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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內部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1-29 15:18:52

A. 企業的內部監督部門

{市場部(含上面的銷售)、采購部(原材料采購)此二部門相互合作相互平衡,專並設立招投標相關機構屬}行政部(含人力資源)、產品設計部(這里是你的設計人員所在地)、財務部、物流部(含倉庫管理)、因為是服裝生產企業,必然需要一個安全生產小組,由值班領導為組長(如設常務組長,可能會造成權力下放過大,容易產生營私舞弊現象出現),設常務副組長一名,負責企業內部監督,對生產線,物流部門,防火防盜,及內部安全進行監管

滿意請採納

B. 企業內部管理審計中 審計報告怎麼寫 注意的地方 怎麼更好的 監督 檢查各部門的工作

朋友我也寫不好,試試
關於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審計報告
廠長(經理):
按照單位管理委員會的部署,我們審計科於2011年19月9日 至2011年10月9
日 ,歷時30天,有 x x x 科長為主審,會同本科五人組成「關於加強企業內部管
理的審計」 審計組,對我單位2010年度的企業經營管理情況進行了審計, 現已經
審計終結,報告由下:
一、2010年我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和社會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從生產到經營、從經營到精神文明建設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具體是:
1、生產情況(略);
2、經營情況 (略);
3、精神文明建設情況(略);
4、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事實資料);
5、被評選的先進(獎牌情況);
6、生產規模增長情況(事實資料)
二、由於單位起步較晚、經濟基礎薄軟弱,導致出現連鎖的不足之處,例如:
1、產品成本偏高(事實);
2、產品品種老化(事實);
3、生產工藝落後(於行業比較事實);
4、產品品種單一(事實);
5、財務管理手段落後;
三、今後應當改進和加強的事情:
1、產品成本偏高(自己的看法)
2、產品品種老化(怎麼改進)
3、生產工藝落後(到外邊學習)
4、產品品種單一(極力開發產品市場)
5、財務管理手段落後(把財務事後算賬變為事先預測)

由於本人水平太低,有不妥之處請諒解

C. 內部審計監督部門的制度、規則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內容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以上僅供參考!

D. 如何進一步推進紀檢監察和審計聯動

一段時間以來,本人一直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公司將審計部、監察部、紀檢辦、監事辦四塊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使其兼有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職能,雖然二者有其差異性,但有著這樣合署辦公的便利條件,如何合理使用這種機構的組合和專業組合、職能組合?如何結合紀檢監察與內部審計工作來更好地履行部門職責呢?面對當前的社會發展形勢、企業發展需要和黨風廉政建設、反腐工作的任重道遠。本人結合崗位工作經驗,談談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工作如何相互利用專業技術優勢和工作定位的差異性來推動部門工作深入開展的一些理論思考。

一、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的工作定位及其差異性
內部審計工作主要是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項目績效及合規性等進行監督、評價,並發揮為單位領導加強管理和進行經濟決策,以及為企業加強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的職能。這就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定位,也是充分發揮好內部審計監督職能作用的關鍵。審計要寓監督於服務之中,監督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服務。通過日常審計監督,可以隨時發現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為企業起到保建醫生的作用。但審計的局限性在於查出問題時採取的處理手段缺乏剛性。
紀檢監察工作主要是承擔著對黨的組織、黨員、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黨紀、政紀的黨員和工作人員進行懲處的職能。在查處有關部門和人員違規違紀問題時有一定處理職權,但由於機構職能和人員的限制不可能經常深入到單位和具體的業務中去,造成取證有一定的難度,甚至有的時候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理一些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
很明顯,二者的工作定位有其差異性,但如果能夠實現有機結合,必能深度推動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工作相互結合的必要性
(一)、進一步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對審計部門而言,
經濟責任審計是依據上級的內部審計工作等有關規定對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的各類經濟指標、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內控制度健全建立、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給予經濟責任認定的一種方法。
而對紀檢監察部門而言,經濟責任審計貫穿於幹部任前、任中和離任的全過程,是對幹部進行財經法紀監督的重要形式,是對財權的具體監督,是從制度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舉措,是發現幹部問題、結合群眾舉報調查核實情況的方法之一。
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化,紀檢監察與審計監督間的依存性、互補性和聯動性更為明顯。1999年,中央紀委、中組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五部門就明確提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審計部門要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議程。特別是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總體思路後,中紀委進一步強調並要求:一是各級紀檢監察要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總體安排,支持審計的工作,搞好組織協調,及時向審計部門提供相關信息,便於審計工作安排;二是正確運用審計成果,對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三是保護審計依法行使權力,嚴肅查處因為審計人員堅持原則、公正執法而進行打擊報復的案件;四是會同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加強監督檢查,保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實踐表明,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強調紀檢監察與審計監督的部門聯動,可以起到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作用。
(二)、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2009年11月1日,國資委關於貫徹落實《關於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對2008年以來立項、在建和竣工的建設項目進行排查,排查重點是項目決策、審批、招投標以及工程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物資采購、資金管理等等方面。審計、紀檢監察按通知要求聯合進行檢查。
公司審計部門在生產經營運作過程中,以監督者的身份參與單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投標、合同的簽定等前期工作。而目前審計對工程項目的監督主要是:合同簽定會簽、工程驗收和竣工決算審計審核這三個環節,事前和事中發揮咨詢服務和監管的作用不夠到位,單純只對事後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意見。
而對於紀檢監察部門,可根據上級有關《基礎建設工程項目廉政監督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對建設工程項目的主要環節和主要內容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可進行責任追究。
如果結合二者的職能與許可權開展工作,即:二者積極參與制度的研討和編制工作,在重要工程項目建設與管理中實行稽察制度,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過程中按照「關口前移、事前監督、重點稽察」的方針,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度先行,規范工程建設與管理行為。二是抓好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特別是為保證招標評標和詢價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防止在招標評標和詢價工作中發生舞弊行為,應加強對招標評標的稽察工作,嚴肅查處舞弊行為。三是加強對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總體控制監督。四是把勤政廉政貫穿於工程管理與建設的全過程。五是把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活動與施工項目完工驗收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全面檢查勤政廉政工作情況。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的專業優勢,嚴格按制度和工作程序辦事,就可確保建設資金有效地管理和安全使用,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三、紀檢監察工作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

內審工作要積極主動參與配合紀檢監察工作,抓好源頭治理,實現教育和預防為主的目標
一個單位經濟財務管理狀況如何,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與否,資金是否有效監控,關繫到這個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內部審計是對經濟財務管理狀況進行相對獨立的監督檢查的專業部門,要在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有效發揮紀檢監察的組織協調作用,發揮內部審計的專業作用,積極主動參與和配合紀檢監察工作。
1、加強信息溝通,
有效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近幾年來,社會上揭露出來的經濟腐敗案件大部分與單位管理和資金監督失控有關。而審計部門通過經常性的內部審計監督,可以及時發現一些帶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規范財務收支行為,完善財務監控制度,並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找准其存在的源頭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和解決辦法,並及時將信息與紀檢監察進行溝通交流,那麼無形中紀檢監察工作關口就前移。發現問題,紀檢監察就盡早進行談話、教育等,就能有效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起著保護幹部的作用。
2、利用內部審計監督,開展效能監察,規范權力運行
社會上目前揭露出來的腐敗現象也都暴露出一些單位在管理程序、權利運行中存在的缺陷。一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監督機制,有利於規范權力的運行程序,並能有效配合紀檢監察開展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不斷完善制度和改進管理辦法,不斷規范權力的運行,從而實現權力運行在哪裡,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就能夠跟蹤監督在哪裡,
二者在民主管理、科學管理中,形成分工合作和帶有各自特點的監督合力。

3、利用內部審計專業性監督優勢,抓案件線索,嚴查經濟案件
內部審計是一種經常專業性監督,在審計實施過程中,能直接發現單位是否有國有資產流失、設置賬外賬、"小金庫"、虛報冒領費用、侵佔挪用公款的問題存在,紀檢監察可以在查處案件中發揮審計的「偵察兵」作用。如:對於了解的不確定性經濟問題和群眾來信來訪,由審計部門先行審計,摸清情況,對反映出來的問題重點審查,並提供情況和線索,紀檢監察再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和發現的線索,以及超越審計許可權和手段的重要事項作進一步的查證和處理,從而彌補了因專業監督手段的局限。另外把審計結果作為備案材料,建立幹部廉政檔案,使我們對每一位接受過審計的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為幹部升遷、轉任、調動時,能夠全面、客觀地加以評價提供重要依據。同時內部審計對紀檢監察轉來的信訪舉報以及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有關需要審計的線索,可以結合審計工作安排和審計項目的開展,組織審計。這樣紀檢監察與內審工作優勢互補,有利於彌補審計成果難以綜合體現的缺陷,有利於將紀檢監察工作觸角直接延伸到腐敗案件的案源,從而達到遏制腐敗的效果。

E. 如何從從嚴治黨,審計監管,監督監管,規范管理角度談會計的重要性

由於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是具有特殊關系的兩種經濟監督,是不同層次的經濟監督,它們在監督的性質、本質特徵和重要性上各不相同,是不能夠相互替代的。一.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涵義及特徵 .會計監督的涵義及特徵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憑借經授權的特殊地位和職權,依照特定主體制定的各種合法制度,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過程及其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綜合、全面、連續、及時的監督和督促,以確保各項經濟活動的合理合法,從而得到提高特定主體工作效益的目的。具體講,會計監督有兩層含義:一是利用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二是對會計工作本身的監督,二者缺一不可。 .審計監督的涵義及特徵審計監督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它是指通過審計、監察和督促使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在規定的范圍內、正常的軌道上進行。審計工作的核心是審計檢查,通過審計,了解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相,然後衡之以一定的標准判斷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二.從內部會計監督與內部審計監督的區別分析兩者的不可替代性它們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兩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內部會計監督是為了滿足人們反映生產活動成果,加強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內部審計監督則是在生產資料所有權與經營權、使用權等分離後,或說管理者內部出現層次管理後才出現的,。因此,受託經濟責任關系是其產生的基礎。 .兩者的執行主體不同。內部會計監督的執行主體是企業的會計人員。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在具體完成會計工作過程中所實施的監督;內部審計監督的執行主體是「獨立的第三者」,它不從事具體的經濟管理業務活動,而是專門從事經濟監督工作。 .兩者的獨立性不同。企業會計監督與本企業的經濟活動有著直接的利益關系,企業會計監督缺乏獨立性。內部審計監督是看企業集團全部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會計報表的表達是否公允,它不受具體經濟業務的限制,且審計人員是獨立的「第三者」,它更具有超然的獨立性。 .監督對象不同。會計監督的對象是能夠用貨幣反映的經濟活動。而審計監督的對象不僅包括能用貨幣反映的經濟活動,而且還包括不能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其范圍遠遠大於會計監督。 .監督的許可權不同。會計監督對檢查出來的違紀的經濟業務有不予受理、制止、糾正的權利,還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請求處理等權利。審計監督有檢查、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經過領導批准,還可以採取應急措施,向主管部門匯報。 .監督的方法不同。會計監督是審核和檢查企業資金的組織、分配和使用,監督企業原材料消耗及成本費用是否節約或浪費,促使企業講求經濟效益,都是通過會計人員的本身業務工作直接進行的。而內部審計監督則是獨立於會計工作之外的一種監督活動,是通過對會計資料的審查,進而監督資金運動的全過程。可見,審計對經濟活動的監督是間接的,它必須藉助於會計的記錄資料,是會計監督的再監督。 .監督的職能作用不同。內部會計監督是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它的主要作用在於控制經濟活動過程,減少人力物力的消耗,節約開支,以提高經濟效益;正確地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利益的關系。內部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不但包括「查錯防弊」的保護性,也包括促進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設性,而且還包括評價會計工作成績、開脫會計人員責任的鑒定性和公證性。因而,也可以說,審計監督是對會計監督的再監督。

F. 審計是做什麼的

問:審計公司是做什麼的

答:審計公司顧名思義,審計就是主要的工作內容。

審計最終的目的是發現問題,涉及錢款、權利的工作崗位都有可能滋生腐敗,審計說白了就是監督財務方面的真實性以及合規性。一般性的審計公司是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機構,企業做的審計一般性都需要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並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採取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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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麼是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分為內審和外審。無論是內審還是外審,都是指審計機構或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對被審計企業的控制環境、風險評估、內控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要素的審查測評,以監督檢查和評價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並針對薄弱環節提出完善內部控制的審計意見,幫助被審計企業實現以下目標的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監管要求和組織內部規章制度;信息的真實、可靠;資產的安全、完整;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H. 內部審計職能的建議對策

1.監督與服務並重.協調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
第一,由「監督導向型」向「服務導向型」轉變並與國際接軌。「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側重於「服務」.但本質並非排除放棄監督.相反,其目的正是通過「服務」職能的有效發揮.促使其監督職能的到位.從而真正發揮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置的免疫系統的功能。多重職能也給監督者帶來了許多便利條件,他們可以自由參與企業內各種經營管理工作。培養開闊的視野,因而擁有更多機會為企業創造價值,實現整合增效。第二, 內部審計人員在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同時,與被審計人員發展良好的協作關系.共同分析存在問題的潛在影響,一起探討改進工作的各項措施.使被審計人員認識到審計是一種幫助而不是一種威脅。這種關系可以使審計人員更好地充當經營管理人員加強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完成所負經濟責任的參謀和助手, 同時又可以使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都能受益。內部審計部門按時保質提供審計服務,提供效率更高、更有效的內部審計職能.想方設法通過改善內部審計績效、提高內部審計效率以鞏固、提高其組織地位
2.積極營銷.提升內部審計職能形象
內部審計要用一種積極的態度來建立新的形象.從以監督為主的「警察」角色向企業的「參謀」、「智囊」角色轉變。第一, 內審人員不僅要善於發現問題.而且更要善於解決問題,全面分析審計需求,及時提供所需服務.並要將所提建議當作本部門的服務產品向管理當局積極推銷,以大大提高審計的效果。第二,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積極行動起來, 努力擴充自己的相關專業知識.革新工作方法(如特別強調聯合被審計部門一起進行審計),緊緊圍繞企業經營風險的甄別評估、控制和防範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第三。內部審計部門通過提供與外位的時間和業務熟悉優勢. 更及時地發現雇員舞弊和財務錯漏,降低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以爭取管理當局的重視和支持。積極活躍的內部審計能夠在提高企業收益、改進經營程序、增進部門交流、加強風險管理等諸多方面對企業的經營業績產生積極影響,審計部門要通過開放的溝通方式、職業技術、專業知識和誠信的工作態度,促進控制環境的完善,為所服務的組織增加價值.提升自己在企業內部積極的職能形象。
3.加快內部審計師職業化隊伍建設
我國的內審工作要從擅長「監督型」的內審人員向「服務型」、「增值型」轉型,必須走職業化發展的路子。職業化的內部審計人員是個多面手,具備多種專業技能.在必要時可以充當經營咨詢專家、心理學家、後備支援人員和風險控制人員等多種角色, 因此職業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更強、更具備客觀性.審計技術水平更高.服務范圍更廣。
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化和資格化、內部審計組織的行業化和社會化、內部審計執業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是內部審計職業化的顯著特徵。我國內部審計准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頒布,組織全國性的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統一考試和引進CIA考試,很大程度上為實現內部審計職業化邁出了堅實的基礎 為了推動內部審計職業化的快速發展. 內部審計協會要成為內部審計師的自律管理機構, 由協會負責制定專門的內部審計從業標准,並對內部審計從業者進行資格認證和評價,完善內部審計的後續教育培訓機制:要在建立從業規范、強化資格管理、開展自我監管、維護運行機制、推動行業發展,培育內部審汁人才市場等方面發揮更重要作用。

I. 如何規范內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公。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3.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3.2.10.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3.2.11.4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3.2.11.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3.2.12.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3.2.14.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3.2.14.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J. 哪個反洗錢監管規定中對內部審計有檢查頻率要求

人民銀行的反洗錢監管要求對內部審計是由一年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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