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築監督
A. 水利局的水土保持監督站都幹些什麼工作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作為水電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水電站建設進行全過程的質量專監督檢查工屬作,按照《水電工程重點項目質量監督檢查典型大綱》規定,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各個階段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採取有力措施保證整改工作的完成,通過質量監督檢查,不斷規范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的行為。
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比如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報告的審查,水土保持情況的評價,監督水土保持工作的實施等,近些年工作任務還是蠻多的,因為國家加大了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管力度,現在只要是新、擴建項目,都應該編制水土保持報告,並且與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B. 水利工程建設什麼意思
用於控制和調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達到除害興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
從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出發,按照正確劃分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原則,自上而下建立的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分層次的建設管理體系,運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對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壩、堤、溢洪道、水閘、進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魚道等不同類型的水工建築物,以實現其目標。
(2)水利建築監督擴展閱讀:
水利工程建設特點:
(1)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個水利工程是同一地區所有水利工程的組成部分。這些項目相互補充,相互制約。單個水利工程本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其服務目標是密切相關和矛盾的。水利工程也與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密切相關。
水利工程規劃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全面地進行,以獲得最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2)對環境影響較大。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影響本區域的經濟和社會,而且對河流、湖泊及鄰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自然景觀,乃至區域氣候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既有優點,也有缺點。在規劃設計中,必須充分估計水利工程發揮的積極作用,消除其負面影響。
(3)工作條件復雜。水利工程中的各種水工建築物都是在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下建造和運行的,難以准確把握。它們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滲透性和沖刷力,其工作條件比其他建築物復雜。
(4)水利工程效益是隨機的。根據每年不同的水文條件,效益是不同的。農田水利工程也與氣象條件的變化密切相關。它有廣泛的影響。
(5)水利工程一般規模大、技術復雜、建設周期長、投資大。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標准進行建設。
C. 水利質監站主要是做什麼的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務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市重點水務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水務行業的地方性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市級水務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城鄉供水、排水、城市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工作,以及對相關城鄉供、排水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負責全市城鄉自備水源開發利用保護。
(五)負責全市計劃與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和措施,制訂地方性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 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區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市屬水利設施、市管河道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市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務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要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全市水務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監督行業標准和規程規范的實施。負責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http://sw.jdzol.com/about.asp
D.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管理和資源審查是如何規定的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塗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
(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質工程項目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總站、中心站、站三級設置。
(一)水利部設置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辦事機構設在建設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局設置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各流域機構設置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作為總站的派出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電)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於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是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的派出單位。
第八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站長一般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設的領導兼任,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並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督員。質量監督員的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
(三)經過培訓並通過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工程監理、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的人員不得擔任該工程的兼職質量監督員。
第十二條各質量監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質量監督員必須經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三章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制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有關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三)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各分站、中心站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對部直屬重點工程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參加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有爭議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運態,組織交流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全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受總站委託承擔的主要任務:
(一)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監督工作;
(二)負責設計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動態,定期向總站報告設計質量監督情況。
第十六條各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流域內下列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1.總站委託監督的部屬水利工程;
2.中央與地方合資項目,監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協商確定;
3.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及國際邊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三)參加受監督水利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四)掌握本流域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本流域內的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管理轄區內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地)質量監督站工作;
(三)對轄區內除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督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參加受監督水利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轄區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同時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八條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由各中心站根據本規定製訂。
第四章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或進行巡迴監督。
第二十條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含合同質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並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三)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訂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據本規定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製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二)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六)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並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許可權如下: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量監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採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採取措施糾正;
(五)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六)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五章質量檢測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核查受監督工程參建單位的試驗室裝備、人員資質、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研究處理方案;
(四)質量監督機構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准確可靠,並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託方支付,收費標准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根據國家計委等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收費標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則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質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准適當提高。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確定繳納計劃,每年按年度投資計劃,年初一次結算清年度工程質量監督費。中小型水利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的50%,余額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繳。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繳清全部的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費應用於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開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圍主要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等。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要求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在工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質量管理部門或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並報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核備。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水利部發布日期:1997年08月25日實施日期:1997年08月25日(中央法規)
E. 水利工程質量監管的幾個要素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關鍵環節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證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擴大再生產的關鍵。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水利工程質量。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先進的思想觀念是發展水利事業的強大推動力。進取爭先、自謀發展意識不強,就會妨礙工程管理,束縛水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要強化對水利工程管理的認識,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單位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做到有管理房屋、有辦公設備、有規章制度、有經濟實體和相對穩定的管理人員;再次,要加強對財務的監管工作。管理單位必須有財務自主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最後要認真學習水法規,進一步落實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應在水法規的正確指引下,廣泛開展水利工程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項目社會經濟評價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1 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我國投資建設領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全面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的可靠保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根本前提。項目法人制是龍頭,是核心,如果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其它建設管理工作也將無法深入開展。我們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一是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目前水利建設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體制,按照項目類別不同組建項目法人。二是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三是要嚴格項目法人單位人員配備,不僅專業齊全,而且人員素質要高,有經驗。 2 開展好建設監理工作建設監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科學性與公開性,強調市場之間的合同關系及監督、制約與協調的機能,以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通過監理的有效工作,從而保證投資方投資效益的發揮,同時也通過監理的監督,來保證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損害,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我省的水利建設監理工作已經有了很好發展,監理人員的數量、質量都在不斷增長和提高,各項監理制度也正在不斷完善,監理制在水利建設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實,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監理人員老化、素質低、機構不完善、項目法人對監理工作不重視等。為此,首先要繼續加大監理人員培訓力度,全面提高監理人員綜合業務素質、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監理工程師的培訓學習要著重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學習《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夠熟練掌握並通曉建設監理法規體系。通過學習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熟悉和掌握合同條款,通曉整個項目建設的合同文件體系。通過學習建設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識,提高組織協調和應變能力,能夠因人、因事、因時間、因空間、因環境、因目標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組織、管理方法和領導方式,使之與實際情況盡量保持協調,從而使監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過學習經濟知識,能夠准確地分析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變更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准確地對概預算和工程結算進行分析審核。其次,監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建設。監理工作屬於服務行業,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擺正自己的位置;監理行為要控制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要以合同為准則,堅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監理工程師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現場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據主導地位。監理公司還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專業齊全的優勢,增添必要的檢測、試驗設備,拓寬服務范圍。三是「實行小業主,大監理」,推行全方位監理。推行「小業主,大監理」除了監理單位自身的努力外,最關鍵的是業主必須轉變觀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優勢和業務專長為工程建設服務。四是建議水利部盡快出台監理規范、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的示範文本。還要出台監理取費標准、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政策性文件。這樣才能進一步促進監理工作的規范動作,進一步規范監理市場,促進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F. 水利站歸哪個部門管
水利站歸水務局管。水務局屬於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局就是現在的水務局,政府內的水行政容主管部門,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等。
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6)水利建築監督擴展閱讀:
鄉鎮水利站工作職責 :
1、負責國家、省、市、區各級政府涉水法律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2、協助制定所在鄉鎮范圍的水利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制定水資源開發、配置和保護以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水土保持、防洪等相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
3、負責所在鄉鎮農業、工業、生活用水的計劃制定與節水、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等涉水事務管理;
4、組織、指導鄉鎮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協助做好轄區內各類水利工程設施管理體制改革;
5、承擔所在鄉鎮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物資的籌集、調撥;
6、組織指導所在鄉鎮范圍內的水土保持;
7、承擔節水新技術、新措施的推廣運用,發展節水灌溉,解決人畜飲水,推進實現人飲安全戰略;
8、完成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G.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行政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託,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並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H. 四川省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如何
屬省水利廳的二級機構,很不錯的單位;代表政府對全省水利建設項目進行強制性監督!對參與項目建設各方(項目法人、施工、設計、監理、質檢、供貨等)質量行為、資質、資格等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