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公司的監管
⑴ 政府對酒店行業的監管有哪些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對於兩稅合並後的新稅法,全國各行各業的財務工作者都在認真的加以學習,理論工作者也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和探討新稅法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筆者針對酒店行業的具體特點,結合國家對服務行業的產業政策,就新稅法施行後酒店行業的稅務籌劃工作談幾點體會:一、加強財務工作,規范財務核算體系。此次新稅法實行後,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平均水平有所降低,應該說這主要得益於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壯大,從而導致稅源的不斷增加所致。但另一方面,隨著稅務監管的不斷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企業的財務工作要求也在不斷提高,真實、規范的財務核算體系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基礎。首先,酒店行業由於行業特點,同時現金收入也佔有很大的比例,這本身要求酒店行業必須建立完善的企業財務制度,防止內部財務舞弊的出現;同時也要求酒店財務會計人員具備較強的財務法律意識,真實反映和記錄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成果,刻意增加酒店的成本或減少收入,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簡單從企業的往來和毛利率上都可以暴露出問題。刻意的造假所挑戰的是企業的財務管理體系和行業的平均盈利水平。愚蠢者偷稅,聰明者避稅,智慧的人做納稅籌劃。其次,規范進行酒店的各項收支處理,新的稅法依然強調《稅法》高於財務准則,凡是財務制度與稅法有沖突的地方必須按稅法執行。這就要求酒店財務人員需要努力學習,了解財務與稅務在處理業務時的關系和區別,明顯的帳務處理錯誤導致不必要的罰款或其他損失是必須避免的。比如娛樂業的營業稅是20%,而餐飲住宿的營業稅是5%,如果酒店不嚴格分開核算,就必須完全按20%交納營業稅,這樣的損失是不值得的。二、酒店行業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新《稅法》,准確理解新《稅法》的含義以及和老《稅法》的區別,只有這樣,才能在帳務處理是有理有據,同時在稅務檢查時也能審慎對待稅務人員的意見或觀點。比如新《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的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酒店行業由於采購工作比較分散,特別是農副產品的采購沒有發票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那麼按照新《稅法》上述解釋,這部分合理的采購支出在正常的出入庫手續條件下應該屬於合理支出。另外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那麼符合條件的酒店企業應該主動積極申請這一優惠政策。三、用好用足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就業,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出台了許多優惠政策,酒店行業財務管理人員應該特別予以關注。現舉例如下:舉例一:關於企業企業的工資總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中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有關要求,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現對企業支付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一、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二、本通知所稱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職教中心)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製成人高等院校。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舉例二:幾乎各省、市、自治區都有關於下崗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對於企業用工時吸收下崗工人超過一定的比例都有稅收優惠政策。酒店行業應該根據各地的具體政策加以用好,用足。四、加強和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政策和實際操作方面的及時指導。需要指出的是本人所說的溝通並不是指拉關系的疏通。由於目前我國在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參見本人稅收制度不足之我見),同時國家涉稅的有關政策也比較無序,導致企業財務人員在把握上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尋求稅務機關在政策上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同時搞好和職能部門的工作關系也是必須的。總之,在新的形勢下,酒店行業在稅務籌劃方面大有可為,各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條件進行統籌計劃安排,不能等政策、靠關系。財務經理必須具備的業務素質是:諳熟財經法規、長於納稅籌劃、精通財務核算、深悟理財之道、不斷提高管理能力。財務主管人員更應該加強自身學習,熟悉涉稅的法律法規,才能在工作中應用自如。
⑵ 中國政府是怎樣實現對銀行的監管的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監督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市)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市)設立了監管辦事處。銀監會成立時間在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⑶ 企業應對政府監管 注意哪些方面
與所做行業有關,一般應該注意安全、環保、產品質量、稅務、社保等;所有的工作企業一般都會去做,而且想做好,所以要有方案、有預案、有責任人、幹事的人,特別是要把形成的資料、記錄整理歸檔,備查。
⑷ 怎樣從政府監管體制方面加強對企業的管理
呵呵,首先,我的說,這不是個別企業的管理道德問題,而是整個社會文化環境建設及政府監管體系的建設問題。以下,我將分兩部份論述,舉證說明和提供解決方案。
一、問題說明
1、沃爾瑪事件前後,其信譽並沒有遭到實質性破壞,人流量仍然是同行中的佼佼者。想過原因嗎?簡單說,同行內,沒有誰比它做得更好。不用看所謂的抽檢數據,看看其人流量,隨便在街邊問問市民就知道了。這就表明,所有的超市都存在問題,具有普遍性。
2、國內各行各業均存在造假售假的問題,整個社會都存在信譽缺失,學術有造假,關乎人命的葯品也有造假,食品的造假已經太多了,就不一一例舉了。這些都說明,這不是個別企業的問題,這是整個社會的問題。
3、既然是整個社會的問題,必有其理由和誘因。個人認為,這個誘因是\\「逐利」,這個誘因並不是錯,而其根本原因是\\「逐利」的同時,缺少配套的文化建設和法制建設,導致文化缺失、信仰缺失、法律缺失和監管缺失。在此,不討論人性本惡還是本善,但\\「一致向錢看」的社會價值觀,已經使人們沒有道德底線,做事不管別人死活,純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這樣的事實不用辯駁,客觀存在。
4、發達國家和我國的對比,文化體系不同,道德價值觀體系也不同,這些就不比較,難分優劣。法律體系健全、政府監管嚴、政府責任追訴體制這三點是發達國家的優勢,這已是得到國家認同的,已承認我們仍有缺失和不足的地方,這也不必辯駁。
5、人是多樣的,我們不應天真的要求都是聖人,不能指望企業自身能有多高的道德和社會公益性,它的定性早就說清楚了,企業的存在就是為了盈利,就是經濟型組織。所以,我們需要的不是企業自身自發自覺,而是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配套的主流文化體系建設。
二、解決方案
問題根源講清楚了,方案對應的就出來了。
1、完善法律體系,對造假售假的企業嚴懲,對法人嚴懲,對主要責任人嚴懲,不給翻身的機會。
2、完善政府監管職能,對瀆職、玩忽職守等不負責任行為嚴懲,震懾他人,改變全員風氣。
3、文化建設,完善整個體系,樹立主流價值觀,扶正風氣。
總結,分析和說是簡單的,要切實做實,取得成效,很困難。大家共同努力吧!
⑸ 如何有效劃分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可以通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我國安全生產機制來回答:
1.《安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2. 這裡面很清晰的表明:安全生產政府負監督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即企業負主體責任。
⑹ 地方政府對國有大型企業分公司有監管權嗎
有。只要是分公司在地方政府管轄范圍中之內,就是可以進行管理的。
⑺ 政府對企業監管能不能向法院起訴
如果是對企業監管不力或者監管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⑻ 政府為什麼要進行安全監管
首先,安全是一抄切工作的前提,襲沒有安全,再好的業績也是浮雲。
政府對企業的安全監管,不僅是自身職能,也是對社會、對人民高度負責的體現。現在我們政府的口號是要建立服務性政府,政府需要大量的高水品企業進駐本地市場,拉動區域經濟,繁榮當地市場。企業也需要當地政府提供大力支持,在融資、稅收、行政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幫助企業增強市場競爭力,暢通發展渠道。因此,不能說政府與企業是相互依賴的關系,二者位置是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樣。
⑼ 政府是如何監管公司的稅務行為
國家稅務部門就是政府的稅務徵收部門,公司偷稅漏稅,或者是逃稅由稅務部門稽查局負責查處。另外國家審計部門是財務監督部門,對公司的稅務行為負有監督和查處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