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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是權力嗎

發布時間: 2021-01-24 17:40:59

⑴ 權力制約和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首先,社會管理法制化和利益多元化發展的不匹配,使得制約監督的效果不盡如人意。權力制衡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的基本政治權力結構,權力制約均衡與政治的民主變革有著重要關系,政治民主的變革又需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其次,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有更多適應制約監督權力的法律來保障權力的有效運行。市場經濟的管理機制、法律制度都需要對權力加以規范,實現經濟轉型時期的特殊要求,實現在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中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權力的日益民主化。
最後,權力制約措施的滯後性還體現在,對於阻礙經濟發展的權力濫用行為在懲處手段上的不明確,形式上的單一化,監督檢查的低技術含量。在權力監督方面,信息技術的應用處於較底層面,游離於權力運行之外,同時,涉及司法權力、司法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沒有解決。只有在更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持續健康發展,形成對於影響市場經濟發展的權力監督制約。
忽視權力制約和監督意識的觀念障礙。當前一些幹部對於權力運行的制約存在意識上的障礙,不重視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對於權力的來源沒有認識到位。在我國,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人民代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黨的權力應該為人民造福。那些認為手中權力的來源是領導的提攜或個人努力的觀念都是錯誤的。
某些領導幹部沒有意識到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錯誤的意識帶來了權力的制約監督上的「空擋」,認識不到權力的來之不易以及權力背後代表的利益關系,使得某些領導幹部隨心所欲地使用權力,存有逃避監督制約的僥幸心理和排斥監督、壓制監督的不良行為,甚至形成權力庇護關系網。
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體制障礙未消除。權力的監督制約未能良好地實施,原因之一是在體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弊端還沒有消除。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監督體制在設置上沒有與監督的內在規律適應;第二,權力的集中程度過高,被監督者受制於監督者,導致在監督中受監督的都是層級比較低的工作人員,真正的權力濫用行為沒有受到監督,這使得現實監督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避免上層的全面壟斷,形成上、中、下三個層面的監督機制,才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⑵ 什麼是權力監督

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行政權力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其依法正確行使,是黨治國理政必須解決好的問題。為此,就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防止行政權力運行中的腐敗,預防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在全社會樹立法治權威。

其中,重點是強化行政機關對執法活動的自我監督,貫徹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政府權力運行更加規范透明。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有效減少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和尋租機會。

提高對行政執法過程的監督管理水平,督促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不斷提高執法為民思想、依法辦案能力和執法文書質量。

(2)監督是權力嗎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

構建監督體系,意味著各種監督方式相互聯系、有效結合、有機運轉,充分發揮各自作用,形成強大監督合力。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各種監督方式之間要相互貫通,包括信息暢通、體制機制有效銜接。

⑶ 監督的前提是權力運行的什麼

第一,黨員領導幹部要強化監督意識,自覺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首先,要大力肅清封建特權思想影響,自覺接受監督。有的領導幹部不願接受監督,甚至一聽到「監督」就有一種本能的反感,這是十分錯誤的,是封建特權思想影響的突出反映。每個黨員領導幹部都要牢記權力是人民給的,要視監督為幫助、支持和關愛,主動把自己置於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之下。其次,要正確對待群眾的信訪舉報和批評建議,主動接受監督。領導幹部對群眾的反映、批評和意見,要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能因為信訪舉報和群眾批評意見中有不實之詞,甚至有錯誤之處,就拒絕接受批評和監督。相反,應當引導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及時化解矛盾、改進工作,把群眾的批評和監督納入健康的軌道。再次,要努力克服好人主義思想的影響,積極參與監督。當前,有的同志對參與監督顧慮重重,或者怕遭打擊報復、怕「引火燒身」、怕「拔出蘿卜帶出泥」而不敢監督;或者怕反映問題破了面子、得罪人而不願監督;也有的由於不了解有關程序和規定,想監督而不會監督。凡此種種,導致一些地方和單位好人主義盛行,明哲保身吃香,監督制約乏力。每個黨員領導幹部既是被監督者,同時又是監督者。作為被監督者,應該自覺接受監督;作為監督者,對其他黨員幹部包括領導幹部的行為都有權利、有義務進行監督。 「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無欲則剛。」只有去掉私心雜念,才能一身正氣,無私無畏,積極參與批評和監督。
第二,要進一步完善權力結構,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黨的十六大以來,在黨內,通過全委會聽取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擴大在市、縣進行黨代會常任制試點,發揮黨代表在黨代會閉會期間的作用等舉措,進一步發揮了黨代會和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通過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職迴避、黨政領導幹部辭職等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各級黨委和領導幹部的權力和責任;通過建立健全巡視制度、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等舉措,進一步強化了監督權,加大了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的工作力度。在政府機關,堅持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原則,明確提出了把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作為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准則,並以此來部署和開展行政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規范權力運行方面也進行了不少有益探索,有許多新鮮經驗。要繼續按照中央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和把關、又相互配合和協調的權力結構,使不同性質的權力由不同部門行使,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有效地防止濫用權力行為的發生。
第三,要認真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努力提高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要求,積極探索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黨代會代表監督作用的途徑、方法。要建立健全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談話誡免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依法實行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執行黨內監督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自覺向黨組織如實報告重大事項,按規定述職述廉,不僅要嚴格要求自己,還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尤其要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加強和改進對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在前幾年實行巡視工作的基礎上,2003年5月以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根據中央的要求,組建並派出5個巡視組,巡視了10個省,目前正在對5個省進行巡視。今年初又派出兩個金融巡視組,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巡視。許多省區市也先後建立了專門巡視機構,認真開展巡視工作。各巡視組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幹部打招呼,起到了防微杜漸的作用,較好地改善了對中、高級幹部監督乏力的狀況。中央紀委、監察部按照中央的部署,從2004年起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後,派駐機構把加強監督作為第一位的職責,切實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委要切實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重視和支持紀律檢查工作,關心和愛護紀律檢查幹部。各級紀律檢查機關作為黨的專門監督機關,要模範地遵守黨紀國法,自覺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自覺接受黨組織、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充分保障黨員權利,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中央已正式頒布實施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堅持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對黨員參與黨內監督的各項權利、各級黨組織的保障職責、保障措施和紀律責任等都作了具體規定,為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學習貫徹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要充分認識發展黨內民主的極端重要性,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在黨內形成積極倡導監督、大膽實施監督、支持保護監督的濃厚氛圍。

⑷ 哪些權利是公民享有的監督權

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4)監督是權力嗎擴展閱讀

《憲法》第二章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容如下: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⑸ 什麼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維護國家憲法、法律的尊嚴和統一,版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權民的意志,運用國家權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和對憲法、法律的實施,所採取的監督、督促、糾正、處置的強制行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三個相互關聯的部分:(1)了解權。這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實施監督的前提和基礎。它包括聽取工作報告和匯報,質詢和詢問,視察和調查,組織特定問題委員會等。(2)處置權。這是監督活動的一個實質階段,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違法或其他不適當行為實施糾正。包括作出各種具有法律的決定,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受理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控告。(3)制裁權。是指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違憲、違法或其他不適當的行為實施制裁。包括罷免、撤職、撤銷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做主、管理國家事務的具有體現。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監督;不承認或不尊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就是不承認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權利,動搖了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就是動搖了人民當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⑹ 權利為什麼要監督




  1. 制度上:加強權復利制約,監督體制制的建設,完善相關監督法律。

  2. 政府上:政府要公開透明相關權利運行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3. 群眾:加大對權利運行的日常監督,積極檢舉濫用權利的行為,讓權利行使接受群眾的評價。

  4. 法律宣傳: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讓群眾知法懂法。通報典型濫用權利的行為人後果,起到震懾與警示作用。






⑺ 監督的權利大還是經理的權利大

當然是總經理的大,他決定這監督者的任用~一般來說,監督者是監督下屬的~

⑻ 監督權是政治權利嗎

監督權,是指公民抄有監督一切國襲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

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監督權是指憲法賦子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是公民作為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方對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1]

⑼ 監督的什麼都是法定的,既是權力,更是責任

監督的職權是法律賦予的,既是權力,更是責任。

⑽ 對權力進行監督的體系是什麼

對權力進行監督的體系包括權力監督和非權力監督

權力監督包括了:立法監督(在中國是專權力屬機關監督)、司法監督(在中國包括法院、檢察院兩方面,也有把法、檢單列出來的)、行政監督(屬於內部監督,典型的機構就是監察局、審計局。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也是)。

非權力監督包括的方面很多,主要有:政黨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公民監督、媒體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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