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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險監管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1-21 10:27:27

Ⅰ 保險監管的方式有哪些

由於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有關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曾經採取過截然不同回的方式答,主要有以下三種 : (1)公示主義。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是國家對保險業最為寬松的一種監督管理方式,適用於保險業自律能力較強的國家。其含義是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布於眾的管理方式。 (2)准則主義。准則主義亦稱規范管理,是由國家通過頒布一系列涉及保險行業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求所有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並在形式上監督實行的管理方式。該方式適用於保險法規比較嚴密和健全的國家所採取。 (3)批准主義。批准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Ⅱ 淺析中國保險監管模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出現了經濟體制改革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為適應這一新的形勢,金融領域也開始建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業也隨之恢復並得到了迅猛的發展。
自1980年以來,短短二十幾年間,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推動下,中國的保險也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保費收入從1980年的4億多元人民幣增長到1999年的1384.2億元人民幣,年均增長35.8%,大大高於世界年均增長水平;保險公司的數量從一家發展到30家,並且形成了既有內資、又有外資,既有國有獨資、又有股份制、中外合資在內的多種形式並存的公司組織結構。在我國,保險業被譽為21世紀的朝陽產業,保險市場已初具規模。
2004年,中國保險業在深化保險企業改革,探索保險經營方式上"跑步前進"。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得到鞏固,國有保險公司的重組改制全面完成。同時,積極探索保險經營方式改革,著力解決束縛保險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性障礙。全國保費收入4318.1億元,同比增長11.3%。保險深度3.4%,保險密度332元。截至2004年底,保險公司總資產11853.6億元,比年初增加2730.7億元。
2005年,隨著我國保險業進一步對外開放、保險混業經營格局的逐步確立以及金融混業經營步伐的加快,我國保險經營主體進一步增多,保險中介機構快速增加,市場競爭水平不斷提高,呈現出多元化、多層面、多角度的競爭。2005年前9個月,全國保費收入2968億元,截至9月底,保險業銀行存款達3832億元,同比增長42.8%;各類投資合計3547億元,同比增長53.6%,保險的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按照這樣的發展趨勢,到2010年中國將成為全球十大保險市場之一。
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市場一直處於高速發展狀態,但是,無論是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發展的水平相比,還是與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內在需要相比,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仍顯滯後,總體上仍處於高速發展過程中的起步階段,保險市場仍具備高速增長的社會經濟條件。
本報告從保險行業國際背景入手,先介紹了國際保險業的概況和中國的保險業,然後對我國保險市場進行了深入分析,隨後對我國保險業的主要區域市場進行了闡述。接著對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社會保險、再保險等進行了細致透徹的分析,並且還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及保險業的競爭格局進行了闡述,最後對保險業的發展前景做出了科學地預測,是你全盤把握保險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報告目錄
第一章保險定義及行業特性
1.1保險定義及相關要素
1.1.1保險定義
1.1.2保險的分類
1.1.3保險的職能
1.1.4保險的作用
1.2保險行業的投資特性
1.2.1成長性
1.2.2贏利性
1.2.3競爭性
1.2.4風險性
第二章國際保險業發展概述
2.1國際保險業及保險市場發展現狀
2.1.1全球保險業發展特徵及趨勢
2.1.2全球保險業加速結構性調整
2.1.3國際保險市場發展格局分析
2.1.4國際保險市場並構及發展模式淺析
2.1.5全球保險投資監管模式生變
2.2美國
2.2.1美國保險業在競爭中迅猛發展
2.2.2美國保險行業初現融資潮
2.2.3美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情況分析
2.2.4淺析美國保險業產業政策特點
2.2.5美國保險行業監管制度及其借鑒
2.3日本
2.3.1日本保險業發展沿革
2.3.2日本保險業重組及未來展望
2.3.3日本保險行業加快進軍中國市場
2.3.4日本保險業漏賠拒賠現象嚴重
2.3.5日本保險行業發展新趨勢
2.4法國
2.4.1法國保險業發展概況
2.4.2法國出口信用保險體系及借鑒
2.4.3法國加強金融保險市場的保護
2.4.4法國大力改革醫療保險制度
2.4.5法國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做法及經驗
2.5其他國家
2.5.1俄羅斯保險市場發展綜述
2.5.2哈薩克保險市場發展歷程及規劃
2.5.3越南保險業發展迅猛
第三章中國保險業分析
3.1中國保險業發展現狀
3.1.1淺析中國保險發展特色
3.1.22005年6月末境內保險業資產情況
3.1.3我國保險行業上演人才戰
3.1.4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涉水保險行業
3.1.5我國保險行業償付能力及監管手段
3.2保險業影響因素分析
3.2.12004年加息帶給保險業的影響
3.2.2六大因素推動保險行業快速發展
3.2.3外資保險對我國保險行業影響分析
3.2.4解析我國財稅政策對保險業的影響
3.3保險業信息化分析
3.3.1保險業信息化發展現狀及趨勢
3.3.2信息技術創新支撐保險業穩步發展
3.3.3保險業信息化面臨的挑戰
3.4主要地區保險業發展現狀
3.4.1安徽保險行業異軍突起
3.4.2湖北保險業面臨新的發展契機
3.4.32004年前三季度山東保險業發展概況
3.4.4上海保險業競爭格局及發展趨勢
3.5保險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3.5.1中國保險行業的機遇與抉擇
3.5.2加入WTO保險行業面臨的挑戰及對策
3.5.3我國保險業面臨發展良機
3.5.4從保險開放看保險行業面臨的挑戰
3.6保險業發展建議及策略
3.6.1繁榮保險理論研究為保險業發展服務
3.6.2保險業需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
3.6.3保險業需盡快建立客戶服務管理系統
3.6.4現階段我國保險業發展創新思路
第四章中國保險市場分析
4.1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現狀
4.1.12004年我國保險市場發展回顧
4.1.22005年上半年保險市場發展分析
4.1.3我國保險市場主體發展及構成分析
4.1.4淺析保險市場運行的非正式制度環境
4.1.5我國農村保險市場承待開拓
4.2保險中介市場現狀分析
4.2.12004年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回顧
4.2.22005年第三季度保險中介市場概況
4.2.3保險專業中介市場發展狀況及措施
4.2.4外資闖入我國保險中介市場
4.2.5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前瞻
4.3保險市場承待解決的問題
4.3.1我國保險市場違規現象有待處理
4.3.2淺析我國保險行業市場弊端
4.3.3我國保險市場監管的難點及措施
4.3.4保險市場挖牆腳現象嚴重
4.4保險市場供需現狀分析
4.4.1我國保險市場需求狀況分析
4.4.2我國保險市場供給狀況分析
4.4.3完善保險市場供需不均衡問題的對策
4.5保險市場發展建議與對策
4.5.1加強保險市場建設的思考建議
4.5.2保險業要提高市場開放的深度和廣度
4.5.3保險產品與證券市場對接策略分析
第五章主要地區保險市場分析
5.1北京
5.1.12004年北京保險市場呈現五大特徵
5.1.22005年北京保險市場發展概況
5.1.3北京保險市場業務結構逐漸優化
5.1.4北京農村保險市場承須完善
5.2上海
5.2.1上海保險市場發展現狀分析
5.2.2上海合資保險市場份額悄然增長
5.2.3上海保險市場結構發展均衡
5.2.42005年上海保險市場發展概況
5.3深圳
5.3.12005年前三季度深圳保險市場運行狀況
5.3.22005年深圳市保費收入突破百億
5.3.3深圳保險市場體系逐漸完善
5.3.4深圳保險中介市場發展潛力大
5.4江蘇
5.4.12004年江蘇省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5.4.22005年上半年江蘇保險市場呈六大特點
5.4.3江蘇省養老保險實施重大舉措
5.4.4江蘇保險市場競爭日益加劇
5.5山東
5.5.1山東保險市場發展布局日漸合理
5.5.2山東省保險市場新軍攢動
5.5.3山東保險中介波動凸顯市場隱患
5.5.4山東省全面整頓車站保險市場
5.5.5「十一五」山東重點圈定六大保險業務
第六章人壽保險
6.1人壽保險定義及相關要素
6.1.1人壽保險的定義與分類
6.1.2人壽保險的特徵
6.1.3人壽保險的用途
6.1.4人壽保險的起源及意義
6.2人壽保險業及壽險市場現狀分析
6.2.1人壽保險業發展現況及前瞻
6.2.2我國人壽保險市場發展現狀及建議
6.2.3中國人壽保險市場利好因素分析
6.2.4開拓農村壽險市場面臨的困境
6.2.5我國壽險市場營銷環境解析
6.3主要地區壽險市場發展現狀
6.3.1遼寧壽險市場競爭環境及發展措施
6.3.22005年上半年上海壽險市場強勁反彈
6.3.32005年上半年深圳壽險市場運行情況
第七章財產保險
7.1財產保險相關特性
7.1.1財產保險的概念與業務體系
7.1.2財產保險的特徵
7.1.3財產保險的賠償責任和賠償原則
7.1.4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
7.2我國財產保險業發展現狀
7.2.1我國財產保險業發展概述
7.2.2我國財產保險業發展特點
7.2.3「十五」期間財產保險業發展成就綜述
7.2.4財產保險業發展面臨的機遇
7.3家庭財產保險現狀分析
7.3.1家庭財產保險發展簡史
7.3.2家庭財產保險的種類
7.3.3家庭財產保險發展現況及措施
7.3.4家庭財產保險投保狀況及對策
7.3.5新型家庭財產保險凸顯五大亮點
7.4財產保險業營銷發展思路
7.4.1淺析財產保險市場營銷機制的創新
7.4.2解析財產保險整合營銷發展思路
7.4.3財產保險個人營銷推進策略分析
7.5財產保險業發展策略分析
7.5.1開放進程中財險價格競爭策略分析
7.5.2新生財產保險企業發展戰略探析
7.5.3淺析我國財產保險服務對象的拓展
第八章社會保險
8.1社會保險概念及相關要素
8.1.1社會保險的概念及特點
8.1.2社會保險分類
8.1.3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8.1.4社會保險的基本功能
8.2社會保險發展現狀分析
8.2.1國內外農村社會保險發展比較分析
8.2.2社會保險模式選擇分析
8.2.3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險發展特點
8.2.4淺析社會保險改革中的三大財政問題
8.2.5解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8.3社會保險制度及法制建設狀況
8.3.1淺析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8.3.2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初步探究
8.3.3社會保險的法制建設問題剖析
第九章醫療保險
9.1透視國際醫療保險發展模式
9.1.1國家(政府)醫療保險型的英國模式
9.1.2社會醫療保險型的德國、日本模式
9.1.3私營性(商業型)醫療保險的美國模式
9.1.4儲蓄醫療保險型的新加坡模式
9.2我國醫療保險發展現狀
9.2.1醫療保險及商業醫療保險發展概況
9.2.2新醫療保險制度仍存隱憂
9.2.3我國開展農民醫療保險勢在必行
9.2.4我國醫保制度改革的難點及策略
9.3醫療保險發展趨勢及建議
9.3.1我國醫療保險發展趨勢分析
9.3.22006年終身醫療險成市場新熱點
9.3.3發展我國醫保監管模式的建議
第十章再保險
10.1再保險定義及發展歷程
10.1.1再保險的定義
10.1.2再保險的種類
10.1.3再保險發展歷程
10.2再保險業現狀分析及發展建議
10.2.1再保險業進入全面競爭時代
10.2.2我國再保險業面臨發展良機
10.2.3中國再保險業的發展建議
10.2.4完善我國再保險業監管體系的措施
10.3再保險市場發展現狀分析
10.3.1國際再保險市場發展概述
10.3.2中國再保險市場發展概況
10.3.3我國再保險市場目標模式分析
10.3.4再保險市場出台新規控制風險
10.3.5中國入世後再保險市場供需分析
10.3.6淺析再保險市場發展與風險管理
第十一章農業保險
11.1農業保險相關特性
11.1.1農業保險的定義
11.1.2農業保險的作用
11.1.3淺析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屬性
11.2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11.2.12005年我國農業保險扭轉虧損局面
11.2.2我國農業保險承待解決的問題
11.2.3中國農業保險改革分析
11.3農業保險制度現狀分析
11.3.1我國承待建立適應國情的農保制度
11.3.2淺析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的建立
11.3.3我國農險制度建設的目標取向
11.4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發展對策
11.4.1我國農業保險面臨的矛盾及對策
11.4.2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及糾正策略
11.4.3我國農業保險創新須以農為本
11.4.4建立和健全我國農業保險的措施
第十二章保險業銷售分析
12.1我國保險消費現狀
12.1.1我國城市居民保險消費狀況
12.1.2我國農村消費情況分析
12.1.3我國保險消費進入套餐時代
12.2保險消費者分析
12.2.1保險消費特點剖析
12.2.2消費者保險需求分析
12.2.3消費者消費心理分析
12.2.4保險消費心理的影響因素分析
12.3保險銷售渠道分析
12.3.1國際保險銷售渠道一體化及其借鑒
12.3.2我國保險銷售渠道日益拓寬
12.3.3直銷為保險銷售開辟新渠道
12.3.4銀行和郵政代理渠道分析
12.3.5保險超市仍需跨越四道坎
12.4保險銷售策略分析
12.4.1保險銷售需增大宣傳力度
12.4.2保險公司需增加自身美譽度
12.4.3保險業需採取多渠道營銷
第十三章保險業資金運營分析
13.1保險業資金運用現況
13.1.1國際保險資金運作模式分析
13.1.2全球保險資金運用比較分析
13.1.32004年保險資金運用簡況
13.1.42005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狀況
13.1.5保險資金運用國際化戰略起航
13.2保險資金入市分析
13.2.1我國保險資金入市現況分析
13.2.2保險資金入市需求剖析
13.2.3淺析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的規模與途徑
13.2.4探析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的市場影響
13.3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分析
13.3.1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日益拓寬
13.3.2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渠道擴寬
13.3.3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拓寬及風險管理
13.4保險資金有效管理的建議
13.4.1保險公司應對資金運用風險策略
13.4.2保險資金運用定位精細管理分析
13.4.3合理構建保險資金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13.4.4淺析保險資金高效運作機制的建立
13.4.5保險業需強化保險資金管理
第十四章中國保險業營銷分析
14.1我國保險營銷概述
14.1.1我國保險營銷觀念分析
14.1.2保險商品營銷的內涵
14.1.3保險商品營銷的特點
14.2保險業營銷模式分析
14.2.1我國保險業營銷模式面臨變革
14.2.2保險代理人營銷模式期待變革
14.2.3非壽險營銷模式的內涵及構建分析
14.2.4我國保險營銷模式多元化勢在必行
14.2.5探析壽險公司營銷模式的變革
14.3我國保險業營銷現狀
14.3.1我國保險業營銷管理承需規范化
14.3.2我國保險營銷渠道之戰方興未艾
14.3.3我國保險經代營銷存在盲點
14.3.4淺析我國保險營銷的理念誤區
14.3.5中國承待完善保險營銷制度
14.4保險業網路營銷
14.4.1保險網路銷售時代來臨
14.4.2傳統營銷和網路營銷的比較及整合分析
14.4.3保險網路營銷突破需注意的問題
14.4.4網路保險營銷策略剖析
14.5保險業營銷策略分析
14.5.1淺析歐美銀行保險營銷策略
14.5.2保險市場轉型過程中營銷策略探究
14.5.3財產保險個人營銷推進策略分析
第十五章主要保險公司分析
15.1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15.1.1公司簡介
15.1.22005年上半年中國人壽收益狀況
15.1.3中國人壽收購大眾保險進軍財險領域
15.2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5.2.1公司簡介
15.2.22004年平安保險盈利狀況
15.2.32005年上半年平安保險經營狀況
15.2.4平安保險全力打造年金業務
15.2.5平安保險實施洋人才戰略
15.3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公司
15.3.1公司概況
15.3.2太保集團啟動新財務系統
15.3.3太平洋保險欲意發行次級債
15.3.42006年太平洋保險欲整體上市
15.4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15.4.1公司概況
15.4.2太平人壽獨吞跨國公司年金業務
15.4.3太平人壽創擴大醫療保險范圍
15.4.4太平人壽承保我國個人壽險第一大單
第十六章中國保險業競爭分析
16.1保險市場競爭格局特點及演變趨勢
16.1.1保險市場總體競爭格局分析
16.1.2保險市場產品競爭格局分析
16.1.3中外資保險公司競爭格局分析
16.1.4保險市場地域競爭分析
16.1.5保險業競爭格局的發展趨勢
16.2保險業競爭形勢分析
16.2.1保險業人才競爭走向高端化
16.2.2保險市場即將出現價格競爭
16.2.3團險業務競爭趨向白熱化
16.2.4保險行業進入理賠競爭時代
16.3提升保險業競爭力的建議及策略
16.3.1淺析保險公司市場競爭優勢的構建
16.3.2品牌戰略提升保險業競爭優勢
16.3.3保險企業市場競爭方略探析
16.3.4提高保險行業競爭力的途徑
第十七章保險業產業政策環境分析
17.1保險業政策支持體系分析
17.1.1保險業政策支持體系理論分析
17.1.2保險業政策支持體系發展分析
17.1.3保險業政策支持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17.2保險業法律環境分析
17.2.1保險市場法律失范狀況分析
17.2.2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現狀及發展趨勢
17.2.3淺析加強保險業監管的法律對策
17.3保險業政策措施及政策取向
17.3.1加入世貿後保險行業競爭的政策措施
17.3.2淺析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必要性
17.3.3保險稅收政策制度創新探究
17.3.4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政策取向
第十八章保險業發展前景及趨勢預測
18.1國際保險業發展趨勢分析
18.1.1保險服務貿易擴張趨勢及動因剖析
18.1.2全球保險資產管理呈現六大趨勢
18.1.3全球保險創新趨勢分析
18.1.4全球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
18.2我國保險業發展趨勢分析
18.2.1淺析保險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
18.2.2透視保險產品未來發展方向
18.2.3未來幾年我國保險市場發展趨勢分析
18.2.4我國保險市場險種細分趨勢漸顯
18.32006年保險行業發展預測
18.3.12006年補充醫療保險呈現新變化
18.3.22006年保險資金運作情況預測
18.3.32006年北京保險業發展五步走
18.4保險市場發展前景展望及預測
18.4.1健康保險市場前景廣闊
18.4.2網上保險市場前景看好
18.4.3我國保險市場發展規模預測
18.4.42010年我國將成世界十大保險基地之一

Ⅲ 中國保險業的監管發展

保監會簡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

(一)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 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 財務會計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五)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六) 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 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八)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 國際部。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 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派出機構管理部。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四)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http://www.circ.gov.cn/Portal0/default59.htm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Ⅳ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

保險銷來售從業人員監管自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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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監管的處罰措施

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過程中,通過不斷的險種創新研發、保險功能拓展、保險服務提升,能夠在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的同時,發揮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險監管的概念

所謂工程保險監管,就是國家(其代表是保監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對工程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對工程保險業的監管,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在工程保險業中的體現。國家通過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工程保險業的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等各項活動及工程保險市場的秩序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干預。

二、監管的目的與作用

工程監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2.規范工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3.防止保險欺詐;4.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圍繞「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降低事故糾紛協調成本」與「提高整體監管水平」三點而來:

1.制止市場無序競爭,促進工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一般在保險業務增長較快的國家裡,比如我國,其工程保險市場很容易會出現無序競爭,突出表現就是破壞性的價格競爭相當普遍,結果,不僅造成了工程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而且擴大了經營成本,降低了業務質量和凈保費,使得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最終損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為有效的遏制這種傾向的蔓延,國家必須加強對工程保險的監管,以維護保險市場有序競爭。

2.降低處理事故糾紛的協調成本

工程保險是讓可能發生事故的損失實現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來,事故處理就可以簡單、規范,避免了無謂的糾紛,降低了事故處理本身的成本,參加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雖然將會為此獲得此種服務付出額外的一筆工程保費,但卻降低著整體糾紛處理成本。

3.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在我國工程保險雖然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在保險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其進行監管,就要求有相應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而工程保險相對於其他類別的保險而言,專業性很強。作為一個合格的工程保險監管人員,必須精通保險、財務、金融、法律、工程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知識。因此,監管機構要想對工程保險進行有效監管,就必須培育一批專業的工程保險監管人才。而這些高素質專業人員的加盟,將提高監管機構的人才素養,最終促進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三、監管機構主體與變化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實行國家銀保監會與地方銀保監局共同組成的兩級監管體系,工程保險的市場監管也在該體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險的產品審批/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主要在國家銀保監會手中,地方銀保監局對於轄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許可權有限。

2020年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3月起,除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外,其他產品均由屬地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我國工程保險開始全面實行屬地銀保監局備案制,工程保險的產品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也自銀保監會下放至屬地銀保監局。

從銀保監會審批制到屬地銀保監局全面備案制,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重點開始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管轉變。依據《通知》內容,未來各地銀保監局將重點關注工程保證保險的條款費率、風險控制,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對規范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經營秩序發揮重要監管作用。

四、行業自律與信用監管

除了來自政府機關的行政監管,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時還受到來自行業自律組織與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的監管作用。

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主要包括保險行業協會與保險同業公會。這些行業自律組織能夠通過制定行業自律守則、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進行監督與規范指導。如2019年9月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四項建設工程領域行業示範條款,規范與指導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業務。

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指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採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和經營穩定能力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用一定的符號予以表示,從而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機制。權威的信用評價,不僅能夠解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令投保人對保險機構的資本金、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了解,還能通過出具權威的信用評級報告避免保險機構不正當市場競爭,成為保險機構融資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發揮市場優勝劣汰作用,發揮市場監管的輔助作用。

Ⅵ 2017年保險業有哪些政策變化

17年以來,保監會不斷復加強各方面制的政策監管。1月份出台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首次細化明確了產品開發原則和禁止性規定,而《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明確了「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
自4月開始,保監會發布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治理規范,包括《關於強化保險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等,針對保險市場主體在償付能力、產品開發、業務經營、資金運用等方面存在的亂象問題,部署保險機構開展了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自查、車險市場專項整治、自查產品銷售宣傳、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等8項自查工作。與此同時,保監會及地方保監局不斷加大罰處力度。
嚴監管的態度貫穿17年全年,對抑制不良競爭、行業亂象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為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穩定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Ⅶ 中國保監會成立之後到2005年間,針對車險市場出台了哪些監管政策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 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誠信制度建設提高車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 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決定建立保險理賠(給付)程序公開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外部網站上公布,並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明顯位置公示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等,方便保險消費者了解相關的服務標准和具體程序。
二、保險公司在為客戶辦理索賠(申請保險金)手續時,對所需材料應一次性向客戶書面告知,並按不同類型的案件明確賠付時限。若因實際情況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向保險消費者做好說明及解釋工作。
三、各保險公司要結合理賠(給付)服務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規范理賠(給付)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改進服務,盡量簡化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關的服務承諾並及時予以公布。
四、各保險公司要對外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投訴電話或聯系方式,定期對保險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分析,並針對理賠(給付)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加以改進,確保保險消費者的各類投訴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質量回訪制度,加大對理賠(給付)時效、賠付質量、投訴處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實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滿意度。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並完善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制度,從總公司到地市級分支機構均應指定一名高管人員為理賠服務責任人,指定一個部門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責任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聯系人。
七、各保險公司應於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別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公司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責任部門及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見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並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賠服務責任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以及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發生調整,各保險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及相關保監局報備,並及時對外公布。
八、各保監局要加大監管力度,把理賠(給付)服務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採取監管措施進行專項治理,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系部門:稽查局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處
聯 系 人:王柱 劉展
聯系電話: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保監發〔2008〕80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保險公司必須嚴格落實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規定。交強險的案件應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立案、分開記錄、分開結案。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賠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險人)、受害人等對交強險賠償以上部分存在爭議的,不得影響交強險的賠償。
三、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落實「交強險重大人傷案件提前賠付機制」、「交強險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的賠償處理規定」和「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縮短理賠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進社會和諧。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進一步統一、規范各公司交強險理賠服務行業標准,實施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等理賠簡化、創新機制。
五、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惡意拖賠、惜賠等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監發〔2008〕70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著力防範化解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大以來,全國財產保險市場得到了較快較好的發展,業務規模迅速擴大,防範風險能力逐步增強,保險覆蓋面不斷拓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較好發揮。但是,在產險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市場上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仍比較突出,既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的信譽和形象,又破壞了保險資源,增大了行業經營風險,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因此,財產保險行業應高度重視規范發展問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共同努力,狠下決心解決市場突出問題。
一、工作目標
以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治理市場突出問題為重點,以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和監管查處為手段,通過一段時間的整治,形成財產保險市場規范有序運行、公平合理競爭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爭實現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顯著改善,公司經營存在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不真實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險公司條款費率報行不一,未經申報擅自改變條款費率或以各種手段變相降低費率的行為基本得到解決。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理賠服務標准和理賠流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行為的投訴明顯下降。
二、重點內容
目前,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
(一)確保公司經營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真實可信
1、確保保費收入據實全額入賬。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在保費收入科目中全額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嚴禁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單退費、撕單埋單、陰陽單證、凈保費入賬、系統外出單、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2、確保賠案和賠款的真實。嚴禁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嚴禁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嚴禁與汽車修理廠等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確保理賠數據的真實完整。
3、確保公司經營各項成本費用據實列支。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相關法規與制度,嚴禁不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嚴禁以報銷虛假的差旅費、車船使用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方式違規套取資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續費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續費必須全額據實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列手續費。不得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報銷任何費用從而擴大經營成本。
4、確保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嚴格執行非壽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准確、真實地計提各項責任准備金,嚴禁通過隨意選取發展因子和最終賠付率假設等手段違規計提准備金,造成經營結果不真實。
各級公司的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對所管轄公司的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負總責。
(二)嚴格執行向保險監管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
嚴格執行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如需修改或變更條款費率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或報備程序。
(三)解決理賠難問題
保險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嚴禁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建立健全系統理賠服務標准,規范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切實提高理賠時效。
(四)確保公司主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和決策機制,健全完善並嚴格落實保費資金管理、核保核賠管理、有價單證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管理等核心內控制度。強化數據集中管控,理賠接報案系統、單證系統要與核心業務系統全面對接,業務、財務、再保數據要實現集成管理、無縫鏈接、實時互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內控執行力。目前尚未做到總公司集中管控數據的公司,必須制定方案,明確時限,盡快實現。
三、主要措施
(一)堅決加大檢查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採取各種手段造成保費收入嚴重不真實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對製造假賠案或故意擴大賠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罰。對故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嚴格按規定處理。
3、對私設小金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等行為予以處罰。
4、對採取各種手段虛列經營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5、對不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的,要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追究上一級乃至總公司的管控責任。
6、對不按規定計提各種責任准備金的,要依法給予罰款或者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7、對經營交強險公司違反交強險相關法規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將公司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要採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加大分保、增加註冊資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改善業務質量和效益,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臨界點的公司,保監會要通過動態監管,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四)建立對總公司的質詢和監督。對總公司發展策略與公司實力不符、公司的市場發展激勵機制與市場不符、公司核心內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經營管理粗放者,保監會產險部給總公司發監管提示,對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將公司列入重點監管公司名單,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通報制度。保監會每季度將公司違法違規問題及受處罰情況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進行通報,發揮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應有的監督約束作用。
(六)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良記錄信息共享機制。在全國產險業建立高管人員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等重要人員不良記錄檔案庫,及時登載違法違規受處罰的機構和人員信息,嚴禁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異地任職。
四、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從嚴、從速查處原則,加大違法違規經營的成本。
(二)堅持保監會與保監局上下聯動,全國統一行動、統一標准,協同一致的原則。
(三)堅持查處保險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質詢或追究其總公司相關責任的原則。
(四)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保監會除交強險手續費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業險手續費標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據實列支,依法納稅。同時,鼓勵保險公司依法在制度機制、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從源頭上防範違規問題的發生。
(五)堅持監管部門重點檢查和公司自查自糾相結合的原則。各保監局應重點檢查2008年8月31日後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各保險公司對2008年8月31日前經營的違法違規情況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時段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將自查自糾的詳細情況每宗每件列表,以省為單位報當地保監局。總公司綜合系統情況於2008年10月30日前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對發現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一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堅持監管查處與加強行業自律的原則。在大力加強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全國和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積極溝通協調會員公司,加強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積極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對交強險以及有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等業務實行更為嚴格的查處和監管原則。
五、工作要求
規范產險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建立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產險市場是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努力,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按照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公司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要指定相關的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落實。各總公司要指定一至兩名聯系人,要制定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糾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實,保證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實處,保證2008年8月31日後依法依規經營。
3、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加強落實內控建設,建立長效防範機制。總公司要切實改變片面追求速度、規模和市場份額的做法,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強化各級高管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效益觀念。改善財務管理,積極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內部稽核審計,切實解決內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控執行力逐級遞減等問題。同時,積極採取「見費出單」等措施,從制度上、源頭上防範數據不真實以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發生。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嚴格監管,切實抓好財產保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1、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把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把規范市場,防範風險,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己任。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科學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狀態去抓好產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2、做好全面規劃,突出重點。規范產險市場秩序,既是當前的一項重要監管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各保監局要制定實施細則,整合監管力量,加大查處范圍和力度。重點關注和嚴厲查處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此期間以前的問題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糾。對有舉報的,只要在行政處罰追溯時限內,一律按規查處。
3、落實責任,守土有責。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的一項重點工作任務。各保監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落實責任,按照職責范圍,嚴格監管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分管范圍內保險市場規范有序。對查處不力,市場繼續混亂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建立上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各保監局在依法嚴肅查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公司在內控機制、體制機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由產險部向總公司提出質詢。保監會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運用償付能力監管的倒逼機制,督促公司加強內部管控,依法合規經營。
5、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將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工作與年初部署的各項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突出重點,通盤考慮,相輔相成,協調配合。對在整頓規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保監會產險部。
6、要創新監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運用教育、制度、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有效遏制產險市場突出問題,努力實現今年年底前,全國產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2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運行的水平,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強化交強險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方式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及時修訂《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規范各公司承保、理賠服務行業標准,並從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
(三)已實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地區,要及時總結當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經驗,逐步完善運行機制及操作實務流程,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要加強交強險核算管理
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及時、准確、公平、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交強險財務核算、外部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改進業務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信息系統運行水平、加強財務人員專業培訓,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交強險業務的各項核算要求落到實處。
三、要加大交強險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加大對交強險各項成本的管控力度,壓縮交強險費用率水平,切實降低交強險總體費用水平,減少投保人負擔。
(二)交強險費用率水平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須對交強險費用情況進行詳細分析核查,制定嚴格預算,並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強險成本。
四、要改進交強險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險公司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專業水平高、社會公信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二)從2008年會計年度起,各保險公司每年應按照會計年度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交強險業務進行審計;並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一式四份報中國保監會,並同時報送報告電子版。
(三)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上報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各保險公司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本公司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摘要,同時通過公司網站披露專題財務報告全文,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險公司應逐步細化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中《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項目,並在報表附註中對費用項目內容進行說明。
五、要做好新舊交強險切換工作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費率方案(2008版)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對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統銜接、保單印製等工作,確保交強險新的責任限額、費率方案按時執行。
(三)各保險公司現行的交強險保險單最遲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應當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註明:「保險人按照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2008版)承擔保險責任」等類似字樣。
六、要加強交強險重要環節監管
(一)各保監局要將轄區內交強險費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經查實存在「虛列費用」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二)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交強險數據真實性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交強險保費收入和已決賠款確認、未決賠案估損、專屬費用指認、共同費用分攤等環節,全面准確反映經營結果。
(三)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四)各保監局要加強查處工作,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交強險新業務」、「責令撤換責任人」、「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嚴肅處理措施。

Ⅷ 國家對保險行業有哪些扶持措施

1,政策性引導,。

2,法律保障。

3,部分資金扶持。

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等。

(8)財險監管政策擴展閱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保監會主要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

Ⅸ 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會)在2012到 2013年間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有哪些

建議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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