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管名
主要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專用合作社屬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 銀行業監管方面講
銀行業監管的概念
銀行業監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
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世界各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設立專門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完全分 離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其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管理機關共同行使金融監管權。
[編輯本段]銀行業監管的原則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應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源於法律,並應嚴格依據法律行使其監管職權,履行監管職能。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公開原則是指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守秘密的以外,都應當向社會公開。這一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信息的公開披露,這些信息包括監管立法、政策、標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必須公開的金融風險信息、監管結果的信息等;二是監管行為的公開,即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行政執法行為都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
公正原則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監管機關應當依法監管,平等地對待所有的被監管對象。這一原則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則是指監管機關在監管活動中應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監管任務。
(二)獨立監管原則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工作人員依法獨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文化和政治、經濟體制下,堅持這一原則尤為重要。
(三)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通行原則,也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原則。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制定標准並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銀行業監管法規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原則,以促使我國銀行業監管實現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
(四)協調監管原則 協調監管原則是指在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調合作、互相配合的機制。參與協調監管的各方就維護金融穩定、跨行業監管和重大監管事項等問題定期進行協商,目的在於銜接和協調貨幣政策以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政策,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效率和競爭力。堅持這一原則對於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是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跨境合作監管原則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不斷加強,各種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也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各國越來越重視國際間銀行監管的合作,逐步實施了跨境監管,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力圖制定統一的跨境監管標准。跨境銀行合作監管是為了確保所有跨境銀行都能得到其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並且,跨境銀行的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應當建立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准、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具體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當對跨境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全球並表監管;同時,東道國監管當局也應當對境內的外國銀行機構在本地的經營實施有效監管,並就其母行的全球經營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價。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跨境銀行合作監管原則,我國主動推進與境外銀行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正式的監管合作機制。截至目前,中國銀監會已與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波蘭、韓國、新加坡、吉爾吉斯斯坦、巴基斯坦、香港、澳門等12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涵蓋信息交換、市場准人和現場檢查中的合作、人員交流和培訓、監管信息保密、監管工作會談等多項內容。
[編輯本段]決定銀行業監管重要地位的原因
銀行業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手段及程度有所變化,但與其他行業相比,以銀行業為主體的金融業從來都是各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首先,在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資本化、電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簡單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積極地對各國經濟起著促進甚至是先導的作用,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直接關繫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安全,必須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高效運作。
其次,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對的都是社會公眾,其經營與公眾的信任度有著密切關系,帶有鮮明的公眾性的特點。相對而言,銀行是一個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必然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另外,出於安全或保護客戶財務信息機密的需要,銀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眾獲取信息的不對稱,使公眾難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和業績作出准確判斷。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以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相對失靈現象,減輕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達到保護公眾利益的目的。
再次,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有著特殊的風險。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高負債和無抵押負債經營是銀行營運的基本特點,存款客戶可以隨時要求提兌,這種特殊的經營方式容易造成風險的聚集與放大,一旦出現擠兌現象或其他的營運危機,所危及的往往不只是單個銀行,還會累及其他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20世紀下半葉以來,金融市場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活躍在促進金融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大大加劇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並對傳統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尤顯重要,這已成為各國監管機構及專家學者們的共識。
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外部監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是相輔相成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宏觀穩定為目標,以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為重點,在銀行業監管中起著主導作用。然而,和其他的外部監管制度一樣,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不可避免地帶有滯後性和監管盲區,尤其對於金融機構的某些高風險業務,如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部門很難及時有效地予以監管。由此,自20世紀末,隨著金融創新對傳統銀行監管制度的挑戰,各國普遍重視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紛紛立法,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以內部風險控制為核心的自我監管,並制定標准指導銀行對其自身風險進行內部考量與評估。可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自律監管是政府監管部門外部監管的必要的有益補充。
3.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一個就是對資產端的資質進行審核,也就是借貸人的徵信信息進行甄別;
第二個是規避國家法律禁止的事項;
第三個是對不同人群進行發放不同額度。還有就是,結合公司情況,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3)銀行業監管名擴展閱讀:
監管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4. 名詞解釋,銀行業監管。
銀行業監抄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5. 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理由是什麼
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雖然,我國的銀行監管已形成了一定的體系,但還存在許多不足和缺憾,還需要不斷補充與完善。
6. 當前中國商業銀行監管體制是什麼
中國為分業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分別進行監管的體制。中國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銀監會);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證監會);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監會),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 1、資本充足性監管。2、對存款人保護的監管。3、流動性監管。4、貸款風險的控制。5、准備金管理。6、對商業銀行財務會計的監管。
7. 由銀監會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回人民共和答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8. 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有哪些
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9.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有哪些
1.利率政策
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 農村 、後城市,先大額、後小額的步驟。但是 中國 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後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 自然 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 企業 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 歷史 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准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准,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3.混業經營
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並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 交通 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於後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於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並於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0. 銀行的監管部門是哪個單位
銀行的監管單位是銀監會及各地銀監局 。但是不受理客戶業務投訴 ,要投訴的話就打銀行客服,一般還是會積極處理問題的。
如果對於銀行的某些產品或服務有意見,應先行與該行聯絡,這樣做可使銀行有機會及早解決投訴事項。一般情況下,各家商業銀行都有接受客戶投訴的渠道(如客戶服務中心)和處理流程,以便應對客戶投訴展開全面及時的調查,並使投訴獲得妥善解決。銀行也應向客戶說明投訴的程序。
若認為銀行有違規行為,或對銀行處理投訴的方法等感到不滿意,可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尋求幫助。盡管他們在處理銀行客戶投訴方面的權責有限,但仍會盡力給予協調處理。
若需要向銀監會投訴,根據屬地監管原則,應先向銀監會在當地的派出機構提出。投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詳述投訴事件及性質、投訴人姓名及聯絡方法。
一般來說,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訴銀監會都不便受理。在處理投訴的時候,銀監會對所有投訴都絕對保密,只會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向有關銀行透露其中的細節。
收到書面投訴後,銀監會會把投訴轉發有關銀行處理,並要求銀行迅速調查及直接回復投訴人。如果投訴事件重大,銀監會也會要求銀行對投訴事件作出詳盡解釋及回應。
需要提醒的是,銀監會不能直接介入那些只牽涉銀行服務收費或質量、銀行的商業決定或投資表現等方面的投訴,但可以敦促銀行迅速徹查及解決客戶投訴。投訴人應清楚的是銀監會無權裁定投訴是否合理或命令銀行滿足投訴人要求,尤其是不能指令銀行向投訴人作出賠償。
若投訴涉及銀行違法違規等審慎監管方面的事項,銀監會將另行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查明實情並按需要規定銀行採取補救措施。但無論銀監會對銀行採取任何措施,均不會改變銀監會無權指令銀行向投訴人作出賠償的事實。
拓展資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