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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監察御史受中央

發布時間: 2021-01-27 17:50:00

⑴ 秦朝時期在中央和地方實行的官制分別是什麼,具體內容又分別是什麼

秦朝的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三公為:



(1)丞相,承受皇帝之命,輔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

(2)太尉,掌管軍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記事,其地位相當於副丞相,主要職責是管理圖籍、奏章,監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掌管圖書秘籍,同時監察文武官吏;侍御史,掌管文書;監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負責監督郡守的御史。



三公之下設九卿,作為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包括:



(1)奉常,掌管宗廟禮儀,地位很高,屬九卿之首;

(2)郎中令,掌管宮殿警衛;

(3)衛尉,掌管宮門警衛;

(4)太僕,掌管宮廷御馬和國家馬政;

(5)廷尉,掌管司法審判;

(6)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務;

(7)宗正,掌管皇族、宗室事務;

(8)治粟內史,掌管租稅錢谷和財政收支;

(9)少府,掌管專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澤之稅。


秦朝地方官制有郡制、縣制、鄉制、亭制、里制

郡制

郡作為一級行政地方,軍民兼治。郡設郡守、監御史、郡尉三個互不隸屬的主要官員。

一、郡守

郡守,郡的長官,邊地多為武將,內地多以郎官出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縣長、負責監察郡治的監御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二、監御史

監御史,隸屬御史中丞,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三、郡尉

郡尉,掌郡駐軍,主管治安、偵緝盜賊,銀印青綬、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轄於朝廷,與郡守相抗禮。郡尉屬官有丞,內地諸郡設丞一人、大郡則設兩人。邊塞諸郡則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轄士史、尉史各二,掌邊塞衛戍;關隘之處置關都尉,均隸屬本郡郡尉。

四、郡丞

郡丞,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銅印黑綬、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邊塞諸郡另置長史,管理兵馬軍政,與郡丞同秩。


縣制

縣為秦朝最低一級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職也僅僅設在縣一級。

一、縣令、縣長

秦朝按縣的人口多寡,萬人以上的縣置縣令、以下的縣置縣長。縣令銅印黑綬、秩千石至六百石,縣長銅印黃綬、秩六百石至五百石。縣令與縣長都是縣的行政長官。

二、縣丞

縣丞為縣的次官,職比郡丞,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三、縣尉

縣尉掌治安、捕盜之事,職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縣丞。

四、主吏掾

主吏掾,官名。秦縣令屬吏,主管群吏進退。主吏掾蕭何在沛縣曾任此職。漢改設功曹,此名廢。

五、令史

令史,管理文書檔案。

六、獄掾

獄掾,縣獄的典獄長。

七、文無害

文無害,所謂公平吏,掌巡查監獄,復查案卷,以防止冤獄。

八、廄騶

廄騶,掌一縣車馬之政。

九、倉吏

倉吏,縣庫的長官。

十、治獄吏

獄吏,縣獄的獄卒。


鄉制

縣以下置鄉,鄉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這些都是以宗族為核心的人民自治組織。

一、三老

三老,一鄉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謂孝悌仁義之家可以申報郡縣予以表彰,並可以推薦優良子弟出任郡縣吏。

二、有秩,嗇夫

人口達五千人的鄉,由郡指派一人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鄉,由縣指派一人為嗇夫。兩者職責相同,都是調解鄰里糾紛、幫助政府收取賦稅、安排徭役。

三、游徼

游徼,吏職,為徭役的一種,掌巡察地方、緝捕盜賊。


亭制

亭長

亭長,吏職,為徭役的一種,漢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職,掌同嗇夫。亭長之屬為亭父、求盜、亭卒,亭父負責本亭保潔,求盜負責追逐盜賊。


里制

里正

里正,吏職,為徭役的一種,掌同嗇夫。里正之屬為里監門、里卒。

⑵ 歸納秦朝實行的監察制度及其職能

秦朝的監察制度抄由中央監察系襲統、地方監察系統和言官規諫系統三部分組成,監察官員上卜垂自領導、位卑權重,且朝廷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選仃,這此特點和優點對當代我國監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要的啟迪和借鑒作用。總結秦朝的監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和優點。 1、監察官員自接聽命於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監察、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2、監察官員位卑權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監察官員雖然官職不高,但職權很大。特別是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但其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無論大小均參與監察,在執行監察時可不 受任何機構、官員的約束,直接對皇帝本人負責。 3、重視監察官的選任、秦朝歷任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既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政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索質。

⑶ 秦朝負責監察百官的中央官吏

御史大夫 。
御史大夫乃丞相的副手,地位相當於副丞相,負責掌理奏章、下達詔令和監察百官。

⑷ 秦朝設監察機關的背景.

中國的監察制度是隨著任官制度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學界認為中國在戰國時期雖然有監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

秦朝的監察制度分為兩個層次,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主要負責監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設御史中丞作為御史大夫的副職,協助御史大夫監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設立監御史,負責監察郡縣的官吏。
作為秦朝監察機構的御史台,在當時並不是僅掌糾察之職。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還掌管國家的圖書秘籍,但以監察為主要職責。
御史大夫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掌討姦猾,治大獄」(《資治通鑒》)即監察處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再如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史記·秦始皇本紀》)。
還有一個職責是「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即監督和舉劾內外一切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秦二世時,趙高「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以令殺蒙毅。這是中央御史舉劾高級官員的例子。至於地方各郡的監御史,則可根據法律,「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到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史記·李斯傳》)。即是說,郡守派遣監御史至各縣巡察,監察不守法令的官吏,並依法律論處,可論及縣令與丞官。同時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為,其令、丞亦未認真察處的,就將令、丞上報朝廷治罪。

⑸ 秦始皇時期分管監察事務的管制是什麼

公元前年,秦王政用武力兼並六國,結束了戰國以來諸侯長期割據的局面,統一了全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國家——秦朝。秦朝的疆域,東至海,西至甘青高原,南至嶺南,北至河套、陰山。為了統治這個前所未有的超級大國,嬴政以秦國原有的制度為基礎,吸收、繼承並發展了戰國以來各國逐漸形成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將其進行整理、改進,使之系統化,完善化,推行於全國,將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推進到一個新階段。秦代政治制度有二個特點:


二、地方監察系統

秦朝地方監察,在全國三十六郡(後增為四十一郡),各派一名御史常駐,稱為「監郡御史」。在郡衙,監郡御史並非郡守的副手,而是直屬中央的御史大夫,這是因為監郡御史遠離都城,如果居郡守之副,就會受郡守的控制,不能起監察地方官府的作用。所以在《史記.曹相國世家》集解注·卷五十四載入:

「秦一郡置守、尉、監三人。」

郡守掌一郡之行政;郡尉掌一郡之軍事;郡監掌一郡之監察;三者互不統屬,各自對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最後統於皇帝。

秦朝監郡御史的設立,標志著我國古代地方監察制度的正式建立。不過,由於制度初立,尚不完備,有的監郡御史還不能專職專任,如秦修靈渠,就是派監御史去負責指揮完成的。

秦朝監察制度的歷史地位

秦滅六國,統一天下,廢除分封制度,實行郡縣制度,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其國家之大,史無前例,君權之隆,亦亘古所未有。為了有效地控制各級官僚,秦代統治者遂將商周以來萌芽發展的監察制度確立下來。所以,秦代統一全國,對於中國監察制度的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一、承先啟後,繼往開來

秦代監察制度的歷史地位,首先表現在其承先啟後,繼往開來。

在職官方面,中央設御史大夫為最高長官,其職乃西周小宰演化而來,在職任方面,侍御史除掌彈劾、糾察外,亦掌文書記事,這部分職任,也和前代御史職任相似。可見秦代監察制度是在商、周、戰國萌芽的監察制度基礎上建立的。但較之前代,秦代監察制度又有重大發展。

秦代以前,御史雖有部分監察職能,但並非專職監察官員,亦未設立專門監察機構。秦代建立了一整套中央和地方監察機構,在中央是御史府系統, 上有御史大夫為之長,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御史等監察官員。御史府為後世中央監察機構御史台之前身。在地方則建立監郡御史制度。這一制度不但對於增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和控制,鞏固國家的統一起了重要作用,而且,此制一興,對後世影響甚巨,漢代之州部刺史,隋朝刺史巡察,宋朝通判監州,元代肅政廉訪使分道監察,明清御史分省巡按,皆於秦制上斟酌損益,雖變化而不離其宗。

任何制度都有一個萌芽、發展和確立的過程,過去有人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始於秦朝,如果從「確立」的意義上說,是不無道理的。

二、制訂了專門的監察法規

秦朝確立監察制度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就是制定了專門監察法規。明確規定御史大夫職責為「掌討好滑,治大獄」,負責國家的行政職官監察;侍御史職掌「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負責對中央各級官吏的具體糾彈;監郡御史則負責監理諸郡,糾察不法,以加強官吏的執法,具體的監察內容為吏的五惡行為,其懲治手段採用行政罷黜與刑罰兩種。

不過,秦朝的監察制度並非完備。通觀中國古代政治史,監察應具有兩方面職能:

一是監控職能。

統治者通過監察制度對各級官僚機構的控制,以維護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統治,並通過監察官員對非法官員的彈劾和糾察,防治官僚政治的腐敗,以維護統治秩序並緩和由不良吏治而激化的階級矛盾。

二是調節職能。

統治階級通過監察官員對君主的規諫和參與議政,糾君之失,避免君主在用人行政方面的重大失誤,並協調君臣之間和群臣之間的各種矛盾與不和諧因素。

⑹ 列舉秦朝至元朝中央或者地方監察職能機構的名稱

監察制度

古代監察制度起源於西周,形成於秦朝,確立於西漢。監察制度是我專國古代屬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1、歷史演變

(1)秦朝

秦朝設立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

(2)漢朝

·內容(西漢、東漢刺史制度的變化特點)

漢武帝時,在各州均設置刺史,「位卑權重」,「以小馭大」。(即刺史官階低於郡守,但其巡察時代表中央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權力很大。);無固定的治所。

東漢初期,刺史的監察權進一步加強,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刺史變為州一級的的地方長官,地位高於郡守。

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掌握一州的軍政大權,成為州的最高長官。後來逐步形成割據勢力,後患無窮。

·認識:

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為地方長官,權力不斷膨脹,就失去了監察官的作用。(封建監察制度本身是官僚機構的組成部分,不可能超然於官僚主義的惡習。)

(3)宋朝

宋朝在地方上設立通判,和知州相互牽制;

(4)明朝

明朝設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監察、司法;設立廠衛特務機構,監視、偵查官民的不法行為。

⑺ 秦朝設置得監察制度是

秦朝建立後,以維護皇帝的專制權力主要目的,以「治吏」為主要內容,以「糾察」各級官吏的違法失職為主要職責的封建監察制度便在戰國時代御史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
一、監察機關的設置
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實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馮動、李曇、錢產、得等。
御電大夫的屬吏有兩丞,秩千石。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有獨立的權責。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員。但基本上是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其職責因需要而定。史載,秦始皇時張蒼曾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級所置之監,即是監御史。史稱「秦有監御史,監諸郡」。
二、監察機構的職權
作為秦朝監察機構的御史台,在當時並不是僅掌糾察之職。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還掌管國家的圖書秘籍,但以監察為主要職責。
御史大夫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掌討姦猾,治大獄」(《資治通鑒》)即監察處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再如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史記·秦始皇本紀》)。
還有一個職責是「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即監督和舉劾內外一切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秦二世時,趙高「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以令殺蒙毅。這是中央御史舉劾高級官員的例子。至於地方各郡的監御史,則可根據法律,「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到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史記·李斯傳》)。即是說,郡守派遣監御史至各縣巡察,監察不守法令的官吏,並依法律論處,可論及縣令與丞官。同時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為,其令、丞亦未認真察處的,就將令、丞上報朝廷治罪。

⑻ 秦朝負責監察百官的中央官史是什麼官

是御史大抄夫,為三公之一。

秦朝的襲中央監察機關為御史台.西周時已有"御史"之名,但當時的職責是掌管文書,到了秦朝才有了監察之職。秦朝可謂開了中國監察制度的先河,其後歷代均沿襲了這一制度。秦朝的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三公為
(1)丞相,承受皇帝之命,輔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
(2)太尉,掌管軍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長,主要管理記事,其地位相當於副丞相,主要職責是管理圖籍、奏章,監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掌管圖書秘籍,同時監察殿中違法官員;侍御史,掌管文書;監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負責監督郡守的御史。

⑼ 寫出秦代,西漢及以後歷朝監察機構的設置

1.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2.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3.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4.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5.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6.清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⑽ 秦朝有沒有地方監察制度

秦朝建立後,以維護皇帝的專制權力主要目的,以「治吏」為主要內容,以「糾察」各級官吏的違法失職為主要職責的封建監察制度便在戰國時代御史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
一、監察機關的設置
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實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馮動、李曇、錢產、得等。
御電大夫的屬吏有兩丞,秩千石。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有獨立的權責。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員。但基本上是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其職責因需要而定。史載,秦始皇時張蒼曾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級所置之監,即是監御史。史稱「秦有監御史,監諸郡」。
二、監察機構的職權
作為秦朝監察機構的御史台,在當時並不是僅掌糾察之職。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還掌管國家的圖書秘籍,但以監察為主要職責。
御史大夫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掌討姦猾,治大獄」(《資治通鑒》)即監察處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再如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史記·秦始皇本紀》)。
還有一個職責是「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即監督和舉劾內外一切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秦二世時,趙高「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以令殺蒙毅。這是中央御史舉劾高級官員的例子。至於地方各郡的監御史,則可根據法律,「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到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史記·李斯傳》)。即是說,郡守派遣監御史至各縣巡察,監察不守法令的官吏,並依法律論處,可論及縣令與丞官。同時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為,其令、丞亦未認真察處的,就將令、丞上報朝廷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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