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監管
工商總局令第51號: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51 號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工商總局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問
遵循公平誠信原則 防範三類違法行為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新華社記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剛剛出台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回答提問時表示,辦法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旨在防範合同欺詐等三類突出違法行為,從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該辦法的依據及必要性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上述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主要依據《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2008年,上述規定被廢止,因而現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理既無法律法規級的規范,也無規章進行規范的狀態。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交易無所不在,與交易相伴的合同行為無所不在。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採用惡意串通、賄賂等手段簽訂合同;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依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並通過規章的實施,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問:辦法調整的范圍是什麼?
答:通過對合同活動的調查和研究,我們認識到,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類較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即合同欺詐;第二,利用合同,採用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
據此,辦法調整的范圍及主要內容也相應分成以上三個基本部分,並根據每類合同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制定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現實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現象,一方時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不能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樣的合同活動不僅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此,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我們確定並遵循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為基本原則。
問: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的合同違法行為,應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請問,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既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國現實的合同活動中,私權的濫用、甚至被惡意使用的情況比較突出,這種狀況干擾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壞合同公平,不僅導致合同糾紛頻繁發生,而且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對經濟秩序也造成惡劣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專司合同行為監管的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在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和採納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要求,對合同活動給予行政指導;另一方面,要依法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的合同違法行為給予監督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行為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行政處罰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合同民事活動。這種對合同民事活動的介入是為了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為了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社會公眾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
鑒於此,辦法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另一方面還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導」的規定。
問:針對有關單位與個人,為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於在合同中實施的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的上述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其性質也是惡劣的,應該被禁止。
因此,在辦法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此類行為,從事此類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2.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有哪個部門監管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沒有哪個部門監管的。
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如下:
1、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許可證,則標志著開發商具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產權證的關鍵。
2、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著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暫測和實測面積。對房屋預售合同上的暫測面積和交房時的正式合同上的實際面積差異提出意見,並寫入正式合同的有關條款或增寫補充條款。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後,才能避免上當。
5、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范。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6、一定要認准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7、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你審查合同文本,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3.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合同監管工作
應對措施:
一、凡以公司名義發生對外經濟活動的事項,應簽訂經濟合同。
二、除小額本地采購即購既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須採用統一的文本格式。有關合同的文書、圖表、封樣、傳真件等附件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簽訂書面合同。四、經濟合同簽訂前,須草擬合同條款,報部門領導核稿,並由公司法律顧問合規審查後,交由總經理審批簽發。
五、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等價有償的原則。
六、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謹防上當受騙,又要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七、部門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單份合同文本達兩頁以上,須加蓋騎縫章。
九、合同正式簽訂後,原件應至少保留兩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辦公室統一備份、編號管理,另一份本部門建檔管理。本部門需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金額、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准確、及時、完整。月末須填寫、提交「合同情況月報表」。
十、如有合同糾紛提出,應及時上報總經理。其中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公司有關領導,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閱。
十一、合同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驗標准和方式);
5.價款和酬金及支付方式;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變更或解除條件;
8.爭議解決方式。
4. 辦理資金監管,需要簽訂什麼協議
辦理資金監管,需要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辦理資金監管協議流程:(以房屋交易為例)
買賣雙方網上簽約,簽約的同時簽署資金監管協議,確定監管銀行和存取款賬戶;
買方依據資金監管協議將交易自有資金存入專用賬戶,足額後由系統自動提示可以辦理過戶;
買賣雙方共同到房管辦事大廳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房屋過戶登記辦結後,銀行依據系統電子指令將資金劃入賣方賬戶。
5. 合同監管的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合同法制的宣傳指導;
做好合同示範文本印製、發放和運用工作;
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合同鑒證;
合同備案;
對企業動產抵押物進行登記管理;
合同爭議行政調解。
合同鑒證的內容主要有: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准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 如何理解 工商部門 合同監管
《合同法》第 1 2 7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 ,負責監督處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工商部門合同監管的法律依據,合同監管職能之後在的物權等法律法規中體現。
實務中:動產抵押等合同簽訂後需要在工商局備案,另外國家工商總局會會同其他部委制定合同標准文本,工商總局往往是標准文本監制單位,如施工合同標准文本。
希望能幫到你。
7. 監管人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即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在合同中是作為受託人的保證人,向委託人保證受託人履行合同,一旦受託人違反合同,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應向委託人承擔保證責任,至於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方式則視合同約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即在受託人實施的行為構成違約並可能或將要使委託人資金受損的情形下,負有監管義務的監管人因其違反注意、通知義務或不積極採取監管措施而使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得以完成或使損失實際發生,其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委託人的損失有因果關系情況下,委託可主張侵權行的損害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的是合同違約責任,即在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無論是三方共同簽訂的監管合同還是委託人與監管人簽訂的雙方監管合同,監管人均作為受託人,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依據合同的約定,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委託合同的規定。監管人只有在不履行監管義務或履行監管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種觀點,雖然第三方監管合同看似與保證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如果從歸責事由來看,保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不論保證人是否違反了保證合同;而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監管人違反其監管承諾,未盡監管義務,在確定監管人的賠償責任時要根據監管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關系,對監管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第二種觀點,在委託理財和委託監管兩個法律關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致使委託人或受託人受到損失時,必然同時存在著受託人的違約行為,二者是相關聯的,受託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既侵害了委託人的債權,也構成了債務的不履行,委託人似乎可以共同侵權主張損害賠償。但是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行為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往往是各自獨立的行為,並無證據表明其主觀上有意思聯絡。在責任基礎(基於不同的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對獨立的情況下按共同侵權處理會帶來一些爭議,如受託人與監管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如何,二者應如何分擔責任,監管人承擔責任後能否向受託人追償,追償的份額如何確定。 我們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第三方監管合同與委託理財合同同時存在但相對獨立,委託監管合同訂立的基礎在於委託理財合同雙方對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信任,而實踐中由於指定交易的存在,使證券或期貨公司在客觀上具有了提供監管的能力,雖然大多數監管合同是無償的,但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通過監管服務指定交易,可以獲得傭金或手續費的收入,並不在乎有無監管費用。合同中監管人接受委託方、受託方的共同委託或委託方的單獨委託對雙方確定的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實施監管,確保帳戶資金安全、合法使用,有的監管合同還授權監管人在帳戶總資產之和低於平倉線標准時,監管人有權強行平倉。監管人的權利來自於委託人的授權,同時這些授權又構成了監管人的義務。同時衡量監管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監管承諾,其履行監管責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委託人造成了損失。故監管人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基於上述分析,金融性委託理財糾紛案件中,監管人可能出現以下責任形態:一是監管人的違約責任。即監管人違反監管合同約定,未履行及時平倉止損等監管義務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二是監管人的侵權責任。即監管人挪用委託理財合同項下的委託資產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委託資產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管人與受託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即監管人與受託人因共同欺詐委託人、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價格等不正當交易行為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對委託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監管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即監管合同被依法確認為無效後,監管人根據其對於合同無效有無過失對委託人信賴利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五是監管人的擔保責任。即監管人在監管合同中約定為受託人履行委託理財合同提供擔保的,其在受託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向委託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託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於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託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於委託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范圍,與受託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於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託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託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受託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編輯推薦:委託協議終止委託合同委託人須知
8. 合同註明監管未監管誰的責任
按照合同約的。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就根據行業規則確定,或者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具體的責任分配。
9. 電子合同的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路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路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
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後,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
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路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路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路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路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後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准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路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路環境,保障網路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路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
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的方面
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
二是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
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
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路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
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分為四類:即商業商業(BtoB),商業消費者(BtoC),商業政府機構(BtoG),消費者政府機構(CtoG).其中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政府機構可將采購辦公用品清單在網際網路上發布,企業以電子化方式回應,經過選擇確定供方,與之達成電子合同.再如:政府機構可實施電子政府計劃,利用網際網路為企業提供納稅、辦理電子營業執照、出口配額招標、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等服務.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個人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對個人社會福利基金的發放以及個人納稅交費等.
上述電子商務活動無論屬於哪一類,其實質都是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都是合同契約關系.因此,這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調整.
10. 合同中監管方承擔責任嗎
你好朋友!!有的
如果是甲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約定甲方免除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條款。
合同約定乙方承擔全部責任,這是顯失公平的,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