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選監督
『壹』 十多年前犯有故意毀林被拘留,2021年能參選村監督委員會主任嗎
具體要看您當地縣委組織部換屆文件中的負面清單怎麼規定的。不同地方規定不一樣。我們這里受過行政處罰(除涉黃涉毒持槍)可以參選,但是刑事處罰一律不能。
『貳』 村民選舉候選人是否可監督發放選票
選民登記是組織選舉的基礎性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有選舉權的村民不被剝奪選舉權利,防止無選舉權的村民參與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村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進行登記認定,不得錯登、重登、漏登。選民的年齡計算到本村選舉日為止。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提名確定候選人階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共20天。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選民直接提名產生,可通過召開村民會議預選或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投票站預選的方式進行。根據我縣實際確定:全縣各村民委員會均設職數3人,即分別設主任1名,委員2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確定,由本村選民按照所設的主任、委員職數直接等額提名(也稱海選),以得票多的差額確定正式候選人,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正式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1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1人。而村民監督委員會候選人的確定,在村黨支部的組織下,按照所設總職數3—5人,由村民代表會議醞釀提出侯選人,報鄉鎮黨委審查,並向村民公示,然後提交村民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候選人要按照選民提名得票數多少的順序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候選人確定後,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前分別按得票數由高到低的順序張榜公布。 召集提名或者預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候選人和村民監督委員會候選人的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不設委託投票和流動票箱。 介紹候選人。通過候選人發表競選演講的方式和村民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形式進行,候選人發表競選演講應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和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五)選舉階段(2011年12月26日為全縣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選舉日)。 本次村民委員會選舉和村民監督委員會選舉工作均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日投票選舉是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核心環節,是有選舉權的村民行使自己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均要堅持「雙過半」原則(選舉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村民委員會選舉具體按照《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而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在堅持「雙過半」的前提下,按照選舉得票數多少為序確定監督委員會委員。村民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為黨員,由村黨組織在選舉產生的村民監督委員會委員中選定,報鄉鎮黨委備案。要積極動員,組織選民親自投票,確保選民的投票權。村選委會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前向選民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將各自的印章移交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封存保管。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產生當日,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分別將印章交付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自產生之日起,在所轄鄉鎮政府、社管委的監督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原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在10日內完成辦公設施、財務賬目、債權債務、經營資產、資料檔案等移交工作。 經過兩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所缺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選舉。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還應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另行選舉,選出三人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如果進行了三次另行選舉仍未選出三人,經鄉鎮換屆選舉指導小組同意,可由村黨支部書記暫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參 與村民委員會工作,但不足的名額應當在三十日內另行選舉。
『叄』 居委會和村委會有沒有選舉監督決策,具體怎樣運行
一般到了村居委會換屆選舉,會有上一級的鄉鎮街道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居委會和村委會的選舉工作,而且居民和村民如果發現選舉舞弊可以直接向鄉鎮政府和設在縣民政局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投訴舉報。
『肆』 如何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一、明確組織設置及任職條件
1、機構定位:村監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組織,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對村級事務實施監督,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監會一般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期舉行,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2、組織設置:村監會一般由3至5名成員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黨組織成員或黨員兼任,村監會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村務公開、三資(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程項目等若干監督小組。
3、任職條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思想素質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能正常履職;成員中應有熟悉財務管理的人員。
4、迴避人員:除兼任村監會主任的村黨組織成員本人外,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監會成員;村文書、村報帳員不得兼任村監會成員及其下設機構的人員。
二、推薦提名候選人
1、由村黨組織按照任職條件從黨員、村民代表或村民中推薦提名村監會成員候選人,推薦提名的候選人比應選人數多1至2名;
2、推薦的候選人名單報鎮(辦)黨委初審和縣鎮紀委部門聯審後確定正式候選人,同時在村公開欄公示。
三、村民代表會議差額票選
1、村監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2、選舉時有選舉權的村民代表應超過2/3 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3、候選人應獲得全體村民代表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4、獲得全體村民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若遇票數相同或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不足應選名額時,則相同票數候選人或未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票數多者當選。
四、選舉村監會主任
1、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監會成員,選舉產生村監會主任;
2、召開村監會成員第一次會議,討論村監會成員工作分工。
五、鎮(辦)黨委發文公布
1、新當選的村監會主任及成員名單在村公開欄公布;
2、上報鎮(辦)黨委,由鎮(辦)黨委發文並抄送縣鎮紀委。
六、村監會成員資格終止
1、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測評中信任票數達不到應到會人數一半的;
2、任職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3、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情形的。
七、城鎮社區居民監督委員會一並參照執行
『伍』 村民投票讓我競選村監督委員會村支書有權利讓我放棄競選嗎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法定權利,村支書無權剝奪你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陸』 我們村今天選舉村民監督主任,候選人只有一個人,選票沒有過半,是否有效。
選舉村民監督主任,候選人即使只有一個人,選票沒有過半,這樣的結果按照選舉法,是需要重新選舉的
『柒』 村裡選的監督員有權查帳嗎
村財務必須公開公正,監督員也有權查賬!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組織,負責全村版所有事務、財務的管理,權也就是帶領大家盡快富裕起來,生活更美好更加欣欣向榮!
當然每個村集體都有不同的資產,也有上級轉移發放的各類扶貧獎勵和支持資金,對此除了上級鄉鎮財政所有權監督使用之外,村裡選舉產生的監督員也有權查賬!雖然大多數村幹部為人正派,但是仍有少量厚親薄友的情況,所以為做到公平公開監督員必須行使查賬責任!
『捌』 村民自治怎麼健全村幹部選拔管理監督機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是新時期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新要求。為貫徹落實好這一要求,盡快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推動全省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規范、健康的開展,我們調研組成員深入到鶴壁、焦作、洛陽、許昌、南陽等市的鄉、村,採取分別召開由村委主任、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村民參加的座談會;由村黨支部書記、黨員代表、基層民政幹部和鄉鎮幹部參加的座談會;發放問卷、入戶與村民交談等形式,詳細了解農村幹部群眾對村民自治的認識、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並就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這一現實問題,向基層幹部群眾問計問策。通過深入實際的調研,結合我省目前正在開展的申報全國村民自治模範縣活動以及平時所掌握了解的全省村民自治工作情況,我們對如何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進行了研究。
一、我省村民自治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我們調研、接待信訪以及各地反映的情況看,村民自治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 少數縣、鄉幹部對村民自治的認識片面,態度消極
主要表現是:一些縣、鄉領導幹部低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民主覺悟和自治能力,認為理論與實際差距較大,片面地看待村民自治,存在「三怕」:怕民主選舉會引起「麻煩」,把農村搞亂了;怕群眾選上來的村委會幹部不聽話,難領導;怕搞民主政治會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要求把鄉與村之間的指導關系改為領導關系,即使不變指導關系,也需要補充制訂一些限制村委會幹部不聽話的辦法。否則鄉鎮治不住村委會幹部,干起來「不氣勢」,總認為選上的幹部不如任命的村委會幹部聽話。有的鄉鎮幹部提出要有權罷免村委會幹部的要求,否則鄉鎮政權就會弱化。因此,有的鄉採取換屆不換人的辦法。把上屆村委會班子延續下來;有的仍「指派」村委會幹部,如臨潁縣三家店鎮高宗寨村,由於鎮黨委對民選村委主任不滿意,就迫使其向鎮黨委、政府辭職,爾後鎮黨委、政府就另外指派一人為村委主任。更多地是因鄉鎮幹部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權利,不能依法領導和組織,造成選舉中斷,迫使群眾上訪。從全省未完成換屆任務的村來看有一大部分屬於這種情況,其它三個民主在這些村更無從談起。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在這些地方顯得蒼白無力。
(二)村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不協調,村民自治工作不能完全健康運行
胡錦濤總書記2002年在與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代表座談時指出:「現在一些地方的村委會和黨支部關系不協調,個別的甚至矛盾尖銳,既影響村裡的工作,又損害黨支部、村委會形象。」那麼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關系不協調表現在哪些方面,表現形式是什麼,原因有哪些,如何使它們協調,一直是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探索的問題,我們在調研中對此進行了梳理。
(1)村兩委關系不協調的主要表現:
當前,村兩委關系不協調主要集中在人權、財權、物權、事權等方面,即:
第一,村級組織非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的聘用權問題。據調查,村級組織工作人員除了選舉產生的村支部成員、村委會成員、婦代會主席、團支部書記等外,非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主要有會計、出納和文書三個職務。由於村級財務人員和文書具體掌管著整個村的財務權和用印權,所以這三個職務的聘用權問題就成了很多村兩委爭執的一個焦點。一些村黨支部認為,黨的組織原則就是要體現黨管幹部的原則,用人權當屬村支部。村委會則認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村委會是法定的村集體財產的管理者,村集體財產的具體管理人員理應當由村委會聘用。如欒川縣某村,新當選村委會自行聘用村級財務管理人員,並為其購置辦工用品桌椅,將村支部聘用的原村會計、出納的辦公桌椅搬出辦公室,引發了一場「辦公室之爭」。
第二,財務審批權的歸屬問題。除了用人權以外,最主要的是村級財務的審批權。一些村黨支部認為黨支部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就要體現黨在重大事務的決策權上,而財務開支審批就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必須要由黨支部來把關,黨支部書記必須代表支部行使財務開支審批權。大部分村委會主任認為,村委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接受村民會議的委託行使管理權,有義務有責任管好本村的財務開支,應依法履行審批權,村主任是村委會法人代表,財務開支審批權應歸自己,同黨支部無關。
第三,用印權的歸屬問題。村民外出、結婚登記、子女上學、應聘招工等大小事情都需要用印,誰的簽字有效就成了村兩委會之間的權利之爭。部分村黨支部認為,要體現黨的領導核心地位,黨支部要全面掌握本村的實際情況,及時把握動態,所以用印審批權應歸屬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則認為,村級事務用印問題是純粹的村務管理問題,根本不需要同村黨支部商量,村務用印審批權應屬村委會主任。於是就出現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把印章放在自己家裡或放在公文包里隨身攜帶的現象。
(2)村兩委關系不協調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一,村黨支部包攬一切,凡事都事必躬親。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村黨支部習慣於傳統的管理方式,不適應民主的領導方式,認為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不親自參與具體的管理工作就體現不了領導核心作用;第二種是村黨支部被迫親自參與具體管理工作,由於民選村委會成員不堪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約,長期不參與村務管理工作,村民又沒有提出罷免要求。或少數村委會成員參與民主選舉其目的不是想為村民服務,而是通過參與民主選舉來證實自己的能力和在群眾中的影響力,他們當選後主要精力仍放在從事自己的事業上,無暇顧及村務和為民服務,所以村支部不得不親自管理具體村務。這種現象雖是極少數,但確實存在。第三種是村委會主要成員不知道村委會工作內容,又沒有管理經驗,一時間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村黨支部只得親自管理村中一切具體事務。
第二,村委會一枝獨秀,大權在握,孤軍作戰。這也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村黨支部成員年齡老化、文化素質不高,面對民選產生的高素質村委會成員無法進行領導,缺少領導能力和水平,缺少領導手段和方法,只能由村委會自行開展工作。如汝陽縣劉店鄉七賢村,八年未發展過黨員,黨支部僅有一名副支書,且長期有病,而村委會成員均為初高中文化程度,年齡都在41歲以下,工作有思路,組織領導有魄力,在村民中有凝聚力、號召力,村中一切事務均有村委會來組織實施。第二種是部分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不是黨員,缺少對黨的領導的正確認識,缺少黨性原則,不懂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遇事不商量,不匯報,擅自開展工作。如郾城縣空冢郭鄉寺西村就屬於這種情況。第三種是部分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其競選目的就是為個人謀利益,一旦當選,不要黨的領導,不要鄉鎮黨委、政府的指導,利用自治搞「自」治。
(3)村兩委關系不協調的主要原因。
第一,一些村黨支部的領導方式不適應村民自治新形勢的需要,在認識上存在誤區,面對村民自治,有一種失落感。例如,有的村黨支部認為「村民自治了,支部沒權了」,片面地把村民自治與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對立起來,甚至指責村委會依法辦理屬於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是「不尊重村黨支部的領導」;習慣於過去的舊體制下那一套領導方式,即村裡事務無論大小,都是由村黨支部書記一人說了算;遇事大包大攬,動輒強迫命令;村委會成員和黨支部成員,誰的意見與支書不合,就可任意撤換;村務管理不公開,一手遮天,家長製作風;不注重支部自身建設,要麼長期不發展黨員,導致全村黨員年齡老化,要麼在發展黨員問題上存在親屬化、宗族化、宗派化傾向。這些不僅沒有增強黨支部的凝聚力,相反削弱了基層黨支部的戰鬥力,而且造成群眾疏離情緒增長。
第二,一些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普遍具有年紀輕,文化程度高,辦事能力強,群眾威信高,接受新鮮事物快等特點,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妄自尊大,不善於處理各種復雜的關系,經驗不足,尤其是尊重與維護黨支部的領導地位的自覺性不夠強。在正確處理與村黨支部的關系時,認識上也存在誤區。例如,有的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認為,村黨支部成員是鄉鎮黨委任命的,只知對上負責,明知有些事在本村難以推行也要硬向下壓。而自己是村民選的,要維護村民的利益,遇到有損村民利益的事,就不順從、不執行。於是常常與村支部「頂牛」。還有個別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錯誤地認為村黨支部書記是幾個人、十幾個人選出來的,沒有代表性,而自己則是全村絕大多數村民直接選舉出來,能真正代表村民說話,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不尊重黨支部書記的領導,致使矛盾公開化。
第三,村級管理制度不規范。其一,村級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無章可循,致使村委會和村支部的職責不清。議事、決策程序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造成村級管理以人的能力而定,誰的能力強、勢力大,誰說了算。其二,村委會成員的管理不規范,對村委會成員的管理缺乏剛性的監督、制約機制,致使部分村委會成員為所欲為,囂張跋扈,目無法紀。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支部對一些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沒有強有力的監督措施和制約機制,村民對這些村委會成員又不能及時或因家族、宗族關系等原因,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立法宗旨是讓農民率先實行自治,從基層開始尋找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所以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出現的一些不良現象採取的是宣傳教育為主,道德約束為主,法的威懾力不夠強,從而使一部分不良分子有機可乘。
(三)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不健全,村民的民主權利不能夠充分享有
我省在制訂《河南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時,考慮到我省農村人口外出務工、經商多,召開村民會議難這一實際情況,規定:「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村民代表會議雖然發揮了作用,維護了村民的民主權利,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有的村的村民代表沒有完全依法推薦,甚至由村委會指定,村民代表沒有代表性。二是有的村一年也沒有開過一次村民代表會議,主要是一些山區村、貧困村和亂村。三是一些村委會把村民代表會議作為一種擺設,會前沒有布置,會上沒有討論,會後沒有決議,村民代表會議流於形式。究其原因:一是作為核心作用的村級組織本身處於癱瘓或半癱瘓狀況,在村中沒有威信、沒有號召力,村民代表會議自然難以開展活動。二是有的村委會幹部把村民自治錯誤理解為村幹部自治,加之不習慣或者不願意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因而大小事務由幾個村幹部說了算,剝奪了村民的民主權利。三是糾錯機制剛性不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民主權利雖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如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每半年報告一次工作,但對村委會違反此規定的處罰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村民的民主權利無法充分享有。
(四)村民自治章程內容陳舊不規范,亟待完善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由全體村民參與討論,村民會議通過,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約束力的行為規范,被村民稱為農村的「小憲法」。每次村委會換屆結束後,都應根據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變化適時進行修訂,使農村幹部和群眾依據自治章程開展村民自治活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許多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仍是幾年前制定的,幾年來未作任何修訂,內容陳舊,也不規范,甚至個別條款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有的村只有一份鄉鎮或縣里發的樣稿,根本沒有結合本村實際進行完善和充實,有些村雖然制定有村民自治章程,但都是村兩委少數人閉門造車,也未張貼和交給村民討論,村民難以用章程的內容規范自己和約束村幹部的行為,村民自治的內容難以全部實現。
(五)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時間、監督方面存在有不足
盡管我省村務公開工作開展的較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質量不高,流於形式,有的甚至假公開,不公開;二是依靠和尊重群眾不夠,群眾參與熱情不高,甚至造成群眾不滿,引發群眾上訪;三是規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有制度不堅持、不遵循,失信於民。如一些村的公開內容未履行規定程序,村幹部簽字就上牆公布。四是有些地方重形式,輕內容。雖然都建起了公開欄,但公開的隨意性大,有的公開一次管半年,甚至管一年。這些情況,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進程,影響著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地方的領導認識不到位,指導不力。主要是鄉、村幹部不能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民主政治建設的關系,對農民的民主權利不重視、不關心。有的幹部自身不廉潔,不敢公開,或是避實就虛,走形式。二是組織和制度建設不夠規范。有的地方的村務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是民主推薦,監督組織和規章制度形同虛設。三是抓落實不夠。全面推行村務公開以來,我省由強力推進逐步轉入鞏固提高階段,但由於一些地方出現鬆懈麻痹情緒,自覺性不強,抓落實不夠,村務公開工作力度有所下降。四是工作力量相當薄弱。我省從省里到市、縣的村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絕大多數設在民政部門的基層政權建設機構,沒有專職固定人員,缺乏必需的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這些都影響村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的措施研究
(一)完善村民自治,要健全村黨組織對村民自治的領導,妥善處理村兩委關系,以保證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1、加強農村基層黨支部自身建設,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領導方法。
第一,建立具有群眾廣泛參與和有效監督的黨支部民主選舉機制。為了使黨支部在農村具有極高的威信,能得到廣大村民的信任和擁護,應借鑒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經驗,發揚黨內民主,擴大群眾參與,建立和推廣民主推薦選舉農村黨支部的新機制,從制度和機制上真正保證把最優秀的、得到廣大群眾擁護的黨員選進基層黨組織的領導班子。這種新機制應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兩推一選」制度。所謂「兩推一選」,即分別由黨員和村民民主推薦黨支部成員候選人,經上級黨組織考察和公示後進行黨內選舉。實行「兩推一選」,是對農村黨的基層幹部選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二是按照中辦發〔2003〕14號文件的規定,提倡把村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按規定程序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通過正式選舉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倡黨員通過法定程序當選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提倡擬推薦的村黨支部書記人選,先參加村委會的選舉,獲得群眾承認以後,再推薦為黨支部書記人選;如果選不上村委會主任,就不再推薦為黨支部書記人選。提倡村民委員會中的黨員成員通過黨內選舉,兼任村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在優秀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中吸收發展黨員,不斷為農村基層黨組織注入新生力量。這種新機制的建立和推廣既遵循黨章,又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第二,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改進黨支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方式和領導方法。
總結黨領導農村改革二十多年的經驗,最根本的就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黨支部只有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正確對待農村出現的新生事物,才能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擔負起領導農村工作的歷史重任。否則,就會落在群眾的後面,喪失領導作用。當前,黨支部特別是支部書記要帶頭轉變觀念,改變工作方式和方法,從過去的行政指揮為主轉變到為村民服務上來,從過去的行政命令為主轉到善於同群眾商量辦事、用示範的方法去推動工作上來。要在增加農民收入,幫助農民致富上多想一些辦法,多找一些門路,讓農民多得到一些實惠。只有這樣,農民才會相信黨支部,擁護黨支部,並敦促村委會全面接受黨支部的領導。
2、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關系。
第一,要堅持黨管農村工作的原則。農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是歷史形成的,也是現實狀況決定的,更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一個村就是一個小「社會」,有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如果沒有一個堅強的核心去實施領導,進行協調,農村工作就很難搞好。實踐證明,有一個好的黨支部起核心作用,村裡的各種組織作用就能得到較好的發揮。我們調研所接觸到的一部分村民自治模範村的黨支部,大多都是各級黨組織命名的「先進黨支部」。反之,一些亂村、窮村,村黨支部往往就是一盤散沙,陷入癱瘓或半癱瘓的混亂狀態。因此,村委會的工作是否能夠做好與有沒有一個堅強的黨支部有很大關系。第二,要依法辦事。黨支部作為農村各種組織的領導核心,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凌架於法律之上,隨意侵犯和剝奪其他村級組織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黨支部要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障村委會依照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開展工作,同時向村委會通報黨支部的工作情況,聽取村委會的意見,而不能包攬村委會的具體事務。與此相適應,村委會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把自己置身於黨支部領導之下,積極主動地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凡是法律規定的,都要認真去做,並努力做好;凡是法律禁止的,就堅決不做。不能認為實行民主,搞村民自治,就可以不受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指導,違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就可以想干什麼就干什麼。必須明確,村民自治是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擺正自己的位置,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把農村的各項具體事務辦實辦好。
『玖』 村主任選舉時群眾有監督權嗎
當然有監督權,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
『拾』 競選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如果有親屬在村委會任職,是否可以參加競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具體親屬問題上,沒有硬性規定,可以競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