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監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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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江西省公務員紀委監察廳j加試的內容是什麼
有加試嗎,如果有的話,那應該就是專業知識了,或者會給你考試大綱的。
『叄』 江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財務、政務公開以及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二)綜合處(研究室):承擔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聯系所監管企業信訪、維護穩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研究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政策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務總監(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四)規劃發展處: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 (五)財務監督與績效評價處: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的有關工作。
(六)產權管理處: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改組處: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督企業合並、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繼續完成原江西省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
(八)考核分配處: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九)監事會工作處(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十一)黨群工作處(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團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二)宣傳培訓處: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休幹部和外事工作。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辦公)。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中共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紀律檢查工作,內設綜合處(案件審理處)、案件檢查處,均為副處級。
(十四)直屬機關黨委: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五)監察室: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辦公)。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紀委內設綜合處(案件審理處)、案件檢查處,為副處級機構。 (十六)紀委綜合處(案件審理處):綜合處(案件審理處):負責收集、綜合研究省國資委監管單位紀檢監察工作情況;負責省國資委紀委、監察室文件報告的起草、有關會議和培訓的組織、宣傳教育、對外聯系以及有關數據的統計、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審理省國資委立案查辦的案件,審核省國資委監管單位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受理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七)紀委案件檢查處:案件檢查處:負責辦理群眾的信訪舉報,移送或交辦檢舉、控告等其他重要的舉報信件,並對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受理對省國資委監管單位黨委、黨委委員及其領導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省國資委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黨紀政紀案件查處以及黨員、黨組織重大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檢查、核實工作;指導、檢查省國資委監管單位的案件檢查工作。 (十八)後勤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十九)培訓評價中心:中心的主要職責是:1、按照省國資委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培訓工作,配合有關處室重點培訓出資監管單位經營管理人員、黨務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拓展其它培訓業務。2、負責具體教學計劃的制訂和實施以及培訓業務的調研、開發工作,組織編寫、征訂、發行有關培訓教材和製作音像信息資料。3、負責對培訓對象的調查摸底、個性化培訓模式的制訂、培訓的考核考試等考務工作、培訓效果的測試和跟蹤調查。4、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有關職業資格的認證與培訓業務。5、根據實際需要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測評和任職資格(條件)評價工作。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承擔原省石化、紡織、冶金、物資、醫葯五家集團公司機關本部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一)信息中心:承擔省國資委信息化技術服務工作。
『肆』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內設機構及職能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安全、保密、外事管理以及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與審計等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1.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督促檢查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決定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2. 承擔機關文秘、文電、機要、檔案、保密管理與密碼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涉密網、公文加密傳輸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管理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省局黨組、省局印鑒。
3. 組織起草省局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報告,承擔組織編發《江西省安全生產簡報》和政務信息報送工作。
4. 承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機構政務信息公開,管理局辦證大廳的工作。
5. 承擔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指導協調信訪工作;組織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工作。
6. 承擔機關外事工作,擬訂相關外事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計劃編制、任務審批、人員審查及相關證照的辦理與管理工作。
7. 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匯總機關和局屬單位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機關銀行賬戶。
8. 承擔財務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工作。
9. 綜合協調本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
10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籌備重要會議、重大活動。
11.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地方標准草擬、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核把關、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生產安全事故案件審理、安全生產考核評先表彰、安全生產宣傳與新聞發布、安全文化建設、重大政策研究、本局規范性文件草擬與審核工作。
1、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地方標准。
2、監督檢查全省安監系統執法行為,規范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安生產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3、負責本局牽頭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的審理工作,審核把關本局的行政處罰,指導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執法工作。
4、負責安全生產的考核評先表彰工作,承擔典型經驗的調研、總結和交流推廣工作。
5、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承擔安全生產重要研究課題的組織管理工作。
6、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新聞與宣傳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設,負責本局新聞發布工作。
7、承擔局機關綜合性規范性文件草擬與行業性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
8、承擔本局綜治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全省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職業衛生統計和行政執法統計,負責安全生產規劃、科技、信息化建設、裝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以及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等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1、承擔安全生產事故、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統計工作綜合管理,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
2、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及分解意見,監督考核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執行情況,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認定工作。
3、組織研究擬訂全省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
4、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鑒定獎勵和技術推廣工作。
5、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信息化項目建設工作。
6、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相關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工作。
7、承擔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認證、安全咨詢等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監督檢查。
8、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工作。
9、監督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的協調服務工作。
10、負責草擬本處職責范圍有關安全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依法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標准和方針政策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上崗情況,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
3、組織指導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按「二級發證、屬地監管」原則,核准非煤礦山企業(含地質勘探)及其採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4、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按分級負責原則,組織指導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5、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標准化工作。
6、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7、指導上述行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醫葯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3、依法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標准和方針政策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上崗情況,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上述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
4、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生產、經營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按分級負責原則,核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
5、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按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准入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
6、組織指導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准入管理和備案工作,按分級負責原則,核准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類)生產、經營許可證。
7、監督檢查化工、醫葯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按分級負責原則,組織指導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8、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和安全標准化工作。
9、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10、負責協調質監、環保、衛生等部門承擔的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監管工作。
11、指導上述行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消防、農業、水利、電力、軍工、民爆、特種設備、旅遊、教育、郵政、電信、體育、林業、氣象等有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參與有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訂有關工作;負責擬訂冶金機械等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冶金機械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3、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標准和方針政策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上崗情況,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
4、組織指導公路、水運、鐵路、民航、水利、電力、軍工、民爆、旅遊、電信等風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冶金機械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5、參與或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安全專項整治,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標准化工作。
6、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7、指導上述行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標准和方針政策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相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上崗情況,按分級負責原則,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
3、組織和指導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發證,並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4、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按分級負責原則,組織指導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5、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標准化工作。
6、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7、指導上述行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1、負責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准,並監督實施。
2、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標准和方針政策情況、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相關人員職業安全健康資格持證上崗情況。
3、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省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按分級負責原則,核發相關工礦商貿生產企業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4、組織指導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5、監督檢查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安全健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6、指導監督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指導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標准化工作。
7、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8、指導監督職業安全健康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退休幹部工作和黨群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安全資格考核、培訓機構資質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等工作。
1、承擔機關、下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及監督管理、教育培訓工作。
2、承擔機關、下屬單位人事、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指導下屬單位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隊伍建設,指導局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3、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及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承擔三級、四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及監督管理,歸口管理培訓工作。
4、參與組織實施全省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考試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組織開展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
5、組織實施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監督和指導安全評價師技能鑒定及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
6、組織省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執法資格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7、貫徹執行省直機關工委和局黨組決議,組織開展機關和下屬單位黨的工作,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基層黨組織理論學習、承擔黨員教育和管理工作。
8、承擔局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局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服務工作。
9、承擔機關及下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對口扶貧等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及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工作。
10、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1、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指示和部署,結合實際,提出貫徹實施意見和辦法。協助局黨組抓好局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同時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紀檢組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安全生產經檢監察工作。
2、監督檢查局機關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省政府決定、命令情況,及時向省紀委、監察廳、局黨組報告,必要時進行初步核實。
3、受理本局所屬范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和申訴;調查處理本局所屬范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4、監督檢查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5、配合相關業務處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參加安全執法檢查等工作。
6、負責調查了解和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及時提出有關意見和措施;對所查辦的案件進行審理;抓好糾風專項整治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7、負責對瞞報、謊報和延報安全生產事故案件的信訪初核了解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系統內工作效能監察,指導系統內黨風廉政建設和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8、督促、協調局機關各處室制定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
9、完成中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監察局、省紀委、監察廳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省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幹部13名(含4名安全生產監察員)、副處級領導幹部8名。
(二)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省局綜合性業務實行歸口管理,業務處室分工負責。涉及綜合處室負責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標准和規程、規劃科技、中介機構、考核指標和安全培訓等事項,要徵求相關業務處室的意見。
『伍』 江西的歷史
江西歷史
名稱由來
江西省,簡稱贛。因公元733年唐玄宗設江南西道而得省名,意思是位於江南的西部地區。又因為江西最大河流為贛江而簡稱贛。
秦漢
秦始皇統一之後,設立九江郡(郡治並不在今天的九江,而是在安徽壽縣),在今江西境內設有7個縣。
漢高帝初年(約於公元前202年),設豫章郡(贛江原稱豫章江),郡治南昌,江西從此作為明確的行政區域建制。下轄 18 縣,分別為南昌、廬陵、彭澤、鄱陽、餘淦、柴桑、贛、新淦、南城、宜春、雩都、艾、安平、海昏、歷陵和建成等,分布地域為贛江、盱江、信江、修水、袁水沿岸,即與後來的江西省區大致相當。今天的南昌、贛州、吉安等主要城市都是在那時縣城的基址上發展而來。
漢朝豫章郡的屬縣 縣 今天位置
南昌 南昌市
廬陵 吉安市
彭澤 湖口縣
鄱陽 鄱陽縣
餘淦 余干縣東北
柴桑 九江西南
贛 贛州市
新淦 樟樹市
南城 南城縣東
宜春 宜春市
雩都 於都縣東北
艾 修水縣西
安平 安福縣東南
海昏 永修縣
歷陵 德安縣東
建成 高安
蠡陽 都昌縣西
南野 南康縣西南
漢武帝時劃全國為13個監察區,稱13部州,此時的江西屬揚州部。
六朝
西晉元康元年,公元291年,改設江州,其主體為江西地區原有郡縣。
西晉末年,由於永嘉之亂的影響,中原地區人口第一次大規模南遷,其中一部分遷入鄱陽湖周圍地區,使得這一帶的農業生產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至南朝時,江西已有大量糧食東運,成為當時南朝糧食主要供應地之一。
隋唐
隋代將州的級別降與郡同,此時江西地區設有7郡24縣。
唐代增加到8州37縣,8個州分別為:
洪州
饒州
虔州
吉州
江州
袁州
撫州
信州
貞觀元年唐太宗劃全國為 10 道監察區,江西屬於江南道。733年,唐玄宗將道增加到15個,洪、饒、虔、吉、江、袁、撫、信 8 州隸屬於江南西道監察區。
唐代安史之亂以後,中原人口第二次大規模南下,這時江西不僅北部鄱陽湖平原及贛江南北通道沿線地區,而且邊緣丘陵區帶也廣泛開發,陸續設置縣治。浮梁(今景德鎮市)的茶葉、昌南(景德)鎮瓷器已為著名商品。
唐玄宗時,宰相張九齡開辟了穿越大庾嶺、南達廣州的驛道,贛江開始成為聯系嶺南和長江流域最重要的南北交通線路,沿線的江州(九江)、洪州(南昌)、吉州(吉安)、虔州(贛州),成為商旅匯聚的繁榮都邑。
五代
五代時期,江西地區先轄於吳(建都於今揚州),後轄於南唐(建都於今南京)。在這個時期出現了相當於下等州的新的行政區軍,劃6州、4軍、55縣。交泰元年,南唐元宗決定建南都於洪州,並因此升洪州為南昌府。
宋朝
宋代在州之上改道為路,江西地區被置9州、4軍、68縣,其大部分隸屬於江南西路,另有一部分隸屬於江南東路。
在宋代,江西是中原人士南下移民開發的重點地區。北宋末年的靖康之亂,是中原人口南遷的第三次高潮。此後在宋元明三朝,江西曾經是中國最繁榮的省份之一。無論是人口總數、糧食產量,還是在科舉考試中及第的人數,都名列全國前三名之內,與江浙大致相仿,明顯領先於附近的廣東、湖南。
元朝
元朝開始確立行中書省制度(簡稱行省或省)。這時設立的江西行省轄區包括今江西絕大部分地區外(原江西東北地區隸屬於江浙行省)以及今天廣東省的大部分。元行省下設路、直隸州、州(同縣級行政機構)和縣。江西行省下轄龍興、吉安、南康、贛州、建昌、江州、南安、瑞州、袁州、臨江、撫州、饒州、信州等 13 路和南豐、鉛山 2 直隸州以及 48 個縣、16 個縣級州。
明清
明朝雖然基本上保留了元朝的省區建制,但改行中書省為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然稱省),改路為府和改州為縣。江西布政使司轄南昌、瑞州、饒州、南康、九江、廣信、撫州、建昌、吉安、袁州、臨江、贛州、南安13 府,下轄 78 縣,地域基本等同今天的江西省。明朝廣東單獨設省後,至今江西的邊界變化很小。其時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為江西布政使司的最高行政機關,三司分別由中央直接節制,分權而治,互不統屬。另外有三位藩王(寧王、淮王和益王)分封在江西的南昌府、饒州府(鄱陽)和建昌府(南城)。
明代,南安府(大余)的梅關和贛江仍是是聯系廣東和長江流域最繁忙的南北交通線路,贛江沿線城市的工商業更為繁榮,除了傳統的四大城市以外,樟樹鎮、吳城鎮成為新興的航運與商業中心。東北部的景德鎮和河口鎮(鉛山)則是著名的手工業中心。 以上四鎮,並稱為「江西四大鎮」。
同時,大批江西人向人口密度較低的湖南、湖北、廣東、雲南、貴州、四川等省移民,從事小商業或農業。
清朝
清代江西省行政區域基本承襲明建制。另在吉安府增設蓮花、南昌府增設銅鼓、贛州府增設虔南等3個縣級廳,同時升寧都縣為省轄直隸州。巡撫成為全省最高行政長官,下設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民政、財政與司法監察。
江西在清朝末年曾是湘軍和太平天國反復爭奪的地區,因而損失巨大。人口從1853年的2450萬人急劇下降到1873年的1770萬人。
1861年以後,九江被辟為長江上第一批三個通商口岸(鎮江、九江、漢口)之一,作為江西省的門戶,九江迅速形成全省的經濟中心,名列中國三大茶市(漢口、九江、福州)、四大米市(長沙、九江、蕪湖、無錫)之一。
1898年,萍鄉煤礦大量開采,供漢陽鐵廠需要,屬於漢冶萍公司,1905年修築了萍(鄉)株(洲)鐵路,以方便煤炭外運。不久又利用日資修築了南潯鐵路。
中華民國
民國初年
民國時期,清朝的府、州、廳一律改為縣。江西省共轄81縣。至1926年北伐軍進駐南昌時正式設南昌市。1934年從安徽劃婺源縣入江西,1947年劃回安徽,1949年再次劃歸江西。
從1917年-1918年開始,贛南的鎢礦開始大規模開采,成為江西的主要出口物資。
1926年,9月19日、10月20日和11月7日,蔣介石率北伐軍三次進攻南昌,是北伐戰爭中規模最大的戰役,消滅孫傳芳的主力部隊。
國共十年內戰(1927年-1937年)
主條目:江西國共十年內戰時期
主條目:國共內戰戰斗列表
國共十年內戰(1927年-1937年)發端於1927年8月1日發生的南昌暴動。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先後在江西建立了大片蘇區。其中著名的有湘贛蘇區(由井岡山根據地發展而來,包括寧岡、永新、蓮花、遂川、安福)、閩浙贛蘇區(包括弋陽、橫峰、貴溪、德興、余江、萬年、上饒、鉛山)、湘鄂贛蘇區(包括銅鼓、修水、萬載、宜豐等縣),最重要的則是中央蘇區,包括贛南和閩西地區的21縣(瑞金、安遠、信豐、廣昌、石城、於都、興國、寧都、會昌、尋烏、黎川),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設在瑞金,稱為「紅色首都」或「紅都」。
1930年-1934年,國民政府對江西蘇區進行了5次軍事圍剿行動,其殘酷的兩方對戰和清洗(包括紅軍內部清洗和戰後政府的清洗)造成人員大量死亡或逃離,使得江西的人口銳減40%,到1936年只剩下1380萬人。江西也是烈士最多的一個省份。(占共產黨方面的17%,國民黨方面的2/3)
1934年3月,國民政府在南昌發起新生活運動,隨後推廣到全國。此外,每年盛夏,國民政府各機構大批人員從南京前往「夏都」廬山避暑,並在廬山上建立軍官訓練團等設施。
1936年,經過湖南的粵漢鐵路全線通車,使得江西失去過去在南北交通上的重要地位。1937年東西向的浙贛鐵路通車,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江西原有的交通和城市格局,九江口岸開始衰落下來。
『陸』 江西省監察廳鄒金苟
各個地方應該都會有約定俗成的表示親熱的方式吧,就像鑰匙一樣,一個稱呼,一個手勢,就能開啟你與當地人的屏障。你若是身處江西,尤其在素有「中州清淑之氣」的贛南,有一個很好地與當地人溝通的秘訣——親熱地稱呼一句「老表」!可別小看這個似乎有...3395
『柒』 江西省監察廳的組織機構
中共江復西省紀委、江西省制監察廳合署辦公,機關內設19個職能室:辦公廳(省預防腐敗局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江西省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離退休幹部室、機關黨委,下屬3個事業單位:培訓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和信息中心。
中共江西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機構45家,其中,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監察室36家,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紀工委) 4家,省監察廳派駐監察室5家。
『捌』 奉新閔平判刑多少年
奉新縣政府副調研員閔平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來源: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察廳網站http://www.jxlz.gov.cn/gplz/201406/t20140604_666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