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行政處罰程序
1、首先確定你收到的是《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是《內行政處罰預容先告知書》則,自你收到預先告知書7日內有申述申辯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你對處罰有異議,可以直接去城管執法局說明你的理由。
2、如果你的理由成立,城管執法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減免或者減少處罰。最終的處罰情況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為准。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會告訴你交款銀行和交款賬號。
3、如果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你對處罰情況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㈡ 城管的執法權來自哪裡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城管執法行政處罰程序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㈢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易程序
1、執法人員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襲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執法人員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必要時進行現場取證。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4、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5、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交局法制宣傳科備案。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適用條件有:
1、違法事實確鑿;
2、有法定依據;
3、符合法定種類和幅度,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
㈣ 城管執法要示證嗎
城管執法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城管執法行政處罰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㈤ 城管行政執法筆試內容是哪些方面
我是城市管理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可以告訴你一些:針對協管員的行政測試,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有關城市管理業務知識測試,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二是對你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執法行為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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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城管有沒有執法權
城管有執法權,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進行城市管理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六個方面,分別是: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6)城管執法行政處罰程序擴展閱讀:
城管執法,事實上是將過去中國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動執法的事宜。
執法范圍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國政府法制網
㈦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下屬單位
(人事處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黨務、紀檢、監察、宣傳、工青婦、計劃回生育工作的計劃、組織、答協調、管理;負責本系統的機構編制、考核任免、調配、培訓、專業技術資格評聘、工資、社會保險、出國赴港澳人員政審、離退休、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 責編制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擬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執法程序、執法標准和執法文書等;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其他案件的審理和應訴代理;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執法證件的管理;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宣傳和普法工作;負責對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專項執法行動和部署全市性統一執法行動;負責全市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方面的信訪投訴,糾正不當執法行為;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市城管執法人員的法律和業務培訓;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考評;負責聯系和協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與各相關主管部門的關系;負責對市城管執法局查處的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審理,並對區城管執法局查處的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備案;負責市城管執法局行政執法的檔案管理;做好全市城市管理執法業務的統計匯總。
㈧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能不能開違法停車罰單
城管部門可以來對違章停車自進行罰款的。
㈨ 行政執法局的機構設置和執法方針以及執法程序等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規定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有關管理辦法;制定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目標。
(二)負責對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管理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完成行政執法的目標和工作任務。
(三)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受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的委託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具體對涉及以下幾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①市容環境衛生、物業管理、城市規劃、土地礦產資源、綠化、市政;②環境保護方面的雜訊、揚沙粉塵、有害氣體排放及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③工商方面的佔道商販;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佔城市道路及交通設施;⑤負責轄區內農業資源保護、耕地保護等相關的農業行政執法任務;廈門市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行為。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在轄區范圍內開展專項執法行動。
(五)受理有關規定由區局管轄的和市局交辦或指定管轄的行政違法案件。
(六)負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和措施,並負責具體落實,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
(七)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日常監察工作,查處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上報。
(八)負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以及轄區內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九)負責辦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統一交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二、機關科室和直屬執法中隊設置和崗位職責
綜合科職責
1、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發文的審核、重要文件材料起草、文電處理、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2、組織、協調以局機關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
3、負責全局制服、辦公用品和設備的購置和配發,做好後勤保障和車輛調度、管理等工作;
4、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
5、負責全局的年度財務預算、會計核算、財務監督等工作;
6、做好全局人員年度的工資、公務費、業務費等的經費結算;
7、負責罰款的結算工作;
8、制定和完善財會制度。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政策法規科職責
1、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2、負責規范性文件使用中的解釋工作。
3、負責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4、負責制訂和實施各項執法工作制度,審核行政處罰案件。
5、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6、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和普法工作,組織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和體能訓練。
7、負責組織協調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開展專項執法。
8、組織有關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整治和執法中的協調工作。
9、負責業務工作統計、匯總和分類歸檔。
10、開展業務工作調研與交流、指導基層開展業務工作。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督檢查科職責
1、協助局領導對全局的業務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負責執法隊伍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督察。
2、負責檢查執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3、督察不依法處理、不及時查處的案件;
4、對執法人員違反依法行政、文明執勤和隊容風紀等方面規定的行為進行糾察,責令執法人員停止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5、負責承辦、落實群眾舉報、投訴及各類來信、來電、來訪。
6、落實社會服務承諾和「110」聯動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轄區行政執法中隊職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流動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機動車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歷史風貌建築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動行政執法中隊職責
1、機動行政執法中隊是由局直接調遣的行政執法機動分隊,履行轄區行政執法中隊的職責。
2、負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緊急、突發事件的處理和較大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處。
3、協同、配合、支援轄區行政執法中隊的行政執法行動。
4、執行局機關制定的專項整治行政執法任務。
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執法隊職責
1、協助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開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普法工作。
2、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廈門市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的職權和職責。
3、行使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接受農林水、教文化、衛生三個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行使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權;協助農林水、教文化、衛生三個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林水、教文化、衛生三個方面突發事件的立案查處。
4、負責轄區內建築廢土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築廢土管理機構的委託,行使轄區建築廢土的管理職權;負責設置轄區建築廢土處置場地和中轉站;負責受理、審核建設單位和個體生產建築廢土的種類、數量、處置場地、運輸路線等申報事項;受理從事建築廢土運輸車輛、船舶的登記;對建築工程需要填埋建築廢土的,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劑。
5、負責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及各類來信、來電、來訪案件,按規定要求及時查處、反饋。
6、做好執法業務工作統計、匯總和分類擋案。
7、完成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任務。
㈩ 按法律城管扣機動車程序
根據現行的《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屬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17條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31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34條 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