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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招投標進行行政監督必須依法實施
(1)招投標的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概念招投標的行政監督是指 法律 授權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招投標活動及當事人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招投標行政命令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的行政行為。
(2)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制定《招標投標法》的目的不僅使招投標工作「有法可依」,同時也為招投標行政監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實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標活動中進行行政監督。監督執法必須依法實施才能使代表國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貫徹執行。
(3)招投標行政監督法必須依法實施「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監督執法行為不僅要合乎行政實體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行政監督執法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內行使職權。②行政監督執法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這是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一項義務或職責,職權和職責是統一的,相互依存的。濫用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放棄應盡的職責都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③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程序,不得違反法律要旨。因此,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理應屬於政府行政范疇,應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和「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而這兩個基本原則落到實處就是行政機關監督執法必須依法進行,對招投標領域而言就是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必須依法實施,這是目前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現狀的客觀必然要求,是符合招投標工作 發展 的客觀 規律。
(4)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依法實施的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保證《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真正貫徹執行,有利於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二是有利於保證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統一性、連續性、穩定性,有利於保證招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性及招投標活動法制化、規范化。三是有利於減少監督執法中的糾紛、矛盾、不公、錯誤和違法,有利於提高招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工作的效率。四是有利於廉政建設,消除腐敗現象。
2、加強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經過幾年的發展,隨著《招標投標法》等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及各地方規章制度的健全,各地方的招投標工作的規定已經較詳細,但是隨著新的問題層出不窮的出現,新的法規漏洞的被利用,我們應「與時俱進」,針對新的問題,制訂新的規章制度,以遏制實踐中出現的規避監督管理問題。
(2)建立事後跟蹤制度場外監督管理,要從監督程序合法和向監督實質合法的轉變。控制論中,將管理過程中的控制工作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可以說目前的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比較注重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幾乎沒有事後控制、全過程式控制制。
招投標監管工作滿足於程序合法的情況相當普遍,甚至更有把監管工作固定在從開標到定標程序上的。相關部門的監管人員只在召開開標會時才到現場,察看招投標雙方當事人和評標專家按照規定程序的「表演」,直至定標結果出來,只要「表演」沒有紕漏,監管任務就算完成了。至於招投標當事人、評標專家和中介服務人員在事前事後的場外個別活動,則不屑去管了。
針對當前招投標市場的違法犯罪特點,招投標監管工作應在深化和規范上下功夫。首先,監督機制應提前介入並向後延伸,把監管貫穿於從項目立項到完工的全過程。其次,應擴大監管范圍,把監管從場內推進到場外,並實行內外並重、內外互動、內外結合。
對工程招投標合同履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糾紛、問題的監督管理,一可以以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 歷史 狀況來處理、解決這些爭議、糾紛,二可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經驗 總結 ,來指導日後的工程招投標工作。其實很多爭議、糾紛都是當時招投標過程中留下的隱患,如果在招投標過程中就去除掉這些隱患,顯然可以大大減少爭議、糾紛的出現。
(3)完善工程招投標擔保制度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的買方市場,決定了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市場不均衡,這個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不平等交易,二是會造成投標人之間的惡性競爭。這些都可能產生招投標過程中的規避監督管理行為的產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標人違規操作,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陰陽合同」;投標人的「釣魚工程」,陪標、圍標、抬標、串標等等違規行為。
作為市場的一個獨立經營主體,不管招標人還是投標人都應在追求自身最大 經濟 利益時,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特別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負責。而目前情況是,當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門對違規行為很難進行適當的追索和懲罰,或者追索和懲罰的成本太高。
引進工程保證擔保這種全新的經濟手段,將帶動索賠機制的作用,有利於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使各方對自己的市場行為造成的後果所負的責任更加清晰化、價值化、數量化。從而改變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狀況,規范建築市場的行為,提高行業素質,有助於解決拖欠工程款之類的問題。
B. 我國行政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6種:
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督其工作部門執行情況的主要方式。
2.執法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大致有三類:
①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②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
③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3.審查批准。審查批準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並加以確定的行為。
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監督對象將其他規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了解情況的行為。
5.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
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
①對行政機關適用的;
②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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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監督的具體表現
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的方式有五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實現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二是通過黨的各級組織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具體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的過程實行監督;
三是通過推薦優秀黨員幹部擔任政府重要職務來實現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四是通過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來實現黨對政府公職人員的領導和監督;
五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和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實行監督。
C. 行政監督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行政監督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根據監督活動開展的持續時間不同,行政監督又可以分為長期監督和暫時監督兩種。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D. 行政監督和監督行政什麼區別
行政監督是行政權的一種形式,又稱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監督行政是指各類有權監督的主體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又稱為行政法制監督。如人大對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立案管轄);人民法院的監督(愛理行政訴訟)等。
綜上, 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和對象不一樣。
E. 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的區別是
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專設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廣義的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利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所謂監督行政,是指各類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是否依法行政所實施的監督。兩者主要區別在:
(1)監督的主體不同。行政監督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而監督行政的主體主要是行政主體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
(2 )監督的對象和客體不同。行政監督的對象是行政相對方,其客體是行政相對方的守法行為和執行行政決定、命令的情況等。而監督行政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其客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所實施的行為。
3 )兩者的性質不同。行政監督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能所實施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並影響行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監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社會性,有的具有法律意義,有的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
F. 行政監督的分類有哪些
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通常的分類有:
1、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察、普查的
性質,一般監督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的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對於同一個行政機關來說,這兩種監督可以同時使用,並不截然分開。
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劃分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監督、海關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期為劃分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的特點是實施於相對方某一行為完成之前,事中監督是指對相對方正在實施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事後監督是對相對方已實施完的行為所進行的檢查。
4、以行政監督機構的任務為劃分標准,可劃分為專門監督與業務監督。
專門監督是指由專門從事監督檢查,本身並無其他管理任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檢查。業務監督是指擔負管理與監督雙重任務的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5、以行政監督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為標准,行政監督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監督。
依職權的監督是行政主體依據自身的行政職責許可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授權的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不是依據自身管理職責許可權而是依據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監督檢查權所實施的監督檢查。
G. 什麼是行政監督
目錄 行政監督的概念 行政監督的特徵 行政監督的分類 行政監督的原則 行政監督的特點 行政監督的作用 行政監督的方式 行政監督的構成要素 行政監督的概念 所謂行政監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制活動,是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各種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督促和控制活動。 按照監督主體的不同,行政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所謂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即行政機關內部自身的相互監督,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行政行為的監察、督促和控制;下級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者行政行為的觀察、批評和建議;還包括行政監察部門對所有行政機關及國家公務員的監察和督促、審計部門對行政機關財政財務運行情況的審計等等。 所謂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客體的監督,即除了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之外,還包括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等方面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各種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監督的特徵 (1 )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 )行為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 )其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 (4 )其性質是一種依職權、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5 )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行政監督的分類 行政監督有兩種用法:一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范和執行行政決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也叫行政檢查。另一種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指的是對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由於第一種行政監督本質上屬於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即可涵蓋,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行政監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規范是極少的。 另外, 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通常由: (1 )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點為標准,可以分為一般監督與特別監督。 (2 )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標准,可以分為公安、工商、海關、資源、環境保護、審計等行政監督。 (3 )以其實施的時期為標准,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 )以其主體的任務為標准,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的原則 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行政監督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以保證行政監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監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監督主體從事行政監督的必要條件。這種合法性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督主體的合法性、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方式三個方面。 (二)經常性原則:行政監督作為一種經常性活動,存在於行政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具體貫穿於決策、協調、執行等各個環節。經常性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政府行政組織和公務員在處理公務中的不當行為、違法現象,並及時糾正和處理,避免增加社會成本。 (三)平等性原則:依法監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會主義行政監督的基礎。不論是領導機關還是被領導機關,不論是專門監督機構還是一般機構,不論是領導者還是一般公民,在進行監督的權利和接受監督的義務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監督的特權或享有特權的監督。 (四)廣泛性原則:主要指監督主體、監督對象和監督范圍的廣泛性。行政監督的性質決定了全體公民對政府的公務活動均有實施監督的權利,這種廣泛性還表現在行政監督要對一切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五)有效性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督實施後的結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監督就要做到客觀、公正、准確、及時,做到違法違紀必究,執法必嚴。 行政監督的特點 行政監督建立的國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礎各異,所起作用有別,但作為現代的、科學的、有效的行政監督,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權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在權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對分離的情況下,監督就意味著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監控和制約。如果沒有權力,監督只能是一種擺設,不會有任何約束力。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監督主體相應的監督權力,這是行政監督最重要的權威基礎。沒有這種法定的監督權,或者這種權力被空泛化,行政監督就會呈現出「氣不足,力不夠」的失效或無效狀態。 第二,強制性。 行政監督行為不同於其它的經濟行為和交往行為,它不是建立在被監督者自願的基礎之上的。依據的不是溫情脈脈的親情倫理,而是條款如鐵的法律規章。行政監督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法權,而法律的強制性則來源於國家所具有的「暴力潛能」。在現代社會,為了增強行政監督的有效性,許多國家都賦予行政監督主體一定的處置權,其強制性色彩就更加濃厚。即使有的行政監督主體並不直接懲罰或糾正行政系統的不當行為,但它卻能夠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氛圍,可以引起擁有相應處置權的主體的重視或注意,在客觀上促使問題的解決。如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的新聞輿論監督,一度在社會上影響巨大,形成了「違法違紀者聞之色變,人民群眾聽之高興」的強大的輿論氛圍。 第三,獨立性。 從行政監督的本身要求來看,行政監督是監督主體對客體的一種限制性活動。因此,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決不能兩位一體,更不能讓監督主體依附或受制於監督客體,而是必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此同時,現代行政監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礎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質要求行政監督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發展帶來了人的主體性意識的高漲,對於一個負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監督機構來說,同樣也賦予了它相對獨立的特徵;另一方面,法制意識的張揚則為行政監督主體的相對獨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況下,行政監督主體只有向賦予它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們負責,才能體現本身所具有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第四,多樣性。 隨著民主浪潮的不斷推進,社會經濟和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參與意識的增強,行政監督主體不再象傳統社會那樣單一,而是越來越多樣化,尤其越來越向廣大民眾拓展和滲透,公民監督政府,甚至運用「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武器,可以與政府機關及國家公務員直接「對簿公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現代社會里,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個人監督和權力監督、司法監督並駕齊驅,構成了多樣化、多極化的行政監督主體網路體系。 第五,廣泛性。 行政監督涵蓋了所有的行政行為,從運作過程到運作方式,從實體到程序,從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幾乎無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這些多角度、多層次、多元化的監督活動,才能對行政領域的治理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監督系統,才能真正體現出行政監督的民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權力的運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從而大大降低公共領域內違法、違紀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率。 第六,整體性。 盡管各種監督主體具有自己的獨立性,但從其運行過程和運行功能來看,它們又彼此聯系,相互銜接,相互照應、相互補充,形成一個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完備的行政監督體系。因此,在行政監督主體多樣性和監督內容廣泛性的情況下,要取得良好的監督成效,不僅要充分發揮各種監督主體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協調互補,發揮好行政監督主體之間的整體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