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精準監督
一、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二、監督與監察的區別就是:
1、對象不同
監察是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督查是針對機關人員也針對社會組織。
2、含義不同
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督查,即督促檢查(全稱),是一項社會活動,涉及領域廣泛,無論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社會組織等都可以運用這一方式促進任務的落實、推動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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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范圍和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2. 政治監督主要包括哪些
我國的政治監督大致可分為兩類:
1、屬於國家性質的體制內監督。
體制內監督是在國家機關系統內部或者國家機關各系統之間進行的,包括上級監督,主要是以黨委為領導中心的權力輻射體制;黨內監督,這是一種來自政黨內部的對政黨自身的監督;人大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屬於立法監督的范疇;
司法監督,即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行政監督,由於行政機關與群眾直接打交道,幾率高,直接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因此行政監督尤為重要。
2、屬於非國家性質的體制外監督機制,又稱為社會監督機制。
體制外監督來自個體公民或者非國家機關的社會組織,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督,包括公民或者政協、新聞傳媒等對政治權力主體的監督活動。體制外監督的主體是個體公民或者非國家機關的社會組織,監督的客體則是擁有法定政治權力的執政黨或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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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監督要突出工作重點、注重監督實效,進一步增強監督的時效性:
准確把握國內外形勢的變化,緊緊圍繞黨中央正在關心什麼、正在強調什麼開展監督,把常規監督和重點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把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到行動上而不是停留在一般原則要求上或口頭上、口號上。
紀檢監察幹部要認真學習貫徹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決戰決勝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將政治監督做得更細更實,跟進監督、精準監督、全程監督。
3.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哪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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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2、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3、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4. 紀檢監察監督的性質、內涵和外延是什麼
您好:
區別如下:
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
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
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
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在體制上,紀檢、監察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體制。
行政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檢查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依法界定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
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
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5. 監管和監督的區別
二者在過程范圍、對象和目標上都是有一定區別的:
監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監督的內涵是監督的本質的反映,就其「本質」而言,也許有:1.自上而下的察看之義。2.對同級的監察督促。在權力結構中,監督也並不局限於對下級官員的自上而下的監督。作為職能的監督,其目的就是提示督促、防止差錯、治理和維護秩序。在現代漢語中,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
監督的外延是監督的范圍的反映,就其「范圍的反映」而言,也許有:
(一)在主觀和客觀上的反映。1、在主觀上的反映有:監督理論、監督理念、監督觀點和監督認識等;2、在客觀上的反映有:監督組織、監督機構、監督制度、監督體制、監督機制、監督場所、監督人員、監督工具和監督手段等。
(二)在形式和內容上的反映。1、在形式上的反映有:民主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輿論監督、間接監督和直接監督等;2、在內容上的表現有:監督個人、監督財務、監督決策、監督行為和監督說話等。
(三)在良性和惡性上的反映。1、在良性上的反映有:積極監督、主動監督、有效監督、配合監督、接受監督和服從監督等;2、在惡性上的反映有:逆反監督、抵觸監督、迴避監督、厭惡監督、拒絕監督或對抗監督等。
管理:就是有管,有理,在一起才能叫管理,組織單元,通過市場經濟選擇,科學、合理、優化配置經濟要素資源,達到組織經營低投入、高產出目的的經營行為。
任何一種管理活動都必須由四個基本要素構成,即:1.管理主體,回答由誰管的問題;2.管理客體,回答管什麼的問題;3.組織目的,回答為何而管的問題;4.組織環境或條件,回答在什麼情況下管的問題。
管理的職能(管理過程)包括:
1. 計劃: 計劃就是確定組織未來發展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式.
2. 組織: 服從計劃, 並反映著組織計劃完成目標的方式.
3. 領導: 運用影響力激勵員工以便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同時, 領導也意味著創造共同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在整個組織范圍內與員工溝通組織目標和鼓舞員工樹立起謀求卓越表現的願望. 此外, 領導也包括對所有部門, 職能機構的直接與管理者一道工作的員工進行激勵.
4. 控制: 對員工的活動進行監督, 判定組織是否正朝著即定的目標健康地向前發展, 並在必要的時候及時採取矯正措施.
6. 監督和監察有什麼區別是一個意思么
不是一回事,只要是公民都可以對國家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而監察則是有權機關才可以的,一般是該機關的紀檢部門或是上級機關的相關檢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