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協助調查
Ⅰ 紀檢委有沒有權利留置協助調查的公職人員
紀檢委沒有權利留置協助調查的公職人員。
留置不適應版證人,只適應於被調查人。權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Ⅱ 去紀委協助調查,要多久
確定是紀委嗎?紀委只對公職人員,是不是司法機關協助紀委調查?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一般在48小時內通知被刑拘,然後一周內通知批捕,如果沒有就會放人
Ⅲ 紀委要求協助調查怎麼和雙規一樣被限制人身自由啊
紀委要求協助調查不可能和雙規一樣被限制人身自由。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雙規只能適用於存在違紀問題的共產黨員,不能對協助調查人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就是違法的。
Ⅳ 普通人被當地紀委帶走協助調查一般要多久
樓主你好:
區紀委協助調查要看事情的大小,以及當事人的合作態度。
如果協助調查的人本身沒什麼問題,那麼用不了半天就會結束。
如果協助人本身存在這問題,又不肯合作,需要24小時。
Ⅳ 協助紀委調查意味著什麼
紀委調查人員協助代表所有的人離開的調查,你必須想辦法知道你的父親被帶走什麼身版份,正在調查作權為一個人,或證人,如果被調查,他可能被雙規,如果它是一個見證,那麼他就晚上12點前回家,因為證人是不允許紀委調查過夜。
雖然你的父親是不是政府官員,被帶走不影響,是完全合法的,黨員可以帶走,即使一方不能帶走。
你以為,就因為別人的情況下,找到你的父親了解情況,或者是因為你父親的問題的方法找出來,。
這件事市委員會身份紀委不應該是錯的,警察,律師也沒有用。
Ⅵ 中紀委規定協助調查為多久
中紀委沒有規復定協助調查為多久制。
「協助調查」並不是一個具有非常嚴格定義的法律術語。《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實際上,紀委的辦事過程中,往往需要找到相關當事人進行問話,並帶走「協助調查」,並非啟動正式針對個人的調查程序。其實紀委談話有時候也是例行的誡勉談話,為了打消官員顧慮,讓談話更有成效,杭州拱墅區紀委還將類似的談話地點放到了離區政府不遠、緊鄰運河、環境優雅的錢運茶樓里,「拱墅一杯茶」這種看似溫和的問訊手段還曾引起過「作秀」的爭議。
必須要釐清的一點是,官員一旦被紀委盯上,凶多吉少的概率遠大於平安無事,有的即便一時僥幸逃脫,最終仍難逃黨紀國法的懲處,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就是最好的例子:2010年7月他在辦公室被中紀委帶走「雙規」前,已接受過三輪調查,「三捉三放」宋氏均安然過關。每次過關後,其均曾高調示人,並「常在常委會上炫耀,以證明自己上面有人,關系牢固」。但最終未能涉險脫身。
Ⅶ 紀委對被協助調查的人員有權扣押多長時間
紀委扣留人員協助調查叫"雙規",對於雙規時間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有一點可以確定,雙規的環境比看守所強多了.
Ⅷ "協助調查"是怎麼回事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
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後,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協助調查」並不是一個具有非常嚴格定義的法律術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以上這些規定,為「協助調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與此同時,法律並沒有對於針對作證行為進行更細節性的規定,也沒有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8)監察委協助調查擴展閱讀: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妨害訴訟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拒絕法院調查取證,既包括不讓法院調查取證,不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證據,也包括對法院調查取證的請求不予理睬。
妨害法院調查取證,指對法院的調查取證設置障礙,使法院無法得到所需證據,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主要包括管理某些文書檔案的單位以及實際握有某一證據或者在該處可能查到某些證據的單位。
2、有關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修改為「有關單位」,從而涵蓋了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在內的負有管理金融賬戶義務的金融機構。
並在原有的規定中增加了「扣押」、「變價」兩種執行措施,扣押是指法院對有關的金融資產憑證予以扣留,避免被執行人佔有、處分;變價是指對被執行人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產予以折現,以達到清償債權人債權的目的。
3、有關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部分的規定,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對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等有關金融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持有涉案倉單、提單、支票、身份證、駕駛證、營業執照等票證的單位,應當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單位,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也可以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上述處罰措施中,拘留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原有的罰款容易被轉嫁到單位經營成本中,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個人利益難以觸及,從而威懾不足的情況,提出更為嚴厲的對個人適用的強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採取拘留措施時應當以適用罰款後相關責任人員拒不改正為前提。如果罰款和責令改正後,有關單位糾正了違法行為,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就不能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