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權力主體
1. 論述中國的監督主體
從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出規定以來,經過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一直到2006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一直是國家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它作為幹部監督管理的一種手段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領導人員和黨政領導幹部被賦予了相當大的權力和責任,其中所承擔的經濟責任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審計機關受法律賦予的職責和許可權的限制,越來越難以獨立承擔界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任務。為此,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建立了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系會議制度。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系會議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組織協調問題,但目前普遍實行的幹部管理部門委託立項、審計機關組織審計、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利用審計結果的監督主體相互分離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也暴露出明顯的弱點,他導致審計立項不能很好地考慮審計部門的特點、審計實施不能很好地反映組織人事部門的要求、審計結果不能得到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很好利用。因此,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幹部監督、紀律監督、經濟監督都以經濟活動為中心,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為目的的一致性。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等監督主體應當在堅持聯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織實施環節探索適應當前形勢要求並適合各自特點的協作機制。如果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看成國有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我們認為,對需要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手段考核、評價和監督的領導幹部,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監督、降低監督的成本,提高監督的績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機關應當實施以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為依託,成立以審計部門領導為組長、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領導為副組長,以審計部門人員為主、輔之於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組成的聯合審計組,對審計項目實行統一立項、統一組織、結果統一利用的監督主體一體化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模式。
一、監督主體一體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幹部監督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
組織人事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等各個監督主體的監督內容並不相同,但它們監督的時點、監督的重點和監督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首先,它們都是對同一監督對象——領導幹部的監督,而且都需要在幹部任期和離任時組織實施。《黨政領導幹部考核暫行規定》第五條和第八條規定「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核、任職前考核、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採取屆中、屆末考核的形式進行。」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通過「委託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核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的方法調查核實有關考核對象的情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其次,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有相同的重點。《黨政領導幹部考核暫行規定》第十條把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的內容,《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是「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幹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因為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作風問題最終都會表現為工作績效不高或貪污腐敗,工作實績不佳和廉潔自律問題也都有其思想、能力和作風的根源;因此,無論組織人事部門的幹部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的紀律監督,還是審計機關的經濟監督,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都是領導幹部監督的重點。最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的共同目的是為了把那些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領導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及時清除幹部隊伍中的腐敗分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推向前進。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無論是黨政幹部還是企業幹部,除了有限的人事決定權外,主要是對上級決定的事項進行貫徹落實,幹部的權力和責任比較單一,對幹部的評價和監督相對簡單,組織人事部門是當時惟一的幹部監督管理機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競爭性和分散決策的要求,各級各類幹部在被授予很大權力的同時,也必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增加了幹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難度,組織人事部門一家難以完成監督管理幹部的任務,實踐中出現的大量違規違紀和經濟犯罪問題催生了紀檢監察的紀律監督和審計機關的經濟監督。相互分離的監督主體提高了監督的獨立性,使監督主體之間形成了相互制約,但同時也存在相互協調的問題。為解決相互配合與協調問題,建立了各種各樣的聯系協調制度,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七條要求「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系會議制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也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系會議制度。」雖然聯系會議制度有利於單個監督主體手段不足時得到其他監督主體的協助,但由於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是准確界定領導幹部本人的經濟責任,無論是領導幹部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還是領導幹部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甚至領導幹部為小集團的謀利行為,都可能使被審計幹部及其任職單位不配合、甚至阻擾審計工作,審計過程中隨時有可能需要紀檢監察部門的協助。由於經濟活動的復雜性,紀檢監察或審計機關單獨發現及核實案件線索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審計機關移交到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線索,重要案件的查處也往往採取一體化的辦案方式,因此,在紀檢監察與審計機關發現和查處案件方面,並不存在審計機關發現案件線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的簡單分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體化協作。
二、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優勢互補和風險防範
組織人事部門是幹部監督管理的專門機構,他通過採取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水平測試等方式對幹部進行監督管理;紀檢監察機關是幹部紀律監督的專職機關,主要通過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以核實情況和案件查處的形式實施紀律監督;審計機關是綜合經濟監督機關,主要通過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審查,監督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幹部管理,監督是為管理服務的;紀檢監察和審計都是對幹部職責的一個方面的監督,這種監督也是為幹部管理服務的,紀檢監察側重於查處違犯黨紀政紀的行為,審計側重於查處經濟上的違紀行為,並評價經濟績效。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把幹部管理部門的宏觀性與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的專業性相結合,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效率,如對非法干預、阻撓審計的行為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可以對有關人員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或黨紀政紀處分;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把紀檢監察的專門手段與審計機關在財政財務收支上的專業優勢相結合,把問題查深查透。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把紀檢監察對人的處理和審計機關對事的處理結合起來,避免移交過程中的時滯問題和效率損失,使問題得到真正的解決。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把幹部管理部門對幹部個人的考核與對領導班子的考核相結合,防止紀律監督和經濟監督中幹部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向領導集體推委或向上、向下的轉移。
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實質是對領導幹部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鑒定和評價,鑒定和評價領導幹部職責的履行存在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評價指標體系不完備導致的錯評風險,二是鑒定和評價面過窄導致的漏評風險,三是鑒定和評價不準確的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的完備性是正確鑒定和評價領導幹部的基礎,由於市場經濟完善的漸進性導致的領導幹部權力責任邊界的動態性,必然要求評價指標體系的動態性,在單個監督主體的職責沒有改變前,新的指標可能導致單個監督主體無法評價,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解決相對固定的監督職責與動態的指標體系之間的矛盾,同時,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避免單個監督主體評價單個指標的片面性,如幹部管理部門民主評議的群眾滿意度很高可能是違規違紀謀求單位利益結果;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根據各個監督主體的優勢,進行合理分工,避免重復勞動,從而擴大審查的范圍;通過審查手段的優勢互補,人員知識結構的取長補短,技術方法的綜合利用,提高審查的質量。監督主體一體化使監督主體成為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有利於防止監督主體之間推委監督責任,提高監督主體的責任心。
三、監督主體一體化應完善工作機制和審計程序
監督主體一體化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在充分發揮各個監督主體監督優勢的基礎上,完善工作機制,整合監督主體的人材和技術優勢,避免重復監督,降低監督成本,提高監督績效。完善工作機制首先必須樹立經濟責任審計監督一盤棋的思想,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果看成各個監督主體的共同成果,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責任看成各個監督主體的共同責任,避免各個監督主體的本位主義、封鎖信息或推委責任。其次要把聯系會議制度和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從交流和通報有關情況、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轉變為具體組織、指導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包括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項目的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及標準的審定、經濟責任審計綜合報告的審定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發布等。最後,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建立有相關監督主體人員參加的綜合工作組,交流和通報有關情況、提出協調配合的建議,並對審計重點、審計人員調整的重大問題報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裁定。
除了監督主體一體化的工作機制需要完善外,審計程序也應當根據監督主體一體化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有以下步驟:第一,各個監督主體根據聯席會議和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聯合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送達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簽署的聯合審計通知書。第二,在聯合審計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聯合召開有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幹部、被審計領導幹部、被審計單位各個部門領導等參加的審計進點會,統一部署和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第三,聯合審計組應當統一安排審計中對有關單位或人員的訪談、被審計單位的資料使用,避免不同監督主體同一時間使用相同資料或訪談相同人員。同時要注意證據的相互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勞動。第四,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的違規違紀行為,各個監督主體應當在各自的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或處分的意見,當監督主體的一方收到了另一方正確的意見時,應當及時作出處理、處罰或者處分的決定。第五,聯合審計組中的幹部管理、紀檢監察和審計應當分別向自己的派出機關提交相應的報告,其中審計部門的報告還應當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徵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的意見。在各自報告的基礎上,聯合審計組應當向聯席會議或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綜合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由審計部門的審計情況、幹部管理部門的考核情況和紀檢監察部門紀律監督的情況等三部分內容組成。該報告將作為領導幹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主要依據。
此外,監督主體一體化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指標設置上的綜合性。監督主體一體化除了加強監督主體之間的協作外,更重要的是解決單個監督主體監督職責不便評價的責任,因此,指標設置應當注意綜合性,如決策程序和決策績效、經濟廉潔與用人失察、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等。二是組織實施過程中的獨立性。監督主體一體化審計模式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沒有弱化各個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在實施過程中,各個監督主體之間是平等的相互協作關系,各監督主體不能以一體化為借口削弱其他主體的獨立性或者放棄自己的獨立性。三是監督責任的可落實性。監督主體一體化在使監督主體加強協作的同時,並沒有影響各個監督主體的權力和責任,各個監督主體在行使監督權力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是黨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黨加強對審計機關領導的一條重要途徑,審計機關應當把自己的審計監督作為幹部監督管理一個環節,深化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作,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模式和審計結果利用方式,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幹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幹部的監督管理由於幹部權力和責任的擴張而分工,幹部的監督管理由於組織監督、紀律監督和經濟監督的相互聯系而協作。幹部的監督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特點,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監督管理的任務。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對幹部的考核管理與紀檢監察的紀律監督、審計部門的經濟監督很好地結合起來,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在對幹部的監督中要樹立為組織人事部門服務的思想。在當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監督成為幹部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的情況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應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依託,統一組織、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幹部監督管理的任務。
2. 法律監督的主體是什麼
法律監督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兩個方面:
法律監督的義務主體,是指依法必須接受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進行監督的被監督者。
在我國,法律監督的主體有:國家行政監督機關,例:中紀委 國家司法機關,例:檢察院
人民群眾,媒體也可以作為法律監督主體的組成部分。
3. 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監督的主體是: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具體情況:
行政監督有時又稱行政調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行政監督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專設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廣義的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一種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范和執行行政決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也叫行政檢查。
另一種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指的是對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
由於第一種行政監督本質上屬於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即可涵蓋,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行政監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規范是極少的。
4. 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實施監督的主體是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要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立法監督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2、在現代西方社會,責任制內閣也好、非責任制內閣也好,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建立的政體也好,按照議會至上原則建立的政體也好,雖然監督權的范圍與規模不盡相同,但監督權都是代議制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它對維護法治,捍衛民主,防止專橫,抑制腐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履行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方面。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全面保證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通過法定程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實施法律的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3、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客體,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那些由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產生並向它們負責的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
第二類,是有關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監督客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以及其它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其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客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的監督客體。
第三類,國家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因為根據憲法,他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分別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重要職責。
4、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②審查文件,指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呈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議;
③質詢;
④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⑤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並進行處理;
⑥開展執法檢查,這是當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開展法律監督所經常使用的一種監督方式,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可以及時發現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實施的對策;
⑦視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組織地對法律、法規、有關決議和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或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視察;
⑧督促辦理人民代表和委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⑨審議撤消職務案;⑩專題監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熱點問題,某一重大事件,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這樣可以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5. 監督是指各種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公權力機關
監督是各種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公權力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行使內公共權力的活動所容進行的監察、督察活動以及對濫用公權力謀取私人利益的各種行為的糾正活動。
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是有效預防和懲治腐敗,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關鍵舉措,是黨團結帶領人民不斷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的重要保證。
(5)監督權力主體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6. 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都是什麼
只說公檢法:原則上應該是檢測察院行使監督權.法院行使審判權.公安機關專行使偵查權..權力由公檢屬法依次遞曾!但我國現實中.公安確成老大.一個案子在審前先開三長會議(局長.檢察長.院長).局長說了算.當然其中政法委參與就他說了算!其他部門我知道的模稜兩可~希望對樓主有用
7. 行政立法監督的主體 和形式是什麼
簡要概括: 1、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3、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如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復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等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形式有兩種:
1、事前監督。指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進行的監督。這是最主要的立法監督形式,主要針對授權立法而言的。可以從以卜幾個方面考慮:
(1)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只有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才能進行相應的行政立法活動。我國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的有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許可權范圍內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是在授權范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同時授權應是有嚴格的限制,不能無限制的授權,否則造成行政權力的極度擴張,最終導致行政專橫。
(3)是否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嚴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確進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領導者個人意志的影響,又可使立法程序規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義,則其結果也是止義的。國務院2001年底頒布的「亍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專門對立法程序問題作了規定。
(4)內容是否違背憲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屬授權立法,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因而其內容不得有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之處,否則無效。這是行政立法過程中最易出現問題的地方,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易出現此類情況,一旦出現則屬實質違法,因而無效。
(5)上下級行政機關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沖突。在我國,地方國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與國務院所立之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事後監督。事後監督是指對已經生效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對其合憲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而進行審查監督的過程。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事後監督的主要
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銷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8. 行政監督主體是
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通常的分類有:
1、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察、普查的。
性質,一般監督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的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對於同一個行政機關來說,這兩種監督可以同時使用,並不截然分開。
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劃分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監督、海關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期為劃分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的特點是實施於相對方某一行為完成之前,事中監督是指對相對方正在實施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事後監督是對相對方已實施完的行為所進行的檢查。
4、以行政監督機構的任務為劃分標准,可劃分為專門監督與業務監督。
專門監督是指由專門從事監督檢查,本身並無其他管理任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檢查。業務監督是指擔負管理與監督雙重任務的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5、以行政監督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為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監督。
依職權的監督是行政主體依據自身的行政職責許可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授權的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不是依據自身管理職責許可權而是依據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監督檢查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