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制度本質
A. 據材料一指出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變化趨勢,其反應的本質是什麼
監察權由屬於丞相到屬於皇帝,監察對象由監察王室和宮廷即監察皇帝到監察丞相,監察政府,監察權被限制。其反映的本質是相權不斷被削弱,君權不斷加強。
麻煩採納,謝謝!
B. 監察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監察制度的目的: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C. 紀檢監察工作的本質是什麼,您真懂了嗎
要嚴字當頭,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嚴肅問責和查處紀檢幹部責任缺失、違紀違規問專題,堅決防止屬「燈下黑」。教育紀檢監察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做到心中始終堅持高標准,做遵守紀律的標桿,做到心中始終有底線。
持採取請進來講、跟班中帶、走下去幫、派出去學等措施提升紀檢幹部業務能力;建立學習例會制度,開展「一月一學一講」活動,在幹部中形成學練比用、比學趕超的濃厚氛圍。
D. 中國古代監察諫議制度的實質是什麼
對皇帝的決定可以提出批評,這一條在某種程度上孕含著言論自由的原則,每每令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興趣。這條原則在各個朝代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盡管有時難免流於形式。各個時代向皇帝進諫的奏摺和奏摺摘要,大量地以奏議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書和國家檔案中,流傳至今。這些奏摺都是實行諫議制度的明證。諫又稱諫諍、諫議、直諫、規諫。漢語中諫字的獨特含義是對皇帝的絕對權威提出異議。就此而言,諫有別於監察,監察是對官員的權威提出異議。然而,諫議和監察都是國家機器運作的監督機制,就此而言,兩者又有共同之處。
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天子——皇帝獨領一切權力,因而孟德斯鳩式的分權制在中國的國家機構中無蹤可覓;不過,為了行使皇權,仍需建立一套機構和制度。這套機構和制度在漫長的中國政治史上不斷得到完善,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雖然難以從政治角度區分類別,但就技術角度而言,卻是各司其職的。中國的政治機構基本上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協助皇帝制定決策的機構,其二是執行皇帝決策的機構。國家機器內部這兩類功能明顯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區別,從技術上來說,類同於現代國家中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然而從政治上來說,它用以作為依據的皇權觀念,性質與經典的立法機構觀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稱作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區別。基於這一區別,檢察的職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正常運作,因而屬於執行機構;而諫議的職能則是監督皇權是否能作出良好的決策,因而屬於指示機構。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間的韋溫;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間的袁高、薛存誠、李藩;
唐憲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間的韋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間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間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間的鄭肅、韓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間的鄭公輿、蕭亻放。
當代歷史學家謝元魯據《唐會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統記,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駁,11次有效;14次進諫,11次有效;16次補闕或拾遺,6次有效。
宋朝為後人留下了兩件著名的諫書,一是范仲淹於1043年在諫官歐陽修推動下寫成的《答手沼條陳十事》,一是提點江東刑獄王安石1058年所寫《萬言書》。范仲淹的諫書標志著慶歷年間(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開始,而王安石的諫書則揭開了熙寧(公元(1068—1077年)年間改革的序幕。此後,皇帝雖然依舊重視諫議,但官僚機構相互掣肘諫議的政治影響大為減弱.
其實,諫議的糾偏作用只發生在開明皇帝身上。換言之,皇帝的意願決定著諫議的命運。因而,當元朝強化帝制後,諫議制度就急劇衰落。由此可見,諫議制度並非民主制度。那麼,諫議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發展呢?原因在於: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會的價值觀念之上,當這些價值觀念受到弊政威脅時,諫議制度有助於在政權的最高層面上表述這些價值觀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諫議原則的前提下接受諫臣的異議,是因為皇權承認這些早已為儒家經典所闡明的原則。《孝經》第15章的篇名正是「諫諍」:「曾子曰,……昔者天子有爭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爭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爭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於父,臣不可以不爭於君」。「事君」章又對此作了補充:「君子之事上也,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由此可見,諫議基本上是義務,是孝所要求的一種嚴格的義務。在中國的諫議傳統中,這種義務並非空話,許多忠義之士為進諫而不怕懲罰,置坐牢殺頭於度外。明朝鎮壓進諫者尤為殘酷,諫官的捨身精神也最為突出。今人謝渠源在對明代著名諫臣的研究中指出,死於進諫的大臣多達40餘人。海瑞的故事廣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進諫前,為自己准備好了棺材。
諫議既是義務,就不是權利。諫議之所以被視為正當,因為這是一種受到尊重,尤其受到開明皇帝尊重的義務,並非由於這是一種具有民主性質的提出異議的權利。諫議是一種道德權威,是那些自認為是社會價值觀念的最佳體現者並准備為捍衛這些價值觀念而獻身的人的道德權威。因此,中國諫議制度所體現的精神,其基礎是承認士為培植善而表現的高尚品德,這一點連皇帝也不否認。換言之,諫議制度與民主無涉,它是一種有別於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說,它是文人學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發揮的影響。
從黃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的種種改革方案中不難看出,中國的諫議制度的性質就是「士治」。黃宗羲主張在全國廣建書院式的學校。對於他來說,書院不只是教育機構,書院既然培養士,自然也培養傳統的死諫精神。他認為,所有書院的山長都應具備這種皇帝也必須敬重的精神,他寫道:「大學祭酒,當推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每朔日,天子臨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這段話所包含的對於東林黨人的政治遺產,對於明末禁書院,清朗拒不開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處不予討論。我只想請大家注意,黃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對諫議機構的設想中。在他的眼中,諫議機構是一個文人學子治國的場所。 帝制覆亡後,中國知識分子接受了民主觀念。然而,他們懂得民主的真諦嗎?人們不禁要問,在那些自五四運動以來曾為民主而奮斗的知識分子的頭腦中,是否混淆了爭取自由和爭取諫議權利這兩個目標,致使斗爭的意義受到了損害。因此,在中國如同在其他儒教國家一樣,反對獨裁的結果是助長了權威主義。
E. 古代建立監察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我國政府的監督體系與古代的監察制度最本質的區別
目的:監督國抄家官僚體系和襲天下臣民是否依「法」辦事,維護封建王朝統治。這個「法」不是現代意義的法律,而是帝王的意志和封建道德倫理。
最本質的區別:
1、監督主體的多元化。古代的監督主體就是封建帝王,他們利用國家體制內的監察機關——御史或私人特務機關——錦衣衛等,來監察封建官員和普通百姓。而現在的監督主體除了國家統治者——執政黨之外,還包括普通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有權通過各種渠道監督政府,這是憲法權利。
2、被監督主體的范圍縮小。在古代,人民群眾也是被監督的對象,而在現代,人民群眾的自由得到廣泛的尊重,不再受到國家監督體系的限制。
3、監督程序和手段的法制化。古代的監督官員們,只對皇帝負責,極力維護封建皇權,所以監督手段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甚至可以「風聞奏事」,權力極大,但對其本身缺少監督和制約,容易滋生新的腐敗和權力濫用。現代監督體系法制健全,監督官員也必須依法辦事,權力雖然不如古時候的監督官員大,但行使更加規范,避免造成新的犯罪。
4、監督的目的和依據不同。古代監察制度監督的目的是維護封建王朝統治,依據的是帝王意志。而現代監督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依據的是依據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法規。
F. 專制時代監察制度的本質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抄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G. 監察制度是什麼
監察制度的目的: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H. 今天與古代的監察制度最本質的區別是什麼
以前的監察制度抄是朝廷一手負襲責,不公開,百姓無權過問也無權投訴
而且以前負責監察的御史品秩很低,好像是八品,上朝都沒他份的
現在的就號稱是公平公開,百姓可以過問、投訴,設了很多渠道啦
而且現在檢察院那些權力還挺大的,力量比以前大。
如果說本質區別,以前是官監督官,現在是官、民共同監督官
I.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變化反映的本質問題是什麼
監察權由屬於丞相到屬於皇帝,監察對象由監察王室和宮廷即監察皇帝到監察丞相,監察政府,監察權被限制.其反映的本質是相權不斷被削弱,君權不斷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