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會
A.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什麼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
B.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有哪四項責任
(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專督促檢查屬;
(二)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許可權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參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發[2003]17號)
C.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什麼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
D. 黨代表大會代表參與黨內監督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按照這一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由集體討論決定,決不允許任何人凌駕於組織之上或游離於集體之外,擅自獨斷專行。
(2)實行黨的組織監督制度,各級黨的紀委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監督黨員幹部,按照黨章規定切實擔負起監督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的任務;切實執行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監督檢查和對下級組織及其領導幹部定期考核制度;執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的請示報告制度。
(3)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制度,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4)疏通黨內和黨外監督的渠道,充分保證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負責地進行批評、揭發和檢舉。
(5)堅持在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嚴格執行紀律和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 新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什麼機關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專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屬
其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條例規定的具體任務: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F. 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都有哪些
【黨內監督制度】
為加強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十項制度,根據《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以下制度十條(簡稱機關黨內監督二十條)。
一、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
第一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有關方針政策性、全局性的問題,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或書記辦公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黨委書記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二條 班子議事規則
1、黨委實行書記委員分工負責制。
2、議事規則
(1)凡屬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2)議題要明確,中心要突出。
(3)認真做好會前准備,把要討論的議題盡早通知各副書記、委員,對要討論的議題應考慮出初步方案,做到心中有數。
(4)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討論幹部任免事項,還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5)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6)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第三條 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黨委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二、通報和報告制度
第四條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要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向黨員大會每年報告一次工作。
主要負責人,報告內容要充實,重點要突出;圍繞中心任務,總結過去,展望未來;實事求是,坦率明了。其他負責人,要側重於分管工作,內容實在,簡潔精煉。報告要以書面的形式。
每個黨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報告內容作出評議。重點是指出不足,提出建議。每個人不作重復評議,對與自己意見相同的評議可以表示贊同。
第六條 黨委班子成員個人的重大事項要向黨組織如實報告,自覺接受監督。
個人重大事項包括: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探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七條 黨委領導班子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形成年度報告送盟紀委,領導幹部要把執行責任制情況列入述職報告。
三、述職述廉制度
第八條 黨委、班子成員每年在單位全體人員中或上級紀委指定的范圍述職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九條 黨委要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黨委班子成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
第十條 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要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
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並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後,要按規定上報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和相關材料。
五、信訪處理制度
第十二條 機關紀委要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實施監督,及時研究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至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機關紀委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要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六、談話和誡勉制度
第十四條 發現機關科級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要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進行提醒批評、教育;發現其他幹部有上述問題,由分管副書記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七、輿論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 黨委班子及其成員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
八、詢問和質詢
第十六條 黨委委員,有權對黨委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紀委委員有權對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第十七條 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有關委、部、室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詢問人在對有關委、部、室所作的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委、部、室要作出解釋或答復。
九、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
第十九條 黨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和同級紀委中不稱職的委員。
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
第二十條 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並有根據地陳述理由。
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嚴肅慎重。對於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G.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哪些監督職責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監督職責:
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2、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3、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4、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1、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2、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1)、(2)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4、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2、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3、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4、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許可權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5、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1、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2、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3、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本條第(1)、(2)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
4、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1、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2、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3、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4、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5、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幹部活動,發表意見。
(7)黨內監督會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重要性:
各級黨組織應當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範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對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處理。
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
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為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及時調查處理。
各級黨委、紀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H.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其職責是什麼。
第一,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條例(試行)》將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定位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第二,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監督中承擔的具體任務。《條例》規定了3項具體任務。該項規定明確了紀委的監督對象包括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委的工作部門、下一級黨組織和同級黨委直接管理的幹部共4類,既包括領導機關,也包括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8)黨內監督會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對地方各級紀委做了明確規定。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I.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其承擔的具體任務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9)黨內監督會擴展閱讀: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
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在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的同時,向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涉及常務委員的,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初步核實,需要審查的,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