國土資源局多次制止企業的非法佔地行為,企業均未理睬,最終完成廠房建設。
2000年6月,安國市國土資源局對4戶棉織企業的非法佔地行為進行了查處,並拆除了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築物,土地恢復耕種。2001年6月,保定市監察局給予郭若定行政記過處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政府領導縱容、默許而導致企業非法佔地的案件。
由於基層政府發展經濟心切,依法用地意識不強,現實中普遍存在政府縱容、默許違法用地,甚至充當保護傘的問題。從本案來看,如果該市原市長不同意村鎮幹部的請示,不縱容、默許企業的違法行為,非法佔地行為就不會發生。從中可以看出,政府某些領導的縱容、默許往往會成為企業非法佔地的借口,從而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本案對用地單位也有警示作用,用地單位不能僅憑當地領導的默許用地,否則,由此承擔的後果嚴重,損失也不小。
J. 安國市紀檢委有分局嗎 哪幾個
有啊,紀檢委下設七個工作委員會或者說監察局下設七個監察分局
分別是第一至五紀工委(監察分局)城北區、城南區紀工委(監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