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服務站
Ⅰ 什麼是殯儀服務站建設項目建議書怎麼寫
殯儀服務站主要從事喪葬服務
一、總論
1、項目名稱: 回
2、項目法人:答
3、建設地點:
4、建設內容:
5、建設規模:
6、概算投資:
7、效益分析: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一)項目背景:
1、建設單位概況
2、建議書編制依據
3、提出的理由與過程 (
(二)基本條件:
1、擬建地址狀況
2、擬建地址的建設條件:
(三)項目建設的意義:
三、建設內容、規模及工程方案 (此處只有(一),後面有沒有內容,為何要分層次?) (一)建設內容與規模
1、建設規模及理由
2、建設內容技術方案
3、建築安裝工程量及「三材」用量估算
四、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
1、投資估算依據
2、建設投資估算
3、投資估算表
(二)資金籌措方案
1、項目法人自籌資金
2、信貸融資
五、效益分析
(一)經濟效益
(二)社會效益
六、結論
Ⅱ 殯儀服務禮儀 還有安葬流程 要詳細點的
喪葬禮儀 生與死,是人生之大事,尤其『死』是人生的終點,所謂「人死為大,喪之以禮」, 可見喪葬禮儀的重要性。台灣人對死亡的觀念是靈魂不滅,認為人就是肉體靈魂的結合。死後,肉體歸於塵土,而靈魂離開身體存於宇宙之間,同時靈魂對其子孫會加以保護,因,此子孫要盡孝,死後, 子孫要祭祀。 一般台灣的喪葬禮儀大約可分為如下的部份:
1.臨終
(1)《搬鋪》:病重臨危,則病人由床房移至正廳中臨時鋪設之板床,稱 為搬鋪或徒鋪,凡男女成人,中年以上有配偶子嗣而死,謂之「壽終」 ,而依古禮,男徒正寢,女徒內寢。惟徒鋪為男移正廳正旁(右側), 女移倒旁。如是,徒移正廳,認為死者能在家中最好地方死得安定。俗 以死者在睡床上,死魂將被吊床中,不能超度,因此,未成年者夭折, 雖不移正廳,亦移床前地上。家有長輩,亦不移正廳而移護龍(側屋) 。凡被搬鋪,已知將離此世,召換家人留遺言,分配遺物,此謂「分手 尾錢」,囑家人預備喪事。
(2)《豎魂帛》:死後,死者身上蓋「水被」(白布中央縫紅綢之被布) ,以銀紙或石頭為枕,並在死者腳邊供「腳尾飯」(米飯一碗,飯上置 鴨蛋一粒及插筷子一雙),燒銀紙,點香燭,意在充其食用及路費,並 照明其行路。另以厚紙或白布,上寫死者姓名,死亡年月日,作「魂帛 」暫代位牌,供於正廳一角,燃燭燒香,謂之「豎魂帛」。又取下廳中 天公灶,及以布遮蓋神明、祖先的靈位(此於納棺後始恢復原狀),其 他如將碗器擊破其一,門聯上斜貼白紙條,燒紙制小轎藉以對天奉告死 亡,門前置香案等,類此均為喪家之表示。
(3)《開魂路》:至彌留狀態或於死亡之後,即請道僧誦經「開魂路」, 乃由道僧制「旛仔」,男者綠色,女者黃色,三四尺長白布,上寫死者 姓名、生、死年月日,將之懸於有葉竹枝。旛仔,葬儀時由喪家長子執 之,作為領先標志,靈時燒掉。
(4)《乞水》:死後,家人穿孝服,往河邊「乞水」。即擲筶,以銅幣投 於水中,為買水之意。水乞回後,用竹端挾白布沾之,由父母雙全之「 好命人」以拭凈死者,或仿作其狀為儀式。
(5)《剃頭》:男屍理發稱為「剃頭」,請理發師為之,亦叫「剃死人頭 」,價錢超出生人十倍以上,且須用紅包討吉。女屍梳粧,則由長媳為之,須跪下哭呼恭敬梳理,但忌眼淚滴在死人身上。
(6)《換壽衣》:繼而為死者洗身後換壽衣,稱「套衫」,使用之櫛具折 斷之,一片棄於路上,一片置於棺內。為死者穿服之壽依,系用死者生 前壽辰由其兒女贈制之「張老衫仔褲」,女之壽衣即用婚嫁時穿之「白 布衫、白布裙」。壽衣至少五件多至十三件,但須奇數,不能用偶數, 因喪事只可單不可雙,以避免不吉,此由孝女負擔。
(7)《抽壽》:換壽衣後,另有「抽壽」之俗,則喪家人均食麵線(壽面 )煮烏糖(亦稱紅糖)者。糖原用於吉事,喪事反而用糖,蓋此假借化 凶為吉,故俗稱抽壽,據說死者年歲可添加於子孫壽命,為吉兆。
(8)《哭路頭》:家中有人去逝,要召集族在死身邊大聲慟哭,但在還沒 死去前,無論如何,都不能在病人前哭泣,以免意外刺激。號哭時,要 脫下帽子和鞋子,婦人要摘下發上飾,並把鞋底下的木板塊拿掉,男人 也要把鞋皮和飾品拿掉,近親也是一樣拿掉所有的飾品,一律穿著素服 。男人在死者床位東邊,女人在床位西邊號。出嫁的女兒,在聽到訃音 後,隨即穿著素服奔回娘家,於靠近家時,沿途聽爬號哭。出嫁的女兒 ,在聽到訃音後,隨即穿著素服絕,此時大家悲由心生,一屋盡是號哭 聲,號哭的內容多為怨死者為何不長壽。
(9)《驚貓》:在屍體體溫尚未完全冷卻的時候,要安頓好四肢、身體, 同時避免被貓接近,因貓屬虎性,如果被貓跳過屍體,屍體會站立起來 ,抱走其他的東西,所以安置屍體的房間,要有人通霄看護,如果不幸被貓跳過屍體,屍體會站起來,這時候,扔一秤棒或手扶,讓死人抱住 ,死人就會恢復原來側下的姿勢。
(10)《報外祖》:外祖就是母方的曾祖父,母親死了以後,子女要拿著 半反的白布面回娘家向外祖報告死訊,俗稱「報外祖」。外祖得知消息 後,立刻拿枎子到死者家裡,門前的桌布要反翻過來,死者的子女在門 外迎接外祖,稱為「報外祖」,外祖要問明死因,如果認為有可疑的地 方或看護不周致死,可以用手枎鞭打子孫,由此可見,外祖的樣力是很 大的,如果外祖不能來,可由其他親人代替。待外祖入喪家後,方可入殮。
(11)《守鋪》:死後至納棺期間,喪主等人侍服死者鋪側,稱「守鋪」 ,以示孝服。又,納棺後,遺族亦睡棺旁,俗稱「困棺柴」
(12)《送禮敬》:人死未殮,至戚親往吊,俗稱「送禮敬」,即至靈前 焚香,喪事限燒香條二支,親朋轉贈則以輓聯、挽幃、大銀燭、糕仔封 (白臘燭、銀紙、糕仔、香條等,以白紙包封者)引喪。
(13)《買壽板》:買棺材避言買棺材,而謂「買大厝」或「買壽板」, 以取吉祥。運棺途上,過橋及十字路處,需留置銀紙及小紅布條,稱為 「放紙」。喪儀時亦要放紙。棺木運回,燒金紙「接棺」,奉入廳中。
(14)《圍庫錢》:接棺後,行「圍庫錢」之儀。庫錢或稱「隨身庫」, 即冥幣,乃由遺族焚燒庫錢及紙制庫官庫吏。其焚化之庫錢,灰日後埋 入墓畔。圍庫錢時須多燒,此為寄託死者轉交早前往故之其他家族,俗 稱此為「寄庫」。
(15)《掛孝》:喪家於門柱「掛孝」貼用白紙,亡父貼斜左,亡母貼斜 右,門外另貼「訃白」,書明死者姓名、生卒年月日。
2.入殮
入殮就是「納棺」,置屍於正廳一二日,請道士擇定時刻,將屍體納入 棺內,其時刻非常重要,納棺的順序下:
(1)《辭生》:納棺內,備十二種菜碗供祭死者,稱「辭生」。此為對 死者表示告別之儀,其儀,由道士取各種食料作給食之狀,而念吉祥 之句。
(2)《放手尾錢》:入殮前有「放手尾錢」(留身後錢財)之俗。俗稱 「放手尾錢,富貴萬年」,以為死者身後留有錢留存子孫為吉兆。則 於納棺前預先在死者神中存制錢若干,而將倒入揧器中,然後取出, 分與子孫。臨終前「分手尾錢」或(分手尾物),其意亦同。分得遺 物如金飾、衣物、錢財等,子孫均極珍重之。
(3)《割》:喪俗有「割」者,系以長麻一端擊於死者身上,他端 則由遺各執其一段,而由道士念吉句,將絲一一斬斷,然後各人將手 中麻絲包入銀紙燒之,俗如是可與死魂斷絕來往,此後始免被擾。
(4)《洗凈》:又於喪事,道士在一盆水中放黑麻油,喪家每人用指頭 沾濡此水於眉下處,俗稱「洗凈」,意為潔凈。納棺、出葬、做功德 時,均有此俗。
(5)《收烏》:納棺請道士供祭,稱為「收烏」,程序如下:
(1):棺材的最底部要放草絲,為的是吸收屍體的水氣。
(2):草絲上面還要放燒過的灰,也是用以吸數屍體的水氣。
(3):灰上放銀紙,充作旅費,銀紙上天放庫錢,也是前往陰府所用的金錢。
(4):放「七星枋」,乃是寫有七星的薄板,七星代表太極。
(5):放桃枝,因為亡魂前往陰間的路途遙遠,恐會遇到惡狗,而桃枝可用來驅逐惡。
(6):放一個石頭在棺材中,這是認為人死後會復活,而是鬼不是人,由於懼怕,所以放一個石頭在棺中,表示必須等到石頭腐爛,才能復活,當然這是不可能的事。
(7):放一個煮熟的雞蛋,道理同上,要等到醬油麴發芽後復活。
(8):放一碗醬油麴,道理同上,要等到醬油麴發芽後再復活。
(9):放「過山褲」,也就是登山時穿的褲子,用白布剪個樣子,而且一邊要縫對,一邊要縫錯,這是因為亡魂在前往陰 間的登山路途中,如果遇到魔鬼,就拿出褲子丟在路上,魔鬼發現褲子後,一定會穿上,但因有一邊是縫錯的,魔鬼穿來穿去,要花很多時間,亡魂就不會被魔鬼捉到。
(10):放「雞枕」,是用紅布白布縫成的枕頭,中間放有銀紙。
(11):在屍體旁放金器和寶石,為的是鼓勵子孫日後能為死者洗骨。
(12):放「水被」,即棉被,蓋在死者身上。
(13):放「掩身旗」,這是道士做的白布,長度和棺柴一樣,死者有幾個子女,就撕成幾條,把剩下部份放在棺材中。
(14):放銀紙。
(6)《擱棺》:出葬因要擇吉日吉地安葬,以致停柩日久,稱為「擱棺」或「停棺」。則於收殮後,傭工在棺木上油漆粉刷多次, 以防濕防漏,俗稱為「打桶」,以後又在旬祭時,復作 此種油刷。
3.居喪
遺族自死者斷氣時起服喪,稱為「居喪」。死者之卑族者須脫冠履, 披發跣足,婦人則脫去身上裝飾品,脫下彩色衣服,男人不穿皮鞋,不著 華服,男女各依其輩份輕重,穿孝服,戴麻冠。
居喪之孝子禁止理發,夫妻不能同房,禁訪朋友,參加喜宴及到寺廟 參拜等,此類居喪之俗,尤以殮葬以前為嚴格,以後直至「除靈」仍遵守 之,以昭孝道。
(1)《帶孝》:服喪之孝服如下: 「麻」─-麻布。子女、兒媳、長孫用之。 「薴」─-薴布。孫、甥、侄用之。 「淺」--淺布。曾孫及其同輩用之。 「黃」─-黃布。玄孫及其同輩之之。 「紅」─-紅布。直玄孫之兒子用之。(喪事用紅色系出自死者有五代子孫,含有引為榮譽意。)「白」─-白布。與死者同輩及外親用之。 孝帽,大人載「草箍」(喪布圈以繩者),小孩帶「荖苞」(喪布疊 摺帽狀者)。孝鞋,男用草鞋,女於布鞋上縫喪布。帶孝由於孝之輕重,男分白藍青黃四色,用絨線摺縫小球佩之,男佩 左腕,女結頭發。待至「除靈」後依次換其頻色,則由「粗孝」換為「幼 孝」,稱為「換孝」。 服父母之喪,古時至百日,須服麻布衣而不斬衰,不剃頭。過了百日 ,始剃發。用麻布條扎腕,至七旬換白布條,至百日「脫孝」。女兒嫁出 者,其帶孝方式多以「手尾錢」寄於生家靈桌上,限於歸致祭時,始帶之。
(2)《麻燈》:喪用燈類統稱「麻燈」。包括「大門燈」、「柑燈」、「孝燈」、「紅燈」、「富貴燈」。
4.出殯
出殯埋葬(俗稱『出山』,台灣人自古以來多採用「土葬」,很少用 火葬,這是由於人們俗信讓死者能「入土為安」,後來政府曾一度規定, 因傳染病而死的人要舉行火葬,為的是怕傳染病的流行,結果還是很多人 偷偷的土葬傳染病死者。本來在遺言中行火葬的人並不多,因規定傳染病 者一律火葬,又有一些貧窮人家因錢的問題,而改土葬為火葬,所以火葬 就漸漸多起。男有「招魂葬」,這是由於失蹤或溺水死亡的人,由於找不 到屍體,使用其遺物來引魂埋葬。
出葬通常由和尚或道士來主持,日期由擇日師決定,程序如左。
(1)《轉棺》:把棺材移至門外布至好的告別式場,內稱為「轉棺」,如果時間是在半夜,只好略微動一下棺材即可,等到天亮以後再移出。
(2)《起柴頭》:或稱「起車頭」,就是以「五牲」供奉棺材,五牲乃是由死者出嫁的子孫所贈送,如果死者的配偶已亡,牲禮則要成雙成對,若是配偶還在,牲禮只要成單即可。棺材的前面要有幾張桌子,把遺族所贈的五牲及外戚送來的禮物排列好,最前面的一張桌子要點上蠟燭並燒香。此時由孝男行三跪九拜之禮,其他遺族也要跪拜,其他遺族也要跪拜,拜完之後,喪主就跪在桌下,對外祖,女婿,孫婿跪拜加以答禮。「禮生」(司儀)要站在供物桌邊,主持禮儀,跪拜的人也要聽其號令,並指揮外祖,女婿,孫婿的三跪九 拜,在第二次跪拜時,將稻曲放在洗臉盆里,加上酒,是為「奠酒」,再來禮生要為外祖,女婿,孫婿要行三跪九拜並哭泣,俗稱其狀為「噴土粉」,表示這些人的哭泣帶有諷刺意味的,因此也有人戲稱「噴埃」。噴土粉後,喪主要在跪拜者的後方隨拜。最後由親戚朋友禮拜,並向喪主跪拜答禮。
(3)《封釘》:和尚或道士於念經後,將棺蓋蓋在棺木,四端各釘上長釘一隻,稱之為「封釘」。如果死者是母親,就由外戚來打釘,打釘的寺候要說好話,不會說的由道士代說,「封釘」的人可得到一 個紅包。如果死者是父親,就由同且是好命人或同輩來說好話和打釘,同樣也是有紅包,最後釘下的一隻釘為「子孫釘」,要輕輕的 釘下,再由喪主咬下來,並削下棺木的一點點,一同放在靈桌上的 香灶里保存,等二天才丟棄。封釘時,道士念的吉利好話如下:
一點東方甲乙木,子孫代代居福禒。
二點南方丙丁火,子孫代代發傢伙。
三點西方庚辛金,子孫代代發萬金。
四點北方壬癸水,子孫代代大富貴。
五點中央戊己土,子孫壽元如彭祖。
(4)《旋棺》:對釘之後,由道士鳴鍾鈸為先導,引導孝男孝婦繞棺材三次,稱之為「旋棺」,孝婦不論在轉柩或旋棺的時候,都要靠棺木上號哭,孝男則跪拜在地。
(5)《絞棺》:旋棺以後,取來木棒放在棺材上,用麻繩好,稱之為「絞棺」。絞棺之後,再行「棺罩」,就是以物蓋在棺木上,通常是花卉和人物等刺綉,外加五色的「布球」,看來頗為美麗,現今則用毛氈做為棺罩者居多。
(6)《哭棺柴頭》:出殯,前喪婦女身穿喪服倚棺而,哭,稱「哭棺柴頭」。
(7)《弔祭》:起柴頭時,外祖女婿等供牲醴「弔祭」。對此,喪家視其費用答以比之多額之回禮。
(8)《發引》:發引就是把棺材扛到墓地。弔祭後,喪葬行列開始起行。一般棺材有四人或八人扛,若棺材很,大則需十交人或廿四人扛,也有三十六人扛的棺材。
(9)《落葬》:就是埋葬的意思。埋葬時,先將棺柩置於墓前,男人在棺的右邊,女人在棺左邊,哀哭一番而禮拜告別。然後由僧道誦經,又在棺木穿氣孔,即在棺木上鑽上一孔,使空氣流入,以便棺內屍體與地下土氣相通,此稱「放栓」。
(10)《堅靈》:「安靈」是於埋葬後,把亡魂牽引到家中,暫時安置在靈桌的意思,這個時,候,要准備供物,由道士僧侶誦經,行安靈式,遺族也要燒香禮拜號哭,一直到除靈後,每天早晚兩次燒香 禮拜號哭。
5.做旬
出葬後,除每日朝夕「孝飯」外,另每隔七日奠旬祭一次,稱「做旬」。其各旬旬祭情形如下:
(1)《頭旬》:第七日稱《頭旬》:傳說人於死後的第七天,方知自己已死,亡魂會回到家中哭泣,所以遺族在半夜十二點開始哭泣,到第二天中午供養供物,並燒金紙和號哭,「頭旬」是由死者的兒子來祭祀,並延請僧道在靈前誦經「開魂路」,道僧舉行法懺,多設法壇於葬家(一、二、四、六旬為小旬,奠祭從略。
(2)《做百日》:死後一百天所做的祭祀叫做「做百日」,錢皂人請來和尚和道士,舉行盛大的供養,貧人只是在靈前擺供物,由子孫禮拜號哭,在這一天,要由「粗孝」換成「幼孝」。
(3)《做對年》:死後一年的祭祀叫做「做對年」,這一天,出嫁的女兒要回來,以牲醴祭祀,但不請道士,待天亮後,大家一起把孝服脫掉。
(4)《除靈》:於尾旬或「做百日」、「做對年」時「除靈」撒靈桌。古俗,除靈次日,喪家婦女換穿素服,至寺廟行香後,始准回家省親,稱「行圓」,蓋視喪中為不祥也。
(5)《合爐》:合灶是在喪事終了後,亡者香灶一部份放在祖先的一部份放在祖先的香灶中,和祖先的牌位一同奉祀,也有的人把新亡的牌位燒掉,把各字寫在大牌上。合灶的時間在一年忌前半期的六月或後半期的十月,由於「合灶」為喪事,一般人均不願在過年時做,有些地方則要滿三年才除靈與合灶。
(6)《拾骨》:拾骨就是「洗骨」的意思,埋葬後,經過一定的時間,要把骨頭挖出來,擦乾後曬太陽,然後放在「金斗」中。洗骨為台灣的民間習俗,同樣要選吉日良辰,請土公拾骨,放在「金斗」時,頭骨要朝上,並用綿包起來,細的骨頭則用紅紙包,如果骨頭上的肉都已完全腐掉,表示吉利,反之,成木乃尹或有未腐掉的肉,則對子孫不利,要把肉削掉。洗骨的時間有一定的規定,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不做;三十歲以下於埋 葬五年做;四十歲前後於埋葬六年後;五十歲以上於埋葬六年、八年、十二年後,也就是依照年齡而成正比。但「破骨」的人(生辰八字不好的人)不拾骨。古時農業社會,生活步調緩慢,故許多生命禮俗,以一件件瑣碎做來 ,但今日工商社會,一切講求時效,以上這些習俗也就簡略多了,所謂「簡單、隆重」即可,避免繁復奢華是當今處世之道。
Ⅲ 一般開辦殯葬服務需要哪些手續
殯儀館是各地區民政部下設的事業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區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一、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建殯葬設施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符合本行政區域的殯葬設施數量、布局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3)殯儀服務站擴展閱讀:
喪葬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葬禮工作計劃和葬禮本行政區域的需求,提出計劃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和布局殯儀館、火葬場,骨灰盒,墓地和葬禮服務站,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計劃的建設提出的殯儀館、火葬場的民政部門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喪葬服務站、骨灰缸,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公墓的建設,應當由民政部門審批後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城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報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外資殯葬設施建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建立農村公益性村民公墓,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建喪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建立、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面積和使用年限。在地球的情況下允許埋葬或埋葬骨灰按照計劃,土地的面積和數量的年使用的墳墓遺體或骨灰埋在這里,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節約土地的原則,不佔用耕地。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殯葬設施管理,對陳舊的火葬設備進行更新改造,防止環境污染。
喪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財物。
第十六條。
火葬機、屍車、屍冰櫃等喪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喪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喪葬迷信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和其他隨葬品。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准建立殯葬設施應當禁止的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建築原有的狀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的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第十九條。
在墓穴佔地面積超過人民政府設定的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不少於一次,但不超過其違法所得3倍。
第二十條。
埋葬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
Ⅳ 國家殯葬管理條例是否允許私營殯儀服務公司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19970721 實施日期:19970721 頒布單位:國務院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四章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第十一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第十三條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第十四條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條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第十七條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罰則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殯葬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25號
(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頒布日期:19970721 實施日期:1997072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第四章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罰則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第十一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第十三條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第十四條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第四章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條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第十七條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罰則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Ⅳ 殯葬服務都包括哪些項目
根據國家發改委會同民政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將殯葬服務區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
基本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務。
基本服務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考慮財政補貼情況,按照非營利原則從嚴核定。
延伸服務:在保證基本服務的供給規模和質量的前提下,殯葬服務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開展延伸服務。延伸服務是供群眾選擇的特殊服務,包括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等。對延伸服務,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
(5)殯儀服務站擴展閱讀
2012年國家發改委和民政部出手對殯葬服務基本項目和可選項目進行了全國歸並統一,基本殯葬服務價格得到了規范,亂象得到一定緩解。
2018年6日26日,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顯示,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於開展殯葬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於2018年6月至8月開展全國殯葬服務收費專項檢查,將重點查處未對公墓價格、殯葬服務收費明碼標價,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等行為。
2018年7月2日,民政部官方網站發布消息,民政部聯合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全國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針對近年來殯葬領域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決定在2018年6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
2018年7月—9月,湖南將合力整治違規亂建公墓,違規銷售超標准墓穴、天價墓、活人墓,炒買炒賣墓穴或骨灰格位等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殯葬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殯葬
Ⅵ 殯儀館殯儀服務具體流程有哪些
1、殯儀館業務洽談中心 ;由工作人員填寫《火化登記表》和其它服務項目聯系單;內
2、(1)登記:填寫《容火化登記表》
(2)預約:預約接屍車輛、火化時間
(3)洽談:洽談殯儀服務項目
(4)選訂:工作人員協助喪屬選定喪葬品
(5)簽約:簽訂《特需服務協議書》
(6)結帳:火化前喪屬必須辦理結帳手續
3、按約定出車接運遺體
4、遺體到館,內勤接收
5、遺體冷藏
6、化妝整容
7、靈堂守靈
8、告別儀式
9、遺體火化
10、領取骨灰和火化證明書
11、骨灰安置
Ⅶ 殯儀服務中心為什麼不和殯儀館在一起
服務中心 是人流很多 要服務的地方 比較吵鬧
殯儀館是 莊重嚴肅的地方 不宜說話吵鬧
所以不放在一起
Ⅷ 殯儀館殯儀服務具體流程有哪些
1、殯儀館業務洽談中心 ;由工作人員填寫《火化登記表》和其它服務項目聯系單回;
2、(1)登記:填寫《火化答登記表》
(2)預約:預約接屍車輛、火化時間
(3)洽談:洽談殯儀服務項目
(4)選訂:工作人員協助喪屬選定喪葬品
(5)簽約:簽訂《特需服務協議書》
(6)結帳:火化前喪屬必須辦理結帳手續
3、按約定出車接運遺體
4、遺體到館,內勤接收
5、遺體冷藏
6、化妝整容
7、靈堂守靈
8、告別儀式
9、遺體火化
10、領取骨灰和火化證明書
11、骨灰安置
Ⅸ 殯儀服務包含哪些內容
北京殯葬一條龍服務_北京白事喪葬殯葬價格
1、殯儀服務套餐費用含靈車費、火化費等殯儀館費用,無額外收費項目(骨灰盒、壽衣及客戶要求單加項目除外)。
2、不同殯儀館的套餐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會有所不同。
Ⅹ 大連九龍殯儀服務站是什麼樣的一個服務機構
大連九龍殯儀服務站是民政局下屬的惠民、幫辦式殯儀服務機構。主要從事臨終咨內詢、家中容治喪、靈堂設計、出殯禮儀、殯儀館火化協調代理、墓位銷售、禮儀安葬、大型佛教禮儀安葬、皇家金鼎王落葬禮儀、專業遷墳服務、專業殯儀車出租、殯葬風水布局等服務。殯儀服務站成立以來,一直秉承「以人為本,民政為民;遵章守法,童叟無欺;殯儀幫辦,專業服務;省錢省事,陽光透明;服務大眾,惠民社區」的服務理念,致力於傳承傳統殯葬文化與弘揚現代文明的殯葬理念相結合,形成自己獨有的殯葬服務體系。殯儀服務站24小時為您服務,讓家屬在失去親人時,第一時間得到更多的關懷和幫助,專業化的殯儀服務,節約而莊重,傳統而文明,讓逝者的生命得到尊嚴,讓生命的告別變得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