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監督的意義
A. 公安執法規范化的重要性
1、公安機關的主要活動是執法活動,公安民警的主要行為是執法行為,執法工作始終是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最佳結合點,執法規范化建設在整個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礎性地位。必須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公安機關排頭兵作用。
2、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建設法治公安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法治化水平直接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國家和政府整體法治化水平。
建設法治公安的核心要求是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不公正、不文明等問題,實質上都可歸結為執法不規范。因此,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是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根本途徑,要把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斷提升公安機關依法履職能力和執法公信力。
3、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實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迫切需要。
隨著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不斷覺醒、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隨著新媒體的快速發展,公眾行使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的能力極大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時刻處在媒體聚光燈下,執法行為稍有不當就很可能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輿論炒作的熱點。
因此,新形勢下衡量公安工作的優劣,不僅要看是否體現了執法效率、實現了維穩目標,而且還要看是否促進了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改革是推進執法規范化的動力所在,促進執法規范化是公安改革的重要目標。
(1)警察執法監督的意義擴展閱讀
堅持執法為民,讓人民群眾通過執法規范化建設有更多獲得感。之所以存在很多不良現象,主要是沒有真正從思想深處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
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必須著力整治和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健全執法制度、改進執法管理、強化執法監督,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讓廣大人民群眾通過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個執法行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B. 為什麼加強監獄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
執法人員本身就應該接受監督,意思反監控的感念,不然就沒有管理監督的機制了
C. 公正廉潔執法的意義
檢察職業道德是檢察人員必須具備的職業操守,是履行檢察職責和從事職務外活動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開展「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主題實踐活動,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客觀需要,是全面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檢察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執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當前,極少數檢察人員之所以出現執法不公正、不嚴格、不廉潔問題,並非是因為不懂法律、不知紀律,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職業良心缺失、職業道德失范。因此,開展好這項主題實踐活動,對於全面提高我市檢察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促進檢察隊伍公正廉潔執法,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形象和執法公信力,更好地完成以法律監督為中心的各項檢察工作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市檢察機關的幹警一定要從事關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全局的高度,深刻認識新形勢下開展主題實踐活動、加強檢察職業道德建設的重大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投身到主題實踐活動中去,努力通過開展這項活動,著力增強檢察職業道德意識,築牢公正廉潔執法的道德底線;著力解決執法不公、不廉等影響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自覺維護和樹立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檢察職業形象。
D. 公安執法監督有什麼特徵和意義
特定性、廣泛性、多樣性和程序性。公安監督為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和公安機關外部監督。
一、公安執法監督基本特徵
(一)監督對象的特定性。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和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
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門監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復議制度;
⑷公安賠償制度;
⑸職務迴避制度。
2、公安機關外部執法監督:
⑴國家權力機關監察制度;
⑵行政監察制度;
⑶檢查監察制度;
⑷行政訴訟制度;
⑸社會監督制度。
(三)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權力機關、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檢查、審查、調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對偵查、執行刑罰等活動進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檢查、調查等行政檢查程序進行監督;
督查機構則依照專門的督查程序監督;
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可以通過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等形式進行監督。
(四)監督過程的程序性。
公安執法監督是一種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現為依法進行的、可以產生某種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因此,無論何種主體、出於何種理由進行的監督,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公安執法監督意義
(一)公安執法監督是實現公安機關的重要條件;
(二)公安執法監督是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職責、行使職權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執法監督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執法監督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重要措施和途徑。
E. 試述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意義
一、現階段要加強執法監督、嚴格執法責任、改善行政執法,必須在堅持如下原則。
1、科學原則。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改革和法制建設,必須特別注意堅持科學原則,這包括體制的選擇、機構的設置、權力的分配、職能的劃分、人員的配備、規范的確立、條件的創設、環境的改造、動力機制和制動機制的設計等,都必須按照現代科學管理和客觀實際的要求辦事,而不應局限於狹隘經驗或為了追求政治轟動效果而違背科學在行政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上搞創新
2、程序原則。現代行政強調程序行政,程序保障是最有效的保障機制之一,
無論行政執法還是執法監督都必須注重程序規范的制訂和遵守。因此,我國現階段應當加快立法步伐,不斷完善行政程序規范,並適時制定出專門的統一行政程序法典。
3、效能原則。現代行政管理要求高效率、高質量,否則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生活迅速發展、日益豐富的現實。因此,在改革和調整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機制時,應在公正的基礎上著眼於提高其效率和保證其質量。
4、責任原則。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要實行責任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從制度上明確規定各項權力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責任必須具體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的頭上。如果執法者有違法、不當或失職行為造成損害後果,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監督者有違法處理、處理明顯失當或拖延不處理等違法失職行為時,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二、完善監督機制、改善行政執法的建議
要加強執法監督、改善行政執法,盡快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行政法制建設要求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新機制,必須從觀念、制度、隊伍、政策、方法等方面進行規范。
1、從觀念層面、制度層面、方法技術層面進行創新,努力在全社會樹立現代行政法制觀念。我國長期存在「重立法、輕執法、忽視監督」的現象,這極不利於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國家。我們應當在發展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積極改善法制環境的過程中,努力深化普法教育,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實踐,包括相對人對行政法律制度實施過程的主體性參與,不斷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在全社會形成努力學法、守法、用法和護法的風尚,即形成新的法觀念和法行為模式。
2、認真清理和明確某些行政執法機關的性質、職能、許可權和責任。一些職能權責不明、相互扯皮不斷的行政管理領域,應通過增加、取消、轉移、合並等職能調整手段,盡快明確專職管理者及其權責,凡是不具有相應執法條件和權力的組織應一律退出該公共管理領域。
3、認真執行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公示制度。由於行政法律規范的面廣量大,普通公民難以熟悉,這在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中往往形成許多弊端。因此必要按照民主化、規范化的原則,認真實行執法依據和程序公開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前,必須將執法依據、理由和程序明確地告知相對人,行政執法機關也應以各種形式公開執法依據和程序規定,並為相對人免費提供有關的查詢和咨詢服務。
4、制定和完善關於行政執法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有效地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行政程序規范不完備和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個重大缺陷。
5、進一步完善公民申訴制度。現行行政管理的廣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誤和不盡人意之處也在所難免,而任何一種行政救濟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民主化,更好地體現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我們要在堅持和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信訪、公開電話、行政執法與監督機關負責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拓展救濟渠道和形式,努力實現各項公民申訴制度的系統化、規范化、簡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彌補行政執法的失誤和不足,切實保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理、合情。
6、大力提高公務員法律素質。採取多種措施促使行政執法人員不斷更新法律知識和增強法制觀念,使自身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大大提高。
7、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這是一種強有力的責任機制。特別是對於行政執法機關中以權謀私、吃拿卡要、貪贓枉法者,不但應予以嚴肅的黨紀政紀處分,且已觸犯刑律者必須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以維護法紀的尊嚴和權威。
F. 警察的意義是什麼
警察:是國家政權中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依靠暴力的、強制的、特殊的手段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武裝行政力量。「警察」通常的兩種意義:一種是指警察機關;一種是指執行警務的人員。
G. 行政執法的檢察監督思考有什麼研究意義
一、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在依法行政的社會大環境下,從憲法定位來講,人民檢察院對法律的貫徹實施有廣泛的監督權,既可以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也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二、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一)抗訴
抗訴的范圍非常明確,屬於事後監督。《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
(二)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的使用對象既包括法院,也包括行政機關。一是對法院使用檢察建議。主要針對審判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和錯誤的生效裁判。二是對行政機關使用檢察建議。主要針對行政機關的各種違法行為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求其改正或者整改。
(三)糾正違法通知書
糾正違法通知使用對象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機關,主要運用於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對於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特別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方式促使行政主體自行改正。
(四)提起公訴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支持起訴工作」為行政公益訴訟提供一些法律依據。在其他主體提起的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參與公益案件或者支持起訴、督促起訴。此外,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宜設置相應的前置程序,即通知相關行政主體糾正違法行為的機制,以給予行政主體自我糾正的機會,督促其主動糾正,防止濫用訴權。
(五)其他救濟渠道
除以上所述的監督方式外,檢察機關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方式進行監督,提高監督實效。一是對於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應移送相應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進行查處,需要多加關注的是案件線索的來源問題。二是針對行政訴訟的審判監督,可以考慮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權、調閱審判卷宗、列席審判委員會等方式參與訴訟。三是針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易出現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與相關部門會簽文件,明確行政檢察職責分工,構建線索移送、信息交流、工作協作機制。
三、行政檢察監督的保障
(一)完善行政檢察監督的有關法律法規
在立法層面,對行政檢察監督的性質、地位、范圍、監督方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例如,在《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具體職責、監督范圍、監督方式、程序等;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或參與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力。
(二)設置專門的行政檢察監督機構
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檢察監督機構,專門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可以考慮在省級檢察機關內設置行政檢察處,在地市級檢察院設置行政檢察科,與民事檢察處( 科) 並列,有條件的縣( 區) 級檢察院設置行政檢察股( 科) ,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這項工作,確保把行政檢察工作具體落實到位。
(三)建立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的銜接機制
在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構建方面,筆者認為,可以成立一個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各行政執法機關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監督保障協調機構,各組成部門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配合,保持經常性的相互聯系。如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與當地政府會簽關於開展行政檢察監督的規范性文件,等等。
(四)賦予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
一是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調查取證權。二是賦予檢察機關調卷權。三是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知情權、審查權、建議權、重大程序參與權等更加完備的檢察權能,為檢察機關實施行政檢察監督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機制。
H. 民警教科書式的執法已經成為常態。這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何現實意義
對於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來說,「教科書式執法」的意義在於,民警要敢執法、會執法,並真正認識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維護法律權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前提。
執法要有理有據、文明規范、堅守法律底線。從這些「教科書式執法」的程序細節中可以看到,從最初口頭傳喚、警告到最終使用警械制伏、強制帶離,民警在每一個執法行為和執法環節上,都能夠找到相關法律依據,使執法對象和廣大群眾無從置疑;執法中,既表明了執法者身份,也指出了違法者的問題、發出了法律指令,整個執法過程規范、嚴謹,維護了法律權威;民警的執法手段既節制又有效,警告無效,使用辣椒水,依然無效再使用警械,體現了執法的「度」與「效」。
民警的「教科書式執法」之所以獲得點贊,還在於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當違法者、圍觀者對執法行為進行拍攝時,民警表明自己願意接受公眾監督,但也提醒拍攝者如果惡意炒作則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同時還在「鏡頭下」對公眾釋法說理;面對病人等執法對象,民警換位思考,提出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酌情處理,這些言行都體現了執法的權威性和人性化,傳遞出執法者的溫度。
人們對「教科書式執法」點贊,也傳遞了一個信號:在規范執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內,民警用好用足執法手段,制裁不法行為、維護公共權益,必然能夠得到群眾發自內心的認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