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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司法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20 20:00:14

『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特點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日益顯露出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所謂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表現出的強烈不滿,為司法改革提供了難得的契機與動力。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時下整個社會的強烈期待。因此,盡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職能為市場經濟服務,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1]

一、當前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司法機關受地方行政影響

由於我國現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區域設置的,司法機構的人、財、物等有形資源均由各級行政機關支配和管理。這就使得地方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能夠通過掌握用人權,對司法機關的工作形成實際控制,使司法官員在行使職權時不能不有所顧忌,從而受地方保護主義和當地行政機關的左右,影響司法公正。這種體制上的弊端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解決案件時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潛在的威脅。其後果是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喪失了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應有的中立性而淪為保護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國家的司法活動地方化,使國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僅嚴重製約了審判工作的發展,而且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直接影響國家法律的權威。[2]

(二)司法權行政化,法院管理體制不科學

我國現有司法行政體系為院長、副院長、庭長到普通法官形成一個等級體系,這種等級是按照行政官員的職級套用的。工資獎金也一律只與其行政級別掛鉤。行政性職級成為法官能力與水平高低的計量器。從而使司法過程貫穿著強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難以獨立、自主的進行審理,必然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3]

(三)法官素質不高

我國的法官隊伍基本上形成於《法官法》頒布以前。當時以工代乾的人可以成為法官,法院的司機、打字員能提成法官,還有復轉軍人等皆可輕而易舉地成為法官。

長期以來人們對法官職業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法官選拔標准與程序上的偏差,表現為:以往准入條件過低,初任法官考試和人大任命審判員考試內容難度尚不及律師資格考試,無論是否經過正規的法律教育,是否有從事法律職業的知識背景,是否從事審判工作,有無審判職稱等,都屬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國法官絕對數量龐大,與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低素質的法官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很不利的影響,直接產生兩個方面的惡果。一方面是錯案往往難免,由於一些法官素質不高,對法條理解能力偏低,對證據的判斷失誤,不能勝任高度專業化的審判工作;辦案水平低,超審限辦案問題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對審判技能的熟練掌握和運用,審判技能較差,無法獨立地、高質量地處理復雜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賦予的公正司法的職責;另一方面是法官違法違紀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法官甚至貪贓枉法,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殉私舞弊。這兩個惡果已嚴重危害了法院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4]

(四)審判方式不科學

1.長期以來,我們實行的審判方式是法官職權主義,由法官一手操作調查取證、審理、裁判等全過程。而這種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閉進行,從而使審判權的行使得不到監督和制約,給法官偏袒一方創造了條件,這種「暗箱操作」難以保證實體公正的結果。

2.在我國,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都是審判組織。合議庭負責審理絕大部分案件,審判委員會則對合議庭審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但在實踐中,許多合議庭只是負責審查事實,提出適用法律的意見,最終判決則是通過請示領導等方式得到了最終結論後才能作出和宣判,從而導致了「先定後審」的走過場現象;法官對案件只有審理的權力,而無裁判的權力,審判委員會集權太多,討論案件過多,而審判委員會成員又大多不參予具體案件的審理,這就形成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分離的現象;這不僅不利於調動審判人員的積極性,還人為地延長了審判時間,導致超審限現象的出現。由於集體討論,責任分散,出了錯案無人負責,違法審判的責任追究落實不了。[5]

3.法院的審判結果最終要體現在裁判文書上。由於裁決文書過去簡單機械,說理性不強,論述不深入,既不講判決的道理,也不講判決的法理,使當事人不信服,導致上訴、申訴居高不下,導致了另一層面上的審判透明度不高,也導致個案判決可借鑒性較差。因此,為了實現審判結果的公正,體現裁判結果的法律文書的改革勢在必行。[6]

二、構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必須進行的的改革

(一)改革現行司法體制的外部關系

司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必須保持財政、人事上的獨立地位,即不能被行政機關實際控制。否則,獨立司法就會落空。為此,應當對司法體製作如下改革。

1.改革司法機關的地區設置

我國的司法機關可以參照西方一些國家的辦法,使司法機關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脫離行政區劃,即可以在全國各省級行政區劃以下劃分若干個與行政區劃相交叉的司法區,在每個司法區設置一個中級法院,其下按照司法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基層法院;保留按照省級行政區劃設置的高級法院,全國設置最高法院;檢察機關與各級法院對應設置。這樣,就可以使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干涉的基層、中級兩級司法機關擺脫地方利益和地方權勢,更好地獨立行使司法權。同時,為保證人大監督制度的落實,地方上可以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直接監督基層、中級和高級司法機關的工作。

2.改革司法人事管理體制

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的影響主要發生在地市和基層兩級法院,有必要改革地市和基層兩級司法機關人事管理體制,取消行政機關對司法官員的人事管理調配權,而將司法官員的推薦、調配權交還司法機關,任命權提高到省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為體現黨管幹部的原則,一方面,司法機關的黨組織要加強對人事工作的管理;另一方面,地方黨委也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推薦人選,或者協助上級司法機關進行考察,但是最終確定人選的權力掌握在上級司法機關黨委或者黨組的手中。至於行政機關,則無權過問司法機關人事安排。這樣,才可以保證司法人員素質,解除其依法獨立辦案的後顧之憂,並且不使國家統一設置在地方的司法機關變成受地方保護主義左右的「地方化」的司法機關。

3.改革司法財政管理體制

司法機關足夠的經費和物質條件,是司法獨立原則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中央司法機關和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分別列支於與其級別相應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財政。由於司法機關的經濟命脈掌握在當地政府財政部門手中,辦案如果受到行政部門干預,很難挺起腰桿進行有效抵制,而影響司法獨立。應當認識到,司法機關「司」的是國家的法,無論其等級高低,都是國家的而非地方的司法機關。所以,要改革司法機關經費管理體制。可以參照國外比較普遍的做法,由中央財政統一列支司法經費,即可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每年分別作出全國法院、檢察院下一年度的財政預算,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後,由中央財政撥付「兩高」,用於全國法院、檢察院的業務和工資福利等開支。這樣,就使司法機關擺脫地方利益和行政機關的影響,得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7]

(二) 改革審判方式,確保程序公正

審判方式的改革首先應以審判公開為核心,公開審判的實質就是要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和裁判,案件事實調查和認定的整個過程都應當在法庭公開。其次要改革審判方式:一是庭審方式要從詢問制向對抗制轉變,強調當事人舉證,加強對證據的質證和開庭辯論,充分發揮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二是審判方式要採取法官的獨立負責的責任制,改革現行合議制與審判委員會制,建立主審法官制。改變現行中的審判集體負責制,要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與判脫節的狀況,取消層層審批制度,使參加案件審理的主審法官享有獨立裁判的權力,同時讓其真正獨立地負起責任。三是簡化訴訟程序,真正體現「兩便」原則,避免重復勞動,以最少的訴訟消耗,取得最佳的審判效果。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實現案件繁簡分離,從機制上確保案件審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經濟糾紛,能得以及時處理,及時解決。四是凡是能夠調解,當事人也願意調解的,開庭前可以調解,庭上庭下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審判庭予以受理和審判,不應久調不決。

(三)強化司法監督機制,懲治司法腐敗

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解決這個問題,根本措施是靠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國的新聞輿論素來以正面報道為主,司法、行政、權力機關之間未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司法權的專橫和濫用,司法腐敗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加強和完善我國的司法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司法監督的作用,應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

1.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

為了保障實現審判管理體制的正義價值,必須建立並實行嚴格錯案追究制度。權力的約束和制衡是防止腐敗的重要手段,隨著審判組織的獨立和法官職權的擴大,必須大力強化對審判主體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實體正確。對獨任審判員錯誤裁判,應由獨任審判員承擔責任。對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致使合議結果錯誤,造成錯判的,由導致錯誤結果產生的成員承擔責任。對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違背事實,曲解法律,導致錯案發生的,由有過錯的審委會委員或主持人承擔責任。對院長、庭長工作不負責任,好人主義,知錯不糾,導致錯判的,要由院長、庭長與有過錯的法官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客觀分析產生錯案的原因,准確界定錯案范圍,嚴格執行錯案追究程序。區分錯案性質、過錯程度,把錯案責任追究到人,保障實體正義價值的實現。對司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中的職務犯罪行為,要根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2.強化檢察監督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負有監督的職能。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是一種來自法院外部的監督,它體現了檢察權與審判權的互相制衡,這種制衡,不僅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上,同樣也應在民事、經濟案件中得到落實。監督僅僅出自內部是肯定不夠的,如果缺乏來自外部的、直接針對個案的監督,並不足以保障當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應當觸及司法活動的各個領域,對少數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的吃、拿、要、卡、貪、占等行為應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改革檢察監督系統,健全檢察監督制度,改變目前檢察監督軟弱無力的局面。

3.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力度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都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雖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履行了監督職責,但力度遠遠不夠,存在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督機構不健全,對監督的保障沒有制度化,監督隊伍的素質不夠理想。因此,要盡快進行監督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確立監督責任。由於目前地方保護主義及裁判不公問題較為嚴重,因此要求加強人大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的呼聲較為強烈。我認為,強化人大的監督確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監督應是整體、抽象、一般的監督,即透過一個時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來的現象,發現問題,進行調查,以利決策;而不應是對個案的直接監督。在具體操作上,人大不應該過多地針對某個具體案件要求聽匯報、調案卷,甚至提出處理意見。加強和完善人大監督,有利於從宏觀政治角度保證司法工作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願,促進司法的公正性。

4.加強和規范輿論的監督

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除了立法權的監督外,還應當受到輿論的監督,所謂輿論監督,是指輿論界(主要指新聞界)利用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報道、傳播、評論,以行使監督的權利。司法腐敗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審判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著各種庭前、幕後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應該公開的審判活動變成了一種「暗箱操作」,新聞輿論監督可體現為客觀、公正、全面地報道案情,使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審理經過和判決結果,這對司法就是一種約束,可以防範司法人員暗中弄虛作假,任意枉判,從而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杜絕腐敗現象的發生。通過立法對新聞監督予以規范,遏制和減少其監督過程中的非規范行為,以避免其產生錯誤的導向,干擾司法獨立。

保障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必須強化監督機制。尤其是隨著法官獨立審判和實行責任制的實施,法官權力進一步擴大。權力若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專斷和濫用,必然導致腐敗。但在強化監督的同時,我們必須堅決反對對司法審判活動的亂干預,個別領導幹部以言代法、干預法院獨立辦案的行為,不僅不是正當的監督,而且是違法的,應堅決糾正。

司法體制改革本身的復雜性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期的各種矛盾決定了司法改革必然和現今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部分,三種改革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因此,司法體制改革需要我們全社會全民族的智慧,以最終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貳』 急急急09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改革規劃》提出了五個方面深化檢察改革的任務:一是優化檢察職權配置,改革和完善法律監督的范圍、程序和措施,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二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檢察院接受監督制約制度,規范執法行為,保障檢察權依法、公正行使;三是完善檢察工作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創新檢察工作機制,增強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檢察院組織體系和檢察幹部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五是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改革和完善政法經費保障體制的總體部署,為檢察事業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經費和物質保障。

《改革規劃》提出,深化檢察改革的總體目標是: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完善法律監督的范圍、程序和措施,健全對檢察權行使的監督制約,加強檢察隊伍建設,規范檢察執法行為,提高檢務保障水平,增強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能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改革規劃》強調,深化檢察改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對檢察改革的統一領導,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自上而下地推進改革。二是堅持憲法關於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三是堅持從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改革。四是堅持走群眾路線,把解決人民不滿意的問題和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五是堅持依法推進改革。凡是與現行法律規定有沖突的改革措施,都要先提請立法機關修改相關法律規定,然後再行實施。

『叄』 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戰略部署。目前,此「意見」已在政法系統內下發,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緊制定實施改革意見的分工方案,改革實施工作正在積極穩妥推進。這是2009年和今後一個時期政法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
中央推出的司法體制改革方案的指導思想是:在繼續抓好2004年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從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以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為重點,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進一步解決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順利運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核心是調整司法職權配置,加強權力監督制約,促進司法獨立。主要改革內容包括政法經費保障、司法職權重新配置、規范司法行為、落實寬嚴相濟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統財政保障機制,政法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不獨立的一個重要根源在於司法受制於當地政府,法院的經費及其法官工資、檢察院的經費及其檢察官工資等,都是由當地政府財政部門解決,司法機關的「財權」由政府部門「把持」,使得司法難以「硬」起來,司法很容易受到來自當地政府的干擾,形成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從財政負擔上看,2006年全國檢察系統的全部財政支出大約150億元,法院系統大約200億元,一共不到400億元,加上基本建設費用和適當增加工資福利,總量仍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建立政法系統財政保障機制,以後法院、檢察院的經費將由中央財政專項確定,建立分類保障政策和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機制,解決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問題,從而開始打破司法經費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難題。具體有可能會採取分地區,分級別,結合案件數量和訴訟費收入情況,採用因素計演算法確定各法院的財政撥款數。
二、檢察院刑偵職能劃歸公安局管轄,檢察院專司法律監督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原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享有對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等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權(自偵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由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但是對於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則長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只在檢察院內部進行監督。根據「有權利就有監督」的原則,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檢察院對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的刑偵職能從檢察院剝離開,劃歸公安局管轄,檢察院主要專心做法律監督建設,以實現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的目標,其中包括對法院的監督和對於司法系統其他部門的監督。
三、法院執行職能劃歸司法局管轄,法院其他有關行政職能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院專司審判
在我國,法院判決後案件「執行難」很突出,影響到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包括法院執行在內的有關行政職能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院專司審判。
四、看守所劃歸司法局管轄
長期以來,看守所作為主要的羈押場所,由同級公安機關管理。在偵查、羈押、改造主體一體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容易出現刑訊逼供現象。近年來曝光的佘祥林案、聶樹斌案中,都存在刑訊逼供,這些案件主要發生在看守所。許多學者提出,為了體現程序公正和控辯平衡,必須做到偵查權和羈押權的分權與制約。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體系之下。
五、決定勞教權力由法院行駛
長期以來,由於其未經審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點,勞教制度受到很多專家學者的質疑。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長期呼籲取消勞教制度。勞動教養制度主要的依據是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1979年由國務院公布施行的補充規定和1982年由國辦轉發的試行辦法。胡教授認為,一個決定實施半個世紀,一個試行辦法試行20多年,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本次司法體制改革將此項權力由公安機關移交調整到法院來行使,以確保這項權力的行使更加規范化。
六、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司法體制改革提出要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上升為法律制度,轉化為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落實到執法實踐中去,使之既有利於控制社會治安大局、增強群眾安全感,又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一方面,適應新時期犯罪行為發生的變化,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從嚴打擊。另一方面,對輕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實行寬緩處理,盡量教育挽救,增加社會和諧。
七、加強政法隊伍建設
司法體制改革本著「從嚴治警」與「從優待警」相結合的原則,提出完善政法幹警招錄和培訓機制,完善政法幹警行為規范和職業保障制度,加強政法機關廉政建設,嚴肅查處政法幹警違法違紀行為,改革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和律師制度等。

『肆』 如何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
一是建立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制度機制。二是健全維護司法權威的法律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一是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二是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三是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四是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三)完善司法管轄體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二是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三是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四)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二是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三是完善審級制度。四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五是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五)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一是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二是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三是加強人民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四是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伍』 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法院監察部門怎麼改

一、關於實行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領導體制在我國有其深厚的歷史淵源。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的國家之一,古代監察機構獨立自成系統,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監察官員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報,地方的監察官員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監察首長任命,有事可向監察首長匯報也可直接向皇帝奏報,基本上是與各級行政機構相分離的。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長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歸吏部管理。宋代的通判與知州平坐,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③]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監察院地位獨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試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約。列寧針對十月革命後出現的官僚主義傾向,為防止腐敗,在黨中央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關建立了人民監察委員會,在基層建立了工人監察組織。並強調監察機關的地位要相對獨立和具有高度權威性[④]。中國共產黨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與黨委平行設置。
現行體制下,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深圳市除外)。《黨章》和《監察法》均規定,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接受服從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還要接受和服從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紀檢機關作為同級黨委政府的監督機構,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監督的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並對同級黨委政府負責。與此同時,紀檢監察幹部的配備、考核、任免、調動及經費開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監督對象即同級黨委政府手中,明顯造成了監督制約機制應具備的相對獨立性和實際隸屬關繫上非獨立性的矛盾,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缺乏執紀的自主性、獨立性,容易受到權力的干擾和關系網的阻撓。從現實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對黨政「一把手」和同級黨委的監督往往處於「虛監」、「弱監」甚至「禁監」的境地。特別是在一些黨風不正的地方,紀檢工作往往得不到黨委的支持,少數領導幹部對堅持原則的紀檢幹部故意刁難、設置障礙,或直接插手干預,嚴重影響了紀檢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近年來查處的大量各級黨政「一把手」腐敗大要案件證明,紀檢監察機關的「任重權輕」必然造成監督的薄弱環節甚至留下監督的「真空」。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一個完善的、成熟的監督體制應具有以下三個最基本的客觀條件:一是必須對其監督對象進行全面的監督;二是監督制約的力度必須與監督對象的職位和權力相適應;三是監督制約過程必須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⑤]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辦公經費完全由上級部門統一撥付,領導班子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選派,工資,福利等與地方脫鉤,幹部的人事編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紀檢監察機關不再承擔與反腐倡廉無關的其他工作任務。同時,實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改革,各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人員編制、幹部管理與經費保障等由原派出紀檢監察機關統一管理。由於中央紀委、監察部仍受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向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同時還接受黨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制約,以及政協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系統內部監督等方面的監督制約,避免了反腐敗機構自身腐敗以及「誰來監督制約紀委」的問題。在積極穩妥推進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可以先對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予以進一步完善,如將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機構設置、幹部管理和經費管理等重大權力上收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紀檢監察機關自行處理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的許可權,將同級黨委管理幹部的立案決定權和重處分決定權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等,實行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為主、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為輔」的新雙重管理模式,增強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如美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貪污賄賂調查局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廉政公署等。因此,打破雙重領導體制的框架,革除制約反腐敗深入進行的體制弊端,全面實施某種程度的垂直領導,是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必然路徑選擇。對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關於組建專門反腐敗機構問題
當前我國具有反腐敗職能的機構眾多,在懲治腐敗上主要為由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三駕馬車」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紀檢監察機關主要履行黨員幹部、政府官員違紀違法腐敗行為前期調查職能,檢察機關的反貪局專門從事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打擊工作,公安部門經濟偵查部門負責管轄經濟方面犯罪案件。在預防腐敗方面則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預防腐敗局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承擔。另外,審計、海關等單位和部門也具有一定的打擊腐敗的職能。反腐敗機構眾多、職能分散,各反腐組織之間協調性不足,是腐敗現象得不到有效打擊的重要原因之一。應當說,當前反腐敗協調小組在協調查辦案件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由於各自地位、性質不同,辦案對象、辦案手段也大相徑庭,反腐敗協調小組應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發揮,難以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而且反腐敗協調小組主要是一種鬆散型協調議事機構,不具有最終決定權,其決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確,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據美國學者約翰·海爾布魯恩的歸納,當今世界各國的反貪機構可以劃分為4種模式:第一種是全能模式,反貪機構具有偵查、預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二種是偵查模式,反貪機構規模小但偵查權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第三種是議會模式,反貪機構獨立於行政和司法機構,只向議會報告工作,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種是多部門模式,一些部門相互獨立,共同承擔反腐敗職責,如美國聯邦政府道德規范局的腐敗預防功能與司法部偵查、起訴職能相互補充,共同減少腐敗[⑥]。從透明國際公布的全球廉潔指數較高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大多數採用第一種或第二種模式,即成立高度獨立、高度綜合、充分授權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僅用了4年時間,清除了香港歷史上積累下來的絕大多數腐敗,不到十年時間就實現反腐敗成功;新加坡成立貪污調查局專門從事反腐敗工作,僅用了五六年時間便實現了社會腐敗現象的根本好轉。
鑒於當前我國反腐敗機構眾多、法律規定零散、職能重合甚至沖突的現狀,建議對當前各個反腐敗機構進行重新整合,最終的目標是整合為只有一個反腐敗機構,即把目前分布於黨、政、司法系統的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的反貪局、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等都逐步納入整合改革范圍,以紀檢監察機關為主體,在此基礎上整合成立高度獨立、許可權高度集中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即預防和懲治腐敗局,與紀檢監察三塊牌子,合署辦公。預防和懲治腐敗局內按預防教育、調查偵查、查辦懲處等職能設置內設機構。並制定《反腐敗法》,參照新加坡反貪污調查局的設置,賦予專門反腐敗機構有權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嫌疑人;沒收貪污罪犯的全部賄賂;檢查和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賬目;入屋搜查、檢查和扣押認為可以作為證據的任何物品;進入各部門、機構,要求其官員提供調查人員認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內部資料。甚至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跟蹤等特殊偵查活動等。專門反腐敗機構同時擁有黨政紀律調查權與腐敗犯罪調查權,二者徹底整合而無需加以區分。專門反腐敗機構既可調查腐敗犯罪案件,也可調查黨員違紀案件,而無需在機構和執法過程中進行區分。[⑦]專門反腐敗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實行機構獨立、成員獨立、經濟獨立,不受地方各級政府機關領導、制約,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負責,保證其應有的獨立性。其理由在於:第一,目前紀檢監察機關和反貪瀆偵部門受各自辦案手段、查處范圍及對象的限制,且獨立性與權威性不強,難以形成反腐敗合力,不利於從根本上鏟除腐敗。成立專門機構有利於提高反腐敗工作權威性,有利於有效整合現有資源,不但可以繼續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優勢,而且有利於打擊與預防、教育相結合,從源頭上打擊腐敗行為。第二,由於紀檢部門不是執法主體,無法律賦予的偵查權與司法強制權,辦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專門反腐機構並立法後可以較好解決目前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手段法律依據不足的缺陷,實現反腐敗主體、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偵查權、公訴權、審判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原則,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檢察機關並不合適,由於其作為偵查主體行使特定偵查權,同時其又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必然形成自我監督的情況,與現代法治精神與原則相違背。第四,從世界反腐敗趨勢來看,成立高度獨立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已成為各國治理腐敗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專門的反腐敗機構正是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的重要舉措。
三、關於提升紀檢監察機關地位問題
監督是對掌握和應用權力者實施的行為,因此,對監督者來說,需要有比被監督者更高的權威,才能有效對其實施檢查督促甚至剝奪權力。當前紀檢監察機關權威性不夠強,特別是在監督同級黨委方面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其一,從紀檢監察機關的職級地位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對較低,紀檢監察機關職級地位低於同級黨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機關和政協機關。正是由於紀檢監察機關與被監督對象在地位上的不對等性,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其二從紀委書記的地位來看,目前紀委書記僅作為地方同級黨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在2006年初開始的地方黨委換屆中,黨委副書記這一層級被大量削減,新任命的紀委書記不再像過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樣由黨委副書記兼任,而是僅作為同級黨委的一名常委。雖然2009年中央紀委、中組部等聯合發文明確規定縣級紀委書記的常委職務排序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時間,排在資歷相同的常委前面。但這一規定僅適用於縣一級,其他層級並未明確。導致地方各級紀委書記在同級黨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對於履行《黨章》所賦予的協助同級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在現行格局下既不便於協調,也無法協調。
監督的本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監察、督促和處置。如果監督一方的權力過小,不能對被監督一方行使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與抑制,這種監督必然是無力的,其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地位,提升紀委書記與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在領導班子中的話語權,並授予紀檢監察機關與其所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的權力,以實現監督這一權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一是紀委升格。將地方紀委級別升格為與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相同,這樣,就能夠使監督方的權威性更高,監督威懾力更強,從而對被監督方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從理論上講,實行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級別地位相同並非沒有法理依據。《黨章》第二十五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都是由同級黨代會選舉產生,向黨代會報告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紀委已不再是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一個與其平行的機構。[⑧]因此,提升紀委的政治地位與機構級別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礙。二是提升紀委書記和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話語權。建議對地方紀委書記仍按照2006年換屆之前的格局,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同時,對監察局長實行高配一級,並賦予紀委書記、監察局長在領導班子中更多的話語權,如對「三重一大」事項安排的監督權,對違法決策或違反法定程序決策的否決權等。
四、關於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是專門履行黨內監督和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職能的機關,其工作性質與工作任務決定了這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管理,幹部考核管理機制與晉升激勵機制與其他公務員並無不同。由於工作任務的特殊性,紀檢監察幹部往往被孤立、排擠,甚至遭到打擊報復。在幹部選拔推薦投票中,秉公執紀的紀檢監察幹部往往因為得票率較低而難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紀檢監察幹部幹事的積極性。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機制。香港《廉政公署條例》規定,「廉政專員及其管轄職員不受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之職權管轄,故不是公務員」。廉署成員體系與政府公務員體系相互分離,自成一體,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員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務員任用制度,但又不同於其他政府部門的管理。借鑒香港關於廉政公署的管理體制,建議對紀檢監察幹部任用選拔與其他黨政幹部選拔任用相互分離,出台單獨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明確規定紀檢監察幹部提拔任用的標准、條件、程序,從而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幹部晉升渠道。
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紀律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腐敗犯罪現象不斷趨於「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敗手段層出不窮,紀檢監察工作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越來越強,對紀檢監察幹部辦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是適應當前反腐倡廉形勢任務、提高反腐敗斗爭有效性的迫切需要。當前,在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上,主要存在著專職不專、准入機制不完善、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問題。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要著重完善四項機制。一是職責界定機制。進一步明確職責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職工作,又要從與性質、職權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脫出來,不搞越俎代皰,大包統攬。二是幹部准入機制。參照法官、檢察官的管理模式,對紀檢監察幹部實行資格准入制。三是幹部職業化機制。著重建立一支以紀檢監察為專門職業和終身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地位和職業保障的幹部隊伍。四是教育培訓機制。

『陸』 如何針對司法體制改革需要開展巡查和審務督察工作

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銜接有序、確保公正的司法管轄制度。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調整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有序銜接。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規范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進一步理順海事審判體制。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理順案件管轄機制,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犯罪。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尊重司法規律,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促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序進行。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中國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准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分流機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強化民事訴訟證明中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依法確定當事人證明責任。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嚴格高度蓋然性原則的適用標准,進一步明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和范圍。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後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的重要證據都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動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庭審錄音錄像的管理、使用、儲存制度。規范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范圍和程序。 16. 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標准、范圍和程序。進一步規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推動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信息公開機制。 (三)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健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各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相互銜接機制,充分發揮一審、二審和再審的不同職能,確保審級獨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學、職能明確、運行有效的法院職權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立案信息的中國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建立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對於變更審判組織或承辦法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公示。 19. 完善審級制度。進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科學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完善提級管轄制度,明確一審案件管轄權從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的條件、范圍和程序。推動實現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 20. 強化審級監督。嚴格規范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和次數,完善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文書的公開釋明機制和案件信息反饋機制。人民法院辦理二審、提審、申請再審及申訴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指出一審或原審存在的問題,並闡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辦理已經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結案文書;符合公開條件的,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中國公布。 21. 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強化法定期限內立案和正常審限內結案,建立長期未結案通報機制,堅決停止人為控制收結案的錯誤做法。依託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發揮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務、研判和導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以「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理念為指導,改革司法統計管理體制,打造分類科學、信息全面的司法統計標准體系,逐步構建符合審判實際和司法規律的實證分析模型,建立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和全國法院司法信息大數據中心。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方式,加強司法解釋等審判指導方式的規范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確保人民法院統一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 24.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賣方式改革力度,重點推行中國絡司法拍賣模式。完善財產刑執行制度,推動將財產刑執行納入統一的刑罰執行體制。 25.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確司法救助的條件、標准和范圍,規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嚴格資金的管理使用。推動國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實發揮司法救助在幫扶群眾、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26. 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推動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區際、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推動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 (四)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27. 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范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 28.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 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范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中國上辦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中國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 30. 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 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范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32. 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33. 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 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中國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中國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36. 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中國絡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中國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 37.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范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38. 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中國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中國上辦理平台和訴訟公告中國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中國中國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中國中國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中國公布。 40. 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 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中國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中國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中國,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中國上公開。 42. 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43. 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中國上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中國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 45. 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製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 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48. 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 50. 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劃。 51.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准,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中國,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中國絡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在線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 (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 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 55. 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中國人查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准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57. 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 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 59. 優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范司法建議的製作和發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准、條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 62. 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 63. 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准體系。 64. 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 65. 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柒』 談談你對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與改革的認識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為您解答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日益顯露出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所謂的司法不公表現出的強烈不滿,為司法改革提供了難得的契機與動力。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時下整個社會的強烈期待。。因此,盡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職能為市場經濟服務,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 、 當前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權地方化 由於我國現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區域設置的,司法機構的人、財、物等有形資源均由各級行政機關支配和管理,具體表現為: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經費依靠地方政府供給;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員編制由地方政府決定,法官及院長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條件的改善、裝備的更新依賴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准。這種體制上的弊端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解決案件時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潛在的威脅。其後果是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喪失了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應有的中立性而淪為保護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國家的司法活動地方化,使國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僅嚴重製約了審判工作的發展,而且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直接影響國家法律的權威。 (二)司法權行政化 由於受到傳統文化的制約,我國的司法體制、運行過程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國家機關的外部關繫上,法院往往被視為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的一個專門負責司法活動的職能部門,它和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的其他下屬部門之間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機關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從法院內部結構看,司法行政化表現為從檢察長(院長)、副檢察長(副院長)、處(科、庭)長到普通檢察官、法官形成一個等級體系,這種等級是按照行政官員的職級套用的。工資獎金也一律只與其行政級別掛鉤。行政性職級成為檢察官、法官能力與水平高低的計量器。從而使司法過程貫穿著強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難以獨立、自主的進行審理,必然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 (三)法官素質不高 我國的法官隊伍基本上形成於《法官法》頒布以前。當時以工代乾的人可以成為法官,法院的司機、打字員能提成法官,還有復轉軍人等皆可輕而易舉地成為法官。《法官法》將法官入門的起點規定為大學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國法院符合規定的卻不足三分之一。長期以來人們對法官職業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法官選拔標准與程序上的偏差,表現為:一是准入條件過低,導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國,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試和人大任命審判員考試內容難度尚不及律師資格考試,無論是否經過正規的法律教育,是否有從事法律職業的知識背景,是否從事審判工作,有無審判職稱等,都屬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國法官絕對數量龐大,與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較低,不利於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夠高。而且,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命,而助理審判員也屬於法官,這樣無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實際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質的法官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很不利的影響,直接產生兩個方面的惡果。一方面是錯案往往難免,由於一些法官素質不高,對法條理解能力偏低,對證據的判斷失誤,不能勝任高度專業化的審判工作;辦案水平低,超審限辦案問題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對審判技能的熟練掌握和運用,審判技能較差,無法獨立地、高質量地處理復雜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賦予的公正司法的職責;另一方面是法官違法違紀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法官甚至貪贓枉法,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殉私舞弊。這兩個惡果已嚴重危害了法院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審判方式不科學 1.長期以來,我們實行的審判方式是法官職權主義,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調查取證、審理、裁判等全過程。而這種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閉進行,從而使審判權的行使得不到監督和制約,給法官偏袒一方創造了條件,這種「暗箱操作」難以保證實體公正的結果。 2.在我國,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都是審判組織。合議庭負責審理絕大部分案件,審判委員會則對合議庭審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但在實踐中,許多合議庭只是負責審查事實,提出適用法律的意見,最終判決則是通過請示領導等方式得到了最終結論後才能作出和宣判,從而導致了「先定後審」的走過場現象;法官對案件只有審理的權力,而無裁判的權力,審判委員會集權太多,討論案件過多,而審判委員會成員又大多不參予具體案件的審理,這就形成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分離的現象;這不僅不利於調動審判人員的積極性,還人為地延長了審判時間,導致超審限現象的出現。由於集體討論,責任分散,出了錯案無人負責,違法審判的責任追究落實不了。 3. 法院的審判結果最終要體現在裁判文書上。而過去裁判文書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不講理,既不講判決的道理,也不講判決的法理,使當事人不信服,導致上訴、申訴居高不下。因此,為了實現審判結果的公正,體現裁判結果的法律文書的改革勢在必行。 (五)「執行難」問題 生效的判決應當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這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但多年來,法院「執行難」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已成為困擾法院工作,影響國家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突出問題。執行機構互不隸屬,力量分散,裝備薄弱,嚴重製約執行效率,影響執行效果;整個社會的協助執行觀念仍很淡薄,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缺乏應有的尊重;少數領導幹部濫用權力,以權壓法,公然非法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就會動搖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的信心,損害法律的尊嚴。當發生糾紛時,許多當事人要麼是「屈死不告狀」,自認倒霉;要麼是以私了方式解決;更有甚者,僱傭社會黑勢力,以「黑」對「黑」,因經濟糾紛引起殺人越貨、綁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執行難」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敗嚴重 司法腐敗,是對當今社會危害最大的一種腐敗,因為它危害的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公平正義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敗表現在個人身上,就是將公共權力私有化;表現在地方,是將公共權力地方化。國家賦予司法人員的職權,成為個人、地方謀取個人私利、部門利益、行業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動被用作權錢交易的工具。近幾年來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賄受賄,執法犯法,貪贓枉法;有些法院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導致司法不公的問題較突出;這些司法腐敗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強烈不滿,不僅嚴重地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而且嚴重地敗壞了黨和國家的崇高威望。已經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關於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改革司法體制,確保司法獨立 實現司法獨立是我們實現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國家的司法審判權只能有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來行使,其它任何機關均不得行使這項權力。為了使法院擺脫行政的束縛,就必須改革現有法院的組織方式、司法人員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變各級地方司法機關的財政體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的體系,創制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可使司法機關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權力影響的司法體系。同時還必須改革現行司法機關的財政、人事體制,讓司法機關擺脫在經費上對地方上的依賴,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在於:(1)改「平行管理」模式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級行政機關對司法機關人、財、物的決定權和供應權,改由中央統一管理。地方不再負擔司法機關的經費。充分發揮中央對地方司法權的支配作用,從而實現國家法制的統一。(2)將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務分中央和地方兩級進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機關行使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管理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管理機關行使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理權。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從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據審判規律而形成的模式轉換,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的隊伍素質,建立嚴格的選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資格取得的難度,嚴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選拔關,要嚴格按照修正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選拔、任用、管理法官、檢察官,要大力拓展經過正規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機關的渠道,建立一套從律師隊伍中選拔檢察官、法官的制度,堅決杜絕非專業人員進入司法隊伍從事司法工作。調離、辭退業務能力低下的檢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級選任,縮減法官人數,實現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訓機制,實行法官輪訓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業務、熟悉國際貿易規則、懂外語的專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會的優秀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中來。在法院組織體系、人事體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發生脫離,通過人事制度改革以減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 (三) 改革審判方式,確保程序公正 審判方式的改革首先應以審判公開為核心,公開審判的實質就是要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和裁判,案件事實調查和認定的整個過程都應當在法庭公開。其次要改革審判方式:一是庭審方式要從詢問制向對抗制轉變,強調當事人舉證,加強對證據的質證和開庭辯論,充分發揮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把開庭審理的過程真正變成調查案件事實、核實證據和雙方當事人說理辯論的過程;二是審判方式要採取法官的獨立負責的責任制,改革現行合議制與審判委員會制,建立主審法官制。改變現行中的審判集體負責制,要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與判脫節的狀況,取消層層審批制度,使參加案件審理的主審法官享有獨立裁判的權力,同時讓其真正獨立地負起責任。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應對主審法官起監督和指導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審法官承擔責任,一旦出現錯案,應由主審法官個人承擔責任。同時還要確定法官獨立審判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並且對違反該行為規范的後果作出具體規定,從而在制度上確保審判是在嚴格遵循訴訟程序的前提之下實現的。三是簡化訴訟程序,真正體現「兩便」原則,避免重復勞動,以最少的訴訟消耗,取得最佳的審判效果。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實現案件繁簡分離,從機制上確保案件審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經濟糾紛,能得以及時處理,及時解決。四是凡是能夠調解,當事人也願意調解的,開庭前可以調解,庭上庭下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審判庭予以受理和審判,不應久調不決。 (四)切實解決「執行難」 切實解決「執行難」,維護法律的權威,使審判的正義、高效、有序落到實處,必須加快建立執行工作的新體制和新機制,設立獨立執行局,對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協調,統一調度指揮執行裝備和力量,組織進行集中執行;確定執行重點地區、重點案件,組織、實施對重大案件的專項執行。各級法院還要積極探索解決執行難的有效途徑,強化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依法懲處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為,維護案件勝訴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執行程序和秩序,對秩序中應當公開的事項一律公開,增大執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覺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充分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執行救濟,提高執行的公信度。 (五) 強化司法監督機制,懲治司法腐敗 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解決這個問題,根本措施是靠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國的新聞輿論素來以正面報道為主,司法、行政、權力機關之間未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司法權的專橫和濫用,司法腐敗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我認為加強和完善我國的司法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司法監督的作用,應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 1.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力度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都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雖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履行了監督職責,但力度遠遠不夠,存在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督機構不健全,對監督的保障沒有制度化,監督隊伍的素質不夠理想。因此,要盡快進行監督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確立監督責任。由於目前地方保護主義及裁判不公問題較為嚴重,因此要求加強人大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的呼聲較為強烈。我認為,強化人大的監督確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監督應是整體、抽象、一般的監督,即透過一個時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來的現象,發現問題,進行調查,以利決策;而不應是對個案的直接監督。在具體操作上,人大不應該過多地針對某個具體案件要求聽匯報、調案卷,甚至提出處理意見。即使是對個案的監督,也主要應是事後的監督。如果人大的監督特別是個案監督影響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法院作為社會糾紛最終裁決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對具體案件的正當審理,違反了司法獨立的原則,從而使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實際上被干擾或剝奪;無疑是不可取的。要是人大發現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確有違法行為,可以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並不能對案件進行任何的指示。加強和完善人大監督,有利於從宏觀政治角度保證司法工作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願,促進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 為了保障實現審判管理體制的正義價值,必須建立並實行嚴格錯案追究制度。權力的約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隨著審判組織的獨立和法官職權的擴大,必須大力強化對審判主體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實體正確。對獨任審判員錯誤裁判,應由獨任審判員承擔責任。對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致使合議結果錯誤,造成錯判的,由導致錯誤結果產生的成員承擔責任。對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違背事實,曲解法律,導致錯案發生的,由有過錯的審委會委員或主持人承擔責任。對院長、庭長工作不負責任,好人主義,知錯不糾,導致錯判的,要由院長、庭長與有過錯的法官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客觀分析產生錯案的原因,准確界定錯案范圍,嚴格執行錯案追究程序。區分錯案性質、過錯程度,把錯案責任追究到人,保障實體正義價值的實現。對司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中的職務犯罪行為,要根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3.強化檢察監督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負有監督的職能。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是一種來自法院外部的監督,它體現了檢察權與審判權的互相制衡,這種制衡,不僅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上,同樣也應在民事、經濟案件中得到落實。監督僅僅出自內部是肯定不夠的,如果缺乏來自外部的、直接針對個案的監督,並不足以保障當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應當觸及司法活動的各個領域,對少數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的吃、拿、要、卡、貪、占等行為應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改革檢察監督系統,健全檢察監督制度,改變目前檢察監督軟弱無力的局面。 4.加強和規范輿論的監督 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除了立法權的監督外,還應當受到輿論的監督,所謂輿論監督,是指輿論界(主要指新聞界)利用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報道、傳播、評論,以行使監督的權利。西方一些國家將輿論監督視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種權力。近年來,國外的一些重大腐敗案件大多是被新聞媒體披露出來的,如美國的「伊朗門」事件、日本的利庫路特案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教育整頓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法院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各類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公民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不予公開審理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不許實行「暗箱操作」。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司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審判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著各種庭前、幕後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應該公開的審判活動變成了一種「暗箱操作」,新聞輿論監督可體現為客觀、公正、全面地報道案情,使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審理經過和判決結果,這對司法就是一種約束,可以防範司法人員暗中弄虛作假,任意枉判。,從而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杜絕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我們在肯定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時,也應當看到過濫的渲染性報道的負面影響。要使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發揮正面作用,必須使其規范化起來。現實情況是,一方面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力度不夠,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壓力;另一方面過濫的渲染性報道又可能造成對司法活動的不公平影響。損害司法獨立和司法活動的中立性。因此我們必須通過立法對新聞監督予以規范,遏制和減少其監督過程中的非規范行為,以避免其產生錯誤的導向,干擾司法獨立。 保障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必須強化監督機制。尤其是隨著法官獨立審判和實行責任制的實施,法官權力進一步擴大。權力若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專斷和濫用,必然導致司法腐敗。但在強化監督的同時,我們必須堅決反對對司法審判活動的亂干預,個別領導幹部以言代法、干預法院獨立辦案的行為,不僅不是正當的監督,而且是違法的,應堅決糾正。

『捌』 國家監察體系改革試點取得實效,行政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權力運行制約和什麼建設有效實施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取得實效,行政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有效實施。

『玖』 司法體制改革的思路

1、完善機構設置,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司法機關相互關系以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職權配置,在偵查、公訴、審判等職權中使決定批准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予以合理配置。同時要改革司法機關內部權力運行機制,進一步優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部工作機構設置和管理機構的分工,合理劃分上下級審判、檢察
機關的工作職能,理順上下級審判、檢察機關的關系,建立以審判權、檢察權為中心的管理體制,形成配置科學、運行順暢、公開透明的司法工作機制。
2、堅持不懈地推進司法隊伍建設,建設合格的、高素質的司法官隊伍。應當堅定不移地堅持和完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有利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制度。應當加快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有利於各類工作人員各盡其能的管理體系。改革司法官培訓、管理和保障制度,不斷提升司法官員辦案和獨立行使職權抵禦不當干預的能力。改革法官、檢察官培訓體系,實行任職前定期培訓制度,新任司法官員不僅必須通過司法考試,並且必須經過一定時期專門司法實務的培訓方可擔任法官、檢察官。健全司法人員行為規范,規范司法人員行為,確保司法人員形成公正不阿、清正廉潔的司法作風。
3、改革司法保障制度和司法監督制度。沒有司法保障,也就沒有司法公正。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有機統一,堅持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司法活動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司法機關和司法官員依法獨立公正辦理案件,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強化有效抵制各種不當干涉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依照司法規律和司法實踐的客觀需求,強化對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機制建設,完善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制度,確使司法機關得到有效的監督,又防止各個方面的不當干預。改革當前司法保障體制,應當伴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綜合國力進一步提高,財政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才能實現。完善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經費保障制度和標准,建設司法經費正常增長機制,逐步使司法保障制度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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