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
A. 案件檢查工作大體分為哪幾個階段
案件檢查的具體工作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即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和調查核實、提出定性處理意見、移送審理。每個階段又由若干環節和步驟組成,各階段、步驟、環節又都是緊密聯系的,有的還是交叉進行的,在辦案中不可機械套用,而是要靈活掌握和運用。
1、受理
受理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辦理涉及黨內違紀案件和行政違紀案件的線索材料的活動。
2、初步核實
初步核實就是對涉及違反黨紀政紀問題,屬於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線索材料進行初步的調查了解,是立案前的核實活動。
3、立案
立案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反映黨內違紀案件和行政違紀案件線索材料,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反黨紀政紀的事實,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對違紀案件作出開展立案檢查的決定。
4、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是指案件檢查人員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查明違紀案件事實真相,取得確鑿證據的活動。
5、認定事實
認定事實就是調查人員運用收集到的並經核實的證據來分析認定違紀案件的真實情況。
6、形成錯誤事實材料並與被檢查者見面
錯誤事實材料是指調查組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將確認的錯誤事實與被檢查者進行最後核實時所製作的書面材料;錯誤事實材料與被檢查者見面是指辦案人員將經過調查核實認定的錯誤事實綜合整理製作的書面材料,與被檢查者見面,並認真聽取意見和申辯的活動。
7、提出定性處理意見
提出定性處理意見是指調查組在查明違紀案件事實,取得確鑿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違紀事實,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對違紀案件的性質和處理提出具體意見的活動。
8、撰寫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是綜合反映所調查的違紀案件的全面情況,說明案件事實真相,提出定性處理意見的書面材料。
9、撰寫案件剖析報告
10、召開有關會議
召開有關會議是指案件檢查終結到移送審理之前所要召開的各種會議。
11、移送審理
B. 淺談紀檢監察幹部在查辦案件工作中應如何應對新的挑戰求解
隨著反腐敗斗爭力度的加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紀檢監察幹部查辦案件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新的情況,如何適應新的要求,順應新的形勢,研究新的對策,應對新的挑戰,是擺在我們各級紀檢監察幹部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紀檢監察幹部在查辦案件工作中應如何應對新的挑戰?在此我談幾點粗淺意見: 一、應對新的挑戰要做到四個必須 一是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一個人精神狀態的好壞,不僅影響工作思路、工作質量、工作效果、工作力度,也會影響到工作的廣度和深度。一個沒有精神或精神萎靡不振的人,既不會想幹事,也不可能幹成事,所以紀檢監察幹部只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才能有飽滿的熱情投入到工作需要的最前沿。 二是必須提升自身綜合素質能力。紀檢監察幹部自身素質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業務學習只能加強不能放鬆,要端正態度,主動學習,學習黨的政策理論、法律法規、紀檢監察業務和多個領域的相關知識,以學習增強動力,不斷提高自身綜合能力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是必須自覺解放思想。紀檢監察幹部必須正視存在的困難和不足,要把思想解放貫穿於紀檢監察工作之中,用思想的解放,方法的更新,制度的創新,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發展。 二、應對新的挑戰,要在查案過程中改進三個方式 一是在調查取證方式上要主動出擊。要改變過去過分依賴當事人口供的做法,堅持以外圍取證為主,根據個案特點積極探索總結外圍獲取鐵證的方法和途徑,做到哪怕是「零口供」也能定案的效果。 二是在審查方式上要用活政策。要善於分析違紀對象的心理,善於利用矛盾打破違紀對象的心理防線,觀察其反常行為,抓住機會,感化,感染,政策引導,分化瓦解腐敗分子,要一改過去那種硬碰硬的簡單做法,以縮短案件突破時間。 三是在查案措施方式上要得力。在查案措施上要注意組織多方力量,通過多種途徑,藉助多種手段,取得案件突破。 三、應對新的挑戰,要加強兩個意識兩個注意 一是要牢固樹立 「主業」意識。要以堅決的態度和有力的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查辦案件工作。旗幟鮮明,立場堅定,理直氣壯,毫不動搖地抓緊抓好。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集中力量嚴肅查處一批有影響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要積極研究反腐查案工作內在規律,探索運用靈活的查案工作方法不斷提高查案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是堅持黨委統一領導的意識。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把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納入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黨委、政府「一把手」要經常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反腐查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對一些重大案件,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親自協調,堅決排除干擾和阻力做好紀檢監察機關的後盾。對查辦案件工作長期不聞不問,不認真履行職責,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甚至設置障礙,為違法違紀分子說情開脫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的責任。 三是注意防止在反腐查案工作中濫用紀律檢查權。紀檢監察幹部在反腐查案工作中一定要嚴格遵守紀律,嚴格要求自己,嚴格履行辦案程序,堅決杜絕濫用紀律檢查權。防止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對以權謀私、以案謀私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從嚴查處,絕不護短。 四是注意關心幹部的成長,依法依紀保護幹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教育、監督、懲處工作都是為了保護幹部隊伍的純潔性,也是對幹部的愛護措施,在做好這些工作的基礎上,我們同樣重視保護幹部愛護幹部不受到冤枉,保護黨員幹部的權益,維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四、應對新的挑戰,要做好查案前的三抓工作 一是抓好內部教育。 二是抓好內部管理。要一步完善辦案人員的管理制度,用制度規范辦案人員的行為,嚴格辦案紀律,用紀律約束辦案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使辦案人員在具體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保持原則性、公正性和廉潔性。考評工作業績,定期對辦案人員的工作狀況、廉潔狀況進行檢查,根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獎懲,調動查案人員工作積極性。 三是抓好內部監督。建立完善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制度,設立紀檢監察督察室,對辦案人員履行辦案程序、執行辦案紀律等各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不斷加強外部監督,主動接受社會各方監督,以促進辦案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維護紀檢監察隊伍的良好形象。 五、應對新的挑戰,要在案件查辦前樹立三個觀念 一是要樹立群眾觀念。反腐查案工作要始終站在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三個有利於」的標准和科學發展觀要求開展案件檢查工作。在辦案工作中要多聽群眾呼聲,要把群眾擁護不擁護、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辦案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標准。 二是樹立大局觀念。辦案工作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服從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開展工作。查辦案件要在戰略決策上,在時機和方式把握上緊貼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使查辦案件對改革、發展和穩定起到維護和促進的作用。 三是樹立中心觀念。查辦案件要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查辦案件的出發點和落著點,要注重查辦案件的方法方式和策略,在查辦案件工作中既要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又要獲得清除腐敗分子、促進經濟發展的雙贏效果。 六、應對新的挑戰,要在案件查辦中處理好三個關系 一是處理好寬與嚴的關系。紀檢監察幹部查處案件中要掌握好政策,認真處理好嚴肅執紀與區別對待的關系,既要嚴肅打擊少數腐敗分子,又要教育和挽救大多數黨員幹部。 二是處理好量與質的關系。既要注意案件的數量,更要注重案件的質量。 三是處理好查與防的關系。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紀檢監察機關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通過反腐查案,能夠有效遏制腐敗現象,但不能根治腐敗,只有堅持查辦案件懲治腐敗分子與加強預防,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相結合才能保證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七、應對新的挑戰,要在案件查辦後抓好三個環節 一是抓好個案總結剖析環節。通過總結辦案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辦案水平,通過剖析發案原因,規律特點和作案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危害,不斷研究新形勢下腐敗現象滋生的特點和規律,研究腐敗現象易發部位和環節,研究腐敗分子變質的軌跡,從中分析主客觀原因,積極探索反對和預防腐敗的對策。 二是抓好發案單位的整改環節。紀檢監察機關具有保護、懲處、監督、教育的職能,查完一件案件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工作,必須重視抓好後一半工作,要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協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強內部管理,防止同類問題的再發生。 三是抓好警示教育環節。抓好警示教育是預防腐敗的一個前提,紀檢監察幹部在反腐查案中要多發揮和利用執紀辦案的優勢,認真篩選典型案例作為對廣大黨員幹部進行警示教育的素材,使廣大黨員幹部認清形勢,從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拒腐防變能力。(作者單位:湖南新田第四紀工委)
C. 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初步核實的
一、關於案件線索管理的問題
中央紀委對加強案件線索統一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並正在研究起草有關規定。各單位應加強對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在上級有關規定出台前,可先行試點,如填寫規范的案件線索登記表。在上級規定出台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初步核實呈批表的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條及《初步核實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實呈批表》領導批示一欄,只要求分管領導簽字審批,不需要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初步核實的許可權在紀委,一般不宜由黨委批示。設立紀檢組織的,應由該紀檢組織行使此項職能;未設立紀檢組織的,由黨委批准。
三、關於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的問題
對於建議立案處理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援引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的依據,程序方面的依據可援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案件檢查條例》)等規定,實體方面的依據可援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在報領導審批時,應附有關的證據材料,在歸檔時,應將初核階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一並歸檔。
四、關於立案審批表的問題
1、關於對司法移送的黨紀立案依據,可以援引《紀律處分條例》第33條。2、黨紀立案決定,應當集體討論,領導簽署審批意見時應寫明集體討論的情況。3、對最基層單位,呈報單位一欄應由初核組填寫,並加蓋確定初核組這一組織的單位、部門或基層紀委的印章。4、對於立案是否須黨委批准,按照《案件檢查條例》第十七條分不同情況辦理。5、紀委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立案的會議記錄,可不歸入案卷,但應在立案審批表上寫明何時、何會議上討論決定的情況。
五、關於宣布立案決定的問題
宣布立案決定,在立案後的第一次談話用筆錄或者製作立案告知書宣布,均需本人簽字。宣布立案決定的時機,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調查組可根據案情,在適當的時機宣布。組織告知的黨紀立案決定書有定製的格式文本,可向區紀委案件檢查室領用或按照規范樣式自行印製。立案決定書應當送達同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
自辦案件立案後移送司法等部門的,對被司法、行政羈押的被調查人,一般也應當宣布立案決定。因客觀情況,確實無法宣布的,應寫明情況,一並歸入案卷。
六、關於《錯誤事實材料》的問題
根據《案件檢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調查組將認定事實所寫材料的名稱仍為《錯誤事實材料》。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註明。
七、關於涉案財物暫扣的問題
紀檢機關暫予扣留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時,要填寫有統一格式的《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調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人或持有人均應在登記表上簽字。對於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八、關於證據材料的問題
黨員身份,由所在黨組織出具證明;職務身份證明材料以任命機關的文件為准。在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中,審計報告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是認定是否存在違反財經紀律事實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證據材料中一般應當具備。對於復印的證據材料,須註明保存單位和出處。
九、關於移送審理手續的問題
設有審理部門或者審理組織的單位應當辦理案件檢查移送審理的手續,違紀案件移送審理的手續應包含領導批示。
十、關於查審分開的問題
違紀案件的處理必須做到查審分開。
十一、關於徵求有關組織意見的問題
由上級紀檢監察組織直接處理的案件,必須徵求有關組織的意見;由任免機關、基層單位或者在本單位處理的違紀案件,可以不需要徵求意見;對違紀案件處理
D.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調查的方法有幾種
主要有八種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4)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擴展閱讀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
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
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
3、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
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
5、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
6、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7、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
E. 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案件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是什麼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內形成相互印證、容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物封存並拍照錄像或者調取原件副本、復印件;談話應當現場製作談話筆錄並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調查組統一保管。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F.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人員應當遵守哪些紀律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人員應當不準對被調查人或有關人員採取違犯黨章或國家法律的手段,不準泄露案情,擴散證據材料等,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四十五條
辦案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對被調查人或有關人員採取違犯黨章或國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準泄露案情,擴散證據材料;
(三)不準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故意誇大或縮小案情;
(四)不準接受與案件有關人員的財物和其他利益。
(6)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同時指出:
第三十條 調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等提供與違紀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有關機關應予積極配合。
第三十一條 應認真鑒別證據,嚴防偽證、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糊不清的,應重新取證或補證。
第三十二條 認定錯誤事實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只有被調查人的交待,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被調查人拒不承認而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G. 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如何加強案件查辦工作有沒有一些創新的,可操作性強的辦法
不是很多地方,群眾上訪,舉報都沒用,大量舉報,線索紀檢視而不見嗎?如果貴司能真心反腐:
1,抓好上訪,舉報的線索就會有足夠多的線索了;
2,由1可得很多具體的案子,初步調查後一部分有事實根據案子被立案,這時進一步調查的方法和技巧就是辦案的關鍵了;
3,辦案辦法,狗咬狗,讓一些案件處於從犯但罪行較輕或者是處於初犯的人員策反,提供立功贖罪的機會,如果允許的話可以不追就,並且允許匿名作證,保護線人,像香港警方和廉署的作法就很好。廉政風暴初期就有一個政策,免除廉政風暴執行日期以前的犯罪行為,而且還起用很多之前有過行受郁的人員,在對當時廉政風暴的順利實施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總之要給人改過的機會,而且如果全盤打擊,就好像吃西瓜你能一口就吞下去嗎,顯然不能,只能打開了再一口口吃掉;還有採取拉攏一片打擊一片,不能讓犯罪集團報成一團,這對打擊犯罪不利,只能讓犯罪集團更團結,更加官官相護。
4,打擊買方市場,行郁受郁,受郁是買方市場,如果政府部門人員都不收受,行郁者就沒市場了,有了公平的市場環境,那些原來靠行郁的商人就只會把精力從行郁上轉至技術,產品質量等方面,這才會造福於民。
5,拉攏賣方市場,打擊買方市場,行郁者大都逼於大環境,並非都是喜歡這一路,如果可以不追就行郁者並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獎勵,讓行郁者站出來舉報,作證,那將是最簡單直接的辦法。
H. 紀檢監察幹部在案件檢查過程中如何做好執紀監督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的程序和方法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查辦案件這6個方面24字之間的關系是:總的原則一個是依紀依法,一個是按照組織原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前提、是基礎;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是關鍵、是目的;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檢查、調查核實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實
(一)受理。
(二)初步核實。
1、初步核實的要求:迅速及時,突出重點,細致完備,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環節,盡快判明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和嚴重程度,從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維護立案的嚴肅性和准確性。需要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
2、初核階段主要工作:一是參加初核人員的確定。根據案件復雜情況和嚴重程度,最低不少於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實施初查。
3、初查的實施階段要注意的主要問題:
(1)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2)要切實加強保密工作。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紀檢機關的8種措施主要是:
①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③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
④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⑤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⑥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其中第⑥、⑦種兩種「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這兩種措施在初核階段不允許採取。也就是說在初核階段,只使用6種措施。
《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有權使用的4種措施是:
①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②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③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簡稱「兩指」);
④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證據的及時性。
4、初核的時限規定。通常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步核實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二、立案檢查
(三)立案的程序。
一是審查立案材料。
二是寫出《立案呈批報告》。
三是審查批准立案要集體研究決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如意見不一致,請示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承辦案件的檢查部門填寫《立案決定書》。
四是立案決定的通知與通報。要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被立案人的所在單位,一般以書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報備案。主要是下級機關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要記錄在案,以備查考。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制式《立案呈批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上報市紀委紀檢監察一室。
三、調查核實
案件調查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中心環節,它是進行初核、立案後的一道關鍵工序,事關整個案件調查成敗,在這期間需要對初查認定的問題充實完善證據,同時要對涉及的其他問題以及有關責任人的問題進行全面的調查取證。調查過程中,要查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條件;違紀行為的發展過程及情節;違紀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關問題的狀況;造成的後果。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擬定調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要把需查的問題逐條列入,不使遺漏,又要突出重點,不要平分兵力。
⑵調查的步驟、方法,要根據各個案件的不同情況,因人、因地、因事採取靈活多變的策略;力爭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堅持實踐第一,不怕下笨功夫。辦案人員必須到一線去掌握第一手資料,這一環節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個擊破,實際上就是在多個案犯中挑撥離間。特別是對訂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應該如此。毛主席說過,矛盾的同一性、統一性是相對的,暫時的,對立性、斗爭性才是絕對的、永久的。中國孫子兵法中就有一條叫挑撥離間,我們叫加劇案犯之間矛盾各個擊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預計完成任務的時間。
⑷辦案人員的組成、領導關系以及應注意的事項。調查方案應報有關領導批准後實施。在調查展開前,調查組還要制定出具體的調查提綱。調查提綱主要是根據掌握的案件線索確定調查的順序和調查對象。
(二)宣布立案決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要向其本人宣布並交待其立案期間應遵守的紀律,主要內容有:
⑴自覺接受組織調查,如實說明情況,主動交待問題,認真檢查錯誤,配合組織盡快查清問題。
⑵不得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訂立攻守同盟,不得對抗調查與反調查。
⑶不得對舉報、控告人、證人及上述人員家屬進行打擊報復,未經立案機關調查組同意,被調查人所在單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國、出差,和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向其宣布立案談話,要作好宣布立案談話筆錄,讓本人簽字。
(三)實施調查,全面取證。
按照上面講到的,紀檢監察計12條調查措施,進行系統取證。《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此外,還可以採取組織措施,根據《案件檢查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調查人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應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其問題查處,妨礙案件調查時,可以建議對其採取停職檢查措施,停職檢查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如停止黨內職務,黨委或紀檢機關作出停職檢查決定後,應製作《停職檢查決定書》報同級黨委、黨組備案並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如停止黨外職務,應製作《停職檢查建議書》送達有關黨外組織;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建議和決定,黨外組織如無正當理由應予採納和執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調查取證工作我重點介紹以下幾個方面的知識:
1、如何收集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
(1)證據的種類主要有9種:
①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物證審查對辦案極其重要,怎麼樣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過審查物證的來源來分析;二是通過辨認進行鑒定,辨認一定要放到一組當中去;三是和已經取得其他證據對照分析;四是通過專門機關的專門鑒定進行鑒定。
②書證(記載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對待書證要重點注意:一是盡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註明摘抄、復印出處;二是對於單位出據的書證要注意到主體資格;三是對於日記、信件作為書證一定要注意時間的連續和內容的連貫;四是對於書證要進行偽造、編造的鑒定;五是對於個人或私人出具的書證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擴散。強化依紀依法辦案的程序和辦法。
③證人證言。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中大部分我們還處於一張紙一支筆的辦案模式,靠證人證言作為證據,證據等級最低,必須擠出水分,保證證據的可信性。在現有情況下,如何擠出水分,盡可能客觀。一看證人證言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二是看證人與辦案人的關系;三看有無利益問題;四是看證人的記憶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如何;五看證人出證前後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陳述;
⑤被調查人的陳述;
⑥視聽材料(原始聲響、錄像帶等);
⑦現場筆錄(調查人對案件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筆錄);
⑧鑒定結論;
⑨勘驗、檢查筆錄(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員對案件的有關場所、物品及其證據材料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筆錄)。
(2)證據分類有5類:即①有錯證據,無錯證據;②原始證據,傳來證據;③直接證據,間接證據;④言詞證據,實物證據;⑤有效證據,無效證據。
(3)收集證據的要求,一是要客觀全面,要尊重客觀事實,不能帶觀點、定調子、有框子,該收集的證據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動及時;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規定程序。要注意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制,但須註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並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註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並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並註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收集證據必須兩人以上,未經組織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誘供。
辦案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收集證據(與證人談話、現場勘驗、檢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參加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扣留封存、暫停金融機構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3)能夠證明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的有錯證據和無錯證據都要注意收集。
(4)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作假證,情況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黨外人員的,應建議其主管機關予以追究。
(5)談話收集證人證言時,應個別進行,不得採取開座談會的形式。談話時應製作清晰、詳盡的《談話筆錄》,取證後要對證人的談話內容進行保密。
2、如何鑒別和使用證據,防止偽證和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糊不清的,應重新取證或補證。證據只有經過鑒別屬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所謂偽證,是指違反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假證明、鑒定、記錄等,出偽證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對出偽證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所謂錯證,屬非故意行為,由於條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觀事實的證據。對收集到的證據,採取綜合分析的方法來排除矛盾,判別真偽,分清證據之間客觀的內在聯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關於證據的使用,一般情況下主要有這么幾種情況:
(1)沒有物證、書證的情況下,僅憑言詞證據認定錯誤時,必須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直接證據。
(2)在沒有其它直接證據或只有一個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二是每個證據與案件事實都有客觀聯系;三是所有證據都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而且每個體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沒有排他性或者說還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認定錯誤事實之間的證據之間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釋不能定案。
(4)證據只能證明一種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當認定數額上出現矛盾時,通常就低認定。
3、如何做調查筆錄。這項工作,是我們從事案件檢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過調查筆錄,可以衡量和反映一個同志的辦案水平,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摸索、鍛煉才能提高。目前在我們辦案隊伍中,由於業務不熟,調查筆錄出現的問題比較多,所以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這方面的業務能力。做筆錄時要做到認真細致、客觀公正,不隨意刪改,不斷章取義,正確表達被調查人、證人的意思、書寫格式要規范化要求,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不得亂寫錯別字,更不能亂用代號。筆錄要一人一證、一事一證,談話方式可以漫談式,也可問答式,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談話方式。要做好談話前的准備工作。毛主席說過不打無准備之仗,所以,和涉案人員談話前的准備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關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況,包括目前心態,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關的專業知識,包括專業術語及其含義、法律條款、黨紀條規及相關政策,切忌決不能說「白話」,決不能亂許願。另外,要制定談話方案和談話題綱。按照相關要求,談話人必須兩人以上,談話方案要細到兩人的配合,角色的轉換等詳細情節上。先問什麼,後問什麼,審問清哪些問題,如何問等等,准備得越充分越細致越好,尤其對一些業務不熟練的同志更是如此。談話中要把握被調查人的心理變化過程,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是摸底試探階段。談話一開始,涉案人員一般急於了解辦案人員到底掌握了他多少問題,作為談話人,決不能漏底,一開始就向調查人攤牌這是案件檢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須讓涉案人員探不到底,摸不到頭。二是相持階段,這時的涉案者心存僥幸,抗拒心理到了頂峰,兩位談話人要作到剛柔並濟,軟化其頑固的抗拒心理,擊破其脆弱的僥幸防線。三是動搖猶豫階段。這時他已想到不交待是過不了關,交待了又怕受黨政紀處分,受牢獄之苦,這時我們必須用政策來動搖其心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證據,逼其就犯。這個階段的談話是談話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時機,因勢利導,撕開缺口,一談到底。四是交待問題階段。這時被調查對象心理防線全面崩潰,問題已經攤開,但他有一種畏拒心理,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談,談不全,也可以避重談輕,我們一定要設法使其徹底投降,全部交待問題。談話始終要圍繞違紀錯誤的四個構成要件來問,記錄也要圍繞這個中心,有些違紀錯誤的主觀故意就在於筆錄上的一句話,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筆錄上沒有反映出來,使一些應當成功的案件流產。問話的同志要問到位,記錄的同志也要記到位,每一問題都要追問到窮盡的時候為止,如有些筆錄上講:「某主任曾經說過」,那麼你要問是哪個主任,什麼名字(防止同名),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在場有哪些人?講了什麼話等每一個環節都要問詳細,決不能含糊其辭、兩可之間的話出現在筆錄上,對一些已經問到位的問題,不要反復重復,以便引起被調查人的警覺和反感,問答或談話,提問人要注意掌握節奏,照顧記錄人的書寫速度。最好能夠把被調查人的語言特徵、語言神態都反映出來,有的談話出現僵局,無法回答所提出的問題,長時間沉默也要記錄當時情況(註:長時間沉默不語),以供將來定案參考。談話要求被調查人審閱後在每一頁上簽字、蓋章或押印,在最後一頁明確寫上:「以上筆錄我已看過,和我講的一樣。」及日期等;對無讀寫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讀,並由調查人在最後一頁明確寫上:「以上筆錄已向本人宣讀,和我講的一樣」。所有改動部分,都要押印。
運用威、恩、計、幫的策略突破案件。在談話前我們要了解清楚:1、談話對象涉及的案件我們要了如指掌。如涉案人員、情節等。2、對談話對象的家庭情況要了如指掌。如父母是否健在、夫婦是否恩愛等。3、對談話對象的個人經歷要了如指掌。如任過什麼職務,受到過什麼挫折。到達到用黨紀國法的武器讓其交代問題的目的我們必須了解清楚這些情況。4、對談話對象個性特點要了如指掌。
所謂「威」就是要運用我們掌握的事實證據和其他策略手段向談話對象施加強大的心理壓力。
所謂「恩」就是當犯罪嫌疑人談話對象的心理壓力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給予一定物質和心理上的滿足,送其下樓,促其就範。
所謂「計」就是利用計謀給談話對象造成心理上的錯覺,產生錯誤的分析、錯誤的判斷,促使其如實交待問題。
所謂「幫」就是幫助談話對象,促使其如實交待問題,有時候,談話對象存在客觀的心理障礙。要幫助談話對象克服心理障礙,促使其談出問題。幫助談話對象克服記憶上的障礙,如實交待問題。
(四)調查終結撰寫調查報告
1、錯誤事實材料見面。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
錯誤事實見面材料,是調查人員把經過核實認定的錯誤事實以書面形式同本人見面。這里主要是能夠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錯誤事實,要精練、簡潔,寫明錯誤性質及要承擔的責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據、調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我們過去發現有的調查人圖省事,把整理好的調查報告初稿簡單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應讓違紀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寫在見面材料上面。錯誤事實見面材料以調查組名義落款。見面時應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參加,對沒有閱讀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讀,認真聽取本人意見,對被調查人所提意見的合理部分,應認真採納,該作補充調查的補充調查,申辯無理由的要予以解釋。如被調查人有不同意見,可以在見面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寫申辯材料,如本人拒不簽署意見,調查組應在錯誤事實上註明。對被調查人簽署的不合理意見,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認定錯誤的證據應經過鑒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認定錯誤事實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只有被調查人的交待,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被調查人拒不承認而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
2、調查報告。調查取證基本結束,調查組應經過集體討論,寫出調查報告。是案件調查基本結束前的工作,是調查人員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達出來的調查成果。其主要內容:⑴立案依據及調查的簡要情況;⑵主要錯誤事實及性質;定性要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對違紀人員的行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據、注意依據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違紀構成要件的要求,是否違紀有四個構成要件。[違紀行為構成要件有四個:主體,又分一般主體(全體黨員)和特殊主體(主要指黨員領導幹部);客體,指違紀行為侵犯的黨紀國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觀方面,指主體的主觀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況);客體方面,指主體的行為特徵。]第四在定性時一定要聽相關執紀執法部門的意見。⑶有關人員的責任;⑷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⑸處理建議。在調查報告的撰寫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有些事實難以表述清楚,有些調查筆錄或證據沒有到位的問題,這當然是極少出現的情況。如果出現,該補充調查的還需補充調查,不能湊合和勉強。總之,調查報告的每一項內容,都要言而有據,客觀、公正、准確地反映調查的真實情況,不能憑自己的想像與分析形成結論性的材料,對一些難以認定的重要問題採用寫實的方法予以反映。對一些問題比較復雜、證據材料繁雜的案件,寫調查報告時,最好要將關鍵證據搞一些摘錄,這樣尤其對初學寫調查報告的人有好處。報告形成後,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如調查人員對錯誤的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等有較大分岐,經過討論不能一致的,應按調查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但不同意見應在報告中適當反映。調查報告最後經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室和分管領導審議後定稿。
3、收繳違紀款、物,責令違紀人寫出書面檢查。
4、對署真實姓名的檢舉人,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向其口頭通報所檢舉問題的調查結果,並徵求意見,做好反饋對象調查筆錄。對案情需要保密的,應要求檢舉人不得泄密或擴散。
5、提請並參加有關會議,討論研究對犯錯誤人員的處理意見。調查報告形成後,調查組要及時提請召開兩個會議,一是提請所在辦案單位召開會議,匯報案情,審議、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理意見。承辦單位的處理意見要形成書面材料並裝入卷宗。二是要通知並參加犯錯誤人員所在單位召開的黨支部(或部門)大會,研究討論對犯錯誤人員的處理意見。支部大會的處理意見要寫成書面報告呈報給所在黨委,同時要將處理報告和支部大會記錄的復製件加蓋支部公章後提交給調查組,隨調查材料裝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調查時限。立案的黨紀案件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間仍不能查結,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政紀案件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但至遲不超過一年。
四、移送審理
凡屬立案調查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黨紀處分或免於處分)調查終結後都要移送審理。
案件檢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政紀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針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針概括起來講,主要有四點。一是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二是認定的每一案件事實都應有經過鑒別屬實的充分證據;三是確定的錯誤性質和提出的處理建議,均應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政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四是案件檢查的各個環節都應符合規定的程序,並履行相應的手續;收集的證據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1、移送審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⑴立案調查已經終結;⑵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⑶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
2、移送審理的材料和手續。
⑴分管領導同意移送審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審理登記表);⑵立案依據,包括檢舉材料、領導批示、立案呈批報告;⑶調查報告和承辦紀檢室(紀檢組、紀委)的意見;⑷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錯誤事實材料和被調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調查組對被調查人意見的說明;⑸全部證據材料(含有錯證據和無錯證據)。現在都是調查和審理分卷,我們將調查卷裝訂編好頁碼後交給審理室。承辦人與接受人辦好移送手續。
對立案調查後發現失實的,還需要批准機關銷案。在確定銷案後,要考慮到調查工作已給被調查人造成一定影響,要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