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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典型的行政監督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21 22:36:54

監督權典型案例

杭州的丁女士自從1999年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定了一套房子以後,就發現麻煩來了。1999年10月,丁女士在杭州的房交會上看中了某房產開發公司的期房,經過初步洽談後於10月29日與該公司簽訂了購房認購書,並當場交付了定金一萬元。當時該公司承諾在2001年底前交房,但後來卻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和搪塞,並將房子賣給了他人。而此時丁女士已將原來的舊房子賣掉,原來滿心歡喜准備喬遷之喜以改善住宿條件的,沒想到現在只能租房子住了。苦不堪言的丁女士只能向有關部門投訴

在西安,與丁女士同樣遭遇的購房者不在少數。從質量問題、廣告誇大、虛假、誤導消費者、合同違約,承諾不兌現,到面積任意「縮水」、「漲水」、產權證難辦理、物業管理問題,可謂林林總總。河濱麗景苑一房兩賣,長達5 年之久,2005年又有業主不慎跌進其陷阱。據媒體報道,2000年開始,該公司就「頂風」建造「違法項目」馬不停蹄,如今已經為西安市建造了32棟違法「商品樓」,已經賣出去了1000餘套所謂地「商品房」,其中很多「雙房主」房子和「同房號」購房合同,膽大妄為程度國內罕見!西安民間房產打假勇士「老孫」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誕生的,其與開發商一斗就是5年,並且仍在繼續著。
城東某樓盤,合同約定2005年8月1日交房,可時至今日,購房者仍然住房無望!業主們聯名致開發商的公開信並沒有泛起朵朵浪花!種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良行為,使購房者的滿心歡喜變異成了身心的煎熬!

消費者維權因何如此困難重重?!

原因之一:由於開發商的不誠信。從買房一開始,陷阱就可能存在了。有缺少法人開發資格的、有房屋縮水的、有合同欺詐的……住進新房,你可能終日要為短斤缺兩奔波。消費者會遇到如此之多不公平的社會現象,表面來看,是一些合同條款存在陷阱和欺詐,但事實上,最根本的頑疾在於整個社會誠信基礎還不完善。房產作為一個價值極高的商品,體現出對誠信的需要也就更多。

原因之二: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商品房不同於一般的消費品,它不僅涉及商品本身的面積、結構、質量等問題,還與小區規劃、容積率、公建配套設施、物業等有關。正由於商品房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較多,只要在一個小環節出現問題,就會侵害消費者權益。商品房買賣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主要表現在房地產商廣告誤導傾向嚴重,而消費者卻受專業知識缺乏的限制,加上絕大多數人是第一次購房,經驗不足,往往使得自我保護措施不力。買賣雙方的不對等也造成了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要求往往不肯輕易讓步。作為個體的業主面對經濟實力強大的開發商,總是顯得無奈和弱小無助
原因之三:相關法規尚不完善。很多消費者常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明明是自己有理卻得不到開發商的賠償。如商品房的質量問題由於鑒定起來非常困難,有的檢測部門不接受或者不敢接受消費者個人的委託鑒定。由於法規尚不完善,還經常出現像小區的配套設施難到位、房屋面積漲水、縮水嚴重,但相應賠付卻無法兌現的問題。因此,營造放心房產消費環境,建立完善的法製法規,才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根本保障。

雖然開發商的誠信、供需雙方的信息對稱、相關法規的完善,最終會促進房地產市場的良性延伸,但這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而備受購房之痛的消費者,難以再承受「度日如年」般的苦楚,315消費者權益日,維權正當時!這一天,消費者「理直氣壯做主人」!而消協,就是廣大購房者的「娘家」,向娘家「傾訴」、向不良開發商討回公道!

❷ 求╱/典型的行政違法案例,並給出分析.(急用)

何某下車回家時,突然被幾個彪形大漢攔下,何某不明就裡,便下了車。為首的一人即走上前去告訴何某,何騎車違反有關規定,應罰款100元,但未告知到底什麼做錯了,犯了什麼法。何某請對方出示證件,對方則扯出一本蓋有縣城管局縣建設局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指著上面的公章讓何某仔細看自己是干什麼的。
何某對此處罰不服,予以爭辯,對方隨即以態度不好為由加罰了50元,並當場收繳了何某150元錢,但未交付處罰決定書及收據。
現知:處罰何某的為縣城管局、縣建設局聯合組成的執法大隊。因該縣領導深感本市公民素質太低,遂在政府辦公會上作出決定,自行車須一律靠右行使,轉彎時須下車,並規定對違反此規定者可以沒收自行車、300元以下的罰款或3日以下「勞動教育」(將被勞動教育人送到市郊的某河防工地上強制勞動)。對何某的處罰便是依據此決定作出的。
問:
(1)、本案行政處罰依據是否合法?請具體說明。
(2)、本案執法程序有何不當之處?
(3)、何某若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是哪一個?如何復議?

1:該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不合法的因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行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處罰.2執法大隊沒有表明身份就進行了行政行為,被處罰人有權當時提出抗辯理由,執法人員應該進行回答而且並未給予行政處罰決定書3應當由該縣政府或執管理法大隊的部門

❸ 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了:

  1. 行政執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為准繩,內以事實為依據。宋某在沒容有明確證據證明郭某的違法違章事實的前提下實施處罰,是典型的違法行政。

  2. 行政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有告知義務,必須要完整、明確、清楚地告訴行政相對人執法理由和執法依據,「根據有關規定」這一說法,顯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3. 行政處罰的實施,執法人員必須要向被處罰人開具加蓋財政部門印簽和處罰機關的處罰通知書,然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做到罰收兩條線,不能當場向執法人員繳納罰款。

  4. 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加重處罰,在20元罰款基礎上加處罰款20明顯違反規定。

  5. 最後宋某不發放處罰通知書,也不出具任何收據,更是違反處罰法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❹ 行政監督案例

這個應該是監督行政而不是行政監督。監督行政是指各類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版及其公務員是否依權法行政所實施的監督。在這里具體就是社會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它最突出的特點,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觀地報道新聞事實,實事求是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它要求記者在從事新聞報道的時候,遵從客觀性原則、真實性原則、獨立性原則和自由性原則。
輿論監督是民主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社會民主的必要環節,實行輿論監督是一個制度化進程。輿論監督制度應保證社會輿論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化為行動措施。輿論監督的對象是一切權力,其重點是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對權力組織的監督包括對決策過程的監督和對決策效果的監督;對決策人物的監督包括對決策人物產生的監督和對決策人物行為的監督。輿論監督的對象不包括公民隱私的范圍。現代輿論監督權力是一種普遍的、平等的民主監督權利,它是對以權力大小和財產多寡分配監督權的否定。

❺ 行政監督的案例 謝謝 急

給你個文檔參考一回下答
http://wenku..com/view/6230afc72cc58bd63186bd59.html

❻ 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了: 行政執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版為權依據。宋某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郭某的違法違章事實的前提下實施處罰,是典型的違法行政。 行政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有告知義務,必須要完整、明確、清楚地告訴行政相對人執法理由和執法依據,「根據有關規定」這一說法,顯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處罰的實施,執法人員必須要向被處罰人開具加蓋財政部門印簽和處罰機關的處罰通知書,然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做到罰收兩條線,不能當場向執法人員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加重處罰,在20元罰款基礎上加處罰款20明顯違反規定。 最後宋某不發放處罰通知書,也不出具任何收據,更是違反處罰法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❼ 行政監督案例及分析

例一 某市某公司經向市工商局申請,辦理了戶外廣告登記證,在公司自有門店懸掛了一塊總代理的招牌。該市城管監察大隊以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為由,對其罰款200元,當場出具了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並發給該公司一份戶外廣告登記表。這塊廣告牌到底歸誰管。市城建監察大隊認為,他們的執法依據是《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的「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徵得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違規者「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或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也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經營資質等法定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在《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由申請人將其與申請材料一並轉達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市工商局廣告科認為,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戶外廣告的設置、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省實施〈廣告法〉辦法》規定,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經政府批准後,由工商部門監督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也明確了工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 問題:在本案例中,造成多重審批、多重執法問題的原因是什麼? 分析:多重審批、多重執法問題的發生主要原因是行政權劃分不科學,行政部門作出抽象行政行為時溝通不夠,從而給有關部門帶來具體行政行為執行中的沖突。本案例中的行政權可劃分為:審批權和檢查監督權,正常程序或許可應按照工商部門執行審批權,審查資格、批准執行;而城管部門負責檢查監督。但前提一定是工商部門將審批結果及時反饋給城管部門。為了有效避免反饋滯後現象的發生,將辦理具體業務的兩部門集中到一起,比如到行政服務中心。
例二 2002年4月,周至縣政府在城南工業路建設用地未經依法批準的情況下,組織開工建設,致使191畝耕地遭到破壞。同時縣政府還違法在城南工業路兩側與村組簽訂征地協議,圈佔土地144畝。 經核實,在以上征地用地中存在補償低於法定最低標准及拖欠征地補償費問題。 周至縣政府未經依法批准實施征地佔地,不依法補償並拖欠征地補償費,違法動用警力造成嚴重後果,縣政府有關領導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的建議,陝西省責成有關方 面按規定程序給予原縣長倪廣天(現任西安市計生委副主任)行政降級處分;給予原常務副縣長張武平(現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責令辭 職;給予副縣長任勝利行政撤職處分;給予原縣長助理蔡興瑜(現任常務副縣長)行政警告處分。 同時,陝西省政府還責成有關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要求違法圈佔的土地該退還農民的,要堅決退還;拖欠的征地補償費要限期支付;對違法征地、拆遷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強調,將進一步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使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保證國家嚴格土地管理的宏觀調控政策政令暢通。 提出問題 針對上述材料,從行政監察的角度分析所反映的主要問題。 分析問題 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在陝西省、西安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陝西省周至縣政府土地違法問題進行的調查,主要體現了行政監督系統中的內部監督。不但包括了內部監督中的一般監督、職能監督,更體現了內部監督中特設監督機構的監督,即行政監察。 材料中,監察部行使了它的建議權,陝西省有關方面也採納了國土資源部、監察部的建議,依法追究了周至縣政府相關行政人員的行政責任。
盡管行政監察在行政監督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本身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對於政府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抽象行為,行政監察機關無權改變或 者撤銷,只能依據監察法提出監察建議。對於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也不能改變或者撤銷,或者責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為,而只能依法責令被監察對 象停止該行為。因此,在內部監督系統的建設中,應當將行政監察這樣的專門監督與一般監督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補充,以發揮更有效的監督作用。 材料中, 監察部對周至縣政府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監察除聯合了國土資源部的職能監督外,還得到了陝西省政府的大力配合。 陝西省政府作為內部監督的主體之一,有權對其 所屬的周至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這種自上而下的監督屬於內部監督中的一般監督。陝西省政府依法行使了它對下級政府的監督權,責成有關方 面按規定程序對周至縣政府的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並責成有關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要求違法圈佔的土地該退還農民的,要堅決退還;拖 欠的征地補償費要限期支付;對違法征地、拆遷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從而在保護國有土地資源的同時,維護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❽ 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典型事例

劉紅霞捨身監督高官就是典型的公民行使監督權。

❾ 請分別舉幾個典型的案例:1、行政違法行為;2、民事違法行為;3、刑事違法行為;4、違憲行為。

1、行政違法

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違法在許多情況下,專指行政過錯,主張把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

2、民事違法行為

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3、刑事違法

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4、違憲行為

如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條第3項),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但由於改革開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經修憲,也未作憲法解釋的情況下,自行行使立法權,1979年至1982年間共制定了11個法律,這都是違背當時憲法規定的。



(9)最典型的行政監督案例擴展閱讀

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❿ 分析說明該案例中有哪些方面的行政監督

釣魚執法」事件,暴露出我國行政執法監督體制存在諸多缺陷與不足 首 先,人大監督嚴重缺位。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在所有的監督形式中,最具有 權威性和強制性。對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是憲法 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其次,司法監督軟弱無力。據 遭遇 「釣魚執法」 的另一位當事人稱, 此前針對 「釣魚執法」 的訴訟, 原告無一勝訴。 行政訴 訟作為行政監督的一種重要途徑, 已經喪失了它的基本功能, 司法監督形同虛設。 第三,內部監督完全失效。除了外部監督,行政機關還有自己的內部監督機 制,包括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然而,這些監督制度全部陷於癱瘓。在「釣 魚執法」事件中,上海交通執法大隊的上級部門不但完全沒有履行監督職 責,反而在事發之後發布調查報告加以包庇,企圖矇混過關。這也暴露出我 國層級監督制度存在的致命弊端:老子監督兒子,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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