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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監督提

發布時間: 2021-01-28 16:43:44

1. 內監督條例提出"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黨委採取什麼方式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黨委採取方式:及時談話提醒、誡勉、函詢、教育

1、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艱巨的任務。中紀委十八屆二次全會工作報告中指出:「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對反映黨員幹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談話提醒、誡勉、函詢、教育,防止小錯釀成大錯。」

2、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科學制定預防機制,該管不松、該抓不拖,以「三抓」、「三早」舉措,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和矯治,促使真正把黨規黨紀當成高壓線、警戒線,時刻保持敬畏之心,自覺按法規制度辦事,有效杜絕了腐敗犯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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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形態"的具體要求

1、 抓教育,早提醒。一是抓日常教育「早敲警鍾」。該鎮深入開展廉政文化「六進」活動,充分利用每周五集中學習時間,開展上黨課、學廉政等多種形式的黨風黨紀教育活動,通過張貼廉政警句,營造時時有提醒、處處有警示的良好廉政氛圍。

2、 抓制度,早警示。一是明確規定要求,重申《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黨紀政紀規定,加大宣傳力度,狠抓具體落實。二是加強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規范權力運行,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3、抓監督,早糾正。「抓早抓小」,關鍵是要及時發現。

一是健全來信、來電、來訪、網路「四位一體」的舉報體系,設立「民情直通車」信箱,暢通舉報渠道,拓寬線索源,讓群眾監督幹部;二是及時搜集輿情信息,掌握動態,分類處理,調節干群矛盾;三是通過監督檢查、專項督導、明察暗訪、年度考核等形式,查找黨員幹部嚴守政治紀律、黨風廉政建設、作風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2. 3年前吸毒被抓,戒毒條例說三年未復吸的身份證取消動態管控,我想請問有成功取消身份證動態管控的么

有,只要戒毒。

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需要派出所開具證明, 然後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逐級上報到國家禁毒委才能取消動態管控。

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2)抓監督提擴展閱讀:

泄露吸毒人信息的法律:

根據《戒毒條例》

第四十三條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戒毒條例

3. 請問公安督察電話多少阿我要投訴110

舉報電話:123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舉報中心受理對公安機關及民警違紀違法問題的檢舉、控告;對公安機關及民警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加強和改進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

舉報人還可通過信件或電話等形式進行舉報。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舉報中心;郵政編碼:100741;舉報電話:12389。

(3)抓監督提擴展閱讀:

12389相關服務背景:

全國公安機關建設開通「12389」專用舉報電話和互聯網舉報平台。 為深入推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隊伍建設,公安部於2013年12月24日開通12389全國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舉報電話和互聯網舉報平台,受理信訪舉報投訴。

公安部、全國32個省級公安機關、330多個地市級公安機關共計422個電話受理坐席已同步開通,運行平穩。

4. 你是如何提高團隊整體水平(技巧 服務)從哪幾個方面抓起如何檢驗監督

提高團隊整體水平(技巧 服務)從三個方面抓起:
1.團隊士氣
2.團隊目標
3.領導以身作則
檢驗監督由基層互動,主管領導不介入。

5. 家長選擇辭職來抓孩子學習,家長這種做法可取嗎

他們對於孩子的學習都有責任的關注,因為他們覺得孩子的學習是能夠讓孩子進步的非常大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並且他們覺得如果孩子學習不好的話,很有可能讓他自己的發展都處於一個不好的狀態,所以他們會非常嚴厲地抓住孩子的學習。更有一些家長,他們做出一些非常瘋狂的舉動,他們自己辭職,為的就是能夠讓孩子在自己的監督之下能夠非常好的學習。但是他們這種做法是非常不科學的,因為這樣的話會讓孩子感受到非常大的心理壓力,也會對孩子造成一系列的心理負擔。讓孩子們學習自己的學習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而且讓他們有著非常疲憊的心理。

為孩子們的這種做法可能有可能會讓他們都受到非常大的心理打擊,會讓孩子們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當中。因為他們這樣做的話,他們自己也會產生非常巨大的心理壓力。如果他們因為這樣的心理壓力,造成自己受到一系列的其他的因素影響的話,那麼對於家長來說,這種成本也是得不償失的,所以家長們一定不要去用這種極端的方式來挑戰孩子。

6. 如何狠抓規章制度落實,不斷提升制度執行力

一、構建好的制度,保證制度的嚴肅性。公共選擇管理理論認為:在好的制度和制度環境下,壞人可以做好事;在壞的制度和制度環境下,好人可以做壞事。把制度制定好,是制度建設的重要前提。

(1)成立專門的建章立制機構。具體負責制度體系的設計和制度制定的審定工作,相當於人大立法機關。

企業成立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的立制機構的目的,就是要解決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問題,保持制度的公正性,避免個別部門把設立制度作為利益切割、維護本部門利益的工具。

(2)精簡制度,建立精幹高效的制度體系。制度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符合實際、滿足需要、解決實際問題。制度過多反而會形成「文山會海」,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組織效率。

對內容空泛、缺乏約束力的制度該取消的取消;對帶有部門利益保護色彩的該廢止的廢止。

(3)要注重調查研究。制度要符合實際需要,突出企業特色,制度出台前必須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達成廣泛共識,為制度執行打下良好的群眾基礎。

(4)提升制度的親和力。制度建設要遵循「人本精神」,體現制度對人的情感、公平關懷。對一些特殊情況要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抓制度落實,提高制度執行力。

首先,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形同虛設。在一定意義上執行制度比制定製度更重要。執行制度實際上是排除執行干擾、解決制度梗阻的問題。

對制度執行干擾程度最大的是權力集中、管錢、管物的關鍵崗位和要害部門,這些崗位和部門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干擾某些制度的執行,擺脫制度的約束,謀求制度外的待遇和利益。

其次,各職能部門作為制度的制定者,他們可以發揮獲取制度信息的優勢和熟知業務運作的能力,採取規避和變通的辦法,維護本部門、本業務系統的利益。

公正執法就是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幹部職工一視同仁,人情面前堅持原則。通過剛性公正執法,消除制度執行中的權力干預、部門干預和人情干預,解決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

要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把原則性強、作風正派、素質高、能力強的人員不斷充實到企業執「法」隊伍中,進一步提升制度執行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制度執行獎懲、制度監督和制度評價機制,為制度執行提供保障。

(1)建立制度執行考核獎懲機制。制度考核是檢驗制度執行的重要手段,要保證制度落實,必須把制度考核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制度執行考核獎懲機制,對制度執行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執行差的給予經濟處罰。

(2)建立制度執行監督機制。權力缺乏監督會產生腐敗,制度缺乏監督會導致群體「失約」、行為「失常」,因此制度缺乏監督比權力缺乏監督造成的危害更大。

要加強上下級監督,做到責任層級清晰化,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加強平行監督,以新的內控制度為平台,建立各業務部門分工明確、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制衡機制。

(3)建立制度評價機制。制度實施後,針對制度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定期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分析評價,認真查找制度本身和制度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缺陷,並給予完善。

通過建立制度評價機制,形成持續改進、不斷創新的制度運行機制,努力構建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制度管理體系。

四、建設制度執行文化,創造高效執行力。

制度執行必須依賴執行文化的力量,執行文化是企業提高執行力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建設制度執行文化其核心就是營造尊重製度、以制度作為行動最高准則的文化氛圍。

培育團隊執行文化。制度的最終執行,需要一個單位和組織的全體人員共同遵守。「木桶原理」認為: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決於長的木板,而取決於最短的那塊木板。

同樣制度執行力不取決執行力最好的員工,而取決於執行力最差的員工。「木桶原理」告訴我們要提升整體執行力,必須提升每個個體的執行力,不斷縮小個體執行力之間的差異。

每個員工要樹立集體和團隊意識,學習上互相提高,工作上密切配合協作,形成執行合力,努力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標,最終建立起團隊執行力文化。

五、加強制度管理應處理好三個關系

1、是行政指令與制度管理的關系。制度的制定、執行離不開行政指令,而行政指令代替不了制度管理。行政干預過多本身就說明了制度管理的缺失或制度執行的弱化。

在制度健全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行政干預,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制度執行力上。

2、是活動安排與制度管理之間的關系。活動安排具有階段性,是制度管理的一個輔助工具,相當於計算機軟體上的一個補丁。制度管理不到位,一些企業和部門經常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和專項治理活動來彌補。

如果活動安排過多,不僅會給基層帶來額外的工作負擔,同時也反襯出制度執行力的弱化。

3、 三是文化管理與制度管理的關系。文化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最高境界,建設執行力文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個漫長的實踐過程;

只有在執行文化理念深入到每個員工心裡,轉化為自覺行動,形成執行合力的時候,才能最終建立起有效的團隊執行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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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范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范運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

聰明的企業都看到了這一點,但實踐中還有很多企業並未對此予以重視,認為反正有國家法律,法規,出了事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行,其不然賣國家法律,法規是大法,不可以針對某個單位的具體情況,而企業的具體是千變萬化的。

成功的企業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業運行平穩,流通,高效,並可基本上防患於未然.俗話說:」不成規矩,何以成方圓」,成功的企業及規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產生.

可以說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規范管理,能使企業經營有序,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2. 制訂規則,能使員工行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義是: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規范指引企業部門工作與職工行為需要.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完善」勞動合同制」,解決勞動爭議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7. 請問我作為案外人提異議,法院執行監督廳長說我提的不對,拿不出有力的證據就要抓我,我把移送公安廳

那你有什麼證據?他這樣說過,你有沒有錄音?再說人家也沒有抓你啊,要不然你怎麼這樣自由的跟我們在網上聊天?

8. 警察抓人要那些條件

警方可以依法對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並不是說一經公安機關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要被無限期的關押下去,這是有期限規定的,相應的逮捕也需要一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

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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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紀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二、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9. 當前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存在哪些問題與不足應採取措施改善人大監督

問題

與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相對照, 特別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人大監督工作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監督質量不高和實效不明顯的問題比較突出。

一是程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

如對財政預算、社會計劃的監督,因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往往只是過一道法定審議程序,各種指標是否科學合理,難以深入審查,使監督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是彈性監督多,剛性監督少。有相當數量的監督只注重了形式的莊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難有效解決一些深層次、實質性的問題,特別是對一些事關全局的重大敏感問題和社會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常因缺乏深層次的了解及相關處置措施而泛泛略過,使監督體現不出應有的力度和實效。

三是建議性監督多,強制性監督少。不敢監督的現象依然比較突出,審議工作、執法檢查、工作評議等監督方式運用較廣泛,對存在和發現的問題基本都用提意見、建議的方法來督促解決,很少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和罷免等強制性的監督方式。

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人大監督工作的有效途徑

1、提高全社會對人大監督的認識,為人大監督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目前,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法律宣傳工作。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實施好《監督法》,自覺用《監督法》來規范人大的監督行為,堅持做到依法監督。

要把人大的地位、性質、作用的宣傳,列入黨委宣傳工作的重要日程,使監督者和被監督者都充分認識到人大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被監督者增強接受監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同時,要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人大監督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同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明確人大監督不僅是一種法定權力,更是一種法定責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監督職責,就是對人民的失職,從而強化監督意識,加強監督工作。

2、正確處理黨委和有關國家機關的關系,保證人大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首先,要理順黨委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的關系。

凡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應按照黨委就重大問題形成決策意見,通過人大依法作出決定、決議,再由「一府兩院」去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運作,使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人大依法行使職權有機地統一起來,使黨委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和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最終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領導。

其次,要加強黨委對人大的領導,尊重和支持人大搞好監督工作,支持和幫助人大克服監督不力的問題。

再次,除了自身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外,還要重視運用黨委的權威,協調好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督促「一府兩院」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樹立人大的威信,使人大真正成為地方黨委執掌地方國家權力的重要場所,從政治上、組織上保證人大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3、健全有關法規制度,完善監督工作程序,確保人大監督權的有效行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實施監督權的過程中,必須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規范化。從當前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完善監督程序,搞好監督工作,應側重抓好下述兩個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法律已經規定的監督方式和工作制度,如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規范性文件、撤職、罷免等作進一步的完善,細化操作程序,明確法律後果,以便於具體實施應用,確保進入程序的監督事項能有始有終,避免監督過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不了了之的情況。

二是在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實踐中探索建立的,在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廣泛運用的工作評議、執法檢查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督方法進行總結和規范,使之更加有效地為人大監督發揮作用。

要全方位的健全完善有關制度,做到用制度來監督制約人和事,增強人大監督工作的權威性,保證監督工作深入有效地進行。

4、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提高人大監督工作的水平。

一是要重視和提高代表素質。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要看其是否具備人大代表的政治條件、文化條件和參政議政能力;對代表選舉程序進行必要的改革,引入競爭機制,讓候選人向選民公開競選,以強化其為民代言、受民監督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積極履行代表職務。

搞好代表培訓工作,結合實際,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計劃、有重點、分層次地對縣人大代表進行業務培訓,使其了解和掌握國家的大政方針、法律法規,熟悉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程序及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的內容和方法,提高履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二是要優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結構。形成專業結構合理化、知識層次多元化、年齡結構梯次化的人大常委會集體,使人大常委會既有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同志。

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過黨政工作的幹部,又有懂經濟、熟悉法律,從事過專業工作的幹部,使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既充滿活力,又保持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全面提升人大監督工作水平。

三是要充實和加強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建設。科學合理地調整、充實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適當增加人大機關的編制,要注意吸收一些既有專業知識,又善於宏觀管理的幹部進入人大機關,以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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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人大監督的認識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

一是有些幹部對權力機關監督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重視、不願意接受人大的監督,認為人大監督其工作是「找麻煩」、「挑刺」,甚至認為人大監督就會削弱黨的領導,是同黨委「唱對台戲」,因而在實際工作中不能給予切實的重視、支持和配合。

有的「一府兩院」負責人只強調監督就是支持,而對忽視了監督的制約功能,只要求支持,不接受制約,致使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難以深入開展監督工作。

二是有的代表、委員以及常委會負責人人大意識不強,認為人大是「二線」,監督工作是走程序,缺乏搞好監督工作的信心和積極性。有的顧慮觸犯黨的領導、影響「一府兩院」的關系,因而做起監督工作來不敢動真碰硬。所有這些都影響了人大監督作用的發揮,使監督工作達不到應有的力度。

2、現行體制中一些工作關系沒有理順。

一是黨政不分的問題尚未有效解決。長期以來,許多工作都是黨委決定,政府去辦,或者黨委、政府共同決定,聯合行文。實踐中,作為接受黨委領導,監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時就會陷入一個「兩難」的境地,導致人大監督工作無法放手開展。

二是對公、檢、法等政法機關的監督牽涉層次多。一般情況下,公、檢、法等政法機關是由黨委所屬政法委直接領導,重要問題都是政法委協調解決,同時,法院要接受上級法院的監督,檢察院必須接受上級檢察院的領導。這樣,人大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就牽涉上下左右,難度較大。

3、人大自身的監督機能尚待強化。人大監督工作薄弱的原因除上述因素外,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就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監督機能還不強。主要表現在代表履行職務的能力與所肩負監督職責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由於在人大代表選舉時強調代表構成比例而忽視其執行職務的素質,造成相當一部分代表的政治理論和文化水平不夠高,缺乏議政能力,不能很好地代表選民的意志和利益。

特別是有些代表,由於受其文化程度低和活動范圍狹窄的局限,履行職務的能力與法律和人大監督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難以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意見。還有些代表人大意識淡薄,缺乏使命感和責任感,不願不敢對「一府兩院」工作中的問題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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