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驗監察
Ⅰ 在紀委監察局工作算不演算法律工作經歷
不能演算法律工作經歷,只能算作工作經歷。
因為紀委監察局裡並沒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工作。
法律工作經歷通常指的是律師、法院、檢察院等從事法律咨詢、根據國家法律執行公務的一些經歷。
Ⅱ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了哪幾個發展時期(階段)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清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
Ⅲ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了哪幾個發展時期 中國政治制度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清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
Ⅳ 中國古代史上,監察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哪幾個大的變化其特點和影響如何 700字以上。謝謝
戰國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1]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1]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1]
清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Ⅳ 有沒有去過勞動局或監察大隊解決企業拖欠工資的經歷
用人單來位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源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Ⅵ 如何能有紀檢監察、檢察、審判、公安、司法行政、審計機關或經濟管理部門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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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了哪幾個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發展階段:
一、戰國時期
戰國時代,設有御史一職,御史原作史官,兼掌記事文書。後來,御史權力日益增強,還兼著糾察功用。在《史記·滑稽列傳》記載齊王賜酒予淳於髡,淳於髡說:「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旁,御史在後,髦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斗徑醉。」說明淳因御史在場,不敢放肆狂飲,怕醉後遭糾察,可見齊國之御史並負有糾察之職能。《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中記載,說明秦趙兩國亦設有御史。《戰國策》記「安邑之御史,其次恐不得也」,則記魏國亦設有御史。秦國宰相張儀,為秦游說趙韓,曰:秦王使臣獻書大王御史,證明韓趙兩國亦設有御史之職。可見戰國時代,各國都設有御史一職。御史本身為掌文書及記錄,而從淳於髦的說話,看出御史並兼糾察之職,則越來越接近監察概念。戰國時代可說為監察制度的萌芽時期。
二、秦代
自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才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秦始皇建立起以三公九卿制度為行政管理體系,即中央集權國家。秦始皇以御史大夫為中央監察長官。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綏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從百官公卿表看來,御史大夫有三大職責:
1、御史大夫是僅次於丞相的副丞相。
2、御史大夫掌握行政秘書之大權。
3、御史大夫按公卿之奏事,舉劾按章,掌握監察之權。
因此,御史大夫為集行政,秘書,監察大權於一身的要職,御史大夫主要功用是對丞相進行監督和牽制。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則把秦朝的御史大夫,更進一步成為監察吏,但仍獨保留兼掌文書記事之職,尚未專司監察。
三、漢代
漢代時期,監察機關為御史府,又稱御史大夫寺,又名憲台。漢初,御史大夫仍兼蘭台秘書,蘭台即「藏書之室,著述之所」,顯示御史大夫仍掌管秘書職務,監察制度仍未獨立行使。直到漢成帝八年,丞相被更改為大司徒,改大司馬為太尉,御史大夫被改為大司空,改為專掌水利和工程建設的部門。監察之職由御史大夫改由御史中丞行使,至此,御史中丞便與御史大夫相脫鉤,成為獨立的監察機關,而地方則以監察御史、丞相史為監察系統,刺史為監察長官。京師則以司隸校尉作監察長官。標志著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東漢時期,漢光武帝劉秀為鞏固新政權,設法加強中央集權制度,以作糾正西漢末年的混亂局面。
漢光武帝下令,漢朝最高監察長官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設治書侍御史二人,選明法律者充任。凡遇疑事,按律定其是非。御史中丞的地位後來亦有所提高。東漢建武元年,劉秀特詔御史中丞,司隸校尉和尚書令三官號為「三獨坐」,三獨坐則是指在朝會時,有專席獨坐,而在專獨坐中,監察長官佔二席,足證監察制度在東漢初已受到統治者重視,有利監察系統運作。
強化階段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的監察制度,大多沿用漢制,御史台仍為最高監察機關。但由於世族地主的勢力日益壯大,占據朝廷大量重要職務,造成「門閥政治」,影響了監察制度運作。後期規定世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於是引起斗爭,六十年內換了近五十三名御史中丞。
組織成熟階段
一、隋朝
隋朝時期,由於再次統一,重新建立了新的監察制度。隋文帝恢復漢之舊規,在中央恢復設立御史台,由御史台重掌「糾不當者,兼糾彈之」,設台主一名,台主為御史大夫,而下設治書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內侍御史、監察御史十六人,錄事、主簿等下屬官員。值得注意的是,下屬官員不再由台主御史大夫隨意更換,改由吏部銓敘任命,與現代的文官制度相仿,由行政加強對監察制度的主導。隋亦在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司隸大夫為台主。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御史台、司隸台、謁者台合稱作三台。 隋朝時,中央設門下省,與中書省同掌機要,共議國政,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具有監察機構的性質。
二、唐朝
監察制度在唐朝時期更為完善,唐代監察機制沿襲隋朝制度,仍稱作御史台,設副職御史中丞二名。並把御史大夫職責確為「掌持國家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國家刑法,並有彈劾眾官的違失、違反朝廷紀律。御史中丞輔助御史大夫實施其職。 唐朝御史台一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各司其職。三官的官階各不同,各有不同職責,形成唐代嚴密的監察系統。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諫官系統,雖然諫官以皇帝為監察對象,把皇帝當作為國家最高官吏,對傳統的以法治官,不失為一項重大突破。諫官,職能為對君主言行等違失進行直言直諫,勸使其改正錯誤。唐太宗時期的魏徵則為好例子,魏徵進諫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錯誤。諫官系統作為皇帝的監察鏡,及時糾正不少決策錯誤,避免禍國殃民之政。雖受到皇帝,諫官自身政風受到局限制約,但其監察功能是無容置疑的。
唐代的門下省,長官稱侍中,其下有黃門侍郎、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起居郎等官。侍中二人,掌出納帝命,相禮儀。散騎常侍,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諫議大夫,掌諫諭得失,侍從贊相。給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補闕、拾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三、宋朝
宋朝時期,宋太祖趙匡胤為加強皇權集中,加強君主專制,削弱宰相之權,便提高監察制度地位,仍沿襲唐之舊制。宋代監察制度比唐朝變化更大的是,諫官不只再議諫,開始負責監察,對朝政得失,為官不當者,皆可諫諍。而御史權力亦不斷擴大,由於已設諫諍之職,這樣台(御史台)諫職能相趨,由諫官言事,台官彈劾,這現象被稱為「台諫合一」,體現出宋代監察制度之強化。
宋初門下省僅主朝儀等事。以分隸門下、中書的左右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為諫官。神宗元豐改官制,始恢復審查詔令的舊制。
四、元朝
元朝時期,忽必烈鑒於吏治廢馳,採納張雄飛之建議,於至元五年重建御史台,與負責行政的中書省、掌軍的樞密院成元朝三大權力系統。開始時,御史台的官吏皆由中書省任免,但後來,御史大夫又奪回任免權。御史大夫負責糾正百官,和前朝職能相仿。後來,下令各地設行御史台,為中央御史台派出機構。行御史台共三台,分察全國二十二道監察區。各道設肅政廉訪司,由監察御史兼任肅政廉訪使,領導各地的監察,這樣由下到上,形成了巨大的全國監察網,扎實了元朝監察制度。
由於元朝實行種族歧視制度,把人民分為四種特級,這無可避免地給監察制度造成破壞,由於元朝治國須漢人,但為了元朝貴族自身利益,又必須進行內部整理,故對蒙古貴族進行監察的不單有蒙族監官,亦有漢人御史,這打破了四種特級規限,漢人御史多受打擊,如御史陳天祥,因彈劾蒙古貴族而被關進監獄,亦有貴族要脅廢除御史台,漢人御史在元朝時期多為緘默,令御史台不能發揮真正效用,直到朱元璋建立明朝後才令監察制度 更為順利運行。
五、明清兩朝
明朝時期,沿襲元朝,中央設中書省,都督府,御史台,分管行政、監察、軍事。御事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郎史、殿中侍郎史、察院監察御史。洪武九年,廢除侍御史、治書侍郎史、殿中侍御史等職,三職合並至監察御史。1380年,洪武十三年,因宰相胡惟庸被叛變罪殺害,朱元璋決定廢除左右丞相之職同時,撤銷御史大夫,新設左右中丞,左右御史。但不久後,撤銷御史台機構,改置都察院,即總領監察御史,負責維持國家機關及官吏紀律的監察機關。
洪武六年(1373),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與給事中,均從七品,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輔助皇帝處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務。享有「科抄」,「科參」及「注銷」之權,注銷是指聖旨與奏章每日歸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內閣備案,執行機關在指定時限內奉旨處理政務,由六科核查後五日一注銷。六科還可以參與「廷議」,「廷推」,參與朝廷大政方針的制定,監督其執行。
清朝時期,設立都察院,雍正元年(1723)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置丞政一人,左右參政二人,其餘各沿明制。至此,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中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Ⅷ 分享一下你都有哪些情感經歷
很多人都說戀抄愛是很美好的,確實,戀愛的時候很甜蜜,但是並不一定每段感情都可以走到最後。但是經歷都是刻骨銘心的,因為愛的時候兩個人都是認真的愛了。只不過因為很多原因分手了而已。我有過兩段感情經歷,至今都記憶尤新。初戀是很美好的,我的初戀也很甜。那是在高中的時候,我和他是同桌,我倆成績都不錯,都是班裡前幾名。他長得很帥,成績好,還會打籃球,唱歌,非常優秀的一個人。
當然,優秀的人哪個女生都喜歡。我們班很多女生都暗戀他。我也是其中一個,趁他不注意的時候盯著他看。心中默默的喜歡他。
可能是因為日久生情吧,我兩在一起坐的時間久了,他也對我有了好感。在畢業的時候他竟然對我表白了。我的內心是很驚喜的。沒想到他也喜歡我。就這樣,我倆在一起了。一起壓馬路,一起玩 ,一切都那麼美好。但是當分數下來的時候,我們報考了不同的學校,相隔兩地,一年見不上一次。就這樣,慢慢的分手了。
Ⅸ 結合工作經歷談談你的優勢和劣勢,以及你對監察委的了解
這個問題可不能隨隨便便的亂說,如果你正從事監察委的相關工作,那麼就可以根據自己在工作中的經歷來認真進行回答。
應該說沒有標准答案,考試的目的一方面是考察你對於這個崗位的認識,聽取意見建議,另外一方面也有利於上級管理部門通過這樣的實踐經驗來進行調整,更好更有效的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