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執法樹立城管新形象
Ⅰ 求一篇城管演講稿。內容主要圍繞創新執法理念,提升隊伍執行力,樹立城管新形象,打造滿意城管。1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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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有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申論熱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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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烈士'城管竟為黑社會」及「首個城管武裝部成立」等爆炸性新聞的誕生,城管執法問題再一次被推上風口浪尖,成為社會公正關注的熱門話題。
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過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被認為「已經成為我國建立新的法律運行機制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時期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選擇」。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城管執法負面新聞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
城市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城市管理水平是一個地區文明程度、綜合實力、整體品位的重要標志和直接體現。如果管理不到位,環境臟亂差,那麼這個城市即使規劃設計最好、建設水平最高,人居環境的舒適指數乃至生活的幸福指數也會走低,這個城市也必定是一個缺乏競爭力的城市。
城市管理問題的必要性也要求我們必須妥善處理好這一問題,為社會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所以在一段時期內,城管執法問題必然成為公務員考試的熱點之一。
【新聞熱點材料】
材料1:
2012年8月1日,經過為期兩個月的准備,武漢市首個城管武裝部於漢陽區城管局成立,首批40名城管工作人員加入民兵隊伍。此消息引發廣泛關注,有市民擔心該舉可能引發城管暴力執法「升級」。
據當地媒體報道,城管局武裝部平時負責本單位民兵的組織建設、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和裝備管理,組織民兵完成戰備執勤,維護社會穩定,完成抗洪搶險等危難險重任務。戰時,將負責組織帶領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軍參戰、支援前線。目前,漢陽區城管局已有40名工作人員在局武裝部組織下加入民兵隊伍。他們將接受戰備訓練及國防思想教育。成立之後,漢陽區城管局武裝部將組織更多執法人員投身民兵行列。
報道還稱,據漢陽區人武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民兵組織多設在街道、社區,政府職能部門成立武裝部在全市並不多見,城管系統內更屬首例。與街道、社區民兵相比,城管執法人員相對比較年輕,能為民兵隊伍注入更多活力。加入民兵組織、參與正規軍事化訓練,也有助於城管執法人員提升自身形象,改善執法水平。
該消息引起廣泛關注,有網民表示憂慮:「城管武裝後執法更無法,老百姓拿他們更沒辦法。」不少網民表達了對武裝部的設立引發暴力執法「升級」的擔心。
有網民評價:武漢城管此前也不乏「洗心革面」的大動作,諸如用清一色年輕美麗的大學女畢業生進行溫柔執法,再有「眼神執法」、「賣萌執法」等一系列積極的嘗試,相信本次成立城管武裝部,與「最可愛的人」搭上關系也有改善部門形象的實際考量。但是,城管形象備受關注、屢遭非議是錯綜復雜的綜合因素造成的,塑造城管形象也應該多管齊下、標本兼治,從管理體制、執法環境、隊伍素質等多方面進行剖析,從而找出症結所在,對症下葯尋求治本之策。除此之外,再多的形象提升舉措都是華而不實的表面文章,不值得恭喜。
材料2:
2008年,深圳試水由政府「購買服務」,深圳寶安區西鄉街道部分城管的職能交給了物業公司,效果不俗,城管業務外包的所謂「西鄉經驗」隨後逐漸在深圳全市推廣。然而2012年7月18日,深圳南山警方通報一起涉黑案件承包城管業務的某公司全體25人涉嫌收取保護費、尋釁滋事被一窩端城管業務外包的弊端突然被暴曬在陽光下。
表面看來,政府「購買服務」確實是一個亮點。這樣一來,政府省心,也節約了大部分人工諸方面的成本投入。而且乍一看去,效果還很不錯。但光鮮外表的背下也藏有膿瘡,掩蓋著不少的丑惡現象,一直到5年後被惡性案件引爆,這期間的得失值得深思和警醒。
准入資質、運行監管和質量考核等都是一團亂麻,服務區發包時,竟然採取圍標抓鬮的形式。招標沒有統一標准,是各個街道辦自己把握的,至今全市並沒有一個統一準入標准。不少協管員到公司後,僅接受簡單培訓就匆匆上崗,有的甚至缺乏基本培訓。加上他們缺少公務員紀律、法規方面的約束,導致部分協管員參與違法行為。
城管執法一直是個全國難題,但面對難題需要改革的勇氣和智慧。如許多地方的城管先後出現了溫和執法、柔性執法、圍觀執法、眼神逼退執法、列隊布陣執法……這些嘗試出發點都是好的,都是在力求推行一種文明執法和人性化執法,值得肯定。城管外包雖說也是一個改革,但其服務的宗旨不能改變,其文明執法不能隨著外包變味了,更不能淪為黑社會的性質。城管業務不是黑社會打碼頭,現在弊端已被暴曬在陽光下,竊以為還是盡快取消此類改革還原城管的本質為好。
【相關名詞解釋】
1.城管:城市管理監察組織,前身是市容管理組織。主要工作是「城市環境綜合保障工作」。
2.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3.城管執法的概念
所謂城管執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領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一詞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16條之規定:即「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目前學術界對其概念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即「將若干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交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行政機關不再行使原行政處罰權」。其核心就是將行政處罰權從原行政管理機關所擁有的權力中剝離出來,由特定機關統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內部形成行政管理權與行政處罰權的分離與制衡,促進行政效率與公平。
其范圍主要包括: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城管執法的作用】
自從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全面推行以來,在我國城市管理方面發揮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顯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決了我國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著多頭執法,職權交叉,行政執法隊伍膨脹及執法擾民等問題,同時,由於精簡了執法隊伍,不但在執法效率及水平上未減,且有了長足的進展,並且減少了我國財政的支出,克服了機構臃腫,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具體如下:
1.有效地解決城市管理領域中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進一步提高了行政執法水平
2.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對行政管理權,審批權與監督權,處罰權適當分離的積極探索,能夠為改革現行行政管理模式積累經驗
3.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能夠為合理配置政府部門的職能,精簡行政機構探索新路子。
【城管執法的問題】
1.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於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於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於「弱勢地位」。
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執法發生的幾率。
2.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並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推翻、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濫用職權、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以權謀私等現象。
3.城管執法觀念相對滯後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於直接對立的境地。在「官本位」思想的阻礙下,政府在管理中往往先以官員自身為中心,脫離了實際需要,導致政府的所為並不是群眾真正需要的。這種執法方式很難使被管理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因此城管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之間的矛盾、沖突將會更加頻繁,非文明執法的現象也會更加突顯。
4.執法方式單一,強制力不足。
目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相對集中的多是對在街面上發生的簡易的、常見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權,處罰多是幾十元的罰款,而當行政當事人不願交納罰款時,由於城管執法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與財力為區區一宗幾十元的案子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是不現實的。城管執法方式單一、無行政強制力的執法特點、與城管執法內容量大、規模小、簡單、快速之間的矛盾沖突,使得違法違章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執法部門法定的權利義務也就很難充分履行。
5.城管執法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
實踐中具體表現為:一是政治素質不高。極少數執法隊員政治觀念淡薄,理想信念動搖,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不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淡化;二是業務素質偏低。少數執法人員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執法專業知識,導致執法行為不規范,違反程序辦案;三是法律意識淡薄。一方面少數執法人員缺乏依法執法的自覺意識,在執法管理時要麼亂作為,要麼不作為。四是執法過程中存在感情大於法的現象,以致於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五是執法簡單粗暴,沒有真正地理解、把握,做到文明執法、服務管理,從而影響了城管隊伍的整體形象。
6.社會現實問題
城管執法的重要內容就是清理無照佔道經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農村富餘勞動力湧向城市,下崗職工明顯增多,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又無特長,迫於生計,隨意在街道擺攤設點,往往成為這部分人的首選。
7.法制宣傳力度不夠
宣傳和管理沒有同步而行。由於宣傳力度不夠,導致群眾法律意識的淡薄,出現抗法現象,這也是給城管工作帶來一定難度的重要因素。
【改革建議】
1.完善城市管理法律體系。
科學嚴密的法規體系是搞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先決條件。一是加強立法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立法規律,在總結我國城市管理經驗教訓、借鑒國外城市管理先進立法成果的基礎之上制定科學、可操作的城市管理法,形成覆蓋城市管理各個方面、相互銜接的法規框架,通過規范完善的法律解決城市管理職權和執法規范問題,對各級城管執法機關的性質、地位和職責許可權進一步明確,達到機構合法、職責清楚、有權有責、社會周知的效果。在完善現有行政處罰法立法的基礎之上,對城管執法機關的執法制度、執法措施、強制手段、執法程序等明確提出規范和要求。二是加大清理力度。清理修訂現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消除和減少法律沖突及矛盾,加強立法解釋,解決有法難依問題。
2.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人民提供便利的服務。那麼,政府應當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來解決群眾在社會生活中遇到的難題。這才是城管執法所應追求或實現的工作目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因此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疏堵結合實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實關注弱勢群體、扶助弱勢群體,對確實屬於弱勢群體的,要積極扶持,採取以疏導幫助服務為主、管理為輔的辦法,一切從城市管理的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對待,自覺地把創建和諧社會的理念落實於城市管理執法實踐,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以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社會。
3.改進城管執法方式。
當前城市管理部門主要以行政處罰為主,行政指導為輔的執法手段實現管理目標。這種單一執法方式的不足在日益復雜的執法環境中日漸突顯。因此城市管理工作中需繼續探索多元化的執法方式,特別是符合現代行政管理特點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執法與後端嚴厲處罰相結合,努力實現等待城管執法機關的文明執法,積極構建城管部門與社會公眾的互動機制,調動公眾參與城管管理的積極性,特別是調動利益相關者和相對人的參與,努力解決實踐中取證難和執行難的問題。積極發揮社區自治精神,鼓勵社區開展解決攤販治理難題的有益嘗試。從而保證執法過程「公平、公正、公開」,使得執法過程更加透明,執法程序更加規范,從而提升了人民群眾對執法效果的滿意度,增強城管執法公信力。
執法方式應堵與疏相結合。城市管理針對一個時期的問題進行專項整頓或綜合治理,作為一種強制性手段,不僅必需,而且是一項帶有經常性或不可懈怠的執法任務。比如取締非法、擾民的早夜市、影響交通的占路經營和游商浮販、違法亂貼亂畫小廣告等,必須嚴查布控,加強「堵」的力度,不然行為人將通過最便捷、成本最低的獲利方式,在自利行為的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滑向有損社會公德的一邊。在城管監察實際執法中,就有被取締的違法者作出可憐狀,以博得過路群眾的同情,造成一些市民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產生「不文明」的錯覺;也有部分市民對取締非法早夜市持抵觸情緒,增大了執法管理的難度。對於應該實施強制性措施的執法,執法人員應該理直氣壯、秉公執法,否則就是失職。
然而,城管執法中許多牽扯到違法違規者的生存問題,很多佔道攤點、燒烤、違法搭建都是下崗職工和外來民工維系生活的直接經濟來源。隨著利益分化和利益群體的不斷產生和發展,下崗職工和剩餘勞動人口增多趨勢必然給城管工作帶來巨大壓力。因此,城管執法亦應關注和重視那些自由流動群體的利益,把制約權力和維護人的合法利益融為一體,實行堵疏結合。你糾正退路進室,總得有室進;你糾正車輛亂停亂放,總要規劃場地,有停車的地方;你取締游商浮販,總得給以此謀生的人提供一個買賣的攤位,如此等等,不能只「堵」不「疏」。
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准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隻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5.提高群眾公共文明意識
群眾的理解度、參與度與支持度是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城市管理工作,應重點解決好市民農村生活習慣與城市管理的高要求相對立的這對矛盾,必須在提高廣大群眾的城市意識上做文章、下功夫。一要加強宣傳教育。二要依靠制度約束。三要群策群力,共同管理
城管監察隊伍充當著文明使者的角色。惟有城管執法人員確立了對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的絕對權威和完全信仰,具備了內在的、自覺的法治理念,並通過自身的模範帶頭作用去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才能有效提高城管執法效率,確保文明執法的順利進行。
具體申論學習可以參考以下網址:
中政申論網:http://www.zzshenlun.com/
一品公務員網:http://bbs.gwy1.com/forum.php
Ⅲ 如何當好城市治理公眾委員
我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導致城市公共事務越來越復雜,公共資源和服務也出現緊缺和分配困難,給城市政府帶來巨大壓力,因而必須轉變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傳統管理方式,強調公眾參與及公眾主體作用。本章主要論述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具體實踐及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3.1 我國城市治理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及成效
我國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取得較大發展,公眾主體意識和政治需求也不斷增加,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地位和作用明顯提升。目前,我國許多城市已經開始為發揮公眾在城市治理中的主體作用進行理論和實踐創新,並取得一定成效。
3.1.1 創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決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於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頒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將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這是國內第一部有關城市治理的地方綜合立法,它在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創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條例》在第一章總則部分便指出本條例是以「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為目的, 《條例》明確提出要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眾參與城市公共事務的權利,體現了從傳統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現代城市治理轉變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眾參與的制度。《條例》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公眾、社區和社會組織等參與城市治理的多種具體方式,並明確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為公眾依法、高效參與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創新了城市治理體制。《條例》首創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員會,並引入公眾參與,且規定公眾委員比例不低於 50%,公眾委員可以通過提案、調查、微博等多種方式建言。可以說城市治理委員會成為了公眾參與的平台,公眾通過這一平台參與城市治理並獲得有力支撐。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的頒布,是我國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創新,它的實施推動了公眾積極有序參與城市治理,並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最終將提升城市的發展和公眾生活品質。
3.1.2 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整合多方參與力量
社會復合主體是杭州市近年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培育出來的一種新型社會組織模式,它在推進城市大型項目、發展城市文化、帶動城市特色產業發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謂社會復合主體,是指以推進社會性項目建設、知識創業、事業發展為目的,社會效益與經營運作相統一,由黨政界、知識界、行業界、媒體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員共同參與、主動關聯而形成的多層架構、網狀聯結、功能融合、優勢互補的新型創業主體①.
近年來,杭州市為了實現構建「生活品質之城」的奮斗目標,開始逐步進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創新,以更好地發揮社會各群體、各層次之間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社會發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網群」即是杭州市為了構建「生活品質之城」而積極進行培育的社會復合主體,一大批來自各行各業的專家、學者和媒介人士,以推進城市品牌發展為共同目標,組成了一支高素質、理論扎實、經驗豐富的創業團體,積極開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動,發揮各自優勢、交叉聯動、互相支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會復合主體的培育,不僅創新了社會組織機構的運行模式,而且開創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新的路徑,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眾參與的形式。社會復合主體的構建和運行,讓不同領域、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城市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發展,在推進社會民主的同時,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種資源,整合了多方參與力量,最大限度統籌了社會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發揮群眾參與作用
武漢市政府於 2011 年 7 月 1 日開始啟動「城管革命」.它不僅是一場改變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場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從「小城管」向「大城管」轉變。傳統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環境問題,而武漢「城管革命」開創了「大城管」概念,不僅要做好城市綜合管理本職工作,還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眾素質,從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標准,革新管理體制機制。武漢市《武漢城市綜合管理手冊》首次明確規定了各項城市管理工作的標准、流程,有力推進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同時通過組建武漢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各項職能進行協調,對交叉職能進行重新明確,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創新執法方式。武漢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積極探索新的執法方式,將柔性執法作為傳統執法的補充方式(如鮮花執法、舉牌執法等),獲得公眾好評,促進了和諧治理,提升了執法效率。
第四,動員群眾參與,加強城管考核。在環境綜合整治方面,武漢各區政府抓住環境治理重點、難點工作,發動市民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市民志願者包路段、包路口,構建了全民參與的氛圍。而對於城管執法人員,武漢市則制定了《武漢市城管員工作守則及考核辦法》,對執法人員進行分類考核,增強城管人員責任意識,提升城市管理業績。
在這場「城管革命」中,武漢市政府對外瞄準全國一流,力爭塑造「大武漢」形象;對內力求擺脫武漢「大縣城」、「大工地」形象,表現了解決問題的決心、力度和標准。這場「城管革命」離不開每位公眾的努力,公眾的參與不僅發揮了集體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質,在整個社會上起到了廣泛的宣傳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參與途徑
「數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動通信技術手段來處理、分析和管理整個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進城市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暢與協調①.
北京市作為全國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設取得重大成果,隨著城市功能不斷完善,公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成為城市治理的新的趨勢。
為此,北京市東城區對「數字城市」理論進行專門研究,提出了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採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應用、整合多項數字城市技術,通過數字網路和信息平台,實時、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實施需要經過信息收集階段、案卷建立階段、任務派遣階段、任務處理階段、處理反饋階段、核查結案階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階段,社會公眾可以利用無線智能終端向監督中心舉報城市管理的一切問題,所有問題會被採集並核實。公眾可以通過這一系統實時反饋信息和提出意見,實現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
2005 年 7 月,北京「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被國家建設部確認為「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組織在全國城市推廣。數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創建,不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資源,節約了職能部門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還拓展了公眾參與方式與途徑,提升了公眾參與熱情和滿意度。
3.2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許多城市已經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並為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積極進行實踐。但在具體實踐中,公眾主體作用的發揮還存在諸如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
3.2.1 公眾參與熱情不高,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
近年來,城市政府逐漸認識到公眾參與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規劃、城市公共服務、城市交通、環境保護等領域中公眾作為參與主體之一擁有越來越多發言權,公眾主體地位明顯提升。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並沒有使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積極性得到提高,公眾對於自身和國家的關系的認識還不充分。在現實城市治理中公眾參與的自覺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參與熱情普遍較低。大多數人表現的比較冷漠,並認為自身的參與對於決策影響不大或不夠直接,而最終決策權依然掌握在政府手裡,因而更多的是一種形式上的參與。有些人受傳統封建集權思想影響,認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體,並把城市政府的主導作用簡單理解為「政府說了算」或「與自己無關」.有許多人更是是基於「從眾心理」而參與,並沒有把自己當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參與到城市治理中,更沒有充分享受公眾應有的權利,使得公眾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政府對於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對於保障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設投入不足,使得公眾參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眾參與的熱情。
3.2.2 公眾參與層次較低,主體作用發揮比較局限
雖然我國正在積極向「小政府、大社會」的方向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工作,但是我國目前仍然處於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的階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導著城市治理的各個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優勢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過程,社會組織和普通民眾在城市治理中的參與形式、內容和參與層次上也基本是聽從政府事先安排,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限制,參與作用不明顯。
當前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還比較落後,仍然停留在公示、發表意見、咨詢、聽證等較低層次,而且公民參與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機制依然不健全,公眾代表的選擇機制和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建立依舊滯後,公眾在城市治理各項事務中的決策參與權和參與途徑也無配套法律法規來保障,從而使公眾參與層次較低①.另外,雖然我國公眾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對城市問題和政府治理目標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會中公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政治素養層次不齊,並且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議題不斷更新,公眾參與的門檻也逐漸提高,導致公眾參與層次降低,主體作用發揮受到限制。
3.2.3 公眾參與途徑單一,主體作用發揮缺少渠道
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比較有限,在正式途徑中,公眾參與的形式、資格、原則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來確定,公眾參與的合法渠道在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難以在決策中表達其意志。實際操作中,公眾參與的范圍、界限也不夠明確。一般只是少數公眾代表來參與,並且公眾代表參與的內容局限在徵求意見階段,是否採納、何時實施都無明確可靠機制來保證。另外,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公眾無法對政府的管理活動進行有效介入和監督,從而削弱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往往會通過媒體、網路、社交工具等表達自己參與治理的願望。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的參與一般是自發、無組織和無序的,並且許多參與者受教育程度、個人素質和利益相關度影響,對於日趨復雜的城市問題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分析和正確的判斷;同時由於輿論傳播速度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實信息的誤導,難以保持正確立場,加上政府信息公開不徹底,難免有公眾為了個人利益而採取非理性的極端方法表達訴求。我國社會組織發展還比較落後,大多數社會組織難以形成公眾參與的渠道,已有的社會組織在參與城市治理過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種限制,參與途徑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眾參與法制滯後,主體作用發揮缺乏保障
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現,也是符合公眾參政議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眾參與必須有一套健全的制度體系來保障,否則公眾主體作用難以有效發揮。當前我國公眾參與法制建設同公眾迅速增長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意識相比,仍然非常滯後。雖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公眾參與做出闡述,但是依然沒有比較具體的法律制度對公眾參與的形式、范圍、方法、手段等作出具體規定,公眾應該享受哪些權利、承擔何種義務都無詳細規定。比如現行的《城鄉規劃法》雖然強調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卻沒有確立公眾參與的具體原則,這就導致了在城市治理實踐中作出的某些決策可能與公眾的意願和利益相矛盾,從而引起不必要的沖突①.在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況下,公眾一般難以依法主動爭取或維護自身參與權,其參與積極性會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為不滿轉而採取非理性表達訴求方式,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眾參與缺乏相應激勵機制。城市中有許多外來人口,經濟能力較差,政治參與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這部分人發出聲音,為他們爭取利益,長此以往可能使他們成為城市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他們的參與權,還應該出台相應激勵機制鼓勵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發揮弱勢群體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諧。
3.3 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
根據上文對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本節主要論述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公眾參與能力欠缺、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從目前全國各城市治理現狀來看,政府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夠。
一是資金投入不足。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主要是聽證會式參與和活動式參與,但是政府在這方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聽證會和政府舉辦活動只能是由少數市民代表參加的小范圍參與,無法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還導致政府各種公眾參與活動難以形成常態,形式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二是政策宣傳不到位。我國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動性強,各類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參差不齊,許多人群甚至不會使用網路。而政府在政策宣傳方面主要是通過官方渠道(如電視,網站,社交媒體等)進行傳播,導致一部分人無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時,政府在宣傳過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異,也缺乏對國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讀來幫助公眾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導致宣傳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開程度不高。雖然我國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化,但是各級政府在信息公開范圍、領域、級別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開什麼、不公開什麼都是政府一家說了算,普通公眾難以獲取關鍵信息,更無從參與對政府政務的有效監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開放的態度回應公眾質疑和需求,導致信息溝通不及時。
四是制度支持不夠。公眾在參與過程中該享受何種權利、該承擔哪些義務都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規保障公眾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權的落實。另外,公眾參與城市治理需耗費一定的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但我國目前並未構建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激勵機制,難以發揮公眾參與積極性。
3.3.2 公眾參與能力欠缺
我國公眾長期以來缺乏對城市治理的參與,雖然公眾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參政議政的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大部分公眾並未具備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於政府對公眾參與的認識和重視不到位,目前還未有專門的制度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操作規范和原則進行規定,包括具體的參與范圍、形式、步驟和路徑等,都無明確說明。這直接導致公眾長期無從了解參與城市治理具體方式和做法,也無相關人員對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進行培養和指導,因此在實際參與過程中,公眾只能被動接受政府安排,表現為外在參與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雖然我國城市經濟不斷發展,公眾物質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國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貧富差距依然較大。大量農村人口為了改變低收入現狀湧入城市,形成了差異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質方面的差異造成對城市問題的理解層次和參與能力的不同,面對由於社會發展產生的新的城市治理問題和不斷增高的參與門檻,公眾難免感覺力不從心①,表現為內在參與能力的欠缺。
3.3.3 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傳統「官本位」的思想意識制約了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的參與。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為本」的價值取向,以維護封建集權體制為目的,從而禁錮了普通民眾的參與意識。無論在官場還是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中,等級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認為自身是行政決策和執行的領導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項事務是自己分內的事,與公眾無關,大部分公眾也沒有能力參與治理,因此更多時候把公眾參與當成是一種形式;普通民眾也逐漸形成了「惟上是從」的價值導向,認為公共事務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能力處理好一切,因而沒必要關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各級政府依然過分充當「劃槳者」的角色,對於國家各類事務管得過多過細,導致公眾形成了聽從國家和政府安排的習慣。「官本位」思想長久以來影響我國公眾價值取向,導致公眾在國家事務中的參與意識和熱情偏低,多數參與者也比較被動,缺乏對政策的獨到見解。
本章主要介紹了我國部分城市在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如南京市創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武漢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等,這些城市通過不斷創新來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眾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和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本章結合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
Ⅳ 如何樹立和維護城管隊伍的良好形象
我們這交警上有一種方法,把人叫到車里,做思想工作
Ⅳ 如何深入推進柔性執法
近年來,「柔性執法」這個詞更多地出現在公眾面前,這是社會進步的結果,也是執法理念進步的體現。特別是在對執法沖突關注度越來越高的今天,「柔性執法」更有推行和堅守的必要性。但是,我們必須弄清楚「柔性執法」到底是什麼,其核心又是什麼。鮮花執法」、「美女執法」、「賣萌執法」等等其實都不是「柔性執法」,這些都歪曲了其真正的用意,很難起到什麼好的結果,也很難推廣。
「柔性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中要以教育指導為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防止「以罰代教、以罰代管」,要積極採取指導、建議、提醒、勸告等非強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後查處、輕事前預防」,並且在執法的過程中要有更多人性化的考量。海珠區檢察官的做法就是考慮到深夜逮捕嫌疑犯孩子恐無人照顧,而且當面逮捕對孩紙的成長也很不利,所以檢察官就在嫌犯家客廳的沙發上坐了一夜,直到早上嫌疑犯把孩子送到學校後才採取強制措施。在提訊室里,嫌犯對偵查工作非常配合,甚至向檢察官提供了許多此前沒有掌握的線索,這就是柔性執法的一次成功案例,讓工作也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收獲。
「柔性執法」就是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要以人為中心,關注人的尊嚴、尊重人的價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權利,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體現人性,考慮人情,要尊重人權,不能忽視人的需要,不能片面強調「依法執法」和法律上賦予的職能,要正視法律本身應有的人文關懷,這樣才符合現代文明的要求。
有人可能會擔心柔性執法是否會引起執法的低效率。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執法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執法者通過自己的執法行為,將法律法規運用於日常執法檢查中,通過宣傳教育,並最終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守法秩序。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手段有多種多樣,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群眾自覺自願地遵守法律。所以,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柔性執法就是一個解決暴力執法、暴力抗法的有價值的探索。
Ⅵ 城市管理重在服務好(正方)城市管理重在管理好(反方)辯論賽求正方一辯陳詞,大神求助啊
主席、各位評委、對方辯友、各位觀眾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方得到的觀點是城市管理重在服務好,那麼城市管理為什麼要重在服務呢,下面就由我代表我方為大家列舉一下現在城市管理工作者的處境。
一、新時期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在城市化快速推進、社會矛盾突顯、城市管理任務日益繁重、管理責任不斷加大的今天,與人們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城管,如管理不當,也是極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多發敏感領域。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我區城市管理工作總體上是和諧的,但也存在著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
二、城管工作缺少群眾基礎,在社會處於轉型時期,大多數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
如果我們想要改變這種現狀,我們應該更好的是為人民群眾服務。
那我們城市管理工作者在新形勢下如何才能做好服務好群眾呢?
1、轉變理念,在工作中,我們要牢記城管執法就是服務、城管執法就要服務、城管執法必須服務的宗旨,堅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執法形象」、「剛性管理,柔性執法」的執法理念。(這一段針對城管)
2、群管群治,請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因為城市管理就是為人民群眾服務)
3、優化隊伍,填補隊伍素質「短板」。(以教育的方式服務管理者團隊,也進一步更好地服務社會)
4、為民無限,把工作做到群眾的心坎上。(要有一顆為人民服務的心)
這些才是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工作者應該掌握的方法,而方法就是為人民服務。
在21世紀信息化社會中,我們城市管理工作者為了更好的跟上潮流,各級政府、工商管理部門、公安局、城市執法局都在網路上建立了門戶網站,並將所有工作過程進行公開做到透明執法。這就是為人民服務。
以人為本、以民為本是黨的根本宗旨,既是全心全意的為人民服務,鑒於我國目前是服務型政府,他們行使權力的目的不在主要是為了管理而是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服務,所以我方認為城市管理應該重在服務。
Ⅶ 如何加強城管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群眾工作,歷來是我們黨高度重視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當前,在全黨自上而下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面對城管執法整體形象尚需加強,社會對城管隊伍的評價還不高,在隊伍建設模式還有待完善的現狀,如何適應新形勢下的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轉變理念,牢記「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體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每個市民創造更加優美的城市環境。工作中,我們要牢固樹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資源和公共服務應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樹立城市管理要貼近市民、服務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順應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種服務,就是為市民服務,而不是一種景觀,市容的美觀只有在方便人們生活的尺度內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機統一才能相互促進、共同提高。要變單純執法為「執法+管理+服務」三位一體。單純的執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執法效果而忽視了社會效果。工作中,我們要牢記城管執法就是服務、城管執法就要服務、城管執法必須服務的宗旨,堅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執法形象」、「剛性管理,柔性執法」的執法理念。
2、群管群治,請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關系百姓,事事關系民生,要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搭建多種形式的與市民溝通的平台,喚起全社會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視、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與市民群眾交流的平台,適時組建城管志願者隊伍,開展城管志願者活動。二是對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實施,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提高社會參與度。三是建立群眾意見征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對象等征詢意見建議,讓群眾知曉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和法律法規,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規定,什麼樣的行為將受到處罰,對群眾不滿意的事列表建檔、逐一排查解決。
3、優化隊伍,填補隊伍素質「短板」。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是制約城管執法的最大短板。城管執法隊伍成分復雜,有公務員、事業人員,不少地方聘用協管員佔了多數。特別是聘用的協管人員普遍文化素質低,自律意識不強,隊容風紀和組織紀律性不好,往往被社會各界詬病。協管人員業務素質低,沒有掌握應知應會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執法辦案技能,面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無從下手,不能履行懲戒、教育職責,難以樹立執法權威。要根全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實際需要,把不斷提升城管隊伍素質、培育現代化城管隊伍、提高城管執法能力,放在隊伍建設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要嚴把城管隊員進門關,在統一招錄城管執法人員時,對高素質的專業性人才給予優先考慮,努力引進一批學歷層次高、業務技能強的優秀人才,優化城管隊伍知識結構。
4、為民無限,把工作做到群眾的心坎上。現代城市管理的綜合性,決定了城管執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販問題,不僅僅是市場監管方面的問題,它牽涉就業、附近農村經濟發展階段及發展模式、市場准入門檻、商業服務布局、供求關系以及居民生活習慣等諸多方面,牽一發而動全身。要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事,為群眾辦實事。因此,無論是城管執法的立法標准,還是城管執法更為細化的規則等,都應當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強加給廣大市民的標准。例如,對的「馬路市場」整治問題,不能只講秩序,也要講方便居民生活。要開辟適當臨時市場和建立必要基礎設施,如「地方特色一條街」、季節性農副產品臨時銷售點和在次要街巷設季節性市場,著力解決弱勢群體之需、群眾關注之切問題。最大限度地密切執法者與市民的關系,充分贏得群眾理解和支持,把矛盾化解於執法過程、解決在萌芽狀態。
5、外塑形象,注意培育城管執法文化。一是加強宣傳。城市管理件件關系百姓,事事關系民生,因此,要深化城管部門宣傳工作,及時報道城管工作動態,反映城管的真實工作情況。二要培育獨特的城管執法文化。要加強城管人職業榮譽感、認同感和歸屬感的培育,把城市管理作為一項可以為之無私奉獻、不懈奮斗的光榮事業。三是抓隊容風紀,全力打造新城管、新面貌、新形象。
Ⅷ 在城市治理的過程中,各主體分別發揮著什麼作用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現狀分析
我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導致城市公共事務越來越復雜,公共資源和服務也出現緊缺和分配困難,給城市政府帶來巨大壓力,因而必須轉變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傳統管理方式,強調公眾參與及公眾主體作用。本章主要論述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具體實踐及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3.1 我國城市治理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及成效
我國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取得較大發展,公眾主體意識和政治需求也不斷增加,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地位和作用明顯提升。目前,我國許多城市已經開始為發揮公眾在城市治理中的主體作用進行理論和實踐創新,並取得一定成效。
3.1.1 創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決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於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頒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將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這是國內第一部有關城市治理的地方綜合立法,它在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創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條例》在第一章總則部分便指出本條例是以「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為目的, 《條例》明確提出要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眾參與城市公共事務的權利,體現了從傳統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現代城市治理轉變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眾參與的制度。《條例》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公眾、社區和社會組織等參與城市治理的多種具體方式,並明確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為公眾依法、高效參與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創新了城市治理體制。《條例》首創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員會,並引入公眾參與,且規定公眾委員比例不低於 50%,公眾委員可以通過提案、調查、微博等多種方式建言。可以說城市治理委員會成為了公眾參與的平台,公眾通過這一平台參與城市治理並獲得有力支撐。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的頒布,是我國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創新,它的實施推動了公眾積極有序參與城市治理,並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最終將提升城市的發展和公眾生活品質。
3.1.2 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整合多方參與力量
社會復合主體是杭州市近年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培育出來的一種新型社會組織模式,它在推進城市大型項目、發展城市文化、帶動城市特色產業發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謂社會復合主體,是指以推進社會性項目建設、知識創業、事業發展為目的,社會效益與經營運作相統一,由黨政界、知識界、行業界、媒體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員共同參與、主動關聯而形成的多層架構、網狀聯結、功能融合、優勢互補的新型創業主體①.
近年來,杭州市為了實現構建「生活品質之城」的奮斗目標,開始逐步進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創新,以更好地發揮社會各群體、各層次之間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社會發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網群」即是杭州市為了構建「生活品質之城」而積極進行培育的社會復合主體,一大批來自各行各業的專家、學者和媒介人士,以推進城市品牌發展為共同目標,組成了一支高素質、理論扎實、經驗豐富的創業團體,積極開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動,發揮各自優勢、交叉聯動、互相支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會復合主體的培育,不僅創新了社會組織機構的運行模式,而且開創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新的路徑,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眾參與的形式。社會復合主體的構建和運行,讓不同領域、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城市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發展,在推進社會民主的同時,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種資源,整合了多方參與力量,最大限度統籌了社會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發揮群眾參與作用
武漢市政府於 2011 年 7 月 1 日開始啟動「城管革命」.它不僅是一場改變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場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從「小城管」向「大城管」轉變。傳統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環境問題,而武漢「城管革命」開創了「大城管」概念,不僅要做好城市綜合管理本職工作,還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眾素質,從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標准,革新管理體制機制。武漢市《武漢城市綜合管理手冊》首次明確規定了各項城市管理工作的標准、流程,有力推進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同時通過組建武漢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各項職能進行協調,對交叉職能進行重新明確,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創新執法方式。武漢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積極探索新的執法方式,將柔性執法作為傳統執法的補充方式(如鮮花執法、舉牌執法等),獲得公眾好評,促進了和諧治理,提升了執法效率。
第四,動員群眾參與,加強城管考核。在環境綜合整治方面,武漢各區政府抓住環境治理重點、難點工作,發動市民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市民志願者包路段、包路口,構建了全民參與的氛圍。而對於城管執法人員,武漢市則制定了《武漢市城管員工作守則及考核辦法》,對執法人員進行分類考核,增強城管人員責任意識,提升城市管理業績。
在這場「城管革命」中,武漢市政府對外瞄準全國一流,力爭塑造「大武漢」形象;對內力求擺脫武漢「大縣城」、「大工地」形象,表現了解決問題的決心、力度和標准。這場「城管革命」離不開每位公眾的努力,公眾的參與不僅發揮了集體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質,在整個社會上起到了廣泛的宣傳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參與途徑
「數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動通信技術手段來處理、分析和管理整個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進城市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暢與協調①.
北京市作為全國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設取得重大成果,隨著城市功能不斷完善,公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成為城市治理的新的趨勢。
為此,北京市東城區對「數字城市」理論進行專門研究,提出了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採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應用、整合多項數字城市技術,通過數字網路和信息平台,實時、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實施需要經過信息收集階段、案卷建立階段、任務派遣階段、任務處理階段、處理反饋階段、核查結案階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階段,社會公眾可以利用無線智能終端向監督中心舉報城市管理的一切問題,所有問題會被採集並核實。公眾可以通過這一系統實時反饋信息和提出意見,實現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
2005 年 7 月,北京「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被國家建設部確認為「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組織在全國城市推廣。數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創建,不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資源,節約了職能部門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還拓展了公眾參與方式與途徑,提升了公眾參與熱情和滿意度。
3.2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許多城市已經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並為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積極進行實踐。但在具體實踐中,公眾主體作用的發揮還存在諸如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
3.2.1 公眾參與熱情不高,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
近年來,城市政府逐漸認識到公眾參與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規劃、城市公共服務、城市交通、環境保護等領域中公眾作為參與主體之一擁有越來越多發言權,公眾主體地位明顯提升。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並沒有使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積極性得到提高,公眾對於自身和國家的關系的認識還不充分。在現實城市治理中公眾參與的自覺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參與熱情普遍較低。大多數人表現的比較冷漠,並認為自身的參與對於決策影響不大或不夠直接,而最終決策權依然掌握在政府手裡,因而更多的是一種形式上的參與。有些人受傳統封建集權思想影響,認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體,並把城市政府的主導作用簡單理解為「政府說了算」或「與自己無關」.有許多人更是是基於「從眾心理」而參與,並沒有把自己當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參與到城市治理中,更沒有充分享受公眾應有的權利,使得公眾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政府對於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對於保障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設投入不足,使得公眾參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眾參與的熱情。
3.2.2 公眾參與層次較低,主體作用發揮比較局限
雖然我國正在積極向「小政府、大社會」的方向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工作,但是我國目前仍然處於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的階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導著城市治理的各個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優勢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過程,社會組織和普通民眾在城市治理中的參與形式、內容和參與層次上也基本是聽從政府事先安排,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限制,參與作用不明顯。
當前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還比較落後,仍然停留在公示、發表意見、咨詢、聽證等較低層次,而且公民參與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機制依然不健全,公眾代表的選擇機制和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建立依舊滯後,公眾在城市治理各項事務中的決策參與權和參與途徑也無配套法律法規來保障,從而使公眾參與層次較低①.另外,雖然我國公眾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對城市問題和政府治理目標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會中公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政治素養層次不齊,並且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議題不斷更新,公眾參與的門檻也逐漸提高,導致公眾參與層次降低,主體作用發揮受到限制。
3.2.3 公眾參與途徑單一,主體作用發揮缺少渠道
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比較有限,在正式途徑中,公眾參與的形式、資格、原則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來確定,公眾參與的合法渠道在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難以在決策中表達其意志。實際操作中,公眾參與的范圍、界限也不夠明確。一般只是少數公眾代表來參與,並且公眾代表參與的內容局限在徵求意見階段,是否採納、何時實施都無明確可靠機制來保證。另外,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公眾無法對政府的管理活動進行有效介入和監督,從而削弱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往往會通過媒體、網路、社交工具等表達自己參與治理的願望。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的參與一般是自發、無組織和無序的,並且許多參與者受教育程度、個人素質和利益相關度影響,對於日趨復雜的城市問題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分析和正確的判斷;同時由於輿論傳播速度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實信息的誤導,難以保持正確立場,加上政府信息公開不徹底,難免有公眾為了個人利益而採取非理性的極端方法表達訴求。我國社會組織發展還比較落後,大多數社會組織難以形成公眾參與的渠道,已有的社會組織在參與城市治理過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種限制,參與途徑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眾參與法制滯後,主體作用發揮缺乏保障
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現,也是符合公眾參政議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眾參與必須有一套健全的制度體系來保障,否則公眾主體作用難以有效發揮。當前我國公眾參與法制建設同公眾迅速增長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意識相比,仍然非常滯後。雖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公眾參與做出闡述,但是依然沒有比較具體的法律制度對公眾參與的形式、范圍、方法、手段等作出具體規定,公眾應該享受哪些權利、承擔何種義務都無詳細規定。比如現行的《城鄉規劃法》雖然強調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卻沒有確立公眾參與的具體原則,這就導致了在城市治理實踐中作出的某些決策可能與公眾的意願和利益相矛盾,從而引起不必要的沖突①.在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況下,公眾一般難以依法主動爭取或維護自身參與權,其參與積極性會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為不滿轉而採取非理性表達訴求方式,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眾參與缺乏相應激勵機制。城市中有許多外來人口,經濟能力較差,政治參與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這部分人發出聲音,為他們爭取利益,長此以往可能使他們成為城市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他們的參與權,還應該出台相應激勵機制鼓勵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發揮弱勢群體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諧。
3.3 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
根據上文對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本節主要論述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公眾參與能力欠缺、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從目前全國各城市治理現狀來看,政府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夠。
一是資金投入不足。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主要是聽證會式參與和活動式參與,但是政府在這方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聽證會和政府舉辦活動只能是由少數市民代表參加的小范圍參與,無法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還導致政府各種公眾參與活動難以形成常態,形式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二是政策宣傳不到位。我國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動性強,各類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參差不齊,許多人群甚至不會使用網路。而政府在政策宣傳方面主要是通過官方渠道(如電視,網站,社交媒體等)進行傳播,導致一部分人無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時,政府在宣傳過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異,也缺乏對國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讀來幫助公眾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導致宣傳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開程度不高。雖然我國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化,但是各級政府在信息公開范圍、領域、級別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開什麼、不公開什麼都是政府一家說了算,普通公眾難以獲取關鍵信息,更無從參與對政府政務的有效監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開放的態度回應公眾質疑和需求,導致信息溝通不及時。
四是制度支持不夠。公眾在參與過程中該享受何種權利、該承擔哪些義務都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規保障公眾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權的落實。另外,公眾參與城市治理需耗費一定的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但我國目前並未構建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激勵機制,難以發揮公眾參與積極性。
3.3.2 公眾參與能力欠缺
我國公眾長期以來缺乏對城市治理的參與,雖然公眾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參政議政的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大部分公眾並未具備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於政府對公眾參與的認識和重視不到位,目前還未有專門的制度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操作規范和原則進行規定,包括具體的參與范圍、形式、步驟和路徑等,都無明確說明。這直接導致公眾長期無從了解參與城市治理具體方式和做法,也無相關人員對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進行培養和指導,因此在實際參與過程中,公眾只能被動接受政府安排,表現為外在參與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雖然我國城市經濟不斷發展,公眾物質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國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貧富差距依然較大。大量農村人口為了改變低收入現狀湧入城市,形成了差異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質方面的差異造成對城市問題的理解層次和參與能力的不同,面對由於社會發展產生的新的城市治理問題和不斷增高的參與門檻,公眾難免感覺力不從心①,表現為內在參與能力的欠缺。
3.3.3 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傳統「官本位」的思想意識制約了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的參與。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為本」的價值取向,以維護封建集權體制為目的,從而禁錮了普通民眾的參與意識。無論在官場還是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中,等級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認為自身是行政決策和執行的領導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項事務是自己分內的事,與公眾無關,大部分公眾也沒有能力參與治理,因此更多時候把公眾參與當成是一種形式;普通民眾也逐漸形成了「惟上是從」的價值導向,認為公共事務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能力處理好一切,因而沒必要關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各級政府依然過分充當「劃槳者」的角色,對於國家各類事務管得過多過細,導致公眾形成了聽從國家和政府安排的習慣。「官本位」思想長久以來影響我國公眾價值取向,導致公眾在國家事務中的參與意識和熱情偏低,多數參與者也比較被動,缺乏對政策的獨到見解。
本章主要介紹了我國部分城市在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如南京市創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武漢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等,這些城市通過不斷創新來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眾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和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本章結合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制約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為下一章提出具體的對策提供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學術堂 所屬分類: 公共管理碩士論文)
Ⅸ 為什麼說改變城管執法形象是一個政治問題
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為對象,對城市的運轉和發展的全部活動進行的協調控制行為。而這種控制行為的主體是人,現代城市管理要依靠人、圍繞人、為了人。這就是要有強硬法律依據,又具備高素質的城市管理專業執法隊伍,來維護和規范在城市中生活、生產的行為主體——人。
圍繞人、為了人,就要轉變現代城市管理的思想觀念,盡可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從而給我們城管執法提出了「人性化管理」的新要求。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今天,迫使我們不得不研究一種新型的管理模式,即融入「人本主義」理念,又走出新時期城管執法的困境。建立起城管執法的新形象和新機制,為我市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
眾所周知,城市建設管理監察的執法歷史不長,從其誕生之日起至今也不過有20餘年的歷史。肩負著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違章違規的查處職能,面臨著點多、面廣、線長和工作量大的局面,發關繫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同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是城市兩個文明建設的窗口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其誕生之初就烙下了先天不足的印記,是自下而上發展起來的,長期處於分散、多樣、無序的狀態,且大多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仍處於委託執法的地位,給許多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諸多弊端。目前,全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正處於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一場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為標志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已在全國城管領域全面展開。筆者就此初淺的談談城市管理執法面臨的困境及發展思路。
一.城市管理執法的困境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政策性、群眾性、實踐性、流動性較強,涉及面廣、難度大、矛盾多,情況復雜多變。由於種種原因,百姓對立情緒嚴重,執法糾紛不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陷入困境。在各地的民意測評中,「老百姓最不滿意的執法隊伍」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名列第一。
1.管理對象敏感。城市管理的執法對象極大多數是失業人員(含下崗工人)和進城務工農民以及孤、寡、殘疾等弱勢群體,他們大多從事著最簡單的商品買賣活動,維系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艱難處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諒解;加之部分違章者自身存在的陋習,使其對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執法中稍有不慎,執法人員便會成為眾矢之的,引來路人圍觀、起鬨。令執法人員進退兩難。
2.司法保障不力。在具體執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數案件處罰數額較少,難於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使違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機。由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不具有人身強制權,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城管公安支隊人員少得可憐),在遇到現場糾紛時,極易發生圍觀、擁堵,執法人員往往勢單力薄,孤掌難鳴,有口難辯。經常遇到暴力抗法,從而降低了城管執法的嚴肅性,造成了極不好的負面影響;嚴重則會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3.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城市管理法規雖然較多,但仍不夠健全。一是城市管理的有關條文散見於其他法律、法規中,沒有一部獨立完備的城市管理法律;二是現有的法規不夠完備,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城市管理法規對某些行為只有禁止性條款,沒有詳細的處罰規定,執法工作難於落實;三是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如摩托車出租擾亂客運市場,非機動車亂停亂放,既影響市容,又阻礙交通。但對其進行處罰時,卻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城管執法無所適從。
4.市政公用設施的不配套和城市功能的殘缺,孕育著城市管理的好與壞。隨著各行各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人員大量出現,加之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進入,使得城市人口逐年增多。而這些人,一無雄厚的資金開設門店,二無專業技能受聘於單位從事固定的職業,他們為了生活只能憑自己微薄的經濟從事最小的商品買賣生意,從而流落於街頭巷尾,佔道經營,用獲取的薄利養家糊口,跟城管執法隊員開展「游擊戰」,給城管工作帶來了諸多困難。城管執法人員去管,他們首先的回答便是,「不準在馬路上賣,叫我們到哪裡賣」,這一簡單的回答,反映出一個城市功能完善與否。如果我們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比較完善,有配套的各種公用設施,
健全的市場,齊備的環衛基礎設施,使那些為生計所迫的佔道攤販、亂停亂放的各類車輛「有場可進」、「有市可歸」。那麼,城市管理的矛盾就會少得多,從而城市的文明程度將很快得到提升。
5.執法力量薄弱,經費短缺,裝備滯後。很多城市城管執法人員嚴重不足,地方財力薄弱,成立之初單位性質就定為事業單位。據了解,我國多數試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編制性質仍然是事業,與公務員相比,他們沒有相對穩定的薪水,反而要承擔繁重、危險的執法工作,由於行政執法局上無主管部門,據了解,全國各地城管執法人員崗位津貼、誤餐補助、風險金等執行的標准參差不齊。廣州市由市財政按人頭每人平均每年4萬元核撥;大連市政府給執法人員每人每月發放特殊崗位津貼800元;溫州市給城管執法人員參照當地公安交警標准,每人每月發放崗位津貼350元、誤餐補助和風險金140元,共計590元;而我市每年只撥付每人19000元的人頭費(車輛維修費、油料費等都在裡面),與兄弟城市相比,我們的經費捉襟見肘,少得可憐,執法手段、執法裝備都很落後,執法隊員的工資待遇也處於較低水平。加大經費投入,給執法一線配齊必備的車輛、照相、攝像、錄音等器材,能有效的防止相關執法證據的滅失,減少乃至杜絕城管執法的隨意性。另外,城管執法隊伍的身份問題也困擾著我們。目前我們執法隊伍中,市城管執法局局機關為公務員編制,各執法大隊為事業編制。此種編制混存的現象不僅不符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批復精神,影響著隊伍的士氣,而且不利於隊伍的長期建設。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復函的精神,要求將城管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序列,我們要充分利用好國家的政策,將城管人員全部納入公務員編制,也可以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規定在編在崗的年齡在46周歲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可參加推公考試,從高分到低分定編,其餘人員按照有關政策分別辦理提前退休、轉崗、待崗分流手續,以有效地解決執法人員的身份問題,從而調動廣大執法隊員的工作積極性,也使城管執法真正做到名正言順,師出有名。
6. 執法人員的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屬於新生事物,管理經驗不足,城市管理人員多為新招錄人員,從未從事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缺少正規系統的專業培訓,知識面窄,專業素質不過硬,對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專業化人才也是微乎其微,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缺少方式、方法;城區執法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法制觀念不強,素質不高。主要具體表現為:一是政治素質不高。極少數執法隊員政治觀念淡薄,理想信念動搖,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不強,不能正確地運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指導工作,對黨的方針政策理解不透,執行不力,特權思想嚴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淡化;二是業務素質低。少數執法人員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執法專業知識,不能正確掌握和運用法律理論和基本的法律知識,執法行為不規范,違反程序辦案。加上由於現行的城管執法隊員教育訓練制度和教育經費的嚴重製約,少數執法人員缺乏專業技能訓練和必要的培訓,不具備從事城管執法工作所必須的技能和業務水平,執法水平低,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自身素質不能適應城管執法工作需要;三是法律意識淡薄。一方面少數執法人員缺乏依法執法的自覺意識,不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辦案。其次就是執法人員的政策、法律法規水平不高,「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三亂;再有就是執法過程中存在感情大於法的現象,以致於執法不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二.城市管理的發展思路
1.改革現行城管執法體制。抓住目前國務院清查統一各執法隊伍服裝和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時機。首先,從改革城管體制入手,改變自下而上成立城管執法隊伍的現狀,把各地的城管執法隊伍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現有的城管執法隊伍納入公務員系列,統一實行省或市(自治區)「垂直管理」,便於異地輪流執法,打破長期在本地執法有人情關系,束縛執法隊員想干不敢乾的格局,有利於加大城管執法力度,從而樹立城管執法隊伍新形象。其次,借鑒部分城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成功經驗,在規定時限內全面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體系。第三,著裝的統一應納入規范化管理,建議先由建設部統一標准(款式、顏色、標志等),報國務院批准,列入執法著裝行列,以避免同一支執法隊伍著裝混亂的現象。
2. 必須進一步加強加強公民的整體素質教育。強化宣傳教育,營造城管濃烈氛圍。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包容方方面面,涉及千家萬戶,需要全社會和廣大市民的廣泛參與和支持。它面對的是一個個有血有肉、活生生的個人。人是一切社會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是所有社會活動的主體,市民城管法律意識的強弱對依法治市的效果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們在執法實踐中深有體會,在市民法律意識、文明意識淡薄的地方,城市也難以管好:前面剛掃完馬路,後邊就隨地丟垃圾;寬敞的馬路擺起了佔道經營的攤點,造成車難行、人難走;城管人員依法進行管理時,遭到侮辱、指責,甚至謾罵、圍攻等。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識、法律意識,既是實現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前提又是我市創建文明城市的基礎。市民的文明行為必須在不斷教育中養成,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是提高公民文明意識、法律意識的重要途經。要廣泛地進行社會宣傳,要通過多種渠道,採取多樣手段,在廣大市民中廣泛開展城管法律法規、健康文明知識等宣傳活動,普及城管知識。使城管法規家喻戶曉,婦孺皆知。關注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寓服務於管理之中,切實在管理中提高服務效率,在服務中提升管理效能。廣泛與中小學校開展文明共建活動,採取小手拉大手形式,大力倡導健康、文明的行為方式,積極把文明創建活動傳遞到千家萬戶。積極開展城管服務進社區活動,拉近城管與市民的距離,打造城管互動平台,增進城管與市民的溝通了解。在住宅小區、街巷增設公共廣告欄,在居委會、學校、郵局、工廠企業和大型商場增加公共櫥窗和告示牌,在新聞媒體增設公共廣告欄目,形成全方位的宣傳氛圍,教育引導廣大市民摒棄陋習,樹立新風,告別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亂潑污水等不文明、不健康的生活習慣,教育廣大市民自覺養成講文明、講衛生的良好習慣,通過「多角度、深層次、立體化、全方位」的宣傳,使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覆蓋面在時間與空間上得到進一步拓展。努力提高廣大市民的城市意識、文明意識和以法治市意識,使市民理解和支持城管執法工作,才能順利推進城市管理現代化、正規化、法制化的進程。
3.完善法律支撐體系。首先要把「城市管理」這個新生事物在法律意義上明確下來;第二是城市管理機構的設置應有法律依據和相應的執法主體地位;第三是開展城市管理工作應有確切的法律支撐。解決上述問題應該看到,現在使用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規及規章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與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市發展管理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且各地出台的一些規章、規定又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具備強大的民意基礎和足夠的說服力。因此,我們要根據新的形勢和條件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對原有的城管法規、規章進行修訂。修定時需根據綜合執法試點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成功經驗,並考慮大中小各類城市管理執法的各種因素,盡早出台專門的城市管理法,逐步形成比較完整、統一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法律體系,同時,要重視城市管理中的執法和監督,要加強各種制度建設,避免執法工作中的隨意性、盲目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保證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行為。
一直以來,各地「城市管理」的發展大都是在城市政府內部進行操作,既由政府部門主導,城市管理從業人員自己推動,難以形成良好的執法環境。因此,如果想讓「城市管理」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地成長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人大的作用,從根本上轉變觀念,讓「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口號具有嶄新和充實的內涵。
4. 把城管行政執法工作擺上與城市建設同等重要位置,牢固樹立「建管並重」的思想和「以人為本,理性執法」的理念。
長期以來, 城市建設在城市發展中總是處於主導地位。相對而言,城市管理卻顯得不很突出,一直沒能提上議事日程,在城市的發展中,依附或從屬於建設,在一些城市中形成了重建設,輕管理的較為普遍現象。其實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是同等重要的,它們是一對矛盾,它們既互相聯結、互相依存、互相滲透,又互相分離、互相否定。一方面城市建設是基礎,創造出城市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和必要的技術條件,同時也對城市管理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進城市管理的發展。沒有城市的建設,就談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關鍵,是鞏固城市規劃建設成果、營造良好城市秩序、發揮城市功能的必要手續;城市建設發展了,城市功能增強了,則要求城市有序管理,充分發揮城市的服務功能,為經濟發展服務,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實踐證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財富。良好的投資環境蘊含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錢甚至不花錢多辦事。相反,只抓建設不顧管理,就會浪費財富和資源,城市建設往往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佳。有些城市公共設施項目剛建成不久,由於管理不善,很快就遭到破壞。城市發展走出「越發展、越賠錢」的怪圈,根本問題在於加強管理。西方發達國家的城市道路並不比我們寬,車輛比我們多得多,交通堵塞現象卻不比我們有的城市嚴重。原因在於嚴格的現代化交通和城市道路管理,以及居民良好的城市管理意識和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因此,正確認識城市建設和管理之間的辯證關系,堅持建管並重,不但能促進二者共同進步,還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不斷向前發展。
2001年我市進一步以轉變職能為切入口,優化城市管理的內部結構,初步明確了規劃、建設、管理的職能分配框架,並著手解決以往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輕規劃、重建設、輕管理」現象。希望我市能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理順建設職能和管理職能的關系,形成建設與管理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的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多年來「重建輕管」等問題。
5.樹立「以人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的「執法」也只能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畢竟現在很多讓城市管理工作者為難的破壞城市環境的現象和行為主要還是因經濟、文化條件和城市基礎設施落後造成的,故意違法的人和事在任何時候和地方都是少數的。因此,我們的主要任務是如何採取一些更具有人性化和人情味的管理作方法來更好地為廣大市民服務,這正是我們城市管理工作者應該探討和追行的目標。
首先,加強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的合理規劃並力爭建設得更多更快更好,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多便利,充分滿足老百姓的合理需求,消出一些影響城市環境的現象和行為產生的根源。
其次,根據城市的區域功能、交通流量等因素,在城市功能不完善的情況下,為緩解社會的就業壓力,應考慮弱勢群體的生活問題,提供部分場地及次要街道,通過審批、核准、許可、支持等行政管理手段,讓一些弱勢群體有謀生之希望,真正體現為廣大人民服務的宗旨;同時,教育和監督他們在城市生活中的經營行為,使其樹立自覺愛護城市環境衛生的意識,以引導的方式逐步規范和提升城市的品味。
6. 造就一支過硬的城管行政執法隊伍。
城管行政執法隊伍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行政執法力量,擔負著監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查處、糾正有關違法違章行為的重任。
依法管理城市,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過硬的城管執法隊伍,在日常工作中要深入開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把城管執法寓於為群眾服務之中,弘揚廉潔奉公、秉公執法、無私奉獻的精神,增強自覺抵禦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執法水平. 通過城市管理隊伍這一特定群體的辛勤、有效的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只有建立一支政治合格、忠誠可靠、訓練有素、精通業務、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秉公執法的隊伍,才能保證各項城管法律法規的順利、正確實施,才能提高城管執法隊員的覺悟和奉獻的自覺性,才能完成黨和政府賦於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