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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超期

發布時間: 2021-01-23 21:59:26

㈠ 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怎麼辦

刑事案件一人在逃,另一人被逮捕,要多久才能結案,要根據案件期間確定。 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因此在一人在逃超過一定時間時,司法機關可以另案處理,先對被逮捕當事人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刑偵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做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之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時間不超過3天,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遵其規定。

㈡ 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申訴後,應多長時間給予答復,超期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條對申訴時效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檢察院要求抗訴,抗訴沒有時效限制,審判機關自糾不在此限。
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書面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根據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如確有冤枉,通過申訴將可得到改正。

三、相關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㈢ 取保候審超期6個月後,移交法院

取保候審後按件在檢察院一個月內應移交法院,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1、偵查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2、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准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㈣ 執行中發現案件超期如何處理

立案庭受理執行案件移送執行局執行後,經執行員認真審查,或者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過申請執行期限,經審查情況屬實。此時案件應該如何處理?這是我們在執行實踐中時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按照規定,如果立案庭在審查立案時發現已過申請執行期限,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對已經立案的案件如何處理,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情況,目前大家也都是眾說紛紜,究竟哪種途徑能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就此作一番簡要的分析,也請大家共同來探討關注這個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執行局經審查發現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後,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過繁瑣,可由執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發生後,應該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然後再裁定不予受理。因為受理案件通知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銷受理案件通知書就不能解決問題。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執行機構裁定不予受理。本來立案時就應裁定不予受理的,卻因審查不嚴而受理了。還是受理上出了問題,把它改正過來不就行了。 第四種意見認為,執行中可以參照訴訟程序中裁定駁回起訴的做法。關於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參照此條規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環節未審查出超期,立案進入執行程序以後,如經審查確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超過期限,可由執行機構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另外,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第五種意見認為,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具體法律條文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仔細分析上述幾種意見,筆者認為: 第一,裁定不予執行肯定是不對的,因為目前還找不到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關於不予執行的情形是法定的, 《民事訴訟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條、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仲裁和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不予執行只適用以上仲裁和公證文書確有錯誤兩種情況,而本文提出的這種情形又明顯不屬於這兩種法定情形。另外,不予執行裁定也應當是在立案環節作出。 第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觀點我也不贊成,僅僅為了撤銷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而啟動再審程序,卻沒有這個必要。況且《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受理案件通知書明顯不在再審之列。 第三,盡管我們所討論的是一個關於不予受理的問題,但不予受理裁定應該是在立案環節之內七日就要作出,而現在的情況是已經立了案並移送執行了。因此,已經受理了的執行案件,執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筆者較為傾向於第四種和第五種觀點,如果發生本文所討論的以上情況,裁定駁回起訴較為妥當,因為可以參照以上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法律依據較為充足一些,對裁定不服當事人還可以上訴或提出異議。裁定終結執行的觀點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錯誤立案的案子終結掉,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規定的很模糊,且終結執行裁定生效後當事人不能上訴,這是第五種意見的不足之處。 此外,還有另一個問題是,已經過了申請執行期限的案件,申請執行方應該怎麼辦?有人認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重新提起訴訟,而反對此觀點的人則認為根據「同事不再審理」的原則,申請執行人已沒有訴權,該債務與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一樣成為了自然債務,筆者對此持贊同意見。筆者認為,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的確已經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也就意味著申請執行人自動放棄了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當然申請執行人還可以自行與被執行人協商解決,但法院不可再進入執行程序了。根據一事不能再訴的原則,如申請執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實向法院起訴,法院還是要裁定不予受理。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㈤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後久拖不偵查,被害人應該怎麼辦

去檢察院立案監督部門投訴一下

㈥ 法院超期不下判決書是否屬於違法

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立案監督超期擴展閱讀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第二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和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等幾種類型。關於行政判決書的寫作是法律寫作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應用寫作的研究內容之一。

1、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製作的法律文書。

3、再審判決書

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再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結尾組成。

㈦ 誰來監管中級法院行政訴訟超期不判

首先,根據《行抄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審理程序存在違規的,有權向檢察院進行舉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㈧ 刑事案件多少年過期啊

刑事案件的追溯期限根據所犯罪行和情形的不同,追溯時效期限也不同。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㈨ 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限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拓展資料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二、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
(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下列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執行期限:

(一)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的期間;

(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認定案件相關事項的期間;

(三)聽證的期間;

(四)公告、郵寄送達文書的公告、在途期間;

(五)法定原因、客觀原因經批准中止調查或者執行至恢復調查或者執行的期間;

(六)執法部門與當事人達成行政強制執行協議後,協議執行的期間。

第七條需要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執法部門應當在辦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辦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並明確延長辦案的期限。需要對行政處罰相對人進行調查詢問、核實案情,行政處罰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配合調查取證的,查找、通知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㈩ 法院超出審理期限怎麼辦

法院在規定的限期沒有審結案件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反映:

1、向同內級檢察院反映。容

2、向本法院監察室反映。

3、向上級法院反映。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因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10)立案監督超期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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