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監督
㈠ 山東省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消防備案與消防審核意見書是兩回事。消防備案抽查是一種備案方專式,消防審核意見書屬是一種消防行政許可,只有國家規定(即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明確的大型工程及特殊工程項目才需要經過消防審核及消防驗收。其餘項目,屬於消防設計備案及驗收備案。必檢,也是屬於備案抽查。你的項目以前已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合格了,現在報驗收備案即可,無需再申報消防設計審核。由於是已經列入必查項目,你可以到當地消防大隊(或支隊)消防受理窗口進行申報。
㈡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回布,根據2012年答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予以廢止。
㈢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介紹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專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中華屬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予以廢止。
㈣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意義有大神知道嗎
這個在建抄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總則第一條說的就是,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㈤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失效了嗎其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有何關系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是最早由公安部於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第30號令,為部門規章。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於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現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為公安部119號令。
㈥ 違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簡述哪些情形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2020年5月29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廢止《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58號),這樣已經實施了11年的該規定正式廢止。
㈦ 當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幾點思考
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談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從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消防監督執法等方面,對現行《消防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成果,是為更好地服務當前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消防安全責任網路。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了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化的工作網路。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責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確了政府的主體責任。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門、各系統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具有行政審批等執法職能的部門必須要依法履行職責,其他部門、系統、行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系統、行業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評,保證自己部門、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單位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消防工作單位全面負責,抓住了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最關鍵、最基礎的環節。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積極參與。公民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
(二)明確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機制」,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實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隊實際承擔的火災以外的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任務量,已大大超過了火災撲救的任務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後,公安消防部隊在抗震救災中尤其在搶救人員生命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體現了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新《消防法》順應實際的需要,做出了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定,並完善了與之匹配的保障措施。這些規定突破了現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同時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適應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㈧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和《消防法》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
2、管理規定製定機構是公安部,消防法制定機構是全國人大。
3、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消防法是法律,行政規章效力低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