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留置權
發布時間: 2021-01-27 10:54:43
A. 監察法草案"留置"不得超六個月需提前報批或備案嗎
留置不得超六個月,需提前報批或備案。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留置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六個月,使用期限更加嚴格。草案第五十九條還規定,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
(1)監察委員會留置權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職責許可權和12項調查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審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等作了詳盡而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兩規」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所規定的,對嚴肅查處腐敗分子、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和審批程序等作出嚴格限制,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保障監察權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新華網-讀懂監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兩規」
B. 公安機關可以留置縣政協委員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法律角度來說,不管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公安機關都專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這一屬點是毋庸置疑的。職位和職務都是人民賦予的,法律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服務的,兩者相比,孰輕孰重?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