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監管局
『壹』 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工程是建設局監管范圍嗎
凡是抄《建築法》規定的各類建築活動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建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雖然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但不是說不需要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建築法》第八十三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建築法》執行。
『貳』 公路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嗎需要建設局監管嗎
公路工程屬於建設工程.
不需要建設局監管。
一般由交通局兼管,有的大型項目甚至直接歸省專交通廳屬兼管。
建設局一般只監管建安工程。
交通系統有獨立的管理規則、管理辦法、管理人員。
比如工程造價人員、工程監理人員,他們都是在交通部注冊的。
換句話說建設口的工程造價人員、工程監理人員不能管交通工程,他們的注冊證到交通口就不好使了。
『叄』 不報建的項目能不能設建設局監管的農民工工資監管賬戶
漸漸的項目是不能建設局監管的,農民工工資監管賬戶,否則屬於違法的,違規的
『肆』 建設監管是哪個單位建設局具體幹些什麼
你好!
建設監管沒聽說過這個單位。建設局具體是搞城市建設的,詳細的分的比較細。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伍』 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怎麼樣
簡介: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前身是宣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內監督站、宣城容市建設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處。2010年4月9日根據宣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宣編〔2010〕15號)更名為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是隸屬宣城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副縣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內設8個科室(辦、中心)。核定事業編制35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1名。
注冊資本:31萬人民幣
『陸』 教育局校建股具體做什麼的!設計有設計單位,施工有施工單位,辦證發證有建設局,建設監管有監查大隊!
代表教育局做甲方
『柒』 建設局對開發商的監管工作有哪些
你好! 1、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對新建、 擴建、改建各類建築工程質量和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2、依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 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核查建 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各方主體的資 質及有關人員的資格、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 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 全並符合規定。 3、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對建築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 關鍵部位進行實體質量檢查。對用於工程的主要建築材料、 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 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4、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 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 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按 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5、負責對建築工程及工程材料、產品、設備進行監督檢 測,並對區檢測工作實施管理。 6、受理全區在建建築工程質量投訴,並負責投訴處理工作。 7、掌握本地區建築工程質量狀況,及時總結、推介工程質 量管理經驗,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處理。 8、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 工作。 開發商不履行保修職責,應該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投訴。
『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嗎
監理檢查說的是錯誤的。你讓他拿出法律依據出來。
《特種作業人員證》電工作業,由安監局發證,全國有效。請看依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證范圍是: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築電工;
(二)建築架子工;
(三)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8]75 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 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 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築電工;
(二)建築架子工;
(三)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 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還有問題繼續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