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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監督方式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59:12

㈠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年來,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發揚和保障社會主義民主、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萬眾矚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參政議政職能,加強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較好行使了對一府兩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監督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維護了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實現。根據憲法第3條、第67條和128條等規定,人大享有監督法院的職權,法院必須對人大負責。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本級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大監督是國家監督體系中層次最高、最具權威的監督。人民法院只有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虛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才能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切實擔負起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的光榮使命。一、當前人大對法院工作監督的情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包括監督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監督的形式和方法越來越多,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種好形式,是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進行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人大監督工作已經從一般性的程序監督發展為實體性的比較深一步的監督,力度不斷加大,形式不斷拓展,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監督機制打下了較好的基礎。但也不可否認,發展中的人大監督工作必然也存在不少自身問題以及與人民法院審判獨立權不相適應的情況。首先是監督內容缺乏法律明確的界定。人大監督必須以尊重獨立為前提,必須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採取恰當、合適的形式,努力把這種沖突降低到最低或最小程度,把對獨立的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在為促進公正和效率這個主題下實現兩者的平衡。因此,需要比較清楚地界定人大監督的內容、方式,避免以監督權代替審判權,損害公正和效率。例如,人大對法院詢問和質詢權應有所約束,提出詢問和質詢的事項一般應限於法官違法亂紀行為、制度建設、政策方面的事項,不應當就具體個案如何審理提出詢問和質詢,特別是對正在審理過程中的個案提出詢問和質詢。其次,對於個案監督問題。界和學界多數持否定意見,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數持肯定意見,也有的認為必要但應當規范。人大監督必然會涉及個案,但不應以糾正個案為最終目的,而是為了透過一些個案中的異常現象搞清是否存在違法腐敗行為,進而發現機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是否勝任。人大實施個案監督的前提是必須將其納入法律的軌道之內,即需要明確的法律實體規定和法律程序規定。(一)人大應尊重與支持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審判權是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對各類訴訟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人大對法院有監督權,但應明確監督的范圍和內容,要明確監督的程序和方式,從而既達到人大及其委員會的監督目的,又要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權。人大監督權的范圍有多大,監督應採取什麼形式和手段,筆者認為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應從三個方面著手:1.對人的監督,即監督法官品行和法律素養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與法官職務不相稱的行為。一旦發現有這些行為,即可予以罷免、撤職、免職等。2.對制度的監督,即監督法院制度運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進的問題等,一旦發現制度運行受阻,不能保證公正,即可採取措施予以補救、完善。比如,目前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機關非法干預嚴重,使國家設立在地方的法院變成了「地方的法院」,人大就應當通過行使監督權,監督、支持法院嚴格依法辦事,必要時可以通過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和法律,改變體制,從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預。3.對政策的監督,即監督機關在執行法律過程中是否積極服務於國家的根本任務,是否圍繞維護穩定、發展、繁榮這個大局適時調整政策,如果發現政策和國家根本任務結合不緊密,甚至相脫節,人大就可以監督機關採取措施調整政策,必要時可以就當前工作重點做出決議。(二)人大應善用監督權。法治國家的理念要求國家任何機關、組織、團體的活動都應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中來,用法律來規范國家政治生活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當然,人大對法院的監督也應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上來。缺乏法律約束、規范的個案監督,極易造成監督權逾越權,從而破壞「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與人民法院共同分享權力」的法治原則。(三)人大應悉心維護的獨立地位。過多的、缺乏法律的規范、約束的個案監督,必然導致機關和人員經常就個案的審理去向人大匯報,這就有可以使權力機關事實上成為機關的「上級」,從而與憲法確認的獨立的原則不符。獨立是公正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如果它與其他國家權力糾纏在一起時,常常淪為後者的附庸和工具,必然導致權威的淪喪和工作人員的自卑。同時也給法院的判決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使人們陷入法律的無休止的訴爭和上訪當中,反而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導致一些人對機關的不信任,從而動搖最終裁決權,損害獨立的憲法原則,破壞法治固有的秩序和權威。因此,正如前述所闡明,我們並不絕對地否定人大對個案實施監督權,而是實施個案監督權的前提是必須將其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來,具有明確的法律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與此同時,作為法院要積極採取措施,主動爭取人大代表的支持、關心和監督。主要作法是:1.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要認真對待,虛心聽取,在每次人代會審議法院工作報告期間,應派員到各代表團,聽取人大代表審議法院工作報告的意見和建議,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加以整理,對照檢查和整改,並將整改意見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2.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對法院工作的難點、熱點和焦點問題應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使人大常委會可以從不同層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況,依法監督和糾正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建議、批評,解決法院工作中的實際問題。3.建立人大交辦信訪案件登記、查處、督辦、報告、歸檔制度。工作中要把認真查處人大交辦的信訪案件當作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對於反映情況屬實的,進行嚴肅查處,對查證不屬實的,給人大做好解釋並及時進行報告,保證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4.成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室,專門負責法院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信息聯絡、信息反饋,專門負責人大交督辦案件、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代表和委員履職保障、代表和委員權益保護、代表和委員的來信來訪、代表和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的收集與反饋、代表評議法院工作活動的安排及代表旁聽案件庭審等事項的管理和協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室直接對院長負責。5.主動接受人大評議、檢查和視察。基層人民法庭虛心接受各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評議活動,改進人民法庭的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檢查、視察。堅持誠懇地接受人大代表對法院審判工作的視察、檢查,提出的建議和批評意見,虛心接受,慎重對待,及時改進。6.認真負責地報告重大工作情況和工作安排。對上級法院的會議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況以及重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匯報,以便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動態,從宏觀上監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對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擬提任免幹部,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情況以便於人大常委會全面了解情況,強化監督和考核。對違法違紀人員追究情況做到按期如實報告。7.法院制定的規定、決定等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大審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規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本級人大要進行詳細、認真地審查,符合規定的幫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擾,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對那些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法院的規定相抵觸的,可以決定撤銷。8.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決定》。在此《決定》中提出了必須充分尊重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各項權利,做到誠懇禮貌,熱情周到,實事求是,優質高效。對人大代表的建議,要認真進行研究,及時全面予以答復;對人大代表的來信,要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人民法院設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室的專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地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選配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審判業務水平、具有綜合協調能力、嚴謹細致工作作風的人員從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強化具體措施,使之制度化、規范化。我們相信,通過人大和法院雙方的努力和配合,人大對法院工作的監督必定會隨著經驗的積累完善,逐步走向成熟。(作者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㈡ 跪求,人大監督的基本原則

人大監督向社會公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本報訊 2007年7月20日,丁益民在人民網發表文章說,《監督法》對人大監督的公開工作,做出明確規定的有六條之多。公開人大的監督工作,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也是監督工作的法定程序。監督法實施雖有半年多時間,但有的地方對人大監督的公開工作還未引起高度重視,重監督、輕公開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新的形勢下,我們一定要加深對監督公開工作的認識,進一步加強監督公開工作,以實現監督法規定的各項任務。
他認為,人大監督工作向社會公開的基本原則,一是依法公開的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要依照監督法和監督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監督工作向社會公開的職責。在公開的同時,還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即該公開的一律公開,不該公開的要盡保密的責任。公開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職,嚴重的屬於違法。二是及時公開的原則。當今是信息時代,一定要在有效時間里將人大監督工作信息公布於社會,否則將降低或消弭信息價值。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的年度計劃,一經通過就應向社會公布;常委會審議意見和計劃、財政、審計報告要適時向社會公布;「一府兩院」的研究處理報告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三是全面公開的原則。要向社會公布人大監督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讓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了解人大監督的計劃,監督的過程和監督的結果,知悉人大監督工作的程序。要保證公布的信息的准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他說,人大監督向社會公開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要建立公開工作制度。要將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時效、公開的程序、公開的方式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形成向社會公開的工作規范,同時要明確負責此項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證人大監督公開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時效性。其次採取適當的公開方式。法律對人大向社會公布監督工作的載體,沒有作出規定或限制。目前普遍採用的媒體公布、期刊公布、網站公布、新聞發布、宣傳欄和電子顯示牌公布,甚至簡訊公布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要根據內容的要求和效應的程度而定。公布不同的內容,要適當選擇不同的載體。如人事任免、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撤職案的決定適合在媒體公布,而一般的審議意見則適合在期刊和網站上公布。公開比公布的內涵要廣,公布是公開的一個基本方式但不是全部方式。如人大對一些特定問題調查結果。針對特定人群或事件所提出的處理意見,涉及局部保密的材料等,可以採取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如類似國外議會的做法,公民或者組織可以持有效證件到人大機關查閱相關文件或經申請旁聽人大有關會議。再次要設立補救措施。人大常委會將監督工作向社會公開,是其法定職責,如果不依法進行,公民和組織有向其問責的權利,人大常委會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依法予以公布。如果公布失實也必須予以公布糾正。人大工作人員失職或瀆職的要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㈢ 人大的監督方式和程序

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看,權力機關有很多的方式來進行監督,但是在實際中,監督力度較弱,效果並不明顯。
根據《立法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地方法規所確立的制度框架,權力機關進行監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有:
1、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各級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權力機關聽取報告,討論、審核報告所涉及的內容,對政府的決策坐車全面的評價,在此基礎上提出建議和要求。
2、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這是權力機關對行政進行監督的一個基本方面。
3、審查政府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
4、質詢和詢問。這是一種普遍運用的方式。質詢,是指權力機關對政府的某些管理行為提出質問 ,要求被質詢的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在一定時間內做出答復。詢問,則是權力機關就政府的施政報告和一些議案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提出疑問,了解情況。
5、視察、檢查和調查。是指組織代表對政府工作情況進行實地了解、收集信息,聽取群眾意見,從中發現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6、處理公民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力機關的信訪機構通過處理公民來信來訪,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督促其改正。
7、對政府組成人員的罷免。罷免是一種嚴厲的懲戒方式,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大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㈣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可分為哪幾個方面

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加強人大回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答資產監督職能;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我們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監督法規定,推動人大監督工作邁上新台階。
一要堅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
二要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
三要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

㈤ 2017年人大監督范圍有哪些

一要堅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人大監督的職權是法定的,行使職權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既敢於監督又善於監督,確保監督工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要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一府兩院」工作的關系,推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要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繼續開展專題詢問,完善組織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改進執法檢查、監督調研方式,認真聽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切實改進工作。

㈥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分為哪幾個方面

一要堅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人大監督的職權是法定的,行使職權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既敢於監督又善於監督,確保監督工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要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一府兩院」工作的關系,推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要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繼續開展專題詢問,完善組織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改進執法檢查、監督調研方式,認真聽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切實改進工作。

㈦ 李慶友:接受人大監督的幾種途徑

法院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有效果途徑
一是加強和完善日常聯系機制。對人大交辦案件推行重點督辦和通報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參加聽證會和檢查案件制度,定期定人走訪人大代表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擔任人民陪審員、特約執法監督員制度等等,以此推動法院接受人大監督工作的創新與發展。今年孫吳縣法院除按法律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我院一律公開審判外,還對社會關注度高、案件難度大、涉及特殊主體的8件案件進行了庭審觀摩,在審判大庭進行案件庭審公示,同時邀請人大、政協、紀檢委、政法委、信訪辦及相關部門的領導旁聽,使法院的審判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以公開促溝通、以公開促理解、以公開促滿意,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社會關注的疑難案件、影響面大的群體性案件以及影響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其它重大案件主動向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公開,爭取人大支持,同時邀請人大代表全程參與辦案過程,全程監督辦案流程,擴大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知情度。
法院主動邀請當地的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此案的旁聽,縣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認真旁聽了此案的全部審理過程,並在庭審結束後對法庭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見及建議,收到了良好的實效。此外,還組織人大、縣政法委、縣檢察院等相關部門領導評議6個典型案例,評議中提出了一些積極的意見和建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法院的督辦部門還抽每月定期與人大聯絡工作,並報送重大信訪事項處理進度和流程。
二是主動向人大報告工作。主動將各項工作置於人大監督之下,除了每年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面工作外,有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等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安排、重大工作舉措、重大案件審理,都主動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獲得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支持。基層法院要本著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的精神,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虛心接受人大代表批評,把人大監督和人大代表批評作為推動審判工作的動力。
三是積極主動接受詢問和質詢。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提案、轉辦函,建立登記、查處、督辦、報告、歸檔的辦理流程,根據所涉及的問題,由各分管院長督辦,落實承辦人負責,定人包案,實行署名答復和報告制度,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結果,確保辦復質量。院長重視,對人大所有的督辦件都親自批示和督辦,親自抓,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項親自向人大主任會議和人大主要領導匯報。分管領導親自檢查一次人大監督的申訴復查和再審案件的審理進度、審理情況和審理結果。重點案件親自帶領庭長、審判人員向人大匯報,充分聽取人大的意見。人大監督有力地推動了審判工作,促進了公正司法,孫吳法院連續兩年更審改判率位居全市第一。在人大監督下,一些違法審判和判決不公的案件,依法得到及時糾正和妥善處理,集中排查涉訴非正常信訪案件6件,成功化解何某、鄭某等多年信訪積案,有力地促進了其息訴息訪,維護社會穩定效果顯著。
四是創造寬松環境。定期邀請人大代表視察法院工作,對法院審判管理、隊伍建設、基層基礎等涉及法院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改善法院各項工作的同時,積極爭取人大和相關部門的支持,設立了人大代表聯絡室,負責日常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工作,以便及時聽取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法院跨越式發展奠定基礎。法院召開了群眾評議座談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了評議、座談,代表、委員們就審判執行工作、隊伍建設、基礎建設等方面向法院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加大工作力度,更加自覺、主動地與人大聯系溝通,及時報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開展和重大案件的審理情況,報告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更加重視代表聯絡工作,做好代表意見、議案的辦理工作,使人大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使人大監督法院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通過接受監督,不斷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促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促進審判作風的轉變,促進人民法院形象的樹立,社會公信力的不斷提高,努力使法院工作跨上新台階。

㈧ 全國人大對國務院行使監督權的形式

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工作監督。主要方式是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近10年來,每次常委會會議都安排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的議程。聽取工作報告,有些是例行的,如每年6月的常委會會議,都要聽取審計工作報告、前一年度中央決算的報告等。但大多數是圍繞國家的中心任務、發生的重大事件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的。比如,1998年夏天,我國遇到了特大洪澇災害,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當年8月份舉行的常委會會議上專門聽取了國務院關於抗洪搶險的報告。再如,針對審判、檢察機關存在司法不公,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關於開展集中教育整頓工作的匯報。此外,提出質詢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工作監督的一種手段。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書面向常委會提出對國務院及其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復。
2、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按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近幾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針對性地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開展檢查監督,並已形成制度,成為法律監督的一種主要形式。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都要有重點組織對幾部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結果由執法檢查組在常委會會議上報告,經常委會審議後,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在6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出反饋。這些年的實踐表明,執法檢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加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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