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的暴力
『壹』 長期虐待被監管人,最後一次使用暴力導致其死亡成立數罪嗎
應該是數罪並罰
『貳』 難道Z的監督是一個暴力狂+受虐狂!!
高達動畫片里最恨的就是那個該死的伍昂,把我心愛的卡繆暴打了一頓,不明白小卡為什麼不還手。ZZ里捷多就不吃他這套,這是我對ZZ唯一滿意的一點
『叄』 如何定義暴力執法
首先,隨著執法機關倡導以人為本,文明辦案,執法隊伍的確在執法理念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強化,所謂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違法犯罪之人肆無忌憚,只能助長他們犯罪的囂張氣焰,還會讓群眾質疑執法機關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識淡薄所致。
隨著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滯後,導致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於不顧,不惜採取暴力手段去「維護」; 最後,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一旦執法行為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就認為「掙錢的道被堵死了」,不惜採用暴力手段阻撓執法,直至觸犯刑律。
暴力執法主要說的是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中國對暴力執法至今沒有明確定義,是立法缺位,行政監督乏力的表現,其實就是違法行政,如果LZ遭遇了所謂的暴力執法,那最好的辦法就是藉助媒體宣傳。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辦法了,告是很難告贏得…
『肆』 都說紀檢委辦案都使用暴力手段
「法治」是新時期黨和國家提出的治國理政的理念,這個理念的一個重要要求就是規范權力,依法用權,國家的黨政機關都應當依法辦事。紀檢委是黨委、政府監督黨員幹部隊伍正確行使職責的一個重要的職能部門,其職權的行使,也是有嚴格規范的,辦案也應該如此。當然「法治」的理念貫徹實施在實踐中也有可能出現不同地方或部門的不平衡現象,但歸根結底使用暴力是有悖「法治」的。這種現象是會減少的,以暴抑惡不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伍』 有關監督工作不利導致打架斗毆的整改方案
有關監督工作不力,導致打架斗毆的整改方案,這個應該賞罰分明誰個辦事不利就懲罰誰的?
『陸』 刑訊逼供罪犯和暴力取證是如何監督的
【1】在對犯罪嫌抄疑人審訊時,
應該有兩個警察參加;
【2】審訊過程應該全部無間斷無死角的錄像。
這樣可以避免刑訊逼供,避免暴力審訊。
便於觀察錄像,
也避免犯罪嫌疑人信口開河,亂投訴:參加審訊警方人員使用了暴力加以審訊。
『柒』 什麼原因促使執法者暴力執法
(一)
城管執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首先,
城管執法制度使城管執法處於不利地位。
城管執法中行使的是一種相對集中的行
政處罰權,
由城管局統一行使若干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而有關行政機關則不再行使這一
職權。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要求,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
對城管執法機關履
行職責的活動,
原來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支持、
配合。
但是在實際的城管執法過程中,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原歸屬其管轄的違法現象不聞不問,
市城管執法得不到其他相關部門的
支持。
另一方面,
城管執法制度使城管執法既處於城市管理的末端,
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線。
使得執法者既要直接面對被執法對象並行使自由裁量權,
又成為裁量結果的直接實施者。
既
開罰單又當面索要罰款的執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於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其次,城管執法制度的相關法規不健全。從
1997
年全國第一個綜合執法試點建立到現
在,城管隊伍已經經歷了
13
年多的發展,但是到目前為止,全國仍然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城
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獨立的法律文件產生。
除了缺少法律依據外,
城管執法更無規范的執法程
序可循。執法者在工作中隨意性、自主性很大,使執法工作不能公開、公正的開展。另外,
3
針對城管執法工作的監督機制、
保障機制也尚未確立,
這就使得城管執法人員疏於法律法規
而違規執法,
超越法律許可權做出有損民眾的行為。
由於城管執法缺乏強制執法權力保障機制,
城管執法工作又不像公檢執法具有較高的威嚴,因而執法對象很可能對執法行為進行反抗,
甚至採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二)
執法主體不文明執法是主觀原因
由於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起步較晚,
執法隊伍在構成上比較復雜,
其中一些人沒有受過系
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培訓,少數執法人員的個體素質與執法要求差距較大。另外,
部分執法人員法制觀念淡薄,公僕意識差,執法觀念不強,作風紀律鬆懈,甚至作風霸道。
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許多城管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
制止時往往採取過激行為,
導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屢屢發生。
城管執法主體的不文明執法
是激化城管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間的矛盾,導致暴力執法的主觀原因。
(三)
執法工作的性質和環境是客觀原因
城管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現實環境決定了城管執法不可避免的處於諸多矛盾的風口浪尖,
其執法的對象和場所使執法環境變得十分惡劣。
首先,
在城市管理中,
城管執法部門與執法
對象之間的矛盾是最尖銳、
最不容易協調的:
一方面,
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有職權與責任
對城市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
另一方面,
作為執法的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
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而且其從事的工作也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
這就使城管執法者與相對人之間發生了直接的沖突,甚至是對立的
「敵我」兩個陣營。正如
毛壽龍先生所言:小商小販保住了「飯碗」
,城管人員就丟了「飯碗」
,反過來城管人員端穩
了「飯碗」
,小商小販就面臨著困難。
④
其次,
城管執法所面對的執法對象大部分屬於城市中的弱勢群體,
一方面因為執法對象
的文化程度、
整體素質相對較低,
另一方面又迫於生計,
所以執法對象更不願接受城管執法
的相關決定而容易與執法者發生對抗,
加劇對立雙方的沖突。
而且,
弱勢群體在於執法者的
博弈中,往往得到社會大眾的同情,
這使執法者陷入被動、不利的處境,一定程度上激化了
執法者的工作情緒,從而進一步觸發了城管執法中暴力執法事件。
『捌』 警察暴力執法
嗯,警察這個工作。是執法的。嗯吶罩。是不應該暴力。應該說服教育。不應該暴力執法。
『玖』 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局長暴力毆打女員工,用的是權力還是拳頭
當然是權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