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局局基本情況
㈠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基本情況摸底表
報檢員只是來一個職位,質源監局有工商局和衛生局兩塊,但總屬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署是 行政執法單位!
屬省垂直管理(比如說人事任命等跟地方政府不搭嘎),性質跟「工商局」差不多。當然,有些地方開始部門改革,情況有所不同,如深圳:它那的質監局跟工商等部門合並為 市場監管局。業務上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導!
㈡ 工商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質監局、葯監局、物價局等幾個部門合並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
拓展資料:
為整合市場監管資源,形成市場監管全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建議將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管局食品監管部分、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商務部市場秩序管理、反壟斷職能合並組建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議不再保留的部門有: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
調整職能:
一是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信息發布、監測評枯,事故處理工作交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是工商總局原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更名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司交由商務部管理。
三是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交由國家知識產權署管理。
四是負責農產品流通、銷售監測和質量安全的統一監管,並不再負責農資市場的日常監管工作。
五是原商務部牽頭的市場整頓規范工作調整為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並負責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
調整體制:
市場監管是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組建完成後,建議調整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為加強市場監管隊伍建設,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合理配備執法人員,建議在各鄉鎮設立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轄區內的市場監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工商局的工作職能是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具體的職權概括地說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
「六管」是指:個體管理、企業管理、市場管理、合同管理、廣告管理、商標管理。
「一打」是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
「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當競爭。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㈢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那三個部門合並的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葯品監督局合並成的。
1、工商行政管版理局權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
2、質量技術監督局是貫徹國家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准化法的國家行政部門。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葯品監管的直屬機構。
市場規范監督管理科行政執法責任:
1、指導對市場進行專項治理;
2 、組織規范管理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
3、研究擬定規范市場秩序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
4 、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查處經紀違法案件;
5、組織查處利用合同欺詐的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6、組織實施經濟合同行政監管,負責經濟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和合同示範文本的管理工作。
㈣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不是工商局的下屬單位
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是工商局的下屬單位。
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幾個單位的執法部門合並組成,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統一登記市場主體並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組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負責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統一管理計量標准、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工作等。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㈤ 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工作開展情況怎麼寫
市場管理監督管理局嚴格來說應該叫做市場監督管理局,其監管職責涵蓋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版權)、物價、餐飲監管(其他地區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衛生局的職能)、酒類產品監管等部門職責。以下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加以說明: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食品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 制定和實施提高質量整體水平、標准化和計量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三) 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 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五) 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含網路商品等虛擬交易)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組織建設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監管體系;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牽頭打擊傳銷違法行為;承擔酒類市場監管職責;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 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七) 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監督檢查責任。制止不正當行為價格行為,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八) 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推進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質量體系與產品質量的認證行為
(九) 承擔產品、商品質量監督責任;管理產品、商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工作
(十) 按規定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爭議
(十一)承擔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責任,查處合同違法行為;依法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登記,依法監管拍賣行為
(十二)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器具校準機構、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他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事業和社會中介機構
(十三)負責管理標准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地方標准和特區技術規范;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的標准化工作;指導推行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組織監督標準的實施工作,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四)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承擔產品質量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查處和相關應急救援責任
(十五)承擔知識產權保護責任;負責專利市場的規范和管理;組織實施專利優惠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擔商標、特殊標志和著作權保護相關工作,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監督指導著作權貿易活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和代理機構工作
(十六)建立知識產權預警、維權援助機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宣傳、推廣工作;開展知識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