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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對司法的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30 00:43:36

A. 人大代表怎樣監督司法案件

關於人大代表監督權的行使方式,我國《代表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也就是說,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通過人大常委會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但不管採取哪種方式提出,都具有監督的性質和效力。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就是說,公民有權利對司法機關以批評和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每位公民都有監督司法機關的權利,監督主體中當然也包括人大代表。但是這種建議和批評應以干涉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為限。鑒於有時個別代表反映的具體案件,是基於個人或單位、組織反映的意見,所以代表這時所代表的是個人或單位、組織。法律沒有賦予人大代表可以要求司法機關必須如何辦理案件的權利。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議和批評強烈地要求或指令司法機關如何辦理案件,顯然不是正確的監督方式,是對司法機關行使權利的一種干擾。

在實際中,有的人大代表可能沒有司法方面的專業知識,並不精通法律,往往也不了解案情,但是他接受委託,對案件一方當事人表示堅決支持,並為他多方奔走,積極呼籲,這就會造成誤導,會使當事人誤認為自己的要求絕對合法,於是強化了他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增強他不服司法機關生效決定的決心也增加了司法機關堅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息訴工作的難度。這實際不利於維護司法機關工作的權威,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因為人大代表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和神聖的職權,也許還因為人大代表手中還握有對司法機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批准權,所以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對人大代表就案件提出的要求會產生較多的顧慮。這種顧慮形成的壓力有時會使司法機關無所適從,要採納意見,與公正原則不符,不採納意見,可能被認為是不接受監督,這樣的壓力,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利,是不應該存在的。

在辦理案件時,司法機關應該堅持以法律為准繩,堅決地服從法律。如果不這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就成為空話,法律要得到統一正確的實施就無從談起。人大代表在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時,也應該理性思考,並正確地開展活動,防止不妥當的做法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果,既影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也影響人大代表正確行使監督權。

目前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並不是個個都能嚴格要求自己,依法秉公辦事,難免有個別的自律不嚴,從個人和親友的利益出發,以監督為名對司法機關的辦案工作施加壓力,這既不符合現代的法治精神,更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神聖和尊嚴。

B. 人大司法個案監督是什麼意思...

人大司法個案監督指的是:地方各級人大為了加強監督力度,遏制司法腐敗,切內實維護人容民群準的申訴、控告、檢舉權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正審理和已審結的具體案件,採用質詢、建議、催促、督辦、要求改正等方式進行的監督。
作用:使一些冤案、錯案得意糾正
恩,答案僅供參考,因為還沒有出現具體的個案監督的概念,這些也只是學理上的一些見解!

C. 如果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個案可以實行監督,是根據什麼法律,哪一條規定

這種個案監督規定一般由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應該說最終根據是《憲法》,還有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以及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實施辦法等。
但是,憲法所作的只是原則規定,比如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法院檢察院對人大負責等。同時,可以通過審查報告、選舉罷免這兩個機關的領導成員達到監督目地。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范。
《憲法》中並沒有個案監督的規定,制定個案監督的主要是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比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裡面就詳細的規定了何為個案監督以及監督的方式方法等等。
對於個案監督各有看法。有的人認為是對憲法的具體化,是對司法機關監督的良好方式,有人則認為個案監督實為立法干預司法。見仁見智。

附參考:
《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本規定所稱個案監督是指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已經辦結但認為有錯誤或者雖未辦結但程序嚴重違法的案件的監督。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實施個案監督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集體行使職權,不直接處理案件,不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法定程序。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實施監督;對下級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可以由下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或者責成本級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條 個案監督的主辦機構對個案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一)聽取司法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
(二)調閱案件卷宗,向司法機關有關工作人員了解案情;
(三)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
(四)將案件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並限期報告結果。

D. 如何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維護司法權威,沒有司法權威,就不可能有法治的權威。但司法權威必須建立在公正而有效率的基礎上,必須建立在社會信任的基礎上。司法不公正或者沒有效率,就不可能獲得社會的信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穩定的權威。法治實踐證明,必須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功效,特別是發揮人大的監督功能,制約司法權的濫用,以提升社會主義的法治權威
一、人大監督司法的必要性
在我國,法院、檢察院是由本級人大產生的,向本級人大負責,受本級人大監督。這種監督有其深層次的必要性。
首先,作為一種權力它必須受到監督,司法權力也不例外。即使在崇尚司法獨立的西方國家,也有對司法權力的制約機制,比如媒體監督、彈劾權等。
其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即國家權力集中由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統一行使,人大與司法機關既不是平衡關系,也不是領導關系,而是立法與執法、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再次,由於歷史上長期的「人治」,導致我國缺乏司法獨立的傳統,群眾對人大不監督司法這種制度缺乏起碼的認同感,可以說,我國之所以選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除了馬列主義國家主權不能分割理論外,我國歷史傳統、群眾心理和現實國情也是這一制度存在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國在推進司法改革的過程中,一方面必須大力落實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另一方面不可能也不應當將司法機關排除在人大的監督范圍之外。
最後,當前司法不公、腐敗現象比較突出,群眾意見比較大,不加強監督,難以扼制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漫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二、人大監督司法的內容
在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政治制度下,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本級人大產生,向本級人大負責,受本級人大監督,但憲法在建構監督制度時,對政府的監督與對法院、檢察院的監督是有區別的:第一,憲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要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但對法院、檢察院只規定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沒有規定應報告工作。但是,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憲法都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法院向本級人大負責並報告,1954年、1975年兩部憲法都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1975年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檢察院向本級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1978年憲法對此未作規定。第二,憲法規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政府及其各部門提出質詢案,但沒有規定可以向法院、檢察院提出質詢案。由此可見,現行憲法沒有規定法院、檢察院應當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質詢,這是憲法制定者們一項長遠的制度設計。
人大對司法的監督,首先表現為對司法政策的監督,即監督司法機關在執行法律過程中是否積極服務於國家的根本任務,是否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這個大局適時調整司法政策。如果發現司法政策與國家根本任務結合不緊密,甚至相脫節,人大就可以監督司法機關採取措施調整司法政策,必要時可以就當前司法工作重點作出決議。
其次表現為對人的監督,即監督法官、檢察官的品行和法律素質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收受賄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與法官、檢察官職務不相稱的行為,一旦發現有這些行為,即可予以罷免、撤職、免職等。
再次表現為對制度的監督,即監督司法制度運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進的問題等,一旦發現司法制度運行受阻、不能保證公正司法時,即可採取措施予以補救、完善。
三、人大監督司法的形式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人大行使監督權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提出詢問和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罷免、視察等形式。從法律規定看,這些形式既適用於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適用於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但在具體運用時應區別情形分別對待。
(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是否可以對法院、檢察院提出詢問和質詢
如前所述,憲法沒有規定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法院、檢察院提出質詢案,但有關法律有明確規定。為此我們應當准確理解和執行法律的現有規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行使對法院、檢察院的詢問和質詢權時,應當有所約束,提出詢問和質詢的事項一般應限於法官、檢察官的違法亂紀行為、司法制度建設、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項,但不能幹預法院、檢察院對具體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也就是說,代表不應當就具體個案如何審理提出詢問和質詢,特別不能對正在審理過程中的個案提出詢問和質詢。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可以提出詢問和質詢:一是法官、檢察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違法亂紀行為;二是案件審理明顯違反法定程序;三是對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難以解釋的差別。
(二)各級人大是否每次會議都要聽取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兩院工作報告是否必須作出決議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每次會議都要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這既是憲法的規定,也是人大行使監督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重要途徑和形式。但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不同,司法機關行使職權受到法律的約束,注重證據。雖然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有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小;司法機關處理具體案件涉及的只是雙方當事人,案件審判不公,雖然社會影響很壞,但直接受害的是當事人;司法機關不實行首長負責制,法官、檢察官相對獨立地行使職權,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對法官、檢察官的影響有限,難以對全部審判工作、檢察工作承擔責任。因此,法院、檢察院向人大報告工作,筆者認為主要是在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時才報告,例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或根據人大決定、決議進行司法改革的情況,或者重大司法政策調整時,才需要向人大做工作報告。人大並不一定每次會議都必須聽取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工作報告後也不一定都要作出決議。
(三)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否有權就具體案件的事實問題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人大行使對「一府兩院」監督權的重要形式,對涉及法院、檢察院的有關事項,應限於法官、檢察官的品行、司法制度建設、司法政策方面,個人以為一般不宜對具體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調查取證和對處理是否恰當、合理問題進行調查。如果屬於法官、檢察官品行有問題不適宜繼續擔任法官、檢察官的,人大可以依法予以罷免、撤職、免職;如果屬於司法制度有問題的,人大可以依法修改相關法律,改進和完善司法制度;如果屬於司法政策方面的問題,人大可以作出決議調整司法政策。
(四)人大代表是否只要依法聯名就可以提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罷免案而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按照現行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代表只要對由人大選舉或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不滿意,即可依法聯名提出罷免案。但對法官、檢察官(特別是法官)提罷免案必須具有一定條件才行,須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品行、法律專業知識不適合擔任法官、檢察官時才能予以罷免,馬克思說過:「法官(筆者以為檢察官也是)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他們依法獨立辦案,嚴格忠實於法律。
總之,人大如何監督司法,不能把現行法律規定的監督方式機械地適用於司法機關,必須根據司法機關的特點,採取恰當的方式
四、人大監督司法的目的
人大監督必然會涉及個案,但又不以糾正個案為最終目的,而是為了透過一些個案中的不正常現象搞清楚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而發現司法機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檢察官是否勝任。如果發現某個案件確屬錯案,人大也不能採取作決定的方式要求法院、檢察院糾正,更不能代替法院、檢察院直接予以糾正,人大隻能通過提出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性方面的缺陷,啟動法院、檢察院的自我糾錯機制即審判監督程序,讓法院、檢察院自己認識到錯誤,自行糾正。如果法院、檢察院不糾正,只要能夠作出合理的解釋,也沒有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則應當尊重法院、檢察院的決定。如果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則可以依法予以罷免,這是人大監督最後、最有效的途徑,但人大監督不能僅僅停留在糾正個案上,更重要的是通過個案發現產生錯案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否則,人大監督就深入不下去,就不可能達到監督的真正目的。

《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司法監督職能的探討》
----徐發明 張群虎

E. 如何加強和完善人大對法院工作的監督

1、通過統籌協調,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地加強與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的聯絡溝通,增強了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接受監督工作廣泛、深入、有效開展。

2、以旁聽促執法,保障程序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定期的深入本級人民法院旁聽審判人員對具體案件的審判,尤其是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的旁聽和監督,確保審判人員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以庭審程序正義保障案件實體正義。

3、關注熱點問題,適時監督整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廣開言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廣泛了解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確定各個時期不同的工作議題,使人大監督緊貼群眾實際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

(5)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擴展閱讀:

加強和完善人大對法院工作的監督的意義: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人大監督就是這道防線的最高「守護神」。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

實踐證明,只有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才能確保司法公正,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結合我國憲法、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實踐來看,要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

F. 人大是否可以或者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

人大當然可以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
人大的這一權利來源於我國的憲法回。憲法是我國的母法,答根本法,任何法律都不得與其基本精神相違背。
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是毫無疑問的。

G. 人大如何對法院做出的錯誤判決進行監督

憲法上雖然規定法院是受人大監督向人大負責的。但憲法還規定法院行使審判不受任何機關團體的干擾。這就意味著人大也不可能直接更改判決或要求重審。
人大對法院的監督主要是人事上的任免形式表現的。對認為不稱職的院長、庭長可以依法罷免。
當然,如果比方一個當事人上訪人大,而法院的判決確實我誤,那人大可以向法院領導提出意見。但具體的糾錯過程還是要走法律程序。如可以通過監督審判程序來糾錯;如果是公訴案件也可以通過檢察院進行抗訴。
話外題吧,呵呵,其實啊法律上講人大還是對政府監督的更為直接,因為憲法沒有明文規定: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干預。所以法理上講同級人大可以依法否決同級政府的錯誤行政規章,也可以責令政府更改錯誤決定。

H. 人大司法個案監督是什麼意思...

個案監督權是人大對法律實施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具體內容,人版大完全有權對司法機關辦權理的個案實施監督。離開了個案監督權,法律實施監督權就會虛化。至於地方各級人大在行使個案監督權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那是如何改進和加以完善的問題,不能因噎廢食。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必須明確監督范圍,實行重點監督。不宜把一般性質違法違紀和實體程序處理存在輕微問題的案件或向人大來信來訪的普通案件,不分輕重一概納入個案監督范圍。

(8)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擴展閱讀:

在個案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個別地方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沒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並公正的程序,個案監督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加以規范,個案監督存在散而亂現象。個案監督變成了人大內部工作機構甚至個人的監督。

當事人對法院裁判不服,上訪到人大某部門或個人,該部門或個人僅當事人一面之詞,既不立案調查,也未進行集體研究,一張轉辦單甚至一個電話到法院,就啟動了個案監督工作。這種沒有科學合理程序的個案監督,既降低了人大個案監督質量,損害了人大監督權威,又增加了法院工作量,降低了司法為民的效率。

I. 新時期下如何增強人大司法監督力度

在黨的十八大之後,明確提出了要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新時期下,應該是站在大數據以及「互聯網+」政務的基礎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監督。
比如廣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線的廣州智慧人大系統,這些系統背後,首先是大量的數據集納和更新。系統中的 7個聯網監督子系統覆蓋市人大常委會具有監督職能的全部 7個工作委員會,如廣東銘太承建的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廣州智慧人大」通過聯網監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按時、主動上傳數據信息,連接了人大機關與政府、司法機關間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個單位採集整理了 319多個文件主題和 1983個數據主題。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數據收集後,系統可利用大數據分析理論和方法,實現自主分析、預警追蹤。。司法工作聯網監督系統中,對司法機關長期未結案件數、結案率、執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標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進行提醒預警,相關數據達到臨界值即觸發預警,並實現預警信息的主動推送。
未來是萬物物聯的時代。新時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務聯網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監督政府工作。

J. 怎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強化認識,提高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
各級政府是同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是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憲法對政府行為規定的一項基本義務和責任,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和依法辦事良好氛圍的重要保障。政府及全體工作人員要正確處理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的關系,牢固樹立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法律觀念,從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自覺尊重和維護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各項職權。與此同時,政府擔負著管理地方事務、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的具體任務,其工作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正確履行職責,防止決策和工作失誤,確保行政行為公正公平,需要人大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只有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才能了解群眾意願,才能洞察社會變化,才能正確把握我們工作的著力點和努力方向,才能為改進政府工作、科學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才能推進政府工作的不斷進步和創新。

二、擺正位置,認真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是保障政府行政行為高效、公正和廉潔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要把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作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認真落實到日常工作中。

(一)重大決策提請人大審議

區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制定經濟社會發展中關系全局和長遠的重大決策,解決社會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對群眾普遍關心、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都要讓人大代表廣泛參與,充分征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和決定。

(二)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是黨的方針政策和人民意志的體現,對政府工作具有剛性的約束力。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是檢驗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標准。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事關全區發展大局,關系全區人民的根本利益,區政府及各部門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要認真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切實抓好任務分解,狠抓督促檢查。對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落到實處。

(三)及時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政府工作

堅持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就政府工作及其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及時提交人大審議,主動徵求人大意見。對政府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財政預算和移民工作等執行和完成情況,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聽取意見;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專題報告;對政府出台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確保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高度負責地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職責、代表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反映了人民群眾的願望和呼聲。辦理好代表批評、意見和建議,是政府的義務和職責,是實現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渠道,是尊重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政府及其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人大代表議案、批評、意見和建議辦理工作的領導,增強辦理的責任感,把辦理工作與政府和部門自身的業務工作結合起來,把辦理工作的重點放在提高質量、講究實效、狠抓落實上,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真正讓人大代表滿意。

(五)認真處理人大代表來信來訪

充分利用人大代表這個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傾聽人民呼聲,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突出問題。對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和人大常委會轉來的信訪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及時向有關部門交辦,定期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並及時報告反饋。

(六)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

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法制意識、效能意識、責任意識、廉政意識,全面加強自身建設。堅持執政為民,一切屬於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更加註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更加註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堅持依法行政,始終把依法行政貫穿於行政管理和服務全過程,切實轉變行政理念和方式,增強法制觀念和規范意識,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堅持科學決策,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要公開徵求意見,優化工作流程,加強協調配合,強化檢查督辦,實行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堅持廉潔自律,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以良好的形象贏得群眾的信賴支持。

公正司法的要求:
一、全面部署,強化接受監督的執行力
1、動員部署有力。檢察機關要對照司法規范化要求,制定相應制度,明確指導思想、重點內容、參加對象、工作步驟和基本要求。在此制度基礎上,在檢察機關范圍內開展有深度、有力度的思想發動,確保此項工作認識不迷、目標不虛、方向不偏。
2、推動落實到位。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上級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的規范司法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等專題教育活動等相結合,細化分解任務,落實人員分工。同時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形成上傳下達的信息網,隨時掌握工作動態,做到整體把握,心中有數。
3、精心組織實施。組織幹警認真對照《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工作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進一步要求內設科室及全體檢察工作人員特別是具有司法辦案職能的業務科室及其檢察人員,對依法履職、公正司法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確保此次活動不走過場。

二、立足長遠,構建接受監督的長效機制
1、加強檢察軟硬體建設,提升接受監督的能力水平。一方面,全面提升幹警能力素質,打造適應現代法治要求的專業化檢察隊伍。檢察機關要狠抓隊伍司法能力建設,堅持從源頭抓起,有針對性地強化教育、管理和監督,著力提高檢察隊伍嚴格規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將加強隊伍建設作為年度重點工作來抓,充分利用全院集中學習夜機會,深入開展「三嚴三實」等專題教育活動,強化政治規矩和使命意識,同時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核心,大力推進檢察官職業培訓正規化和全員崗位練兵,提高發現線索、突破案件、收集證據、證實犯罪、適用法律的能力,注重拔尖人才培養,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另一方面,構建多維檢察信息支撐體系,助推各項檢察業務轉型提升。積極以信息化為依託,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系統,對指揮、辦案、信息處理等功能區進行整合及網路布局優化。將自偵辦案區、看守所檢察審訊室、刑檢辦案區、單兵作戰互聯系統以及「兩執法信息平台」、「檢察智庫」軟體體系,進行數字化改造、數據化利用,完成「集成、分析、共享、指揮、回饋」信息化平台,多維度構建偵查指揮與其他檢察業務指揮並行共用的「檢察信息指揮中心」。實現各功能區音頻、視頻信號匯聚指揮中心,指揮人員身處指揮中心即可隨時切換各路動態,同時關注審訊、庭審及聽證現場情況,為現場辦案幹警提供工作把控,延伸智力支持,通過信息化建設,固化規范化流程,記錄執法細節,便於內外監督。
2、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建立倒逼機制,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堅持以司法辦案活動為重心,以制度機制建設為載體,不斷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管理和監督制約。一是積極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機制。強化對檢察業務的流程式控制制、實時監管和事後評析,真正做到案件流轉到哪裡,監督制約就延伸到哪裡,增強嚴格規范司法的剛性約束。二是不斷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堅持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到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自覺出台關於自身執法辦案內部監督的規定。三是注重檢務督察。綜合運用定期督察、不定期巡查、專項檢查及明察暗訪等形式,全面加強對各項紀律規章制度執行的督察,始終保持對違紀違規行為「零容忍」的高壓態勢,有效保證檢察權的嚴格、公正行使。
3、全面構建立體式檢察服務體系,回應訴求,主動接受監督。以現代化信息平台支撐公開,以公開提升工作透明度,讓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依法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依託檢察門戶網站加強辦案信息(法律文書和重要案件信息)網上公開。加強「兩微一端」平台建設,開設檢察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提供律師閱卷預約、行賄檔案查詢、舉報申訴等便民服務;配置彩打復印一體機、高速掃描儀、觸摸屏、速拍儀等設備,實行檢察環節各類案件和各項事務統一受理、統一接訪和統一答復,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一站式」服務,實現以公開促公信、以公信促規范。
三、內外結合,加強檢察工作規范化建設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對照上級院及市委、人大的要求,當前檢察機關仍面臨與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期待仍存在差距的問題,與現代司法理念對司法工作和司法隊伍的要求還有所滯後。檢察機關要按照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思路,堅持工作先行一步、措施適度超前的原則,全面加強檢察工作的規范化建設,重點做好「四個結合」:
一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相結合,繼續在深化思想認識上下功夫。進一步增強幹警規范司法、公正司法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更加註重檢察職能的必要延伸和內涵深化,不能僅僅滿足於依法辦理案件,更要立足抓源頭、抓基礎、抓根本,結合辦案加強調研,積極提出強化社會管理、消除治安隱患的檢察建議,推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促進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二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提高案件質量相結合,繼續在切實解決問題上下功夫。針對查擺的問題對症下葯,著眼長遠、注意實效,整改措施要進一步具體化,抓好辦案質量這一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力求在辦案質量上有重大突破和明顯提升,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三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改進司法作風建設相結合,繼續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落實「兩個責任」上下功夫。院領導要注重發揮引領帶動作用,更加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充分發揮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在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中的「把手」作用。
四是要將接受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加強「兩代表、一委員」的聯絡工作相結合,繼續在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上下功夫。積極拓寬聯絡渠道、創新聯絡方法、豐富聯絡形式,體現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監督的誠意,還要接受社會各界及百姓監督,通過提供真誠、優質、高效的「陽光檢察」服務,切實提升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從而更好地推進檢察工作再上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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