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監察哪裡
1. 刺史、太守都是干什麼的
刺史
官名。漢武帝廢除了沿秦而置的監御史制度,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又稱部版),各州任免刺史一人。此權時的刺史為監察官,受御史中丞管轄,以六條詔書監察本州郡縣官,秩八百石,較太守的秩比二千石為低。漢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漢哀帝初,改歸舊制,不久復稱為州牧。東漢初又復稱刺史。漢靈帝時,改刺史為州牧,位居太守上,掌握一州軍政大權,成為一級地方行政長官。魏晉南北朝,以刺史領州,多帶使持節、持節、假節、都督諸軍事銜。隋文帝廢郡,以州領縣,則刺史與前代太守無異。隋唐時期,煬帝、玄宗、武則天都曾經廢州改郡,不久仍其舊。晚唐五代時,節度使、觀察使所領諸州不得徑自奏事上計,節度使甚至自署刺史,導致刺史職任漸輕。宋代以朝臣充知州,刺史成為專供武臣遷轉的虛銜。
太守
官名。原為戰國時郡守的尊稱。西漢景帝時,郡守改稱為太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歷代沿置不改。南北時期,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2. 刺史制度是加強中央對地方監察權的一個創舉,這一制度形成於哪裡
刺史制度最早正式形成於西漢漢武帝時期。
漢武帝建立了獨立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淵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監郡制。自惠帝以來的御史監郡制已經出現了監御史不奉法、多失職,不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情況,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並督察監御史的行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帶來了監察權力不集中,監御史、丞相史職事重疊交叉、互相推諉的問題。漢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權相放,治不平正,處官不良,細民不通,下失其職」。
關於刺史之職掌,《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條下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雲:「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從「六條」內容看,刺史的監察對象第一條涉及地方豪強,其餘五條皆與「二千石」有關。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國守相,因而刺史的監察對象主要是郡國守相和地方豪強。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為了加強對地方郡國守相的監察,防止守相專權坐大。
這一制度一直為後人所贊譽,清顧炎武稱「刺史六條乃百代不易之良法」。隋朝的巡察六條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漢刺史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不過根據《漢書》記載,刺史職責還包括對諸侯王的監察。
漢武帝設立刺史,實現了監察權和行政權相分離,標志著漢代對官吏監察權的獨立,也基本上理順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但是,隨著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分離,掌握監察大權的監察官權力越來越大。監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監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貪腐和不法行為,如何保證監察官吏自身廉潔,真正做到依法監察又是一個新的問題。秦漢時期在監察制度設計上,既讓監察權與行政權逐漸分離,擴大監察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強化對行政官吏的權力制約,又運用行政手段,制約監察權力的膨脹,以保證監察權力被制約在一定范圍以及監察官吏的清正廉潔,形成了一種雙向制衡機制。
漢代在御史這一主要監察系統之外,又讓行政最高長官丞相擔一定監察職責,使兩府之間相互監督和制約。雖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縣令都處於不同監察官吏的嚴密監督之下,但反過來,秦漢時期所有官吏也有權對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吏進行舉奏彈劾。
御史大夫張湯位高權重,其本身就是漢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監察百官,但張湯本人也被丞相嚴青翟和長史朱買臣彈劾,被迫自殺。漢元帝時,掌管監察大權的御史中丞陳咸因與罪人朱雲交往,被丞相舉奏。
刺史以「六條」問事,監察地方郡守,權力很大。漢武帝為了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政務,規定刺史只能以「六條」監察。如果依法行事,則會受到褒獎。如朔方刺史翟方進「居官不煩苛,所察應條輒舉,甚有威名,再三奏事,遷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條」以外的監察權力,則不予許可,並要受罰。豫州刺史鮑宣「舉措煩苛,代二千石署吏聽訟,所察過詔條」,被丞相司直彈劾免職。鮑宣免職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權。
監察官職責雖然督察百官,但必須聽命於皇帝,實際上也與其他行政官吏一樣處於皇帝的監督之下。在監察系統內部,秦漢時期要求監察官吏之間相互監督,尤其是御史中丞負有對本系統屬吏督察之責。如嚴延年是侍御史,僅僅因為沒有阻止受到彈劾的大司農入宮,作為侍御史的嚴延年就受到御史中丞的斥責。秦漢時期監察制度設計上的這種相互制約機制,既是保證行政官僚廉潔奉公、勤政廉政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監察權力失控,避免監察權力濫用。
3. 唐朝刺史是什麼官
唐朝刺史是監察官員。
唐朝前期的行政區域劃分,主要是設置2級行政區,分別是州和縣,有的讀者可能會說那還有道呢,沒錯確實是有道這個東西,當時全國分為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劍南道、嶺南道十個道,然後每個道包含若干個州。
在這里解釋一下,用現在的話講,中國分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華東地區,西北地區、西南地區,和這個概念一樣,道不是行政單位。
但是道的設置也是有一定的作用,因為州的最高行政長官則是刺史,為了監督刺史的行為作風,由中央直接派官員到每個道監督刺史的工作,類似於現在的中紀委派出巡視組,每個巡視組劃分幾個區域來檢查這個區域的違紀情況,也就是說道屬於監察機構,不是行政機構。
(3)刺史監察哪裡擴展閱讀:
歷史淵源
刺史制度,作為漢代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所實行的一種較為完備、系統的監察制度,有其產生、形成的歷史過程。
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御史制度的繼承。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監,亦稱「監公」,或稱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並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史記》卷九十六《張丞相列傳》載:張蒼「秦時為御史,立柱下方書。」《索隱》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謂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恆在殿柱之下,故老子為周柱下史,今蒼在秦代亦居斯職。」《史記》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集解》蘇林曰:「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
據此可知秦代御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擔任監察職務。監御史一般不對縣一級的行政事務進行監察。「秦代對縣一級的行政監察作為郡守的職責而成為郡守行政權的一部分。」
刺史制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有其特定的、具體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於探討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系,以及進一步探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著重大的意義。
4. 刺史是地方官嗎刺史是管地方官的嗎
刺史不是地方官,是關系在中央(京城),活動在地方的官員。
是皇帝派出監察地方官的官員。
不過後來成為事實上的地方最高官員。
5. 古代監察制度其中的:刺史(漢朝);節度使(唐朝);通判(宋朝)是地方監察機構,還是地方監察官名
額, 看了網路很久。。。應該是地方監察官名 刺史是監察官後轉地方軍政長官。。。節度使是地方軍政長官。。。通判是監察官兼有州府公事行政權利的地方官
6. 漢武帝設置的刺史監察誰
刺史制度是一項打擊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強的措施,是一種比較嚴密的監察制度,對於加強中央集權起過重要作用。
7. 刺史的主要職責是
刺史制度,作為漢代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所實行的一種較為完備、系統的監察制度,有其產生、形成的歷史過程。
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御史制度的繼承。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監還可稱為「監公」,或稱為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並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8. 漢代地方的監察制度
刺史。 漢代的地方監察制度,始建於惠帝二年。《漢舊儀》載:「惠帝二年,相國奏遣御版史權監三輔、郡。」但監察御史未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用,武帝元封五年(前110年)被廢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遣丞相史出刺諸郡並督監察御史」。此為西漢刺史制度之淵源,但只是臨時性監察。漢武帝在總結秦代御史監郡制和漢初御史、丞相史出刺諸郡的基礎上,完善了刺史六條察州制。 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刺史官秩六百石,由13人組成,各領一州,由御史中丞具體督管。其職責是「掌奉詔條察州」,省察治狀,代表皇帝按詔條行事,並專以「六條問事」,規定了刺史監察的職責范圍。刺史除每年年終到京師述職外,其餘時間則執行監察任務,常以秋分行部,巡察部內郡國,進行實地考察,依「六條問事」對不法官吏進行察舉監察,最終形成了以刺史「六條問事」為核心內容的郡縣地方司法監察體制。 追問: 說出它是什麼制度 回答: 刺史制度 。
9. 東漢以前刺史是如何監察地方官吏的
刺史最早出現在漢文帝時期,但不常置,漢武帝元封五年才設為常置,所以在東漢以前是沒有刺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