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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務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30 01:33:10

行政執法監督有哪幾種

行政監督的種類:

1、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行政監督版檢查可分為權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質,如工商管理人員對市場經營者有無營業執照實施的監督檢查。一般行政監察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行政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

2、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劃分標准,又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監督檢查、還掛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時期劃分標准,又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以行政監督檢查機構劃分為專門監督和業務監督。

5、以行政監督檢查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標准劃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監督

❷ 怎樣對公務員進行監督

一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制約主要表現為以法制權,通過監督法律、決議、命令的執行,在改變和撤銷違反憲法的不適當的法律性文件、決定、命令的同時,向公務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提出質詢和責問,通過罷免政府組成人員等形式來實施對公務員責任監督。

二是獨立的專門機構的監督。在我國現階段主要由監察部門充當專門監督職能,將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從而實現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系統。

三是民主黨派的監督。我國實行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民主黨派在政治參與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民主黨派對公務員的監督制約作用也是責任監督體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四是媒體輿論的監督。媒體輿論的力量不可忽視,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民眾通過類似網路等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影響大的技術手段來發布輿論,進行監督。在政務公開的基礎上,利用媒體輿論來補充立法、行政、司法對公務員監督的不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媒體通過正當的批評和評論,特別是對公務員反面事件的揭發和檢舉,幫助社會表達懲治違法行政行為的要求,這對公務員的工作情況起著重要的監督制約作用。

❸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什麼人員組成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3)普務監督擴展閱讀:

村民委員職責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❹ 什麼是憲法監督制度我國的是什麼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督對象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2)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計上,我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二是,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督是通過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的。
備案。備案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公布後的一定期限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存檔備查。備案是對上述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的基礎性工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審查。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主動審查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進行審查,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將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分送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報送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反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然後由秘書局以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反饋給制定機關。另一種是被動審查。被動審查有兩種啟動機制,一種是由法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立法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另一種是由法定機關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審查建議。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後三個月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觸的,可書面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負責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❺ 憲法監督的幾種模式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3-27 13:11:00 ] 作者:羅 淼 編輯:studa9ngns 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國家法律體系的核心所在。可以說,一國憲法的實施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是該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否正常運轉的重要標志,也是一國法制完善與否的重要體現。因此各國均對憲法的實施給予高度的重視,並且努力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給予充分的保障,通過對憲法實施的監督來防止違憲行為的發生。當前,我國正朝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邁進,如何維護憲法權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憲法監督制度已刻不容緩。因此,極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
一、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

綜觀我國憲法發展的歷史,中國的憲法監督和解釋制度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1954年憲法規定為代表。根據1954年憲法,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以及「撤銷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雖然1954年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卻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解釋權,此處「解釋法律」權應理解為立法解釋。實踐中,當時的立法解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憲法解釋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中的存疑問題作出了解釋和回答。因此,從憲法規定精神和內容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行使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因此,可以說1954年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是該部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憲法解釋制度,未形成一個很完善的憲法監督體系。

第二個階段以1978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由此可以看出,在憲法解釋問題上,1978年憲法明確建立了憲法解釋制度,比1954年憲法有所進步。但1978年憲法只是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不適當的決議」,而沒有像1954年憲法那樣明確提及「同憲法……相抵觸」,且針對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而非1954年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違憲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說1978年憲法建立了以憲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沒有將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這兩個職能分開,實際上也是沒法行使這一權力。

第三個階段以1982年憲法規定為代表。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1982年憲法通過憲法解釋權制度與違憲法規等的撤銷制度相結合的方式,已經形成比較完整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度。但是1982年憲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違反憲法的法律的撤銷與審查問題。因此,中國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仍然還不健全。憲法監督制度首先應當包括違憲立法審查權和撤銷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違憲問題,在現行憲法監督制度下是難以解決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兩個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但這兩個機構沒有辦法監督其本身。在憲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兩個層次,都沒有被監督。所以,嚴格來講,憲法監督制度在我國實際上並未真正建立起來。

二、幾種憲法監督制度模式

綜觀世界各國,尤其是現代憲政國家,關於憲法監督制度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其一是由立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此種憲法監督制度以英國為代表。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閣和法院由議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違憲,議會有權修正或廢止。這種監督模式的最大的優點在於它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貫徹和執行。不過這種模式的缺點是顯而易見的,其實質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達不到違憲審查的效果。

其二是由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首創這種體制的是美國,其直接淵源是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這一判例,由最高法院通過對法律的違憲性審查來監督憲法的實施。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模式的優點在於法院通過違憲審查權的行使,有效地制約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保證了權力的分立與制衡;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爭議往往在處理具體案件中表現出來,使憲法得到了經常性的貫徹與監督,強化了憲法至上的觀念。但司法活動本身也難保證是絕對客觀中立的過程,法官選擇與操作的過程中,其主觀任意性決定法官要准確表達立憲者的意圖是不可能的,因而該種模式也並不十分完善。

其三是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法國是實行這種體制的典型。法國現行憲法規定成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共和國選舉」,「各組織法在公布前,議會兩院的規章在施行前,都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應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這一制度兼具了議會審查和普通法院審查的優點,保障了違憲審查權的統一,既避免了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的尷尬,又可防止司法機關的主觀任意性。但其缺點在於憲法委員會是政治機關,政治傾向性強,很難保證客觀公正的監督。

其四是由憲法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這種模式起源於奧地利。憲法法院職權通常包括:解釋憲法;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審查各種法律、法規、法令的合憲性;審理或監督審理高級官員包括總統的彈劾案;審查公民個人提起的憲法訴訟等等。這一制度兼具了議會審查和普通法院審查的優點,保障了違憲審查權的統一。其缺點仍然在於主觀性較強,易受政黨的政策影響。 三、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

世界各國憲法監督制度對樹立憲法的權威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對保障民主、法治與人權,維護國家政治與社會的穩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具體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但是,在我國建立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必須堅持立足於我國的政治體制來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具體而言,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應該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是指一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及精神直接相違背。所謂「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如前所述,目前我國憲法審查范圍過窄,只規定了對立法的違憲審查而沒有規定對其他違憲行為的審查,也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是否可以對自己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置於首要的地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如果缺乏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 行為不能及時予以糾正,不僅會破壞法制的統一與尊嚴,不利於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而且也會危及我國改革與開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會的穩定。

其次,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即憲法監督委員會。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獨立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解釋憲法;對憲法的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提出審查監督意見;對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監督意見;對各級國家機關的重大政策和決策是否違憲,提出審查監督意見。違憲審查監督可採取事先監督和事後審查相結合的方法。監督適用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適用於其他一切國家機關通過的一切規范性文件。憲法監督委員會根據有關組織和人員的提議和申請受理憲法爭議案件。也可以自行提起違憲審查監督程序。有權提出爭議案的組織和人員,與提出全國人大提案的主體的資格應一致,其程序也應相同

❻ 簡述憲法實施的監督及其內容

一、審查政黨,社會團體的合憲性。

二、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憲性。

三、審查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憲性。

合憲性審查,也稱違憲審查,一般認為是指對憲法以下的各類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隨著合憲性審查工作不斷推向深入和全面,今後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行為等如果涉嫌違憲,也應當對之進行審查。

因為從現實生活來看,黨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法院的判決等,也可能違反憲法的規定,損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予以糾正。

(6)普務監督擴展閱讀

憲法監督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

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❼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有幾種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一、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或抽象的原則審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規在制定完成後公布實施前,由專門的機關審查其合憲性,如果發現其違憲,可以立即修改、糾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後產生不良的後果。

這種方法最早見於二戰後的1947年義大利憲法,後為各個採取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制的國家包括法國所接受。

例如,法國在有關的組織法、議會兩院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前,均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是否合憲,若判定違憲,則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後審查

事後審查是指法律已經生效並已開始執行、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進行的審查。分為二種形式:第一種,在法律公布後由政府或一定數目的議員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例如,義大利憲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實施後的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法定人員的請求,就該法律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如判定其違憲,該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經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聯邦議院1/3議員的請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一般均有這種規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審查的國家中沒有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憲法控訴(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一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管是否發生了具體的侵權行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法律被宣布為違憲,亦將失去效力。這種方式主要在德國實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對很少。

三、附帶性審查

附帶性審查是在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普通民事、刑事、經濟或行政案件時,如認為爭議的問題涉及到認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有義務對此作出一定的裁決。

又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美國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審查」,任何法院都有權闡明自己對憲法含義的看法,有權判定某一法律是否違憲。但州法院不能裁決聯邦法律是否違憲,下級法院不能推翻上級法院的憲法判決,全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種是歐洲式的「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即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當事人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這樣的認定,那麼,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涉及案件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憲法問題作出裁決後,再由提出問題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後判決。

(7)普務監督擴展閱讀: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 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類型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 合憲性審查

❽ 公民行使監督權有哪些要求

公民要負責地實行民來主監督自,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於同邪惡勢力進行斗爭,勇於使用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監督權。要負責地實行民主監督,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為此,一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不能捏造、歪曲實事,誣告、陷害他人;二不要製造事端,不能圍堵和沖擊國家機關及攔截公務車輛。

❾ 人大的監督和政協的監督有什麼區別

一、人大監督
1、人大監督的定義: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權(簡稱人大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是人民的神聖權利。人大監督制度,是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人大監督的性質: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二、政協監督
1、政協監督的定義:
政協的監督是指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愛國人士,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務提建議、意見和批評,其中主要是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監督。
2、政協監督的性質:
政協的監督屬於民主監督。
(1)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僅是我國政治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同於一般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而是一種以體現中國政治民主和協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監督。
(3)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依照政協章程開展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民主監督。
(4)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和我國其他各種監督一樣,都可以發揮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作用。
總之,人大監督屬於權力監督,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政協監督屬於民主監督,有利於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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