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分離可
Ⅰ 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的執行與監督不分離的危害
監督者與來被監督者利益自上趨於一體化,使監督職能名存實亡。
如:車間的專職質量檢查員不應歸車間編制,也不能由車間考核和獎罰,而應歸屬公司質檢部門編制,由本部門對其工作進行考核和獎罰。如此才可以保證其嚴格履行質量檢查的職責。
Ⅱ 如何進一步加強審管分離切實把權
轉職能,
審批從管理中「剝離」
過去,基於機構、職能設置等原因,行政審批和管理職責相對混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審批、輕管理」和「以審代管」現象的發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肖建剛指出,實行「審管分離」改革,就是要理順「審」和「管」的關系,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監管服務水平。2012年7月,該廳全面啟動了以「審管分離」為核心的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2012年10月1日,廳行政審批辦正式運行,實現了人員、事項、職能的集中,形成了審批全程的「一站式」辦理、「一條龍」服務。原來既負責行業監管又履行審批職能的業務處室,工作重心轉移到政策研究、業務監管和行業服務上來,實現了「審」「管」分離。
這項改革創新舉措很快在市級鋪展開來。百色、南寧等地率先行動,在已建成的政務中心國土窗口的基礎上,相繼成立了審批機構,穩步推進審批改革。到2013年底,全區14個市局「審管分離」改革基本完成,實現了審批的「三集中」「三到位」和「三公開」。即:審批職能向審批辦集中、審批辦向政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向電子政務平台集中;審批職能授權到位、審批事項網上審批和集中辦理到位;審批標准、流程、時限公開。
作為率先推行「審管分離」的市級單位,百色市國土資源局將所有審批事項、人員、服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國土窗口集中,平時由審批辦直接受理的審批服務事項達27項,囊括了建設用地、礦產資源審批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各項業務。原來掌握審批職權的業務科室,從繁雜的審批事務中解脫出來,工作重心轉向政策調研和行業監管,改變了過去「重審批,輕管理」和「以審代管」的行政管理模式,提高了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授實權,
全力推行「一站式」審批
行政審批機構、職能從業務處(科)室脫離後,如何更大發揮審批辦的效應?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辦主任羅講平認為,做好「審管分離」改革,關鍵在於審批權的集中統一和依法充分授權。該廳實行審批窗口「首席代表制」,向審批辦充分授權,除法律規定必須由廳領導簽批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均由「首席代表」(審批辦主任)現場審核辦理,做到了「一個窗口對外、一個標准服務」。
在南寧市國土資源系統,以往各項審批業務免不了在不同科室之間流轉、會審,辦事流程的繁瑣直接影響了辦事效率。充分授權後,受理、審核、製件、發證各個環節都集中在審批辦,辦理環節少了,效率自然就提高了。在百色市,過去受理采礦權申請時,需規劃、儲量、地環、執法等科室出具意見後會審,再經「經辦人-科長-分管局領導-局主要領導」等3-5級審批。推行「審管分離」後,現在審批層級已變為「經辦人-礦產科科長-首席代表」3級,凡申請事項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原來3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的全部變成了即日辦結。
下放審批事項、推進簡政放權是國土資源廳實施「審管分離」改革的又一舉措。2013年,該廳先後3次對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減少、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12項,優化審批操作規范50多項。2014年,廳本級又啟動了新一輪審批事項清理、流程優化和時限壓縮行動,僅保留審批事項11項,審批時限壓縮36%,實現了審批事項明顯精簡、辦事環節明顯減少、辦事時間明顯縮短。目前,該廳探礦權審批已由40個工作日辦結縮短為20個,用地預審由20日縮短為10日,地質災害備案由12日縮短為6日。
10月29日,第五屆廣西園林園藝博覽會在百色開幕。作為用地規模達56公頃的重大項目,百色園博園(一期)從動工到開園,用了不到半年時間。「用地量這么大,要不是審批環節發揮了效率,想這么快落地是不可能的。」百色市國土資源局一位負責人說。據統計,實施「審管分離」兩年多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事項按時辦結率達100%,群眾滿意度達100%,各類審批事項提速率達50%左右。2012、2013年,該廳連續兩年被評為「自治區政務服務工作先進單位」,2013年還榮膺「群眾最滿意窗口單位」。
強監管,
給權力添加「防腐劑」
審批權力下放了,如何強化對權力的制約,確保審批職權在陽光下規范運行?
多年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始終把信息化建設作為提升國土資源管理的重大舉措,完善「一張圖」系統建設,建成了數據管理、統計分析、綜合審批等十大分系統和電子政務、綜合監管、公共服務三大平台,對土地、礦產的「批、供、用、補、查」形成全方位監管,實現了「以圖管地、管礦、防災」的目標。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為實現全程網上審批和監管提供了科技支撐,減少了審批的自由裁量權,最大限度增強了行政審批的透明度。
「權力運行到哪裡,監督就跟進到哪裡」,這是國土資源系統推進「審管分離」改革的一大亮點。審批權力集中後,該廳採取案卷抽查、網上檢查、專題巡查等方式,通過紀檢監察室的專門監督、業務處(科、股)室的常態監督和服務對象的社會監督,強化對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形成了行政權力相互制衡的新機制。廳本級還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活動,由駐廳紀檢監察室對進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的國土資源窗口進行動態監察,在廳門戶網站對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落實專人處理來訪來信和投訴舉報,既提高了審批效率,又降低了廉政風險。
如今,以「審管分離」為核心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在全區國土資源系統全面推開,成為穩增長、促改革的重要推手。從8月起至年底,該廳依託逐步建立起來的自治區、市、縣國土資源「審管分離」新機制,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加快審批集中統一行動,力爭按質、按量、按期完成用地用礦報批任務。一大批自治區重大項目和穩增長投資項目的相繼落地,為廣西開放發展、騰躍起飛注入了強大後勁。
作者:覃宇揚
Ⅲ 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弊端拜託各位了 3Q
盡管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的性質不同, 兩者統一於中央銀行會帶來一系列的矛盾沖突, 因而將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有利於解決這兩種職能的沖突,對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與加強銀行監管都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 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也存在著一致性, 具體表現在 1.政策目標的一致性, 即兩者最終都是以保持金融穩定, 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的 2.政策措施之間的協調性, 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是以穩健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環境為基礎的, 而謹慎的銀行監管必然是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下的監管,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適當的貨幣政策為背景 3.信息的共享性, 銀行監管的信息有助於貨幣政策的執行, 而貨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同樣有助干銀行監管的進行。因此, 中央銀行在負貴銀行監管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優勢, 而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分離後, 就可能無法發揮這些優勢。 銀行監管由中央銀行負責的優勢主要表現在: 一.便於監管信息與貨幣政策信息之間的交流 二.有助於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有助於保障支付系統的安全 我國在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後, 貨幣當局與銀行監管當局之間在信息溝通、政策協調等方面都會 出現一些問題:信息溝通問題、不同政策的協調問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透明度。 資料來源: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利弊分析,商業研究,2004.7
Ⅳ 怎樣才能更好的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分離
想要更好的落實,安全生產監控分離,必須把安全生產的所有內容和條款進行明確細致化,然後有針對性的進行措施的監管和分離,才能更好的達到要求
Ⅳ 「監管分離」是什麼意思啊類似的工作模式還有哪些
監管分離,是一種將監督和管理分離的工作模式,是一種新的管理模式。
類似的還有政企分離等管理模式。
Ⅵ 如何理解執行與監督相分離原則
管理學名詞,組織設計中遵循的傳統原則之一。指組織設計過程中,應將外部監督人員與執行人員在組織上分開,避免二者在組織上一體化。
Ⅶ 為何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央行職能中分離出來
這樣做主要是賦予央行諸多重大金融問題的協調職能,強化央行在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央行以後的職責定位可能更傾向於宏觀職能.
Ⅷ 什麼叫管辦分離
管是指監管的機構或人員
辦是指具體辦事的機構或人員
管辦分離就是指監管的要和辦事的分開,不要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樣才會把事情辦好。
Ⅸ 金融監管模式有哪幾種
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幾經變遷,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至1983年,混業經營一統天下。完全實行混業經營體制,並由財政部監管。
第二階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國開始實行銀行、證劵、保險、投資等業務全方位交叉,但同時出現分業經營的苗頭,並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
第三階段,1993年至1995年,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正式確立。
第四階段,1996年至今,分業經營受到挑戰。
由此可見,我國金融業曾經進入過混業經營,再到分業經營,目前總體上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二.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分業經營即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但我國的分業經營並非要求絕對的分離,而是有限的分離,表現在:
1.商業銀行可從事買賣政府債券、代理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債券等部分證券業務;
2.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商業銀行可以在境外從事保險、信託和證券業務。
4.在國家另有規定的情形下混業經營。
(一)歷史成因
改革開放以來,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經營思路下,我國的五大國有銀行都開辦了證券、信託、租賃、房地產、投資(自辦公司)等業務,實質上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但由於缺乏自律約束和監管能力不足,混業經營加速了風險的積聚,催化了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生成。因此,國務院於1993年決定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對金融業進行治理整頓並提出了分業經營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成立,我國形成了「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進一步確立。
(二)利弊優劣
分業經營作為我國目現行的經營模式,有著其自身的優點:
第一,分業經營有利於證劵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的發展。一方面,有利於兩種業務各自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的發展。另一方面,分業經營也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
第二,分業經營有利於控制經營風險蔓延。例如,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此外,分業經營還有利於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
然而,分業經營模式目前正面臨著生死存亡的挑戰,隨著這種經營模式在我國長久的運行,其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是分業經營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分業經營易造成各類金融機構事實上「分割經營、孤立經營」的局面,不利於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分業經營阻礙我國金融業發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構造的兩種業務相分離的運行系統,使得證劵和商業銀行兩類業務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具有明顯的競爭抑制性。
其次,分業經營也不利於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一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業務的開展。二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機構跨行業的並購,而金融創新和跨行業合並是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法寶。此外,面對規模宏大,業務齊全的歐洲大型全能銀行,單一型商業銀行也很難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許多學者通過對金融業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國外經營模式的借鑒,提出混業經營乃大勢所趨。而筆者認為,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仍有改善的餘地,其轉變也並非一蹴而就之事,還需綜合考量、總體把握、充分醞釀,必須審慎。
三.我國的分業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是指各監管主體依法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及金融市場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一國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及其協作配合與組織制度。我國目前屬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即分業監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監管,其中,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同時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一)現狀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
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此,我國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問題
對於分業監管之優點,已在前文與分業經營一並提及,不再贅述。筆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
第一,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尚未理順。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而進入WTO後大量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他們佔有優勢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們有所挑戰。我國也開始實行一定程度混業監管,然而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實行混業監管需要人才我國又缺乏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監管缺乏統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與現實脫節;其次,在三法並存格局中,有關監管的法律規定只佔很少的部分,條文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協調性。此外,一些法規和規章因未能及時修訂已有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條文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無法適應現時的經濟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監管的風險監管措施缺乏,監管的能力和效率整體水平不高。
我國現階段分業監管體系不完備。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中,機構之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摩擦而且缺乏協調,監管成本過高。比如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
綜上,在不同的時期,採取適宜的金融業經營模式和監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這是實現金融業健康、安全、穩定發展的前提和保證,也是提高一個國家金融業整體效能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動力。
Ⅹ 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的執行與監督分離的改革
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過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促使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斷提高。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積極推進部門內的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對於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意義重大,也是在當前大部制探索過程中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可行模式。 1.決策、執行、監督適當分開的原則;
2.體制、機制創新的原則;
3.不增加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的原則;
4.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的原則。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是將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的行政審批職能予以剝離,全部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對確因場地等客觀原因,暫無法進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經政府批准後,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點集中辦理。剝離後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進一步強化服務職責和服務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規劃、調查研究、擬定政策、監督檢查,切實將政府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從根本上解決「前收後審」、「前店後廠」的問題。
(二)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工作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按照「大廳以外無審批」的原則,將部門各處室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其收費項目交由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行政審批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各部門公務員組成。政府工作部門要向行政審批辦公室充分授權,保證其以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獨立行使行政審批權。機構編制部門要明確行政審批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並組織實施,同時調整、整合部門內部職能,其他處室不再承擔行政審批職能。
(三)納入行政審批辦公室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以外,一律統一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原使用的所有行政審批用章同時廢止。
(四)按照「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改革原則,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統一規范的行政審批模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實行聯合辦理、並聯審批。推行首問負責制、首辦負責制和領辦制、督辦制、超時默許制等制度,減少環節、優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辦件比例。
(五)各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要通過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審批人員交叉制約制度、回訪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崗位輪換制度等長效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行政審批內部監督。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將通過電子屏幕滾動播放已受理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並採取向服務對象發放調查問卷和評議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等方式,實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監察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派駐工作人員進行行政監察,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政務不公開、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領導掛帥,建立協調配合的組織領導體系,扎實有效地做好各項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將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懲防體系的重要舉措擺在突出位置,納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門要選配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業務骨幹到行政審批辦公室從事行政審批工作。同時,要有計劃地加強行政審批崗位幹部的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務中心真正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載體、便民服務的平台、鍛煉幹部的基地,成為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監察部門要積極建立行政審批結果評價機制,充分發揮業務機構、專家、社會組織及社會監督員「四位一體」的評價監督作用,並不斷在實踐中研究探索科學嚴謹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和評價辦法,確保行政審批的公平公正。 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就是要強力推動市政府各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入中心辦理,特別是要推動政府部門有關業務處室整建制進中心,截斷「兩頭辦」的後路,將項目進中心進一步向權力進中心推進,將政府行政審批納入統一規范的框架內,實現「陽光」下操作,為審批的規范、高效搭建一個重要的監管平台。以此來有效解決體外循環、兩頭受理、「前店後廠」等問題。
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的主要特點為:
一是,在行政審批職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相對集中。
二是,在行政審批主體設置方面,獨立設置,權責明晰。
三是在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方面,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四是在紀檢監察方面,內外監督,加大力度。 一是各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組建行政審批辦公室,將行政審批權集中在行政審批辦公室統一行使,明確權責,進一步強化了服務意識,充分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減少了部門內互相扯皮、「前店後廠」等現象,提高了市政府行政審批行為效率。
二是統一啟用行政審批用章,完善行政審批各環節相應制度,有利於行政審批主體規范化建設。
三是有利於決策、執行和監督適度分離,特別是有利於行政監察和行政審批內部監督,便於統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