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紀委監察
⑴ 威海 監察局的電話是多少
沒有叫監察局的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0631-5238986
⑵ 大家好市紀檢委人員違法違紀,去哪裡反應
市紀委違法了,
可以找省紀委舉報!
必須要有事實證明!
⑶ 請問市紀委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市紀委是屬於中國共產黨在城市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專門機關,在市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紀委屬於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不屬於政府部門。紀委是紀律檢查部門,不隸屬於任何部門,但服從中共中央委員會領導。監委又稱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監察工作。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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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⑷ 威海監察局明天上班嗎
不是明天,是每天都有人在上班吧?只要看見有人被紀檢監察查處,就證明紀委監委有人在工作。
⑸ 威海市紀委對劉篤章的犯罪為什麼不移送司法機關立案
[原創]威海市紀委對劉篤章犯罪為什麼不移送司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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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 17:29:36 【源自網路】
威海市紀委對劉篤章的犯罪為什麼不移送司法機關立案
—— 關注威海官場腐敗政治系列報道之一
【閱讀提示】據參加庭審的辯護人、旁聽知情人透露:2013年9月29日,威海王鋒明涉嫌利用其家屬周艷斌的職務便利受賄案,第二次在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庭審中被告人王鋒明當庭提出:早前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對犯罪嫌疑人劉篤章的犯罪事實舉報,以及威海市紀委有意包庇劉篤章的犯罪事實不依法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舉報,請問法庭威海市檢察機關對我的實名舉報,是否有調查結果了?
公訴人周雪靈當庭口頭答復被告人:你舉報劉篤章新的犯罪事實無法查證,劉篤章原犯罪事實威海市紀委已經調查屬實並作出處理決定,我們檢察機關不再對此立案調查。
【深度解剖】我暫且不論證威海市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王鋒明的舉報是否應該對其調查處理。現就威海市紀委、監察局對劉篤章所犯有索賄、騙取侵佔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的犯罪事實作出的處理決定展示給廣大讀者評判:
1、 舉報人舉報劉篤章自2008年至2011年夥同永興物業法人於春衛等物業公司以虛報社區修繕工程騙取財政資金違規下撥工程款一覽表。【見附件1】
就威海市紀委、監察局對劉篤章的處理決定來看,決定中記載:「劉篤章擔任威海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索取、非法收受威海市佳興、永興、福潤、楷苑、祥雲等物業公司財務共計人民幣52.88萬元;虛報工程騙取財政資金共計人民幣80.75萬元;設立小金庫共計人民幣64.55萬元。......劉篤章作為市物管辦主任,應承擔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劉篤章同志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
中共威海市紀委常委會的研究決定、並經中共威海市委常委會批准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呢?是否存在官場上腐敗的權錢交易呢?
我們查閱了黨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就是刑法規定的單位受賄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四)單位受賄罪的規定中明確,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威海市物業辦作為獨立的國有事業單位,索取、收受管理對象50多萬元,遠遠超出了法定的定罪標准。威海市紀委、威海市監察局為什麼不移送司法追究劉篤章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做出或者批准做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據我國無論是黨紀、行政法規、還是司法規定,劉篤章的犯罪行為都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理應依法對其移送司法機關立案,並依法對其進行法律責任的追訴。
那麼威海市紀委、監察局又是為何拒不對其進行移送?威海市委、威海市政府的常委們又是如何研究對其作出的批准決定呢?這個決定是否存在著權貴們的集體腐敗、還是某主政權貴者為達到政治迫害目的讓其構陷周艷斌作污點證人交易呢?甚至是主政者為幫助威海更大腐敗利益集團首惡史培柱,受其委託並操縱,怕對其黨羽劉篤章的犯罪行為進行深入的調查會使他們的腐敗行為曝光,所進行的權錢交易呢?
且看威海市主政者對劉篤章作出處分決定後,在威海市建委系統的調研會上是怎麼說的,據參加此次調研會的知情人士描述,主政者說保護劉篤章這個幹部,是因為他的問題暴露在黨的十八大以前,所以我們對他作出了保護的決定。這個描述因筆者不在現場無法確定主政者的原話,但願意是否正確,相信參加過這次調研會的建委系統的領導及廣大幹部都會有內心的確信。或許在威海官場上像劉篤章這樣的貪腐僅此是個「蚊子」,還沒有達到中紀委要求「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標准。
再看威海市紀委對劉篤章涉嫌犯罪的調查,市紀委沒有對劉篤章進行「雙規」立案,而是採取了走讀式的問話,調查開始於2012年2月,經過了長達六個月的早出晚歸的問話,劉篤章是白天在紀委接受問話,晚間回來分別召集各物業公司領導串通如何向紀委出具證據作證,如何隱匿、銷毀犯罪證據。
在接受紀委問話期間,劉篤章及其家屬也曾多次找時任威海市房管局局長周艷斌為其說情解圍,當受到周艷斌的拒絕後,威脅周艷斌說「他上邊有人,我的問題你不保下來,我們就讓上邊下來查你」。在調查期間,威海市永興物業服務中心法人於春衛因涉案編造虛假工程據算獲取不正當利益,並向劉篤章行賄,也曾多次找周艷斌的家屬王鋒明托她帶話給周艷斌說情,以掩蓋他與劉篤章虛報工程騙取財政資金的犯罪事實。
因周艷斌的「幫忙」沒有達到劉篤章和於春衛的預期,就有了劉篤章及其家屬胡玲在原人大常委史培柱、房管局副局長王淑華腐敗利益集團的操縱下,夥同威海市永興物業服務中心於春衛編造出為周艷斌家庭修繕改造工程款是由劉篤章的家屬胡玲用其開葯店的備用金為其支付了15萬元事實,對周艷斌進行舉報。【注客觀事實劉篤章、胡玲從未開過任何葯店,就連成人用品店也未曾開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劉篤章的犯罪事實,僅就威海市紀委早已查證並於2012年8月作出生效的處理決定後,又被王鋒明舉報威海市紀委雖對其作出黨內處分,還應依法對其移送司法機關追訴其刑事責任,因威海市紀委沒有依法對劉篤章的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特對其漏罪事實和紀委對其犯罪事實庇護進行再舉報。而威海市人民檢察院對其舉報沒有進行任何調查,就以新罪未查實、原罪紀委已作出處理決定為由,回復舉報人檢察機關不予重新立案調查。在此,請問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是誰賦予你們這樣的特權可以對舉報不予受理,剝奪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又是誰指使或妨礙你們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篤章的立案調查?還是威海市人民檢察院的司法高層也被腐敗集團史培柱收買了?
我作為威海周艷斌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的辯護人,通過查閱卷宗、分析案例、出庭質證辯護,發現了威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此案期間,威海市官場上出現諸多權錢交易腐敗行為操縱此案,如同案被告人梁華軍、證人周愛英的貪污事實,....等等。我都向威海市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紀委、威海市政法委、威海市人民檢察院、威海市人民法院的相關所有領導進行過數次反映、舉報、控告。
這些反映、舉報、控告材料先後發出時已數久,今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我完全有理由,可以合理懷疑,威海市的官場有更多官員和史培柱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厲害關系,之所以對劉篤章的犯罪無法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根本利害關系在於挖開泥巴露陷出蘿卜。威海的政治官場完全籠罩在腐敗的白色恐怖之下,今天僅就威海市紀委對劉篤章的犯罪為何不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曝光。今後我還會用事實證據分期一一解開威海官場上的腐敗政治,也摸一摸這些「老虎」權貴者們的腐敗屁股,讓他們的腐敗行為曝光於光天華日之下。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與評判!
⑹ 《關於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標準的通知》中執行范圍為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具體究竟是什麼范圍。
具體機關范圍包括省紀委監察廳、市紀委監察局、縣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監察室,紀委監察局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
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都是地級各紀委監察局,而且派駐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工作關系、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思路和要求。
(6)威海市紀委監察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崗位津貼實施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執行員、書記員以及其他辦案輔助人員。
二、崗位津貼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2元。其中,縣級法院辦案人員由現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崗位津貼發放辦法。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按月發放。因節、假日、病、事假或脫產學習等原因未參加辦案的,不發給崗位津貼。調離上述崗位的人員,停發崗位津貼。
四、經費來源。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級負擔。
五、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的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幹警崗位津貼標准,目前暫按人薪發[1992]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⑺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會怎麼樣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是三種:
1、幹部沒有犯錯,積極配合調查,紀委會幫其沉冤得雪。
2、幹部有問題,那麼紀委將會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
3、幹部違紀違法,紀委將先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在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7)威海市紀委監察擴展閱讀:
上饒市紀委市監委對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信州區副區長,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祝少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祝少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
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祝少敏身為公安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知法犯法、執法違法,靠山吃山,嗜賭成性,與社會人員結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財物,充當不法分子「保護傘」,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破壞了當地正常社會秩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上饒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上饒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祝少敏開除黨籍處分;
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信州區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⑻ 明天威海紀檢監察局上班了嗎
黨政機關已經上班了。2月9日是星期天,星期一肯定上班。
⑼ 乳山紀委能管威海的黨員嗎
雖然不歸乳山管轄,他不能直接處理,但是他可以把問題反映給威海紀委,威海紀委會重視,也會把處理結果反饋給乳山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