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易程序
1、執法人員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襲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執法人員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必要時進行現場取證。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4、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5、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交局法制宣傳科備案。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適用條件有:
1、違法事實確鑿;
2、有法定依據;
3、符合法定種類和幅度,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