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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監督會議

發布時間: 2021-01-20 17:26:35

㈠ 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議的關系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歷屆全國人大會議 地方人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選舉、決定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即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和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決定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黨的中央委員會,是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中央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中央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的職權,一直行使到選出下屆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5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中央委員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㈡ 政協、人大、中共N大會議 性質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政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而是特殊的社會組織;

2、人大是國家的權回力機關;

3、中共幾大會答議是黨的權力機關。

二、召開時間不同

1、政協是政治協商的機構,一年一次;

2、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一年一次,五年一屆;

3、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共八大一樣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五年一次。

三、討論內容不同

1、政協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2、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

3、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㈢ 什麼是人大工作聯席會會議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一、聯席會議的基本內涵

對於什麼是聯席會議,目前解釋很少,對其認識也不統一,因而沒有一個規范的概念。從司法實踐看,聯席會議應定義為:沒有隸屬關系但有工作聯系的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一方或多方牽頭,以召開會議的形式,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意見,用以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從監所檢察實踐看,派出檢察機構與監所的聯席會議作為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主要由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召集,參加會議的有各監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意在研究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使參加聯席會議的各方達成共識並組織實施。

二、聯席會議的作用

自派出檢察機構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以來,這項制度一直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起到了規范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行為及監管單位執法行為的作用。由於我國法律對監所檢察監督的立法不完善,或者說線條比較粗,尤其是勞動教養工作,各種地方性法規差別較大,這些現象給法律監督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弊端。為了規范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行為及監管單位的執法行為,促進監所檢察工作的開展,各派出檢察機構召集監管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來規范監管改造工作和監所檢察工作,並通過聯席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參加會議的各方一體遵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派出檢察機構對監管場所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罰變更的檢察監督,採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做法,有力地促進了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開展,這一做法就是派出檢察機構與監獄管理部門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其次是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具體問題,具有指導性強,解決問題快捷迅速的特點。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都是工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如果等待法律來完善和規范時間上不允許。如某監獄發生了多起犯人脫逃事故,影響非常大,派出檢察機構及時組織召開防脫逃聯席會議,分析形勢,找出脫逃原因,對防止脫逃勢頭的漫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第三,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矛盾。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是在參加會議的各方充分討論醞釀基礎上產生的,是各方達成的共識,有利於各方自覺遵守。

三、聯席會議的形式及議事內容

派出檢察機構與監管場所聯席會議的形式主要以會議形式為主。但這種會議的具體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從參加聯席會議的主體分,可分為多方聯席會議、雙方聯席會議;從召開會議的形式分:可分為總結式聯席會議、討論式聯席會議、大會發言式聯席會議、現場辦公式聯席會議、電視電話式聯席會議;從參加人員的成份分,可分為首腦級聯席會議、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從要解決的問題性質上分,可分為解決工作方法聯席會議、建立長效機制聯席會議;從會議內容上分,可分為全面工作聯席會議、階段性工作聯席會議、專項工作聯席會議。當然,根據工作的不同,隨著工作的發展,聯席會議還會有很多分法,在此不一一贅述。

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或會議精神;溝通、通報重大情況;協調解決罪犯考核獎懲、提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等有關問題; 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的改造教育情況,研究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決議的情況;其他重要事項。

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和程序有什麼不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委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決定特赦;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㈤ 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包括什麼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一府一委兩院」(政府、監察委員會、檢察院、法院)進行監督的權力,以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保障行政和司法權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當家做主權利的實現。
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是否需要行使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權都要以法律為准繩。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5)人大監督會議擴展閱讀:
人大監督的類型
(1)橫向監督:此類監督是指權力主體的橫向分權與制衡,這種政治監督把政治權力分解為幾個部分,分別由不同的政治主體行使。
這些不同的政治主體在地位上一般是相對獨立、互為平等的。監督的方式主要是對權力的制約與制衡,即某一政治主體可以限制其他政治主體的權力行使。
(2)縱向監督:此類監督是在政治主體縱向授權後,對被授權者行使權力情況的監視、監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內部的行政監察、政務監督、黨內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都是管理和領導需要,專門設置監督部門對被領導者的公務行為進行監控的一種政治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監督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人民代表大會

㈥ 建立人大會議旁聽制度有什麼意義

  • 意義:

1、公民被邀請旁聽人大會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擴大了公民有序進行政治參與的渠道,有助於公民對人大作用、決策的了解,激發公民關心國家和地區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意識.

2、增加了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有助於改進人大的工作,更好地做到對人民負責.

3、是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基礎上的一種創新;有利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

為擴大社會廣大公民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知情權,增強會議的透明度而實行的一種會議制度。

  • 具體內容是:

(1)提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旁聽消息和會議議題;

(2)凡是本地區享有政治權利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旁聽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會議。有的地方還允許外國人進入會場進行旁聽;

(3)參加旁聽的人員分為兩部分。一是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推薦的人員,二是公民個人自願報名參加的人員。擬參加旁聽會議的人員於開會前(一般是一周內)持本人身份證或暫住證到人大辦公部門登記。有些地方規定擬參加旁聽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開出證明後,到人大辦公部門申請登記;

(4)人大辦公部門根據報名順序、旁聽者的代表性、以及會議議題的需要確定參加旁聽會議的人員;

(5)會議設旁聽席,旁聽人員持旁聽證參加會議;

(6)旁聽人員既可以旁聽全體會議,也可以旁聽分組會議。

(7)旁聽會議的人員在會議上沒有發言權,如對會議審議內容有建議或意見,可以在會中或會後向人大辦公部門反映。也可以由人大組織旁聽人員開會,聽取旁聽人員的意見;(8)旁聽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服從會議安排,不得妨礙會議的審議和表決。

㈦ 政協和人大是召開一場會議還是分別開的

分開開。人大和政來協是兩套源機構和人馬,性質、制度不同。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具有法定職權,人大代表是由基層選民和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產生的,其中縣鄉兩級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市級人大代表由各縣人大代表選舉產生,省級、全國人大代表都是由下級人大代表選舉的產生的。人大具有討論表決立法,表決任命同級政府首長和部門官員,審議同級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工作報告,審議批准同級財政預算,監督政府實施法律、履行職責,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議案。而政協只是民主黨派、各界人士參政議政,並無實際權力,政協委員由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各界人士協商推薦各界名流,中共批准擔任,差事只有一件,就是提意見建議,形成提案交由政府辦理。人大議案只能在人大職權范圍內提,並且有嚴格的審查批准規定,一經提出就代表人民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須盡可能辦理答復,使提出議案的人大代表滿意。而政協提案是想提就提,沒有任何限制,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一個人也行,人多份量更重,政府給個迴音就行了。不過,政協委員會列席人大的重要議程,如:審議政府、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重要法律的制修訂等。

㈧ 在我國每年召開的人大會議,各方面代表齊聚一堂,這體現了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各種權利的實現,尤其是保證了人民決定國家大事和決定國家機構領導人兩項重要權利的實現。早在2000多年前,先哲亞里士多德就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政權是一個人組成的,它就是專制政體,如果是由少數人組成的,它就是貴族政體,如果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它就是民主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石,它在最廣泛的范圍內將人民組織到國家政權之中,進而使人民從形式到內容都成為國家的主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既可以說它是主權在民原則的制度載體,又可以說它是列寧在論民主時反復強調的國家制度,還可以說它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探索出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體形式,因為它的本質就在於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於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建設。從20世紀50年代的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三大社會主義改造———這三大改造奠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到20世紀70年代初四個現代化目標的確立———這個目標堅定了全體中國人民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心和決心;到至今我們仍然堅持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路線———它的成果使人們既看到也體驗到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再到現在的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50年間,我國所有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無一不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定綱領、定目標、定國策,然後集中全國人民的意志,動員全國各方面的力量,而以最高的效率實現的。人民代表大會表現出的動員、整合各方力量做大事的優越性是世界其他任何國家政治制度所無法比擬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高效協調運轉。人民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再產生其他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形成產生與被產生、議決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三種基本關系,這三種關系表明我們所有國家機關間不是對立關系而是合作關系,不是分權關系而是分工關系,不是相互制約關系而是共同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制約的關系,不是各自為政的並列關系,而是向人民共同負責的關系。概而言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國家機關分工合作、共同向憲法和人民負責的政權運轉模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同時也是它的最顯著的效率特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了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國家統一的標志是國家主權的統一。在我國,人民享有包括主權在內的一切權力,但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根本途徑是人民代表大會,所以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統一的保證。人民代表大會由各民族選出的代表組成,法律上保證每個民族都有代表參與國家政權,是民族團結的基礎所在。穩定是一種秩序化了的社會狀態,法治是最有效的設定和保持這種狀態的方法,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性而使社會得以穩定和發展,進而達到了國家的長治久安。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黨對國家事務領導和保持執政地位的根本途徑。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統一,黨的決策和決策貫徹執行的統一,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統一,唯一的途徑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定程序,黨對國家機構的組織領導,法定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或決定程序。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實現對國家的政治、思想的組織領導,是我黨逐步探索的行之有效的執政方式。「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二者本質的一致性,決定了我黨只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實現領導權和鞏固執政地位。

㈨ 人大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對嗎

個人認為;憲法第七十五條,可以這樣理解:一是身份的限制,必須是全國內人大的代表,容這是具有排他性的規定;二是場所情形的限制,必須是在全國人大召開的會議,也是排他性的規定;三是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而不是發言和表決之外的其它行為。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可受到憲法第七十五條的保護,無論發言的內容是什麼的言論,發言及表決行為觸及的是什麼內容,均不受法律追究。
另外,該條規定也說明,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其發表的言論及行為,只是不受法律追究,不表示就完全不能限制丶規范人大代表的議政行為,比如,選民和選舉地域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等。

㈩ 政協會議為什麼總是先要召開而人大會議總是隨後召開

個人見解:
1 歷史原因 政協先於人大成立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內政治協商會議籌容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54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此,作為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圓滿完成其歷史使命而載入史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繼續存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交往活動中繼續發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作用,為推動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2 現實原因 政治協商相當於英國下議院,下議院先將部分國事討論有一定結果或決議再提交上議院,即人大。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決定權在人大,政協只是協商,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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