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職責攤點佔道經營
A. 我要投訴城管,沒有做好自己的職責,讓商家不要佔道經營,但是有人擺攤在我門市
我要投訴城管,沒有做好自己的指責,讓商家不要佔道經營,但是有人擺攤在我門市?
B. 針對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的管理,是應該講和諧還是應該嚴格執法!
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這確實是現在社會上普遍的一種現象,許多人有這樣的感受。
分析產生這種現象原因是:一是這些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都是些小商小販,大多數學歷等素質也不高,謀生手段單一,擺攤販賣賺錢,養家糊口,確實也不容易,因此小商小販往往要佔據人流多的地方販賣,既逃脫了交管理費,又由於人流較多,生意相對比較好。二是相關交易市場較少或者有交易市場但是收取管理費用較高些,不能吸引小商小販,於是人行道、馬路、交通要道出現了流動攤販。
小商小販占據人行道、馬路、交通要道,影響市容和交通,城管執法人員當然要管理,這就與小商小販產生了矛盾甚至沖突。
針對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的管理,是應該講和諧還是應該嚴格執法就成為了矛盾。
對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應該勸阻和取締是城管執法人員的職責,因此,道理上來講應該嚴格執法。
目前的情況是城管執法人員教育、驅趕、取締過了後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還會卷土重來,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沒收、暫扣東西,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許多人不理解,小商小販就與城管執法人員產生了矛盾,雙方甚至產生沖突。當然期間有些因為是一些城管執法人員素質總體不高,執法比較粗野,造成較壞的影響;
因此治理占據人行道、馬路、交通要道設攤,需要綜合治理,疏堵結合。首先要疏導,政府要開辟相關交易市場,收取管理費用要低廉甚至免費,吸引小商小販。其次城管執法人員要加強學習,加強文明執法。
C. 佔道經營歸城管還是交通部門管
1、關於城管局的執來法權問題。自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3、你說的問題有市政市容管理部門管理。
D. 城管的主要職責,主要是幹嘛的,詳細
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城管的主要專職責為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4)城管職責攤點佔道經營擴展閱讀:
城管與城管警察的區別
城管部門是和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接觸最多的部門,尤其是依法履行的行政處罰工作,具有個體損益性質。城管執法工作的高危性、突發性,已被實踐證明。
因此,公安部門設立專門機構,為城管部門提供常態化公務協助是應當的,也是必須的,法理基礎也是充分的。
城管警察還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權,不是城管權。
E. 執法者如何處理佔道經營
執法者處理佔道經營的標准:以人為本、方便市民的原則,改變管理模式,根據城市道路功能、道路等級、交通狀況等因素,將城市道路劃分為禁設區、規范區,分級管理佔道經營。
在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不妨礙交通和不影響市民生活的前提下,在部分居民小區周邊規范設置佔道攤點,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同時採取定人、定崗、定時的辦法加強管理,保證佔道攤點經營有序、衛生清潔。對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早餐攤、自行車修理攤、水果攤等,本著控制總量、方便實用的原則,重新規劃布設。
比如說,城管局可每年通過電視、手機簡訊或其他公告形式,發出可供符合資格的人員低價申請的小攤販數量和地點。數量和地點都是經過科學規劃的,既不能影響交通和周圍民眾的生活,也要照顧到有足夠的往來客流量。
因此,可以考慮設在大道邊或重要景點旁,當然攤檔的設計應和周圍環境融合在一起,使五花八門的小攤點成為街頭一景,前提是小攤販必須按章納稅,經營者必須確保衛生,不能阻礙交通。
政府靈活應對非法攤販,如果說在「合法經營」距離不遠處,也有個別「非法經營」的擺地攤者。他們往往在行人較多的地方,隨地擺上自己的經營貨品,很多是小商品、小工藝品,這些人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他們偶爾才擺攤,因此不可能去申請合法攤位;二是他們販賣的是非法的東西,比如假冒產品,當然也不可能申請到攤位。
再者合法攤位畢竟有限,正是由於申請無望,他們才只能到街頭擺攤。所以,必要時即使是非法商販,也可以一視同仁,但有一條「紅線」是不能逾越的。那就是不能妨礙交通,不能影響別人。比如,攤販不能阻礙車流和行人,否則予以取締。
總之,佔道經營問題,應本著以人為本、方便市民的原則,改變管理模式,疏堵結合、總量控制、規范管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F. 如果城管保護佔道經營
那說明城管認識佔道經營的人,而且還會在裡面有一定的好處,這屬於違反了紀律,是要受到單位通報批評的,甚至是開除!這也要根據其單位的規定來處罰!
G. 城管怎樣進行佔道經營罰款問題
執法的標準是沒問題的,只是執行人員的素質不高,方式不對.
H. 如何解決城市攤販佔道經營問題
如何解決城市攤販們佔道經營問題 佔道經營,在給攤販們帶來效益的同時,也給城市環境和城市管理帶來了諸多麻煩。它一方面削弱了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交通、衛生、治安等方面的混亂,極大地損害了城市的形象。攤販們佔道經營為何屢禁不止? 大家知道,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失業人員日益增多,同時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這些人一無足夠的資金開設店鋪,二無專業技能受聘於單位從事固定的職業,為了養家糊口只能流落於街頭巷尾佔道經營。那些佔道經營業戶大多數是流動攤販,他們長年不交各種稅費,加之人力成本低廉,所售商品或農產品的價格也低,也滿足了市民們便宜或方便購物的實際需求。 攤販們為了生活是佔道經營的主要根源。百姓賺點錢養家糊口,人之常情無可厚非,但經常造成交通堵塞、通行不便、市民抱怨,也不是長久之計。雖說管這檔子事的部門是不少,可真正能管好事的又能有幾個?往往趕著鴨子上架走了這撥兒,隨後又成群結隊地來那一撥兒,可謂是「東邊太陽西邊雨」。「民以食為天」,想徹底端掉百姓這「養家糊口」的攤子,百姓非和你吹鬍子瞪眼不可,看來管事當差的,確實也不容易,太嚴了弄得怨聲載道,搞得寬松又會滿街橫行。攤販的佔道經營,應該算是「打造城市文明形象」的「頑疾」之一,想徹底解決著實有困難。咳,當官才知道當官的難,做百姓才知道百姓的苦。 針對攤販們佔道經營,既要體諒到攤販們的困難,又要保障通暢的交通和潔凈的城市環境,這就要求各執法部門:一是要抓好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二是為攤販們建立檔案庫,形成全天候執法機制,確立重點,明確難點,以便「各個擊破」;三是要做到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文明執法與嚴管重罰相結合,以疏導為主的原則,規范設置便民攤點;四是要形成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只有這樣,才能還市民一個干凈、暢通的環境秩序的同時,也能確保百姓的利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