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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信息共享

發布時間: 2021-01-24 07:37:13

㈠ 金融共享機制

一、我國構建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實踐情況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解讀
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的基礎理論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論,通過分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得出經濟與金融需要協調發展,經濟信息與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是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一項機制。目前,我國尚未有系統全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主要實施的有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金融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建立金融協調機制,這是金融穩定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安排。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行業,要從維護金融穩定運行出發,貫徹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並保持相互間的協調性。在2003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條第2款人民銀行應當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與此同時在「銀行監管法」第6條專條規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條文。由此從各單行法的法條本身來看,「一行三會」均有義務建立相互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且沒有權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設計意圖主要是各金融監管機構等法律平等主體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調各自間的協調和信息共享,這種做法缺乏一種統一的、權威的、突出主導角色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實踐操作情況
1、國家層面。目前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執行的只有「一行三會」間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基礎上增加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主要在強化反洗錢和徵信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在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基本上以報告為主。在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無疑是經濟金融信息的高規格協調與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不定期召開的經濟會議,各有關經濟金融部委都會報告經濟金融信息。但是以「經濟會議」形式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剛性約束,也不是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2、地方層面。在地方建立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避開「監管協調機制」概念,重在經濟金融信息共享,許多省市還發布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如江蘇省2005年出台《江蘇省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此類信息共享范圍僅限於金融監管部門間。二是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如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銀行發起的金融形勢分析例會。三是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地方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或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如天津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由天津市政府牽頭,金融監管部門、財政、發改委等政府部門組成。應該說此類模式規格較高,避免了「一行三會」之間的地位之爭,致力於共同推動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困難或不足
1、協調機制缺乏權威性規定,職責不明確。我國已確立了「一行三會」形式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但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來確保協調機制的運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卻沒有確定協調機制的具體形式、內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層面上的具體安排。此外,在全國性層面的經濟金融協調機制辦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層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缺乏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影響其執行的效力。
2、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私心。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府部門不總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團影響下,他們也會有私心;在各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也會在「私心」的驅使之下採取一些有利於本部門而有損於其它部門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社會發展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與監管權力。目前在我國表現為各自從部門利益出發,各方認識存在偏差與不一致。由於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和利益選擇,導致有關各方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積極性不高。
3、協調主體的定位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在全國、地方層面上,都未明確指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主體,盡管國家通過「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等方式執行協調專職機構的職能,但其實際上僅僅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協調重要監管事宜的途徑,並沒有確定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乃至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的專門機構。此外,在地方紛紛成立金融辦,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權力背景,直接影響人民銀行金融協調這項職能的落實。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機制,信息不對稱。我國目前各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委對各項經濟金融業務活動情況和數據在調查採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採用的標准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數據透明度低、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未達成比較成熟的共享協議,明確何種信息由誰採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也缺乏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歐美國家實施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協調機制建設法制化
英國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協調合作,另外相關部門也簽訂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了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指導原則及框架。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溝通,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德國2002年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監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決有關監管協調問題的,由中央銀行和監管局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實踐經驗表明,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不僅使得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礎,更具權威性,而且能夠促使協調機制的運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於推動經濟與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二)注重協調機制組織機構建設
英國由FSA、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三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負責三方監管協調工作;美國成立由聯邦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協調性機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並在一定條件下適度向地方政府分責分權,在縱向和橫向方面形成綜合性協調管理。英國建立由監管局和央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解決有關協調問題,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供建議。通過建立由各方組成的常設性協調組織機構,可以及時地進行意見交流和信息溝通,從而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行動更加協調統一,更加有力於為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溝通機制建設
在協調合作方法上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比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的建設。一般歐美各國都重視統一資料庫的建設,在信息收集方面則規定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以及相關政府機構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並就具體的信息收集主體、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如德國的中央銀行、監管局等部門之間不僅共享數據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之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能夠避免重復建設,並使得信息傳達和共享更加及時和方便,從而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制度的立法進程
建議對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制度進行立法,明確協調與共享機制的主體、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並從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鑒於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體系、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在對宏觀經濟的判斷、調控手段、基礎數據、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我國應吸取西方國家金融危機教訓與經驗,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央行在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以及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經濟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導、分層次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機制
一是經濟金融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促進經濟和金融協調發展為重心,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組成,信息主要來源於各經濟金融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各類信息。二是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由「一行三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由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業務管理能力和視角,建議指定人民銀行作為共享信息協調組織者,促進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有序規范發展。三是政銀企及有關單位間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組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必要時還可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民間團體)組成的共享機制,實現政銀企三者之間的信息互動,切實提高經濟金融的發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協調平台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反饋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並實現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數據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經濟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單位披露相關信息,把整個經濟金融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防範風險於未然的目的。三是聯合建立信息平台,開發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系統,建立經濟金融信息資料庫,實行經濟、金融信息等數據實時模塊化管理。同時,建議由國家成立經濟金融信息處理中心,分類別、分層次做好經濟金融信息的採集、整理、發布、分析、研究工作,並保證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服務支持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㈡ 保險行業協會是做什麼的

保險行業協會是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內證,提出相關建容議;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保險行業協會屬於社會團體,是由保險公司組成的社團組織。保險行業協會沒有執法權,一般採用行業自律的形式對保險公司進行干預。保險行業協會還具有保險人才培訓管理等職能,比如組織精算師考試,保險營銷員管理等。

(2)監管信息共享擴展閱讀

保險行業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㈢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網查詢

一、央行徵信查詢

人行徵信可以說是目前最權威,影響力最大的徵信系統了。它的查詢方專式分為線上和線下屬兩種,第一種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前往周邊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進行現場查詢。還有一種方法就是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網,根據提示,輸入自己的姓名與度身份證號碼後,等待電子版的信用報告。另外提示,人行徵信的查詢次數不宜過多,一年知在1-2次即可,否則就會弄花自己的個人徵信。

二、微信系統查詢

現如今,市面上也有很多能提供黑名單查詢的道網貸大數據系統,比如說微信上的「查信匯」平台,就能第一時間獲取自內己的網貸大數據信用報告。還可以檢測個人網貸黑名單指數,以及進行網貸大數據詳細分析。進入網貸黑名單後,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為不好影響,日後大家再次遇到經濟危機容時,也無法再憑良好的信譽獲得貸款了,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視這個問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㈣ 我國的營商環境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惠企政策落實難、監管與審批脫節、信息不能共享、融資難、人才引不進。好的營商環境是需要政府引導企業配合,不斷的共同營造出來的,以上就是營商環境目前存在的問題。

5、人才引不進:人才招引渠道狹窄、招引的專業化程度不夠,難以招引來高端人才;由於缺少綜合性的人才供需平台,企業和人才的需求信息交流受到制約,雙方難以通過供需平台進行雙向選擇,這對多數企業和人才來說猶如鏡中花。

㈤ 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電話

互聯網金融協會是沒有舉報電話,互聯網金融協會是不負責處理舉報事宜的,只有聯系郵箱,具體郵箱為:[email protected]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2015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上海黃浦區召開成立會議暨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市市長楊雄和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共同為協會揭牌。

(5)監管信息共享擴展閱讀: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職責包括:

1、組織、引導和督促會員貫徹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政策方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經營行為。

2、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溝通協商、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罰和反饋機制。

3、協調會員之間、協會及其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主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4、組織開展行業情況調查,制定行業標准、業務規范,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收集、匯總、分析、定期發布行業基本數據,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綜合統計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詢服務。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創新產品和創新業務。

5、積極收集、整理、研究互聯網金融服務領域的風險案例,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眾提示相關風險。

6、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業務和技術標准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和消費者保護標准,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素質。

8、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倡導互聯網金融普惠、創新的理念。

9、組織會員業務交流、調解會員糾紛、檢查會員業務行為。

10、代表中國互聯網金融服務組織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㈥ 如何加強與周邊國家的金融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

一、我國構建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實踐情況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解讀
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的基礎理論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論,通過分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得出經濟與金融需要協調發展,經濟信息與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是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一項機制。目前,我國尚未有系統全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主要實施的有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金融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建立金融協調機制,這是金融穩定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安排。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行業,要從維護金融穩定運行出發,貫徹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並保持相互間的協調性。在2003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條第2款人民銀行應當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與此同時在「銀行監管法」第6條專條規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條文。由此從各單行法的法條本身來看,「一行三會」均有義務建立相互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且沒有權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設計意圖主要是各金融監管機構等法律平等主體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調各自間的協調和信息共享,這種做法缺乏一種統一的、權威的、突出主導角色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實踐操作情況
1、國家層面。目前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執行的只有「一行三會」間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基礎上增加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主要在強化反洗錢和徵信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在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基本上以報告為主。在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無疑是經濟金融信息的高規格協調與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不定期召開的經濟會議,各有關經濟金融部委都會報告經濟金融信息。但是以「經濟會議」形式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剛性約束,也不是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2、地方層面。在地方建立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避開「監管協調機制」概念,重在經濟金融信息共享,許多省市還發布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如江蘇省2005年出台《江蘇省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此類信息共享范圍僅限於金融監管部門間。二是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如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銀行發起的金融形勢分析例會。三是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地方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或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如天津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由天津市政府牽頭,金融監管部門、財政、發改委等政府部門組成。應該說此類模式規格較高,避免了「一行三會」之間的地位之爭,致力於共同推動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困難或不足
1、協調機制缺乏權威性規定,職責不明確。我國已確立了「一行三會」形式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但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來確保協調機制的運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卻沒有確定協調機制的具體形式、內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層面上的具體安排。此外,在全國性層面的經濟金融協調機制辦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層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缺乏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影響其執行的效力。
2、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私心。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府部門不總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團影響下,他們也會有私心;在各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也會在「私心」的驅使之下採取一些有利於本部門而有損於其它部門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社會發展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與監管權力。目前在我國表現為各自從部門利益出發,各方認識存在偏差與不一致。由於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和利益選擇,導致有關各方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積極性不高。
3、協調主體的定位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在全國、地方層面上,都未明確指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主體,盡管國家通過「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等方式執行協調專職機構的職能,但其實際上僅僅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協調重要監管事宜的途徑,並沒有確定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乃至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的專門機構。此外,在地方紛紛成立金融辦,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權力背景,直接影響人民銀行金融協調這項職能的落實。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機制,信息不對稱。我國目前各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委對各項經濟金融業務活動情況和數據在調查採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採用的標准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數據透明度低、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未達成比較成熟的共享協議,明確何種信息由誰採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也缺乏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歐美國家實施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協調機制建設法制化
英國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協調合作,另外相關部門也簽訂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了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指導原則及框架。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溝通,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德國2002年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監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決有關監管協調問題的,由中央銀行和監管局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實踐經驗表明,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不僅使得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礎,更具權威性,而且能夠促使協調機制的運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於推動經濟與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二)注重協調機制組織機構建設
英國由FSA、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三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負責三方監管協調工作;美國成立由聯邦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協調性機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並在一定條件下適度向地方政府分責分權,在縱向和橫向方面形成綜合性協調管理。英國建立由監管局和央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解決有關協調問題,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供建議。通過建立由各方組成的常設性協調組織機構,可以及時地進行意見交流和信息溝通,從而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行動更加協調統一,更加有力於為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溝通機制建設
在協調合作方法上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比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的建設。一般歐美各國都重視統一資料庫的建設,在信息收集方面則規定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以及相關政府機構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並就具體的信息收集主體、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如德國的中央銀行、監管局等部門之間不僅共享數據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之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能夠避免重復建設,並使得信息傳達和共享更加及時和方便,從而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制度的立法進程
建議對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制度進行立法,明確協調與共享機制的主體、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並從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鑒於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體系、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在對宏觀經濟的判斷、調控手段、基礎數據、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我國應吸取西方國家金融危機教訓與經驗,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央行在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以及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經濟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導、分層次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機制
一是經濟金融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促進經濟和金融協調發展為重心,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組成,信息主要來源於各經濟金融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各類信息。二是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由「一行三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由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業務管理能力和視角,建議指定人民銀行作為共享信息協調組織者,促進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有序規范發展。三是政銀企及有關單位間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組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必要時還可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民間團體)組成的共享機制,實現政銀企三者之間的信息互動,切實提高經濟金融的發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協調平台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反饋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並實現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數據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經濟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單位披露相關信息,把整個經濟金融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防範風險於未然的目的。三是聯合建立信息平台,開發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系統,建立經濟金融信息資料庫,實行經濟、金融信息等數據實時模塊化管理。同時,建議由國家成立經濟金融信息處理中心,分類別、分層次做好經濟金融信息的採集、整理、發布、分析、研究工作,並保證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服務支持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㈦ 協同監管!5月1日起京津冀共享排放超標車輛信息

最近,江湖君聽到這則新規將要實施。北京垃圾分類進入倒計時:生活垃圾共分四類,不按規定投放將罰款。

治理環境並不是一個市、一個省的任務。是我們地球上每一個人都應該盡到的責任。只有一個好的環境,健康的空間,才能讓我們得以生存。江湖君也發現除了京津冀三地之外,全國各地也都紛紛出台了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條例,整治力度空前巨大。對於污染治理,我們是認真的!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㈧ 組織機構代碼是哪幾位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由八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一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對單位法人實行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實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國家整個經濟和社會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一制度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且具有緊迫性。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84號),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退出了歷史舞台。

(8)監管信息共享擴展閱讀:

組織機構代碼的改革: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表示,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從七個方面將《總體方案》中的相關要求落到實處。一是做好工作職能的轉變。

統一代碼方案實施後,組織機構代碼將作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主體標識存在,不再單獨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也不再年檢、換證和收費。

通過系統互通、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做好無縫對接,藉助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強化「嚴管」,為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支撐,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康發展。

根據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質檢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精神,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信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組織機構代碼

㈨ 網貸不還有什麼後果

1、逾期會進行罰息

無論是申請哪種網路貸款,一旦出現還款逾期的情況,放貸機構除了會第一時間通知借款(享低息貸款)人及時還款之外,還會按照相應的標准計收罰息(部分產品還有違約金)。

2、逾期記錄記入徵信

雖然花唄、借唄、白條的申請,主要參考你的芝麻信用分及第三方徵信評分。只有信用評分達標,才具備申請資格。不過一旦發生逾期,就有可能會被上報央行徵信系統,如支付寶借唄。雖說很多網貸口子暫時還未接入徵信系統,但沒准過不了多久,就會接入徵信了呢。


3、會被各種催收
如果借款人貸款不還,放貸機構為了收回欠款,就會走催收程序,常見的如簡訊催收、電話催收、上門催收。屆時不光你自己的生活將受影響,如果留了緊急聯系人,或者被讀取了通訊錄,那麼你的親人、朋友也將會被各種催收電話所騷擾。

4、會被銀行拉入黑名單:
已拉入銀行黑名單的人將無法乘坐飛機、高鐵、住宿等;更嚴重的是子女將無法上重點學校;未來會有更多的處罰,可以說是生活將寸步難行。

5、被起訴

對惡意拖欠的網貸者,將被起訴,法院將根據情況進行判決。嚴重拒不執行者還有可能坐牢。

(9)監管信息共享擴展閱讀

近年來,部分借款人惡意逃廢債、逾期不還款,加劇了P2P網貸行業風險。為加大P2P網貸領域借款人失信懲戒力度,保護出借人利益,監管部門通知明確,不論是正在營業的還是已退出經營的P2P網貸機構,均將全面接入徵信系統。網貸領域失信人或將面臨提高貸款利率、限制提供貸款等懲戒措施。

9月4日,經濟日報記者從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獲悉,《關於加強P2P網貸領域徵信體系建設的通知》已於2日下發。《通知》明確,P2P網貸機構將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央行徵信中心、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

從目前看,將網貸平台納入徵信體系是一個解決逃廢債問題效率較高、成本較低的辦法。如果對逃廢債問題放任不管,不僅會拖累其他經營狀況較好的機構,也會導致風險蔓延。

納入徵信系統,對於出借人來說,能夠保護其權益,因為接入徵信系統對債務人有威懾和懲戒作用,因此會提高借款人的償債意願;對於借款人來說,此前部分借款人並沒有信用記錄,如果借款人能夠按時還款,形成良好的信用記錄,也有利於獲得更多的金融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網貸交易利率情況也將納入徵信系統。《通知》強調,P2P網貸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歸集、報送相關信用信息,並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提供所撮合網貸交易的利率信息。

但同時,超過法院支持的利率部分,借款人可以主張不還並不納入徵信系統。《通知》明確,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貸利率的。

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或P2P網貸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㈩ 餐飲業解讀食品法: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吃出異物賠償10倍。那麼這個異物的由來怎麼定性

「異物」應該是非加工工藝必須、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的非食用物質,異物就是使感官性狀異常得物品,如果是可食用物質或勝藝必須但能夠被消費者肉眼識別的,應該有別於「異物」對待。

(10)監管信息共享擴展閱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鏈接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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